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比特幣的文件
⑴ 比特幣關網了是真的嗎
確實已關閉,2017年9月初,央行發布公告,稱「代幣發行融資」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求立即停止,國內三家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已經全部宣布將於月底前停止所有交易業務。
9月14日晚,比特幣中國官網發布消息稱,根據9月4日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精神,比特幣中國數字資產交易平台14日起停止新用戶注冊;9月30日該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將停止所有交易業務。
⑵ 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
法律分析:我國目前對比特幣的管制態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
2.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3. 國家禁止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等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對照《通知》要求,加強對比特幣相關業務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機構所開展的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不得繼續開展該類業務,並穩妥做好該類業務的市場退出工作。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切實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三、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關閉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
⑶ 買賣虛擬貨幣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導言:當前司法實踐中,部分偵查機關在處理虛擬幣交易案件時,存在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他們往往認為,炒幣不違法,但當問及法律依據時,他們通常會提到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924」文件,認為該文件禁止了虛擬幣交易。這一錯誤理解導致了對單純個人買賣虛擬貨幣行為的不當定性,引致了不必要的法律困擾。本文旨在系統性地解析這一問題。
一、法律文件概覽
1. 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USDT作為穩定幣,應與主流虛擬貨幣一樣,受到法律保護;
2.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並未禁止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包括USDT;
3.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雖然強調了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行為的潛在風險,但並未否定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的合法性,而是明確了虛擬貨幣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
二、交易性質與犯罪界限
虛擬幣交易可能引發其他犯罪,如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傳銷犯罪等,但單純交易行為本身並非刑事犯罪。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需明確行為是否違反相應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除非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否則不得定罪處刑。我國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買賣虛擬貨幣構成刑事犯罪。
三、法律後果與保護
個人進行虛擬幣交易,只要不涉及系統性的商業行為或與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無關,通常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從法律層面,虛擬幣交易本身違法的後果頂多是合同無效,投資失敗,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會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同時會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總結: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行為的本身並不觸犯刑事犯罪。但在實際操作中,個人應當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非法活動。法律界對虛擬幣交易的界定和處理正逐步明確,以保護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⑷ 網上查找相關"比特幣"資料,討論我國對待比特幣的態度,為什麼
在2013年12月份,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這就是網上俗稱的中國政府關於比特幣的五部委聯合公告。公告明確寫清楚了「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這是中國官方文件從政策上明確規定了民眾有持有和買賣比特幣的自由,也是官方給比特幣的定性文件,將比特定義為「商品」。人民日報也從2013年起,一共發了13篇關於比特幣的評論文章,近期的文章都呼籲政府參與監管,也從側面肯定了比特幣的合法地位。
如何賺取比特幣?
⑸ 中國比特幣禁令
法律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⑹ 中國對比特幣的規定
1. 比特幣在中國不具備合法性。它被視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而不具備貨幣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具有無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無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盡管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它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缺乏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此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3.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這包括不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這些服務可能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⑺ 中國對比特幣的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首先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其次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