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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挖礦機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5-09-22 22:48:53

1.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2. 區塊鏈怎麼賺錢是騙局嗎

不是騙局,總體而言,目前區塊鏈尚處於萌芽期,很多項目尚未落地,只有在尊重成長規律的前提下踏踏實實、一步一步培育才能使其逐漸成熟。技術是中性的,但決定技術的方向和結局的還是人性,區塊鏈和數字貨幣未來會如何發展,取決於操控者的價值觀和文明程度。
區塊鏈能夠讓你在這個行業賺到錢也能夠讓你傾家盪產,所以在這還是提醒廣大用戶,投資需謹慎,不要錢沒掙著反而把自己給搭進去了,得不償失。還有就是區塊鏈騙局也是比較多的,咱們也是要提高警惕,避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拓展資料
貸前階段
區塊鏈技術可以首先應用於物流供應鏈,幫助銀行等貸款機構更加全面、准確地掌握小微企業的真實主營業務、交易背景、上下游關聯企業,以及其在供應鏈當中的談判地位、商品暢銷程度、回款的節奏和路徑等,一方面幫助更多輕資產、高成長性優質企業通過交易票據、物流單據等獲得融資支持,一方面防止問題企業虛構、偽造業務背景和資金需求騙取貸款。
此外,區塊鏈還可以應用於公積金互聯,幫助銀行了解借款企業股東、高管、普通員工的社保、公積金等實際繳納情況,從而合理評估企業人員規模和經營情況,為授信和貸款審批決策提供充分依據。
貸中階段
區塊鏈技術可以應用於企業貸款資料審查和抵、質押物審核,幫助銀行提升審批效率,保證審批質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過程中,往往需要提供合同等必要材料,紙質合同多方傳簽、用印不僅效率低下,還存在偽造變造、虛假簽章等系列問題,給銀行審批帶來較大的偽冒欺詐和信用風險。
在區塊鏈技術支持下,相關的實名信息主體、訂單及下單流程、電子合同、協議簽訂流程、後續補充協議、照片資料都可進行即時保全,且全部存證不可篡改,可以保證銀行快速認證、審批,並在出現糾紛時高效解決。除傳統的不動產外,企業和企業主擁有的其他資產、包括銀行理財等金融資產也可用於轉讓、質押,成為能被銀行接受的合格增信依據,提高了企業信貸的可得性和即時性。
貸後階段
區塊鏈技術可以應用於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履約還款能力的及時評估,幫助銀行有效把握信貸風險,隨時調整貸後風控策略。在以往的業務實踐中,銀行往往既不十分了解抵、質押品的真實市場價值,也不能很好地評判企業在入倉、出倉等環節的操作對剩餘抵、質押品市場價值的影響,對倉單質押等新型貸款類型的掌控能力相對低下。
改為採用區塊鏈技術支持的數字倉單後,商品品質、數量、規格、照片等信息可以完整、標准化上鏈,真實性、可追溯性得到充分保證,銀行可在技術上杜絕企業和倉儲機構虛構倉單、倉單與出入庫信息不符等情況,保證貸後管理取得實效。此外,借款企業的廠房、寫字樓租賃等信息也可以籍由區塊鏈技術充分共享給銀行、上下游企業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最大程度上降低「人去樓空」等捲款跑路風險。

3. 924後:虛擬貨幣「挖礦」法院裁判結果報告

虛擬貨幣挖礦司法裁決概覽:


在2021年9月24日後的法律判決中,針對虛擬貨幣「挖礦」引發的糾紛,法院共審理了37個案例,其中四川地區案件數量居首。這些糾紛涵蓋了民事和刑事領域,法院處理結果多樣,對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法律執行態度嚴謹。


裁決結果概覽:



  • 支持或部分支持虛擬貨幣挖礦相關訴求的案件佔比36%,反映出法院對非法挖礦的否定。

  • 18%的案件被駁回,表明法律對未經許可的挖礦行為持否定立場。

  • 30%的案件進入上訴或再審程序,反映了爭議的復雜性和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 10%的案例被改判,顯示出法律對具體案件細節的精細審查和調整。


具體案例中,如趙官秀與陳改英的借貸案,法院因虛擬貨幣交易非法,判決礦機還款無效。張門田與徐惠清的保管合同案涉及比特幣挖礦,法院確認合同關系但駁回了損失計算請求。這些案例展示了各地法院在虛擬貨幣法律問題上的嚴格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多個案例涉及合同糾紛,如林啟隆與王新章的網路購物合同中,因證據不足和欺詐行為,法院支持三倍賠償。同時,虛擬貨幣相關的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明確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判決均為終審。


法院在處理虛擬貨幣挖礦案件時,不僅關注合同效力,還考慮了法律責任的歸屬。例如,何紅梅的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認定交易主體為個人而非公司,判決解除合同並退款。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如黃某某的傳銷活動罪,法院依法進行了嚴厲懲處。


總結:總的來說,9月24日後,各地法院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判決顯示出對非法活動的嚴格態度,強調了法律對這類交易的不認可,以及對相關合同效力的明確否定。通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司法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界限和處理方式的清晰界定。

4. 做區塊鏈怎麼判刑

國內首起利用區塊鏈技術跨國網路傳銷案宣判,如何識別違法團伙?

