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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c電子合同如何簽訂

發布時間: 2025-09-25 07:14:14

㈠ 秒合約交易什麼規則

秒合約交易規則比較簡捷,簡單來說,首先必須選擇要交易的數字貨幣。交易時間區間短為1min、3min、5min,長為60min;然後風險控制,在我們可以控制的風險范圍內設定交易金額,設定盈餘止損,最重要的是進行貨幣方向走勢的技術分析。也就是說,在我們設置的交易區間內的漲跌方向,根據分析下單。
什麼是秒合同交易系統?
2020年年初以後,密碼貨幣市場開始慢慢回升,特別是一些主要貨幣連續上漲,從冬眠中開始覺醒。令人感嘆貨幣圈速度之快。到交易開采、IEO、模式貨幣,短短幾個月比特幣全年暴漲,牛市似乎已經准備就緒。在貨幣圈賺錢的機會絕不缺乏,但一眨眼就會消失。IEO和模式貨幣剛剛告一段落,下一個賺錢的機會就來了。隨著數字貨幣期貨的迅速發展,大眾持有的各種方式的資產不斷增加,虛擬貨幣的交易方式也變得多種多樣。人們也越來越追求迅速高效的交易結算方式,因此,秒合同也得到了非常高的評價。
損益的計算方法:
合同交易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合同的損益計算。以火幣網為例,與傳統的商品期貨不同,每個火幣合約固定的不是固定數量的數字資產,而是固定數量的美元。也就是說,一張合同的美元價值始終不變。一張BTC合同代表100美元的比特幣,相對於其患者貨幣,一張合同的面值為10美元。由於合約交易存在杠桿作用,投資風險也非常大,合約價格向不利於投資者的方向波動時,容易發生強制平倉,即爆倉。
秒合約的價格計算只是一個點和設定的時間到期的價格,也就是說結算前的價格變化與最終結果無關。電子期權的收益和風險是相對固定的,1%波動的收益和10%波動的收益是一樣的,我們最大的風險是損失它的投資,沒有套牢或者更大的損失。平台在設定的時間段到期後,將按時結算。

㈡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㈢ 終於知道中本聰是誰了|比特幣BTC之父

中本聰究竟是誰?

他是否尚在人間?

讓我們循著線索抽絲剝繭,

探尋重重迷霧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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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梳理

想要找到中本聰,我們需要先梳理一下中本聰在網路上留下的行蹤:

2008年11月1日,中本聰在「metzdowd.com」網站的密碼學郵件列表中發表了一篇論文,題為《比特幣:一種點對點式的電子現金系統》。

2009年1月3日,中本聰挖出了比特幣 歷史 上的第一個區塊——即創世區塊(Genesis Block),實現了比特幣演算法的「挖掘」並獲得了第一批50個比特幣。

2010年12月5日,維基解密泄露美國外交電報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為了保護尚在襁褓中的比特幣,避免沖突和爭議,中本聰現身反對比特幣社區向維基解密捐款比特幣的行為。

2010年12月12日,中本聰在比特幣論壇中發表了最後一篇文章,隨後便不再公開露面,只通過電子郵件與比特幣核心開發團隊的少數人聯系。

2011年4月26日,在與比特幣核心開發團隊領導人加文·安德烈森聯系過後,中本聰隨即關閉了電子郵件,再也沒有與任何人來往過。

從上述信息中可以看出中本聰其人十分低調,在網路上可以追溯的行蹤很少,他本人與任何人交流堅持使用PGP加密和Tor網路,租借的伺服器線索也是都毫無價值地指向位於芬蘭赫爾辛基的一家提供匿名服務的小型主機託管商。在那個網路通訊還不是十分發達的年代,這些謹慎縝密的做法讓中本聰成功躲過了當局的追查。

中本聰技術上的小心謹慎還延續到了個人信息表達方面。根據目前掌握的信息來看,中本聰很可能為了弱化個人在白皮書和社區發言中無意表現出的個人特徵,而刻意地去偽造一些身份信息與個性化特徵。這樣的例子很多,比如中本聰於2009年2月11日在P2Pfoundation網站上的注冊資料顯示,他是一個 43 歲的日本男性,不過有點令人費解的是其電子郵箱卻在德國的免費郵箱伺服器上;再比如偽裝英式拼讀,格林威治時間的作息規律,日本名字,論文中「WE」的第一人稱,使用生僻的 科技 術語,模仿密碼學同仁的寫作風格等等……中本聰的這些細致入微的操作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如今無人知曉他的真實身份,光是大眾根據其特徵猜測出的候選人就多達數十位,那麼中本聰是否就在這些候選人當中呢?我們接著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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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甄別

