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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btc

發布時間: 2025-08-05 20:29:49

❶ 如何建立礦池

要在全網算力提升到了一定程度後,過低的獲取獎勵的概率,促使一些「bitcointalk」上的極客開發出一種可以將少量算力合並聯合運作的方法,使用這種方式建立網站。

在此機制中,不論個人礦工所能使用的運算力多寡,只要是透過加入礦池來參與挖礦活動,無論是否有成功挖掘出有效資料塊,皆可經由對礦池的貢獻來獲得少量比特幣獎勵,亦即多人合作挖礦,獲得的比特幣獎勵也由多人依照貢獻度分享。

截止2019年1月,全球算力排名前五的比特幣礦池有:BTC.com 、Poolin、AntPool、slush pool、、F2Pool,目前全球約70%的算力在中國礦工手中。

(1)eubtc擴展閱讀:

手續費:

比特幣礦工會對大部分交易收取少量費用,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有人大量發送無聊的小額交易,浪費網路資源。當前每筆交易的手續費大部分是฿ 0.0001/KB(0.0001btc/KB),實際上0.9.0以後的版本將默認手續費降為฿ 0.00001/KB(0.00001 btc/KB)。

因為大部分交易佔用的數據量都小於1千位元組,所以一般情況下฿ 0.00001(0.00001 btc/KB)的手續費就足夠了。同時,在將來比特幣區塊獎勵較少時,手續費將成為礦工收入的主要來源,比特幣的手續費會與該交易佔用的位元組數相關。

目前比特幣系統中手續費的計算標准並非強制性的,因此使用者也可以在交易進行時不給予任何手續費;

但大多數礦工在組建資料塊時通常會優先考慮帶有較高手續費的交易,以便在挖礦成功時能獲得較高的報酬,因此無附帶任何手續費的交易,可能會需要等待較長的時間才能被處理並納入區塊鏈中。

此外,現在因為區塊容量上限1MB以及近期比特幣交易量大增的因素,手續費大幅上漲,而且等待交易被確認的時間也變長了許多。

❷ usdt omnicore testnet 測試網路

Testnet 模式允許 omni core 運行在比特幣測試鏈上,用於安全測試。

為了在 testnet 上收到 OMNI 和 TOMNI,需要給 發送 TBTC,一個 TBTC 可以收到 100 個 OMNI 和 100 個TOMNI。

和正常啟動的區別就是加了一個 -testnet 選項,啟動後會在 datadir 指定的目錄下自動創建一個 testnet3 目錄,其中有測試網路的數據和日誌文件。

指定了賬戶名稱為 mytest ,命令會返回賬戶地址信息。

如果地址忘記了,可以查詢賬戶地址:

先給賬戶充一些測試比特幣,需要使用水龍頭網站:

https://testnet.manu.backend.hamburg/faucet
https://testnet.coinfaucet.eu/en/

這兩個都比較好用,填寫自己的賬戶地址,提交,就會給你隨機數量的測試比特幣,並返回交易ID,到查詢網站上查看交易信息:

剛開始時,交易是未確認的狀態,等待幾分鍾,狀態變為已確認後,就可以查看賬戶余額。

通過命令來查看交易信息:

通過命令來查看賬戶余額:

這時我們有了測試比特幣,需要給 轉一些測試比特幣,然後會自動收到測試的 omni 幣,命令:

會得到交易ID,等待確認之後,查看 omni 幣余額:

已經有錢了,可以轉賬了。

可以再建一個賬戶,來測試轉賬, mqn... moU... 轉 1 個幣,命令:

查看 moU... 的余額:

❸ 991冠號有哪些

目前還沒有發行完,未統計出來,,反正很多

❹ 魚池礦池地址

常用的國內的礦池地址: 1. f2pool (魚池) eth.f2pool.com:6688 還可以使用以下備用地址: 中國區: stratum+tcp://eth.f2pool.com:6688 stratum+tcp://eth-backup.f2pool.com:6688 北美區: stratum+tcp://eth-na.f2pool.com:6688 stratum+tcp://eth-backup.f2pool.com:6688 歐洲區: stratum+tcp://eth-eu.f2pool.com:6688 stratum+tcp://eth-backup.f2pool.com:6688。
拓展資料
1.F2Pool魚池的加入,在提升崛起幣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同時,將直接影響崛起幣的挖礦難度和網路穩定性。 大礦池的加入,有助於提高崛起幣挖礦難度和網路穩定性;並且隨著挖礦難度的提高,崛起幣區塊鏈的數據注冊成本特別是DPO防偽注冊成本會進一步降低;這是繼承自域名幣並且在代碼中決定的;DPO防偽注冊成本的降低,為DPO防偽的商業應用掃清了成本障礙,有助於打開崛起幣DPO防偽應用的市場,使之更具市場競爭力。
2.魚池創始人沈宇表示,「出售價值40億美元的比特幣」是一種諷刺。有用戶懷疑比特幣價格下跌是由於f2pool的出售造成的。在過去的10天里(2020年1月12日至1月22日),這個魚池已經流出了大約45000個比特幣,總計約14億美元。申玉回答說,目前魚池開采和生產的比特幣超過100萬枚,由於歷史悠久,這與大多數交易所地址都有關聯。 針對這一事件,數據提供商和數據分析平台cryptoquant也在twitter上證實,f2pool本身並沒有大量出售比特幣,拋售潮來自於參與魚池挖礦的巨鯨。最近魚池比特幣流出量的大規模增長,是由於隱量子將所有與魚池挖礦獎勵相關的地址標記為同一類型。
3.目前,cryptoquant正試圖解決地址標記集的問題。 根據cryptoquant數據,它監控著與礦池相關的所有地址,其中大部分是礦工客戶的地址,所以它的監控數據可能更能反映礦工客戶的行為,而不是礦池運營商的行為。f2pool的內部工作人員Jessica告訴記者,我們只提供技術服務。礦機的集中和大量外流與f2pool無關。 oklink的業務總監蔣子龍向我們的記者解釋說,准確地說,應該是礦池內的礦工買錢的情況。此外,根據cryptoquant的數據,出現大量「拋售」的日子是1月29日,最大的數量約為16000個btc,這並不是拋售。根據價格和數量,3月12日流出的btc將超過6000個,7月20日流出的btc將超過7000個。BTC流出對價格的影響不是很顯著,這可以理解為一個完全的易手或主力軍的信心沒有受到礦池的很大影響。

❺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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