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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防範比特幣交易的風險

發布時間: 2025-06-19 15:03:17

㈠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內容解釋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
針對比特幣交易市場的現狀,五部委在《通知》中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投機風險、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按照《通知》要求,比特幣服務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比特幣或迎來「實名制」時代。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

㈡ 中國比特幣禁令

法律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㈢ 買賣虛擬貨幣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導言:當前司法實踐中,部分偵查機關在處理虛擬幣交易案件時,存在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他們往往認為,炒幣不違法,但當問及法律依據時,他們通常會提到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924」文件,認為該文件禁止了虛擬幣交易。這一錯誤理解導致了對單純個人買賣虛擬貨幣行為的不當定性,引致了不必要的法律困擾。本文旨在系統性地解析這一問題。

一、法律文件概覽

1. 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USDT作為穩定幣,應與主流虛擬貨幣一樣,受到法律保護;

2.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並未禁止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包括USDT;

3.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雖然強調了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行為的潛在風險,但並未否定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的合法性,而是明確了虛擬貨幣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

二、交易性質與犯罪界限

虛擬幣交易可能引發其他犯罪,如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傳銷犯罪等,但單純交易行為本身並非刑事犯罪。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需明確行為是否違反相應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除非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否則不得定罪處刑。我國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買賣虛擬貨幣構成刑事犯罪。

三、法律後果與保護

個人進行虛擬幣交易,只要不涉及系統性的商業行為或與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無關,通常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從法律層面,虛擬幣交易本身違法的後果頂多是合同無效,投資失敗,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會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同時會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總結: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行為的本身並不觸犯刑事犯罪。但在實際操作中,個人應當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非法活動。法律界對虛擬幣交易的界定和處理正逐步明確,以保護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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