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開發超過比特幣嗎
㈠ 哪些國家可以合法使用比特幣
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代碼。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比特幣缺乏穩定性,因此並不擁有「固有價值」,只是一種虛擬產品。如果承認它的合法性,則會對各國的銀行造成重大的不良影響,甚至是可以取代各國的貨幣,最終由少數人來操縱了世界上的貨幣體系,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存在。並不是貨幣,是否合法完全取決於一個國家是否承認它合法。
目前,美國、中國、韓國都認為它不是貨幣。在大國中,比特幣只被德國財政部認定為「記賬單位」,但也只是一個記賬單位,並不代表它主是貨幣。
㈡ 為什麼全球不認可比特幣的發展,卻認可區塊鏈技術
比特幣(Bitcoin):
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數字貨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比特幣也被意譯為「比特金」。
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通過特定演算法的大量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由於比特幣是有演算法而生的,比特幣在出現的開始就規定了所有世界上存在的比特幣,將不會超過2100萬比特幣。而由於比特幣無政府管制,則不受通貨膨脹約束與外界操控。
人們通過運用CPU與CPG的運算能力進行「挖礦」,來解鎖新生的比特幣。用形象的比喻來說:比特幣相當於人為用計算機創造出來的一個金礦,這個金礦的設置是有限的,上限既是2100萬比特幣,人們就像挖礦工一樣用CPU計算的原理把比特幣一個個的挖出來。
比特幣這樣的原理,以及所具備的P2P的分布式特性與不存在中央管理機制的設計確保了任何機構都不可能操控比特幣的價值,或者製造通貨膨脹,這種去中心性使得它成為一種貌似更安全的、保值的「虛擬貨幣」。
但實際上,網民們,以及比特幣的交易者、投資者們,沒有看到比特幣最大的一個弊端:比特幣是不唯一的!
什麼意思?我們人為比特幣是唯一的,僅僅有2100萬的上限,貌似具有保值的功能。但是比特幣的演算法原理不是僅僅適用於「比特幣」,這一種從日本傳來的貨幣。每一個計算機工程師都可以開發相應的演算法,製造一個人為的金礦,對其進行上限的控制。如此一來,每一個國家、每一個地區、每一個人,都可以開發無數的演算法,那麼市場上將會充斥著「比特幣A」、「比特幣B」、「比特幣C」、「比特幣D」,等等等等的虛擬貨幣,到那個時候,你是投資者擬投資誰?你自己都可以創造自己的貨幣!
這個隱患並不是痴人說夢,事實上他已經開始了,你們登陸比特幣的中國官方網站。你們會發現,出了比特幣之外,現在又多了一種叫做「元寶幣」的東西,這是中國的一個開發團隊開發出來的一種類似與比特幣的演算法,也是同樣的有著最高上限,同樣的人為不可控、通過「挖礦」的形式把元寶匯挖出來。
如果他們能做到這個,那相信不少計算機工作者也可以編寫出自己的「元寶幣」、「金銀幣」「中國比特幣」「上海比特幣」。而比特幣,這個作為第一個出現的代碼,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中央銀行的信用支持,僅由於2100萬的稀缺性來具備價值。而這個稀缺性實際上並不存在,因為每個人都可以開發虛擬貨幣代碼然後由世界各地的人來挖礦,那麼比特幣還何價之有?地球上金屬的種類是有限的,所以每一種金屬根據它的數量和稀缺性,具有不同的價值。但是網路世界裡的類比特幣代碼可是無限的,只要人們願意,人們可以創造無限種類比特幣代碼,你告訴我,比特幣還有價值嗎?
區塊鏈技術:
區塊鏈的主要作用是儲存信息。任何需要保存的信息,都可以寫入區塊鏈,也可以從裡面讀取,所以它是資料庫。
區塊鏈的本質是通過新一代的數據技術方式實現了去中心化,去中間人的目的,更加透明和高效地進行價值傳遞。這超越了傳統和常規意義上需要依賴中心的信息驗證範式,降低了「信用」的建立成本,這種點對點驗證將會產生一種不同於互聯網時代TCP/IP的全新網路「基礎協議」。
區塊鏈向我們展示了一個所有資產都將被數字化的世界,在一個價值的互聯網上,資產的轉移將像今天信息的傳遞一樣快捷、方便、便宜。
區塊鏈的意義並不是數字貨幣的暴富,而是其技術本身的價值傳遞。因此,馬雲多次將區塊鏈與數字貨幣分開,並強調區塊鏈技術改變世界的程度將超乎人們的想像。
區別:
區塊鏈是一種技術,基於區塊鏈的技術,可以有很多應用
比特幣:就是其中一種最火、最為人熟知的一種應用
以內容僅供參考,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做任何建議!