在上一節提到的候選人當中,相對來說有點知名度或者說靠譜的中本聰候選人是以下幾位:

1.Dorian Prentice Satoshi Nakamoto:

2.望月新一

Hal Finney

Hal Finney可以說是比特幣的先驅之一,他是繼中本聰之後第二個使用BTC挖礦軟體、提交bug報告並提出改進建議的人。此外,為了測試交易功能,Satoshi給他發了10枚比特幣,所以他和中本聰成功地完成了首個比特幣交易。在寫作風格上,Hal和中本聰有諸多相似之處。比較可惜的是,Hal患上了漸凍症,並於2014年去世。對於自己中本聰候選人的身份,Hal在生前多次否認過他是中本聰。在我查到的一篇文章中,文章作者稱與Hal的好友Phillip Zimmerman(兩人是郵件加密演算法PGP的兩個發明者)聊過,他的回答是「Hal說過他不是,而我相信他。」

4.Nick Szabo

Nick Szabo,Global Financial Access 的聯合創始人。他與Hal Finney一樣,是比特幣的先驅,也同為中本聰的候選人,曾經有人猜測他以中本聰 Satoshi Nakamoto 為筆名撰寫了比特幣論文。Nick Szabo還有一個稱號:「智能合約之父」。早在1995 年,他發表了關於合同法在網路安全實現的論文,提出了「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的概念。

2008年,當還沒有人聽說過中本聰以及他所創造的比特幣時,Nick在他的個人博客上提到了bit gold的想法。Nick提出的bit gold的描述與中本聰提出的比特幣有著許多驚人的相似之處,包括類似的措辭,甚至寫作的習慣。後來有人將他的寫作風格與中本聰進行了比較,並聲稱在所有的候選人中,Nick Szabo與中本聰的相似度是最高的。盡管如此,Nick一直否認他是真正的中本聰。他在自己的文章里寫道:「只有 Hal Finney和中本聰,才有足夠的意志力來真正實施該計劃」。

Craig Steven Wright

Craig Steven Wright(簡稱CW),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澳本聰,是澳洲的一位企業家。與上述幾位候選者不同,CW是自己蹦出來承認自己是中本聰的人。在我看來CW是一個善於炒作的資本家,BSV和BCH之爭也從來沒有停止過,就這個性格而言就與之前中本聰的性格大相徑庭。

Craig Wright提出了大量證明自己是「中本聰」的疑似證據,我覺得最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只有兩個:一是Craig Wright發送過一封給Dave Kleiman的郵件,另一個則是Craig Wright在聲稱自己是中本聰後,曾經與當時比特幣的核心開發,Gavin Andresen會面。Craig Wright很容易就取得了Gavin Andresen的信任,讓後者公開背書,承認自己是中本聰。

上述行為表明Craig Wright擁有關於比特幣和中本聰的大量信息,正是這些信息贏得了Gavin Andresen的信任。但是想要證明自己,事情完全不用這么復雜,只要CW可以利用創世區塊的密鑰進行的簽名,或登錄中本聰的賬號確認自己的身份,那這個中本聰的身份基本就能坐實了。至於CW是不是中本聰,這個只有他自己才知道答案。

Dave Kleiman

Dave在加密計算機方面算是自學成才,這與中本聰的經歷是一致的。其軍方背景也解釋了中本聰為何可以在反政府部門偵查方面做得游刃有餘。至於為什麼中本聰會銷聲匿跡,對比時間節點來看,Dave Kleiman在2010年底因為感染一種超級細菌,並於2013年4月26日死於超級細菌的並發症,似乎也解釋的通。可惜Dave已經去世,這看似最合理的人選卻無從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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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是中本聰

那麼中本聰到底是誰?上文這些看似有可能的人卻因為各種原因自我否認或者說不可驗證。我個人傾向於中本聰已經去世,就算他沒有離開人間,按照他當初的願景,中本聰的真實身份從來都不是最重要的。

反觀如今的BTC和加密貨幣圈,誰是中本聰已經不重要了,或者說人人都是中本聰。

#比特幣[超話]# #數字貨幣# #歐易OKEx#

區塊鏈具體怎麼上鏈檔案(區塊鏈上鏈過程)

區塊鏈中的數據存在哪裡?

