首例比特幣
Ⅰ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能夠倖免——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F公司與Z公司簽訂若干份合同,雙方約定F公司委託Z公司采購和管理「挖礦機」、提供比特幣增值服務以及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Z公司也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履行期間,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損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 此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的影響除了不保護相關財產權益,還在於庭審結束後,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 司法建議 ,建議 排查該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並進行清理整治 。該建議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實施的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參與了該通知的起草,明確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 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時又是加害者。 該案只是開始,而且不僅僅針對比特幣,各地的司法導向也會漸漸趨向於明確和統一。後續一系列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都有可能出現類似的判決。
所以,還是那句話,普通人請遠離虛擬貨幣。
Ⅱ 是誰盜取了公司價值數百萬元比特幣
工程師盜取公司價值數百萬元比特幣, 或面臨嚴懲。
非法獲取數據
嫌犯面臨嚴懲
本案承辦人紀敬玲檢察官稱,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違反國家規定,採用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規定,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檢察官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一個新興互聯網金融概念,受到人們熱炒,央行曾就「虛擬貨幣」發布風險提示強調:我國尚未發行虛擬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公司發行,更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的「虛擬貨幣」均為非法定的虛擬貨幣。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幣被盜案件,雖然難以從法律角度對比特幣價值進行定性,但如果超越許可權,非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造成維修等經濟損失,也同樣會觸犯法律。
Ⅲ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
Ⅳ 北京仲裁委:比特幣受到法律保護,但有個條件
比特幣在國內受不受法律的保護呢?
近日,在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劉揚律師團隊代理的一則委託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員會裁定:「本案合同並非違法合同,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委表示,「包括本案的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仲裁委稱,本案合同屬於自然人之間一方委託另一方管理虛擬貨幣,雙方屬於委託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由受託人為委託人管理虛擬貨幣。本案合同並非上述文件所明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和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實際上,類似的仲裁曾經發生過。
只不過,兩年之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推翻了上述裁決。而原因是涉案仲裁裁決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
可見,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屬性是受到法律認可的,但是絕對不能涉及交易。在法律上,虛擬貨幣交易流轉或當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許可。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內的五部委就聯合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通知》同時指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上述文件也是深圳市終極人民法院決定推翻「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的依據之一。