㈢ 目前那些國家承認比特幣,那些國家不承認比持幣,那些國家不承認比特幣
德國
2013年6月底德國議會決定持有比特幣一年以上將予以免稅後,比特幣被德國財政部認定為「記賬單位」,這意味著比特幣在德國已被視為合法貨幣,並且可以用來交稅和從事貿易活動。
美國
2013年8月,美國德克薩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馬贊特在一起比特幣虛擬對沖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貨幣,應該將其納入金融法規的監管范圍之內。
合法地位
比特幣目前依然可以認為是合法的,在世界范圍內,比特幣都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比特幣不能被法律正式確認為一種貨幣,那麼可能會給接受它的商家和個人帶來稅收申報上的不便,因為接受比特幣的商家將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這類交易在稅收申報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煩一些。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佔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存儲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通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在歐洲, 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法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取得PSP資格。 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該報告中寫道:「本報告是為討論虛擬貨幣體系提供基礎的第一次嘗試。盡管這些體系可能在金融創新和為消費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它們顯然也會產生風險。」該報告補充道:「由於虛擬貨幣體系的規模小,除了這些體系的用戶,這些風險不會影響到任何人。」該報告回顧了比特幣的歷史,評論了其基本特徵,包括貨幣方面和技術操作方面。
㈣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㈤ 現在比特幣不是快瓜分完了嗎,怎麼還有那麼多人做比特幣開發
誰跟你說比特幣快瓜分完的,再說了區塊鏈比特幣這東西又不是單一的價值功能,你參與了還可以保存分布式賬簿,這個就不是價值來衡量的,而且以後也將會使區塊鏈時代,如果有這個實力的還是建議你參與一下畢竟時代的產物嘛哈哈
㈥ 比特幣能被監管嗎
比特幣能被監管啊。
但是它當前(截止2019年3月6日)並沒有得到完善和有效的監管。
如果把比特幣當成一種「貨幣」來理解,那麼它就相當於離開美國的美元。通常美元離開美國後還有其他國家的銀行幫忙管理,但那些既不在美國也不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手裡,散落在外的美元,這些也沒法統計。例如在非洲一些沒有銀行的地區使用的美元。
這部分散落的美元就相當於比特幣。
那這些散亂的美元怎麼監管呢?
通常美元監管除了控制發行以外,還要在流通和使用埠進行管控。美聯儲每年根據在外流動和損毀的美元情況,控制發新幣的數量。同時對美元的流入流出做好監管排查,始終讓美元處在一個可大概追索的環境,方便發行機構統計總數以免出現過度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
那麼這些散亂的美元其實就是在一些失去監管的環境中存在,雖然失去控制,但不會影響整體的經濟情況。
而如果有人想通過這些散亂的美元影響國際經濟,那麼它就必須進入現有的監管體系。這樣一來這些散亂的美元就被納入了監管。
所以對於比特幣來說,也可以借鑒這些形式的監管。
首先從發行端來說,雖然比特幣現在固定總數是2100萬枚,但是這也是「之前設定」的,並不是不可改的。
最近也有人提及要取消比特幣的2100萬枚限制,這就是說比特幣的發行其實並不穩定。因此需要從開發端上對比特幣的發行進行控制。
這就需要打入開發端內部,成為核心開發人員。
第二,從流通環節進行監控。實際上這是目前最難實現的監控,因為區塊鏈是匿名的,使用者匿名,接受者匿名。
即便當前已經可以用技術手段大概追索比特幣的流通路徑(例如能夠知道一筆交易是從美國的小屋子發到德國的商業大樓里),但對於整個大環境上千萬的使用者來說這只是九牛一毛,整體的交易數據如何追索,如何管理是一個巨大的問題。
你沒法從交易數據中得知使用者是不是在進行違法交易。
那怎麼辦呢?監管者想出了一個辦法,就是使用者實名,你的交易所賬號和比特幣錢包地址綁定個人身份信息。可是這也是治標不治本,因為它只能監管特定情況下的比特幣使用情況。個人是可以使用多個比特幣錢包地址的,你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又申請了一個新的。
在流通方面還有一個監控,就是控制比特幣和當地法幣匯兌的通道。有些地區的銀行是不為進行比特幣換法幣的用戶提供金融服務的,還有些國家和地區禁止金融機構提供比特幣和當地法幣匯兌的服務。
如果用戶暗地裡進巨額的比特幣匯兌法幣行為,那麼通過銀行轉賬記錄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及時進行違法行為的打擊。至於那些小打小鬧的,就隨他去吧。
第三,對使用進行限制。這個相對好實現一些。例如,頒布相關法令禁止使用比特幣交易。雖然不可能完全禁止,但總好過讓它自由泛濫。(全世界說禁止的東西好像就沒有完全被禁止的吧?)
例如,在公共場合使用比特幣之前必須實名,持有或使用比特幣要交稅等等。
當然用戶偏不這么做也行,那麼它的資產最好是在暗處使用。
說了這么多,現在你知道比特幣是能監管的,只是現在管得不利索而已。採取了很多措施看起來好像都沒有得到有效監管。那麼什麼情況下比特幣能夠有效監管呢?用戶都自覺向監管機構報告自己持有比特幣的情況,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加入一些開發功能實現監管,或者是大家都不用了,那根本都不用管。
其實管不了那麼嚴的,只要把它控制在翻不起大浪的范圍就好了,畢竟有光就有暗,哪兒可能一點灰色空間都沒有。
新技術能活到現在肯定是有優勢的,去其糙泊取其精華就好了,你說呢。
㈦ 請求懂得人簡潔明了的講一下,比特幣是怎麼製造出來的,是不是有條件人人都能造比特幣在多少個國家合法
發明人中本聰。
比特幣是一種數學公式演算法。
有條件任何人都能夠製造。
舉個栗子:數學公式1+1=2張三可以寫,王麻子可以寫,你寫可以寫。
如果你拿到或者製造類似比特幣的演算法,修改相關參數就能夠製造類似的「比特幣」,名字你隨便取可以叫A特幣,C特幣,也可以叫龍傲天幣,趙日天幣等等。
至於合不合法的問題:作為貨幣肯定是不合法的,一:這種演算法的目的就是去中心化一個國家到底是有多想不開把發行貨幣的權利丟掉?因此樓上說美德日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肯定是騙你的。比特二:全世界的人民每天都在不停的創造新的財富,而比特幣數量有限只有區區2100萬個根本不能夠履行貨幣的職能等等原因。因此到目前為止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把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
目前他在世界各國的地位上只是作為類似游戲裝備,軟體之類的東西,
說穿了就是一種虛擬商品。
㈧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8)國家能開發超過比特幣嗎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