簡單回答:區塊鏈的數據就是存在每一個節點中(可以是個人機,也可以是其他);區塊鏈的確是一個公眾可以修改的資料庫,只不過你只能夠使用你持有的秘.鑰,修改你秘.鑰相對的"賬戶"的數據。

不過,不同的區塊鏈的數據存儲方式與數量是不同的。已BTC為例,其數據是存在每一個節點中,目前BTC的節點數據大概是200多G,其增長速度是每個月10G左右,個人機問題不大的。

但是,數據量的確是越來越大了!至少很快個人筆記本就很難運行BTC全節點了。對於以太坊來說,記錄了所有數據的存檔節點應該有數T的存儲量,這對於個人機來說是不可能運行的。

上鏈是什麼意思?(區塊鏈上鏈是什麼意思)

1、上鏈是什麼意思?。

2、手錶自動上鏈是什麼意思。

3、機械表上鏈是什麼意思。

4、nft上鏈是什麼意思。

1.所謂上鏈其實就是上鏈登記,上鏈後就可以查看公司或企業的每個明細。

2.上鏈其實和區塊鏈也有不可分割的關系,上鏈後加強國際金融交易,對企業前景有幫助。

3.區塊鏈不僅可以在數字貨幣中交流使用,還可以運用到多種項目和領域中。

區塊鏈游戲如何實現上鏈加速?技術原理是什麼?

區塊鏈消息,比特幣之於區塊鏈如同電子郵件之於互聯網。眾所周知,電子郵件在人類信息傳播和交流史上首次實現了及時、免費、可驗證地把數據發送給世界上其他任何人這一功能,發送者和接收者雙方都能夠保存電子郵件中發送的數據副本。然而,雙方保留的電子郵件數據副本也成為在線價值轉移的固有缺陷,因為雙方都擁有其價值。因此,必須確保價值不被雙重支付授信的第三方機構存在,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清算中心或公證機構。而比特幣作為互聯網協議,交易雙方可以即時、安全地相互轉移價值,而不需要授信第三方等中介組織的存在,從而減少了交易成本並提高了交易效率。小編現在為大家整理區塊鏈技術原理示意圖,以及相關技術原理。

從字面上看,區塊鏈是由一連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產生的數據塊組成的分布式賬簿系統,每個數據塊都包含大量的交易信息,用於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並生成下一個區塊。這些區塊按生成順序前後排列,同時,每個區塊都是一個節點。

區塊鏈的顯著特點是沒有作為中央伺服器的第三方監管,區塊中的交易信息不能被更改。區塊中包含的信息可以是金融交易,也可以是其它任何數字交易,包括文檔。而長期以來支配人類社會商業世界的互聯網商業模式,其成功依賴於作為處理和調解電子交易的授信第三方金融機構,授信第三方的作用是驗證、保護並保存交易記錄。

盡管如此,欺詐性在線交易仍大量存在,需要授信第三方居間調解,從而導致較高的交易成本。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使用加密證明,而非通過授信第三方,使願意交易的各方均可以通過互聯網實現在線交易。

每一次交易都可通過數字簽名進行保護,並發送至使用發送者的「私鑰」進行數字簽名的接收者的「公鑰」。比特幣,即加密貨幣的所有者需要證明其「私鑰」的所有權才能在線消費、交易。接收數字貨幣的一方使用發送者的「公鑰」在交易上驗證數字簽名,即,對方的「私鑰」所有權。

每一項交易都被廣播到比特幣網路中的每個節點,並在驗證後記錄在公共賬本中。而且在每一項交易被記錄在公共賬本前,都需要對其進行有效性驗證,因此,驗證節點需要在記錄每一項交易前確保兩件事情:即,

(1)消費者擁有對其加密電子貨幣的簽名認證;

(2)消費者賬戶中有充足的加密電子貨幣。

圖1展示了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交易過程和原理。

希望這個回答對你有幫助

「上鏈」—與區塊鏈的結合

這是下一代的互聯網技術。首先,它是生產關系革命。現在的世界並不缺少物質,當下最緊要的是分配體系的問題。影響分配體系的有三座大山,第一是金融;第二是固化的金字塔架構;第三是信任。區塊鏈技術的出現解決了這三個問題,實質上區塊鏈在技術層面的創新不超過10%,它的創新主要體現在生態理念的提出。所以區塊鏈解決的是深層次問題,是行業問題,是社會問題。

數字經濟時代,物理世界將會一對一地映射到價值互聯網上,數字資產也將進行無障礙的流通,區塊鏈對這些資產的評估、定價顯得不可或缺,它為數字資產流動過程中的清結算、利益分配提供了基礎設施。

