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他人比特幣帳號倒賣
⑴ 從各個方面解析比特幣是騙局嗎
大家通常會把龐氏騙局、傳銷、資產泡沫這三者與比特幣聯系起來,那我們就逐一分析過去。資產泡沫嚴格說來並不屬於騙局,因為這其中並不涉及強制或欺騙的成分,但為了讓討論更完整,我們把它也一並加進來。
1. 比特幣是龐氏騙局么?
什麼是龐氏騙局?把後來者投入的資金無差別地分配給先前參與者作為其收益。你第一次購買比特幣的時候需要額外交出一筆錢給所有當前的比特幣持有者么?不需要,所以比特幣不是龐氏騙局。
2. 比特幣是傳銷么?
什麼是傳銷?把後來者投入的資金有差別地(根據上下線關系)分配給先前參與者作為其收益。你第一次購買比特幣的時候需要額外交出一筆錢給把你領入比特幣世界的人么?不需要(許多時候還是 bitcoiner 倒貼比特幣把你領進來的),所以比特幣也不是傳銷。
人們容易犯的一個典型錯誤就是根據「先前的比特幣持有者會因後來者的加入而獲益」來判定比特幣是龐氏騙局或傳銷,這顯然是由於概念不清導致的,先前的股票持有者也會因後來的投資者而獲益,難道股票市場也是龐氏騙局了?真正將上述騙局與正規投資市場區別開來的是先參與者和後來者在規則上是否平等,龐氏騙局和傳銷在規則上對後來者就是不利的,而且這一點是被隱瞞的,這才是其欺騙性所在。在比特幣市場中,無論先來後到,每個人都要根據自己的判斷在市場中完成交易,沒有人可以利用規則圖利他人,這與股票市場是完全一樣的。
3. 比特幣是資產泡沫么?
什麼是資產泡沫?一種資產的價格相對於其自身價值(除倒賣之外的所有價值)而言過高。價格由什麼決定?供求。供給一定價格飆升,說明買的人太多了。
就拿我們常說的鬱金香泡沫為例,鬱金香最主要的自身價值就是觀賞價值了。一株鬱金香5個人買的時候是紅色,500個人買的時候就變得五顏六色晚上還帶夜光了?顯然不會。鬱金香的觀賞價值並不會因購買人數的增加而提高,因此短期內價格飆升就會導致泡沫。分析過泡沫之後我們再來看比特幣。
比特幣是什麼?價值網路。網路有什麼特點?規模效應。
只有200個用戶的QQ,和有200萬用戶的QQ,和有2億用的QQ,其價值顯然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對於比特幣而言也是同樣的道理,比特幣持有者每增加一人,就意味著又多了一個願意接受並有能力支付比特幣的用戶,相應地整個網路的價值就又增加了那麼一點點。比特幣的規模效應決定了其自身價值天然地就會隨著購買人數增加而提高,因此所有單純地根據價格飆升就判定比特幣是資產泡沫的推論都是站不住腳的。如果要證明比特幣是資產泡沫,那就必須證明比特幣的價格變化即使相對於其規模效應的增加仍然是過高的。
很遺憾,至少在我目前看到的有關比特幣泡沫的討論中並沒有切中這一命題的。這樣的證明雖然復雜但並非不可行,比如我能想到的一個思路是把騰訊 / Facebook(社交網路)、阿里 / Amazon(交易網路)、VISA / PayPal(價值網路)在不同用戶數時期的估值作為一個參照,看看比特幣市值的增速與用戶數量的增速相比是否過高。證明思路顯然不止這一種,但要證的命題應該是一致的。
至此結論已經很明顯了,比特幣不是騙局,就連關於泡沫的指責都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據。大家在討論比特幣的時候之所以會有諸多誤解,不光是概念上和邏輯上的,甚至還有情緒化的,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對比特幣缺乏了解。但是由於網路的開放性比特幣的確被人為玩壞了。有用採納
⑵ 做比特幣被公安抓有事嗎
做比特幣被公安抓有事。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⑶ 什麼是比特幣它的由來、性質、幣值估值
比特幣(英語:Bitcoin,簡寫:BTC,貨幣符號:฿)是一種用戶自治的,全球通用的加密電子貨幣。
其概念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化名)在2008年提出。隨後,他以開放、對等、共識、直接參與的理念為基準,結合開源軟體和密碼學中塊密碼的工作模式,在P2P對等網路和分布式資料庫的平台上,開發出比特幣發行、交易和賬戶管理的操作系統。其系統讓遍布整個對等網路用戶端的各節點,按照其種子文件達成網路協議,從而確保在貨幣發行、管理、流通等環節中公平、安全、可靠。並承諾比特幣將成為類似電子郵件的「電子現金」。實現在不需要審批、人人都有權發行的前提下,避免通貨膨脹,並無法偽造;支付完成之後,用戶就失去對該比特幣的所有權。2009年1月3日50個比特幣問世。
與傳統貨幣不同,比特幣運行機制不依賴中央銀行、政府、企業的支持或者信用擔保,而是依賴對等網路中種子文件達成的網路協議,去中心化、自我完善的貨幣體制,理論上確保了任何人、機構、或政府都不可能操控比特幣的貨幣總量,或者製造通貨膨脹。它的貨幣總量按照設計預定的速率逐步增加,增加速度逐步放緩,並最終在2140年達到2100萬個的極限。
有多種途徑使用比特幣,通過電子貨幣交易所、服務商和個人等渠道,就能兌換為當地的現金或金幣;也可以直接使用它購買物品和服務。隨著接受比特幣支付的個人、組織、商家和企業的迅速增長,其匯率在四年內上漲了數千倍。 截止到2013年3月30日,全部發行比特幣按市價換算為美元後,總值突破為10億美元。雖然比特幣是目前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電子貨幣,除部分國家對虛擬貨幣有明文規定外,還沒有任何國家對比特幣的發行作出法律的規范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