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比特幣已經列入民法
㈠ 比特幣案件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這個當然是民事案件了。這個和形式案件的關系不大。比特幣經濟犯罪案例比較多。比特幣傳銷騙局更是多如牛毛。之前爆出的GBL比特幣圈錢跑路案。最近,國內的比特幣存錢罐幣被盜,導致網站關閉,欠了用戶一大筆錢,但是至今未還。這都屬於經濟犯罪,民不告官不究。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㈡ 通過充值獲得的游戲幣(如:充人民幣換比特幣)能算是民法上的物嗎
應該算,現在互聯網內的虛擬財產也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比特幣有一個特徵,就是價格起伏不定,有的時候作為一種特殊的衡量價值的物,類似於錢一樣,但是它的匯率又是波動的,所以不好確定它值多少
㈢ 空中比特幣的案件人民政府能查詢得到嗎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屬於虛擬財產的范疇。同時,它不具備貨幣的法償性與強制性屬性,與現存通行的人民幣等法幣不是一個概念。我國現行法律並不禁止個人持有比特幣,而比特幣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因此,在民事領域中,「法無禁止即自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保護擁有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相關權利的合法權益。
就虛擬財產而言,最新近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經將其列入權利客體,但在立法過程中的廣泛爭議,使得法律只以宣示性條款的方式加以保護,致使不論是虛擬財產的范圍,還是其法律性質均未明確。因此在法無明文規定並且各地司法機關裁判觀點差異的情況下,各地區政府對於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並沒有統一的認知,往往取決於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因此,虛擬貨幣的性質有待未來監管法規的進一步出台以及司法實踐的逐漸統一,予以確定。監管部門的政策性規定雖不具備法律地位,但其仍反映出了主管機關的監管態度並可能進一步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落實。
從機構職權的角度,中國人民銀行是貨幣管理機構,它有權發行貨幣,有權承認和否認貨幣的形式和形態。但中國人民銀行不是立法機構,無權制定法律,央行發布的政策性文件並不能作為確定物權的法律依據,央行對比特幣的定性是沒有效力的。央行沒有直接否定比特幣,並不是承認其地位或作用,而是作為監管部門對新生事物的寬容。
㈣ 中國對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有認同嗎
目前已經有一部分虛擬貨幣被法律認可,例如「比特幣」。
《民法總則》也對法定虛擬貨幣予以保護。
《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㈤ 詐騙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嗎如比特幣之類的
1、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㈥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㈦ 比特幣:虛擬資產受民法草案黃金怕了嗎
比特幣價格在英國退歐後暴漲回落,但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民法草案中,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意味著比特幣類的虛擬財產的價值或將得到提升。今年比特幣上漲幅度超過黃金的時候就有許多的投資傾向比特幣,區塊鏈概念股的出現也提振了比特幣價值。
比特幣
據報價顯示,比特幣/美元(XBT/USD)昨日一度見高於660上方,本交易日亞盤則回落至625附近。
比特幣/歐元(XBT/EUR)昨日一度升至600上方,本交易日亞盤則下穿至565附近。比特幣/人民幣昨日一度逼近4380水平,本交易日亞盤則下挫至4160水平。
民法草案對虛擬財產提出保護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首次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議案的說明。其中有對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意味著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權利。
有分析表示,《民法總則》草案的亮相,可以看到了中國法律的進步。在執行層面目前還沒有太大區別。在中國實際執行中,公民的比特幣已經作為一種資產在受保護了。隨著監管機構對比特幣越來越了解,公民報案立案、司法調查取證、追查保護的過程也越來越順暢。
對黃金投資有什麼影響
據第一黃金網此前報道,比特幣今年可謂風頭出盡,只6月就漲17%,這對喜歡投資黃金的中國大媽來說誘惑可不是一點點大,有分析認為若比特幣等虛擬財產在中國法律保護,對於今後的比特幣市場發展有著非常大的推進作用,但對於從古以來就備受寵愛的黃金來說,比特幣一時的漲勢還是不足構成威脅。
㈧ 為什麼要將虛擬財產列入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作出規定。盡管這一規定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沒有作出明確界定,但是由於這一概念規定在《民法總則》的「民事權利」一章民事權利客體的位置,因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
1、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物的范疇,其價值之一,就是增加了物的種類,豐富了物權客體的內容,這是在工業技術革命發現電能之後,民法關於物的范疇的又一次重大的擴展。
2、網路虛擬財產絕對不只是比特幣和網路游戲中的武器,這些都屬於網路虛擬財產的虛擬動產。在網路虛擬財產中更重要的是網路虛擬不動產,這些財產才具有更大的價值。例如網站,就是網路企業或者是個人投資興建的網路虛擬不動產,與現實生活中投資建設的建築物具有相同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