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比特幣的論述以下不正確的
①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是怎麼定義的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的定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② 如何理解比特幣
縱觀歷史,在危機時期曾有過黃金、貨物甚至土地被沒收的案例。同樣令人不安的是,正如我們在委內瑞拉看到的那樣,那裡的人們正與高通脹作斗爭,有時將資金轉換為另一種貨幣會異常困難,這讓人們倍感無助,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一生的積蓄一文不值。比特幣則大不相同。它是電子形式的,且無國界限制,可以在沒有任何中介的情況下進行轉移,任何連接到移動設備或互聯網的人都可以使用,所有交易都永久記錄在公共賬本上,沒有所有權的爭議問題。
在《紐約時報》最近的一篇文章中,一位委內瑞拉經濟學家描述了比特幣如何成為委內瑞拉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至於在某個主流比特幣交易平台上,委內瑞拉的交易量僅次於俄羅斯,排在全球第二。但比特幣並不只是在極端條件下可以用來保護財富。總的來說,比特幣也是投資組合多元化的一個極佳選擇,它應該被視為全面財富保值戰略的一部分。
③ 關於比特幣的500字的論述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比特幣是由挖礦產生的,挖礦是消耗計算資源來處理交易,確保網路安全以及保持網路中每個人的信息同步的過程。它可以理解為是比特幣的數據中心,區別在於其完全去中心化的設計,礦工在世界各國進行操作,沒有人可以對網路具有控制權。這個過程因為同淘金類似而被稱為「挖礦」,因為它也是一種用於發行新比特幣的臨時機制。然而,與淘金不同的是,比特幣挖礦對那些確保安全支付網路運行的服務提供獎勵。在最後一個比特幣發行之後,挖礦仍然是必須的。
比特幣的總數為2100萬個,目前已經開采出1300多點,比特幣是由一個叫中本聰的人或組織在2009年發明創造。目前,中本聰已經消失了,是一個神秘的人物,誰也不知道他是誰。
④ 關於比特幣的說法不正確的是什麼
1、比特幣的長期投資者正在轉變為短期投資者;
2、價格暴漲的背後是財富的轉移;
3、比特幣的絕大部分交易來自於交易所,也有大量的用於實體經濟;
4、比特幣大佬持有大部分比特幣;
5、銀行不願意與加密貨幣公司、交易所進行合作,許多操作是合規的。
(4)關於比特幣的論述以下不正確的擴展閱讀:
購買方法:
用戶可以買到比特幣,同時還可以使用計算機依照演算法進行大量的運算來「開采」比特幣。在用戶「開采」比特幣時,需要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就行;
然後通過反復解謎密與其他淘金者相互競爭,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用戶的電腦成功地創造出一組數字,那麼就將會獲得25個比特幣。
由於比特幣系統採用了分散化編程,所以在每10分鍾內只能獲得25個比特幣,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幣上限將會達到2100萬。換句話說,比特幣系統是能夠實現自給自足的,通過編碼來抵禦通脹,並防止他人對這些代碼進行破壞。
⑤ 關於比特幣,我有些難以理解......
好吧,你的問題可真多啊。
挖礦是消耗計算資源來處理交易,確保網路安全以及保持網路中每個人的信息同步的過程。它可以理解為是比特幣的數據中心,區別在於其完全去中心化的設計,礦工在世界各國進行操作,沒有人可以對網路具有控制權。這個過程因為同淘金類似而被稱為「挖礦」,因為它也是一種用於發行新比特幣的臨時機制。然而,與淘金不同的是,比特幣挖礦對那些確保安全支付網路運行的服務提供獎勵。在最後一個比特幣發行之後,挖礦仍然是必須的。目前,挖礦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你需要購買專業的ASIC阿瓦隆3代礦機進行挖礦,同時還需要加入一個礦池。
比特幣是去中心化的,不是有任何機構發行和控制的,只有比特幣基金會負責開發和維護。挖礦石免費的,但挖礦設備需要自己購買。匯率高,這是大家對比特幣的一種信任。它是一種社會化大實驗。只要你挖到比特幣了就不愁你花不出去,目前,全球接受比特幣的商家成千上萬,例如著名的戴爾公司。在國內也有一些接受比特幣的商家。
⑥ 關於比特幣的較基本的問題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數字加密,在其誕生的時候就一定寫入規則:總數2100萬,越挖難度越大,
⑦ 貨幣銀行學論述題比特幣
比特幣為虛擬貨幣,本身就沒有價值支撐,可以理解為人為的炒作,它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貨幣概念完全不同。
⑧ 關於比特幣
其實比特幣只是一種數據,通過特殊的演算法算出來的。它可以用GPU去計算。所以顯卡配置越高、數量越多,計算出來的比特幣在相同時間內得到的越多!
