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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對法律的沖擊

發布時間: 2021-07-20 01:20:03

㈠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㈡ 比特幣對傳統金融法制理念的沖擊

在經濟學上,貨幣是一種契約,它代表了所有權的交換與價值的轉移,契約是貨幣在經濟學上最基礎的職能。

而電子貨幣是貨幣的數字化形式看,除了契約功能外,可以在交易的同時記賬,這個和就是經濟學意義上的貨幣和電子貨幣,比特幣不僅完全具備了上述特徵,而且還創造了新模式。

首先比特幣是去中心化支付的,履行契約職能。
第二個就是去中心條件下的記賬功能。這里也可以分為兩條,首先是記錄單位比特幣的所有交易行為,並按時間順序把所有交易記錄形成一筆台賬,第二個就是台賬保存在每一個使用比特幣的計算節點裡面,由節點共同維護秩序和信用。
總的來說,比特幣給傳統貨幣帶來的兩個沖擊就是,
一個是去中心化,可能導致鑄幣權的轉移,
另一個是比特幣提出的那種獨特的記賬職能,它顛覆了現有的M0、M2貨幣理論,尤其是後邊獨特的記賬職能。

㈢ 比特幣對經濟的影響

比特幣就是所謂的「加密貨幣」,這是一種完全以數據形式存在的數字資產。你存在銀行的錢可能也是一堆數字,但這些數字等效於實體貨幣。比特幣卻並非如此。在比特幣的世界裡,既沒有中央銀行來管理,也沒有固有的法律框架。正因如此,比特幣的價值完全由市場決定,而這個市場當前熱度極高。
比特幣存儲在數字錢包里,你可以把它存在本地硬碟或手機上,也可以存在各種各樣的在線比特幣交易所里。把比特幣存在本地就像把錢藏在床墊下面,如果數字錢包出問題,你的錢就沒了。
要匯款或收款,就需要將你的比特幣客戶端或網路交易所指向一個比特幣地址,每個錢包都有這樣一個地址。幾分鍾後,比特幣一般會離開你的錢包,進入對方的錢包。接受比特幣的網站很少,但的確有幾家。現實生活中使用比特幣更加困難,但的確可以通過一些系統來實現這一目的。
比特幣對經濟有何影響?
盡管遭遇各種問題,但比特幣的價格飆升一定程度上是因為使用它的人越來越多。比特幣的粉絲對它的未來堅信不疑。普通人也逐漸對加密貨幣產生了興趣,但由於它太過復雜,因此難以在大眾市場普及。如果真的普及,比特幣的價值波動就會導致全球經濟面臨更大的動盪。
如果你在2010年買入1000美元的比特幣,現在的價值約為3500萬美元。但如果你在2014年初買入1000美元比特幣,一年後的購買力卻只剩下四分之一。試想,如果你用比特幣付款,但卻發現只能買到幾天前一半的東西,你會作何感想?
這種通貨膨脹是不穩定的,但如果與政府支持的貨幣並行使用,比特幣的確具有一些優勢。幾乎沒有人會把自己的所有資產都換成比特幣。

㈣ 如果比特幣在全球都合法化會對世界經濟造成什麼影響

沒人會承認的,貨幣有國家作為支撐都不一定能令其被全球市場認可,作為通用貨幣,美元在世界上的競爭對手尚且有歐元英鎊人民幣,還有日元等各種復雜的經濟體系,而比特幣的背後沒有任何保障。被廣泛承認的比如黃金儲備,技術含量,經濟總量,軍事力量,國家信譽等才是衡量一種貨幣是否會被世人接受的直接因素。如果打仗,誰會用你一虛擬貨幣去交易軍火糧食和科技技術。所以比特幣作為全球統一的虛擬貨幣,只應用在虛擬層面,合法化或許可行,就像現在的Q幣一樣,但要真正應用到現實生活中來,得投入更多的人和更多的錢,才能初步建立起小規模的物品交易。大規模的如石油、工業、機械、造船、航空航天,武器,大型強子對撞機,粒子加速器,托卡馬克裝置,乃至全球人民的衣食住行,你就會發現這些使用虛擬貨幣會多麼可笑。就算有可能,也必須要時間的積累,等人們往比特幣里投入幾百年,比現今全球人手裡擁有的財富更多的金錢,才有可能穩固下來,得不償失,這樣比全球統一還難。就算全球統一了,使用同一種貨幣,那麼其存在就和網銀一模一樣,線下必然也會有可兌換的貨幣。

㈤ 比特幣對政府有什麼沖擊

通過比特幣資本外流 洗錢的事情,政府很難監管。對政府是很大的威脅。

㈥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6)比特幣對法律的沖擊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㈦ 比特幣遇到的法律問題屬不屬於金融法范疇

不會跑題的,但是你對比特幣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在任何行政管轄區都沒有法定貨幣的地位,但無論使用的是什麼介質,往往都要承擔納稅義務。在許多不同的行政管轄區,對於由比特幣產生的收入、銷售所得、工資、資本收益、或一些其他形式的納稅義務都有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

比特幣具有價值是因為它作為貨幣形式的一種是有用的。比特幣具有貨幣的數學特性(持久性,可攜帶性,可互換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識別性)而非依賴於物理特性(比如黃金和白銀)或中央權力機構的信任(比如法定貨幣)。簡而言之,比特幣是由數學支持的。有了這些特性,一種貨幣形式要具有價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對比特幣而言,這可以從它日益增長的用戶,商家和初創企業基數上得到體現。同所有貨幣一樣,比特幣的價值直接來自於願意接受它作為支付方式的人們,這也是唯一的來源。

你可以去比特幣之家查看一下最近的紐約州對比特幣的監管法案。

㈧ 你認為比特幣能代替傳統貨幣嗎為什麼其對現行金融體系與金融法律帶來哪些沖擊和啟示

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有人把比特幣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㈨ 比特幣的法律現狀

德國:2013年6月底德國議會決定持有比特幣一年以上將予以免稅後,比特幣被德國財政部認定為「記賬單位」,這意味著比特幣在德國已被視為合法貨幣,並且可以用來交稅和從事貿易活動。
美國:2013年8月,美國德克薩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馬贊特在一起比特幣虛擬對沖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貨幣,應該將其納入金融法規的監管范圍之內。
中國: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㈩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是怎麼定義的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的定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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