網路時代如何識別違法團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技能。識別一個網路上的組織是否為違法組織,只需要識別它是否有一定的門檻費用就可以知道。

首先網路上的違法團伙一般詐騙為主。而詐騙的手段,一般就是免費或兼職等手段。網路兼職需要收費的職業,一般都屬於那種需要見面或者需要辦公室辦公的職業,本質上來說還屬於全職。但是絕大部分也就是99%的職業及本身入職是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的。包括網路兼職。如果需要繳納入會費之類的費用,一律為詐騙或者是違法團伙。不予理會,或者就是舉報是最好的辦法。

其實網路上的騙子很多,也有以新興技術名詞為切入點來進行詐騙的團伙。通常他們會要求你購買一定的虛擬產品,你作為進入或理財使用。然後是用比較新穎的或者是少見的科技名詞,甚至是直接是捏造的一些名詞概念來對你進行洗腦。就如本案中的區塊鏈進行詐騙。本身區塊鏈只是一個比較好用的工具。

但這也僅僅是對技術型人才或者工程師來說的。對普通人來說,他和其他很多不明所以的網路產品或者是技術代名詞一樣並不易用,也並不透明公開。使用上需要相當的技術門檻。網路作為一個新鮮的事物,實際上已經發展了好多年。但是由於網路發展到實用階段,也僅僅才只有幾十年而已。對於我國人民來說,依然是一個較為新穎的事物。很多傳統的騙術都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包裝,只是換了一個馬甲,仍然可以騙到很多人。尤其是很多老年人。在使用網路工具之後,接受到的信息量大大增加的同時,也會有更大的幾率接觸到這些行騙的非法團伙。這種時候只需要記住一個原則就好了。凡是要交錢的項目投資活動的,一律是騙術。希望大家都可以在網路世界中保護好自己,保護好自己的家人。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孫琳智

2022最新網賭總代理判多久

三年。

一般參與賭博,如果次數不多,而且不以賭博為經濟來源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批評教育。如果是聯系人並且是代理商,按開設賭場罪處理,看金額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是網站擁有者,按開設賭場處理最多不超過十年。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通訊員史曉霞黎鏵

編輯/朱葳

做區塊鏈平台管理,被騙,會被抓嗎?

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計算,如果是平台的管理者,在明知犯法的情況下,依然堅持的去做,那麼肯定是屬於欺詐行為的一種,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懂嗎!,當然的刑事責任或許沒那麼嚴重,但是連帶責任是絕對有的。在警察審訊的情況下,一點要鑒定的自己是受害者,自己只是小小的管理者

如果玩資金盤,拉了很多朋友一起玩,會被判刑嗎

只要是不涉嫌網路詐騙(包括傳銷),資金盤的宣傳與實際結果一致,不使他人財產造成損失,構不成網路詐騙,是可以的。

所謂網路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新近發布的《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指出,從傳銷組織出現時間的分布來看,近年來傳銷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除了國內的金融理財類傳銷組織,各類境外資金盤、虛擬幣、ICO項目也魚龍混雜,很多組織打著創新的幌子,許以高額回報,其中蘊含非法發行、項目不實、跨境洗錢、詐騙、傳銷等諸多風險。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4)比特幣挖礦機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詐騙罪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5. 比特幣交易在中國合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不合法,中國尚無法律保護比特幣交易。比特幣不是中國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它屬於虛擬數字貨幣,雖然中國沒有明確法律依據證明比特幣合法或非法,但是中國法律法規不支持比特幣公開交易。」
根據中國央行2013年12月5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沒有相關法律,我國只是叫停比特幣場內交易,並沒有宣布持有、場外交易比特幣是非法的。比特幣誕生的根源是以中本聰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尋求一種不受中心銀行系統束縛的交易方式,這些人期待一種自由度更高的貨幣體系,比特幣這次被承認其屬於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
但根據國內法律法規,比特幣不具有貨幣職能,但是這並不妨礙其屬於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中國從沒有「比特幣非法」的政策。
孔劍平說道:「中國大陸政策,總體上是支持技術創新,防範金融風險。2013年五部委文件,說比特幣是虛擬商品,老百姓可以自由參與買賣,但金融機構不能參與。中國就沒有「比特幣非法」這樣的政策。2017年七部委文件,跟比特幣也沒關系。我們發現,2017年,大家看到央行很多領導講話都是說對數字貨幣監管。2019年7月18號以後,所有講話里出現的只有兩個字,「研究」,不叫「監管」了,變化非常大。同時,發改委也把原來計劃列入「淘汰類目錄」的數字貨幣挖礦也刪掉了。」
根據政府在2013年最新關於比特幣的態度:比特幣屬於用戶的私有虛擬資產,那麼實際上也就意味著受到法律保護,從我們國家的實際的案件中也可以得到體現:2018年中國法院最近下令一家公司在民事糾紛中償還被盜用的加密貨幣,為加密貨幣相關分歧樹立了法律先例。深圳的這家法院在民事糾紛中也實際就是確認加密貨幣是具有經濟價值的。
當然,購買比特幣選擇的平台也很重要,因為這是一個相對無監管,或者沒有牌照的一個早期市場,一定要選國際化程度比較高的交易所,因為也意味著這些交易所經過了國外用戶和法規的驗證,建議去類似中幣ZB這樣的頭部交易所購買,以防造成自己的資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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