⑨ AT交易所:關於比特幣的幾個錯誤,你知道嗎
AT交易所:關於比特幣的幾個錯誤,你知道嗎?
比特幣,以一種前所未見的方式對金融服務領域產生沖擊,不論在熊市還牛市一直是一個不老的話題。
由於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十年區塊鏈,技術含量高,導致許多人對其不夠了解,因而形成不少認識方面的誤區。
錯誤認知一:比特幣太貴了,一枚幾萬元,觀望觀望而已,太貴買不起
在大部分人的認知里,比特幣只能整枚整枚的買,這隔離了那些想投資比特幣的人群。但事實上,比特幣是可以分割的,最小交易單位為0.00000001枚,也就是說花100或者200元也能購買比特幣。
未來,隨著人們對比特幣的接受度、認知度的提升,以及應用的拓展,比特幣價格也將水漲船高。
錯誤認知二:政府不可監管,已超出了法律管轄的范圍
在很早的時候,比特幣是地下毒品市場的硬通貨,每次交易額能到達數百萬美元,並有個綽號為「絲綢之路」的黑市。
但是,新科技在涌現之初總是難以有成文的法律來規范它們,好比電腦和網路應用之初。但最終,這些新科技會逐漸被納入法律管轄的范圍。
目前,比特幣交易已經在美國的紐約州等幾個州的特定法律條文中受到規范,美國國稅局在2014年就把比特幣認定為應稅財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最近也對其進行了有力監管,所以比特幣不受法律約束絕對是個誤區。中國和日本也已開始積極撰寫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和規范。
錯誤認知三:比特幣挖礦太難,挖礦機器非常浪費資源
比特幣的挖礦是一個能源密集型的過程。由於其分散的性質,沒有人知道這個過程所消耗電力的確切數量,但在任何給定時刻,它可能是數十億瓦,大致相當於胡佛大壩之類的大規模發電站的輸出量。
然而,如果將這些與貨幣的管理費用相比較,就能看出一些問題。雖然現行貨幣看起來消耗的能源不多,但保護成本的功勞並沒有算進去。比如,銀行聘用的保安人員他們通常只是在旁邊看著顧客而已,「浪費」了不少財力人力,更不用說銀行那高聳的建築以及為安全支付系統所付出的巨大代價了。但是,如果沒有安保系統,盜竊行為會破壞整個金融系統,所以,這種運行方式並不是一種浪費。
錯誤認知四:比特幣的使用者是匿名的,執法機構無跡可尋
比特幣的創始人中本聰聲稱,比特幣能保護使用者的隱私,因為大多數比特幣軟體會為每次的交易者製造一個獨特的假名;因為它的匿名特性,外人無法輕易掌握捐助者的身份。
其實,大多數用戶在交易比特幣以換取法幣時,都會留下書面記錄,而且聲譽良好的交易服務都要記錄使用者的身份。因此,如果執法機構真的要追查,還是有跡可循的。
綜上所述,比特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作為一種新興技術具有無限的應用潛力,這種去中心化,省去政府信用背書的應用可能會實現信息的透明化、安全性及高效性。但黑客攻擊現象頻發,似乎只有做到技術進步與監管到位,才能促使區塊鏈技術實現全球性應用,真正便捷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⑩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