說到這里,其實就比較清楚了。比特幣在我國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要分兩方面來看:一是從財產屬性而言,比特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二是從所謂「貨幣」屬性來看,是不受保護的。
把比特幣作為財產或者說是一種商品,這時候是把比特幣其價值跟你的的手機、電腦、電視機其實是一樣的。
但是你絕對不能將比特幣視為「貨幣」,去和法幣做兌換,或者進行公開交易,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其實,就算在發達國家,比如歐美日韓等國,也沒有承認比特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只是認可了數字金融產品的地位,並允許進行交易。沒有法幣地位,比特幣是無法真正在普通民眾的生活中進行流通的。
雖然在美國一些州以及瑞士國內一些地區允許用比特幣進行繳稅,但是這僅僅是在局部認可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還沒有到國家認同的地步。
目前,將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的還只有薩爾瓦多這一個國家。當然,墨西哥、美國部分議員正在積極推動比特幣的法幣化,但是在短期內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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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韓國一大學生投資比特幣失利後做了什麼事
北京時間周五(2月2日),據韓聯社報道,韓國釜山一大學男生自殺後,被母親發現陳屍於房間內。據家人稱,該大學生曾花巨資購買虛擬貨幣,卻因投資失利而罹患憂鬱症,雖在持續就醫,並服用抗憂郁葯物,但最後仍選擇自己結束性命。
報道稱,該名大學生投資2000多萬元韓元購買虛擬貨幣後,一度暴漲到2億多韓元。但在去年年底,他所投資的虛擬貨幣暴跌,不僅獲利歸零,連本金也全賠了進去。
此後,這名大學生鬱郁寡歡,並在家人建議下前往精神科就醫,持續服用安眠葯與抗憂郁葯物,不料,仍沒有救回一條年輕生命。
31日上午7時50分,母親發現兒子倒卧在房間內,隨即報警,但男大學生已無生命跡象。據了解,該男子原本在首爾就讀大學二年級,2017年上學期休學後,回到故鄉釜山。警方表示,除了虛擬貨幣投資失利外,仍會繼續調查有沒有其他可能原因導致男大學生自殺。
單以「比特幣」而言,在韓國就有100萬名持有人,是世界最大比特幣市場之一。韓國民眾認為,男大學生的案例雖然是首例,但絕不會是最後一起虛擬貨幣所造成的人倫悲劇,因此要求政府機關立法管制,避免類似事件繼續發生。
Ⅵ 如何看待比特幣七天掉價7000美元
12月中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Jay Clayton強調了比特幣風險,並讓投資者小心ICO(首次代幣發行)。他在網站上的聲明中稱,投資者應當理解ICO到目前為止沒有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注冊,且委員會也沒有批准任何持有數字貨幣的上市交易基金。Clayton明確指出了比特幣狂熱隱藏的風險,包括投資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至海外。
「股神」巴菲特的黃金搭檔——伯克夏·哈撒韋公司的副主席查理芒格(Charlie Munger)認為,比特幣的炒作是徹頭徹尾的「瘋狂之舉」,人們應當像躲瘟疫那樣避開比特幣。
「我認為,即便停下來想一想比特幣都是十分愚蠢的行為」,芒格日前表示,「比特幣是瘋狂的泡沫,糟糕的點子,他們用無需太多的洞察力或工作就可以輕松致富的概念來吸引別人。」芒格認為,比特幣無法替代黃金,投資者要像躲瘟疫一樣遠離。
總結:據央視報道,近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成功破獲了全國首例比特幣盜竊案。嫌犯戴某精通軟體編程,把下載的正版錢包軟體破解後,加入傳輸用戶名和密碼的程序盜取比特幣,一旦別人把比特幣存入電子錢包,他就會知道對方的賬戶名和密碼,並轉移電子錢包內的比特幣。通過這種方式,戴某已經作案三起,涉案2000多萬元。目前,警方已經查清戴某的賬戶並凍結,追回贓款200多萬元
Ⅶ 瑞典「放行」比特幣公司,助力伊朗躲避非人道制裁
在瑞典,向伊朗投資是合法的。但據最新消息,瑞典政府已經批准一家區塊鏈初創企業使用比特幣賬戶證明其資產流動性,並允許其在瑞典企業注冊局登記成立。
這家初創公司名為「勇敢新世界」,總部位於瑞典林雪平(Link?ping),其創始人最初是想為德黑蘭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打造投資工具,但是瑞典六大銀行無一例外都拒絕了他的開戶請求。
負責此事的Idvardsson說:「我們仔細考慮了是否可以把比特幣作為一種非現金財產,後來我們覺得這是可行的。」因此Idvardsson幫助該公司在無銀行賬戶的情況下成立。
其實這並不是首例事件。此前瑞典會計准則委員會為另一個類似比特幣公司向瑞典公司注冊局提出申請,也獲得了批准,因此此次批准來的更快。
要想在瑞典使用比特幣注冊一家公司,除了必須符合一般條件外,公司創始人必須提供由審計師簽署的特別申明,證明其資產(即比特幣)的價值不會高於公司的實際價值。
該聲明必須由權威公共會計師簽署,且符合財產價值認定的公認會計原則,在走審核程序時還會遇到很多其他問題,因此通常是非常困難的。
01
比特幣證明
雖然銀行已經踐行著復雜的安全程序來驗證客戶的身份,但是處理比特幣證明這一情況會更加復雜。
1月27日,當時還處於預批准階段,有兩筆等額的比特幣從約定的比特幣地址轉到替代賬戶中。CoinDesk查找了兩次交易的信息並確認交易成立。現在,這個空賬戶准備用來處理接下來的交易,而接下來的操作將通過其他比特幣賬戶和本地比特幣服務商進行。