20年前,互聯網的出現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20年後,區塊鏈的出現解決了信任不對稱的問題。20年前,把與互聯網的結合稱之為「上網」;從現在開始,把與區塊鏈的結合稱之為「上鏈」。

上鏈的過程:

1、證明上鏈,利用區塊鏈安全、可信、防篡改的技術特點去重塑一個信用體系,在這個領域,我們已經看到了很多的應用場景——溯源、電子合同、電子簽名。

2、身份上鏈,身份上鏈將開啟整個人類社會進入虛擬社會的關鍵一步。未來的互聯網是實名制的互聯網,但這並不意味著把所有的數據貢獻出去,通過區塊鏈的匿名驗證技術,我們可以做到透明和隱私的極致平衡。

3、資產上鏈,已經有部分企業率先實現了資產上鏈,這只是一個剛開始,未來還會看到更多的應用,辦公場地、辦公硬體、實體資產都可以上鏈。

4、數據上鏈,數據上鏈解決了大數據最根本的問題。

5、業務上鏈。

未來推動區塊鏈的發展,有三個趨勢,社區化、Tokenization、應用激勵。區塊鏈技術推動人類社會全面進入虛擬世界,這將是徹底的互聯網革命,一切都將改變。我們不得不為自己在有生之年趕上了兩次互聯網革命而心生激盪。

上鏈是什麼意思?最近在一個叫中芯區塊鏈公共服務平台的上鏈了,哪位老司機能指教一下什麼叫上鏈啊?

上鏈本質上是將看不見的東西讓他變得清晰可見。

例如,在醫院住院,出院的時候需要去排隊辦理很多手續,比如說列印住院期間的流水明細,比如說辦理出院結算手續,比如說去辦理醫保結算等等,沒有半個小時,這些手續辦不完。因為一旦你辦理完出院手續,事實上相當於醫院這部分的程序就走完了,當涉及到醫保結算的時候,這就不單是醫院這一個系統的事了,還涉及到醫保的系統,目前這兩個部門的數據系統無法直接對接,所以需要自行排隊辦理。

而區塊鏈可以提供一種分布式記賬的模式,大家可以在密碼學知識的保護下,既把數據與其它公司、系統、部門共享,又能保證數據為自己所有,通過分布式記帳,達到跨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實時結算。

上鏈後所有的信息都公開透明,任何信息都可以在區塊裡面查詢到。

區塊鏈技術賦能,助力檔案管理智慧升級

如何確保檔案數字化過程和電子檔案的安全性

在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檔案管理的背景下,檔案管理工作已經經歷了從接收保管紙質檔案到接收保管電子檔案,從管理檔案實體到管理檔案數據,從手工操作到信息化智能化操作,從檔案資源分散利用到互聯網共享的變革。但檔案數字資源在其長期保存活動中,將不可避免地採用復制、更新、格式轉換等常規技術方法,遷移、封裝、模擬等重點技術手段,以及硬拷貝輸出等輔助方法。電子檔案在這些保存活動中,其內容、結構(物理結構及邏輯結構)、元數據等都可能會發生一定變化。

如何確保檔案數字化過程和電子檔案的安全性?區塊鏈應用成為突破瓶頸的重要選擇。

區塊鏈電子檔案的應用價值

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電子檔案數據管理,使得任何人都可獨立驗證檔案,適應跨部門、跨地域和跨責任主體的多種流程和應用場景,減少對區塊鏈平台的依賴性和責任風險,同時滿足海量檔案數字資源的認證需求。

01通過區塊鏈開發的電子檔案應用,提升了電子檔案管理方式和真實性保證方法,並可為企業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可靠支撐。

02通過區塊鏈電子檔案應用,使工程項目電子檔案由紙質管理向電子管理轉變,提升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企業及項目參與方在項目文檔管理中的相應成本。

03通過區塊鏈電子檔案應用,可以平衡行業生態鏈、部門層級之間的各方訴求,在強調同行或跨行業跨部門間的機構或組織間的信息價值轉移(證據互認)與工作協同的同時,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效率。

04通過區塊鏈電子檔案應用,能夠促進檔案數據歸檔業務在歸檔、存儲、傳輸、防偽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進一步完善。

結語

事實上,區塊鏈「能文能武」。除了在檔案數字化管理方面的應用外,區塊鏈技術還在數字政務、商品溯源、供應鏈管理、智能製造和數字藏品等領域已有多個應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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