目前這個勇敢新世界投資公司」已經通過了比特幣賬戶的審核,其聯合創始人Mikael Johansson說他們現在在等待最後的審批,然後在伊朗開設一個銀行賬戶。
之後,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將被用於向伊朗轉賬,兌換成伊朗貨幣里亞爾之後,將用來投資德黑蘭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Johansson說:「我們想投資伊朗那些優秀的、勤勉的公司和個人。」
02
比特幣氣候漸暖
自從伊朗1979年革命之後,世界各國都開始對伊朗實施各種形式制裁,美國尤其反對與伊朗進行經濟往來。
但是近些年來,這些制裁的性質開始發生變化。先是美國、歐盟等在2015年簽署聯合了《伊朗和平發展核能聯合綜合行動計劃》,此後歐盟各國開始加強與伊朗的經濟往來。
而美國態度則完全不同。上個月,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宣布加緊對伊朗制裁,作為伊朗可能威脅到美國的導彈測試的反擊。但是,Johansson依然認為此局勢下存在機遇,願意搞清楚這些復雜的國際規則的玩家就能把握住機會。
他表示,為了滿足伊朗對外部投資的需求,他的公司將組建多元化的專家小組,幫助公司在美國、歐盟對伊朗制裁的夾縫中生存。「我們正在研究手續問題,之後會請監管員幫我們修改完善,確保符合反洗錢法規和反恐怖主義集資法規,當然還有制裁問題。」
03
比特幣大道
現在Johansson的公司已經獲批成立,他希望藉助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幫助伊朗的公司克服類似的障礙。如上文所說,勇敢新世界投資公司」不能在瑞典開戶是因為當地銀行害怕會違反與美國的貿易協議。
過去四年間,跨行消息平台Swift切斷了與伊朗銀行的所有聯系,雖然2016年1月份各種限制有所放緩,也有國際信用卡慢慢進入伊朗市場,但是很多受到制裁的伊朗銀行依然處於封閉的狀態。
「這些制裁不僅對經濟造成很大影響,也是對人道主義的傷害,」Johansson說道,「從經濟角度來說,他們分裂了世界銀行社區。」
Johansson認為瑞典同意他們用比特幣賬戶代替銀行賬戶證明了無法開設銀行賬戶的公司注冊成立的可能性,這些公司依然可以用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付辦公室租金、購買列印機、為它們的客戶提供服務。
他總結道:「我們期待看到新的公司形態興起,這些公司不再需要銀行賬戶,依靠加密貨幣就能運作。」
Ⅷ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Ⅸ 比特幣挖礦是否保護法院明確不保護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本案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挖礦合同因違反國家禁止比特幣交易的規定且違背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法院還向礦機所在地的四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對挖礦行為進行清理整治。那麼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了解一下比特幣是什麼以及它是怎麼創造出來的。比特幣是一種虛擬數字貨幣,它沒有任何的國家甚至個人信用背書,最早是由一群技術極客推出並在很小的一個范圍內傳播流動的小眾數字貨幣。在它還沒有被資本炒作起來之前,甚至有人用10000個比特幣換一個比薩(想想現在一個比特幣都達到3萬美元不知道當初換比薩的哥們現在是什麼想法)。因此,從本質上說,比特幣現在之所以能有如此的高位,是由資本、炒客、以及一群狂熱的信仰者共同推動的結果。與這些小眾群體對比特幣的狂熱相反,目前全球主流國家對比特幣大多持否定態度。
比特幣的數量是有限的,比特幣總數一共是2100萬個,且不可增發。它是通過計算機進行復雜的運算最終得到,這個過程也被稱作「挖礦」。而挖礦的難度也隨著比特幣數量的減少不斷的增加,就拿那個用比特幣換披薩的程序員來說,那個時候比特幣還沒有那麼火爆,他當時一個人每天可以挖幾千個比特幣,而現在一萬台礦機(就是專門用來挖比特幣的計算機)一個月也就只能挖300個左右。據業內人士介紹,十台神馬68T的機器(挖比特幣的計算機,簡稱「礦機」)跑一年耗電是306600度電,差不多可以挖2個幣,並且這個難度還會不斷的提高。因此比特幣背後的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門十分復雜深奧的科學,但真正對這些科學感興趣的只是少部分圈內的技術專家,而大部分人關注的僅僅是比特幣的炒作,因此比特幣及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但因它而生的糾紛卻並非多麼的復雜深奧。
解釋完上面的問題回到本案,本案本質上是一個賣礦機的A公司賣給一個炒作比特並的B公司一些礦機,B公司委託A公司代為運營這些礦機一年,一年中產生的收益也就是比特幣雙方之間再行分配。而B公司又在四川某地的礦場租賃場地進行實際的挖礦(因為四川、雲南、西藏等地電費便宜,所以大部分礦場都集中在這些地方)。後來B公司僅僅支付了18枚比特幣給A公司,與預期的300枚相差甚遠,因而A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觀點是,比特幣挖礦行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節能減排,及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突出,目前我國也禁止比特幣的相關交易,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主張的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而駁回了B公司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