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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比特幣的法律現狀

發布時間: 2021-07-31 01:15:41

1. 比特幣的法律現狀

德國:2013年6月底德國議會決定持有比特幣一年以上將予以免稅後,比特幣被德國財政部認定為「記賬單位」,這意味著比特幣在德國已被視為合法貨幣,並且可以用來交稅和從事貿易活動。
美國:2013年8月,美國德克薩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馬贊特在一起比特幣虛擬對沖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貨幣,應該將其納入金融法規的監管范圍之內。
中國: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2.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2)關於比特幣的法律現狀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3. 比特幣遇到的法律問題屬不屬於金融法范疇

不會跑題的,但是你對比特幣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在任何行政管轄區都沒有法定貨幣的地位,但無論使用的是什麼介質,往往都要承擔納稅義務。在許多不同的行政管轄區,對於由比特幣產生的收入、銷售所得、工資、資本收益、或一些其他形式的納稅義務都有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

比特幣具有價值是因為它作為貨幣形式的一種是有用的。比特幣具有貨幣的數學特性(持久性,可攜帶性,可互換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識別性)而非依賴於物理特性(比如黃金和白銀)或中央權力機構的信任(比如法定貨幣)。簡而言之,比特幣是由數學支持的。有了這些特性,一種貨幣形式要具有價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對比特幣而言,這可以從它日益增長的用戶,商家和初創企業基數上得到體現。同所有貨幣一樣,比特幣的價值直接來自於願意接受它作為支付方式的人們,這也是唯一的來源。

你可以去比特幣之家查看一下最近的紐約州對比特幣的監管法案。

4.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


雖然比特幣依然存在著很大的風險,但經過多年的發展,隨著其應用人群的增加,應用場景的增多,應用技術的增強,已經沒有哪個國家或組織能夠將其徹底消滅。如果大家能想明白了,很可能會出現各國普遍接受比特幣,擁抱比特幣的情況。

就個人判斷,比特幣經過一段時間的繼續發展,在未來很可能成為世界貨幣,能夠發揮電子黃金的作用,成為其他主權貨幣價值的標的。從這個角度看,在各國貨幣不可避免出現通貨膨脹的未來,比特幣可以作為資產保值的手段。

5. 法律范圍中,如何界定目前比特幣的合法性

還沒相關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請密切關注央行和國務院各部的相關規定

6.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7.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是怎麼定義的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的定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8. 比特幣的發展現狀

國內交易平台在市場中不斷擴大交易額比重,這與國外比特幣交易網站遭遇的「跑路」風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一度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網站Mt.Gox轟然倒閉(2014年2月25日,Mt.Gox「被宣布」破產,再也無法登陸。28日,Mt.Gox正式宣布申請破產,並於2014年3月3日在網站公告稱,由於比特幣系統漏洞被利用導致約85萬枚比特幣被非法轉移。),引起了全球比特幣投資者的關注。隨後,新加坡比特幣交易網站FLEXCOIN也突然倒閉。由於Mt.Gox的破產事件,境內網站上的比特幣交易也出現了明顯的波動,2月25日,國內的比特幣價格一度從接近3600元跌至3050元(幾日後比特幣的價格又回到了3865元附近)。盡管國際上人心惶惶,但價格大跌依然不能阻擋中國國內投資者們的熱忱。
中國的比特幣交易網站在這次風波中因禍得福,有數據稱中國內地比特幣交易量如今已佔全球交易量的70%~80%,甚至交易量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也被中國的比特幣交易網站奪走。人民幣是比特幣兌換市場上僅次於美元的第二大幣種,佔1/3,中國市場已然成為比特幣玩家積聚之地。有專家認為比特幣價格上漲的最大原因在於中國買家大量入場。國內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的額數據顯示,在2014年2月25日,Mt.Gox倒閉後,國內交易量下降近7%,當日交易量為334562枚(約合11億人民幣)。而隨後,交易量逐漸企穩,至3月4日,交易量大漲14.05%,交易達到339830枚(合14億人民幣)。自2月25日至3月13日,十七日內成交量為90億人民幣,比上一十七日成交額增長16%。 2014年3月21日有媒體報道稱,央行在2014年3月18日發文要求2014年4月15日前停止一切比特幣交易。對此傳言,央行2014年3月21日晚間通過微博公開表示,此為失實報道。
同時,央行表示,對比特幣的態度已在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表述。
央行2013年12月下發的《通知》中表示,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通知》還要求,中國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官方的監管
2013年12月5日下午,中國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出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消息發布後一個小時內,比特幣價格跌幅達35%。彼時,五部委的政策一出,國內比特幣交易網站的生存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懷疑,這一日被戲稱為「國內比特幣創業者最黯淡的一天」。然而官方的政策並沒有影響國內交易平台的蓬勃發展。這些比特幣交易網站們通過銀行轉賬、轉賬充值、點卡充值等靈活的方式規避了這些問題。
民間的熱忱
中國玩家已經成為購買比特幣中的主力人群,也直接催生了中國比特幣交易網站的火爆,甚至「全球最大交易平台」的桂冠也在中國境內的比特幣交易網站之間中輪換。這樣的規模著實令許多金融界的人士都感到驚訝,尤其是中國監管機關提示比特幣風險後不久,境內比特幣交易網站並未受到過多的沖擊,迅速走出了陰霾。
平台的戰略
國內大約有5-6家較為主流的比特幣交易平台,主要都是通過收取交易費和增值服務費獲得收入。不過,這些比特幣交易平台的交易費率都非常低。有了交易量和用戶規模,這些交易平台也能夠尋找到其他更多的盈利點,開發衍生產品及推出新的交易幣種便成為了突破口:「融資融幣」等類金融衍生品也開始出現,萊特幣等其他虛擬貨幣也成為擴充的交易品種。
除此之外,這些交易平台們的「野心」還不僅僅與此,不少交易平台也還在進一步拓展上下游的產業鏈,如嘗試開發比特幣錢包、比特幣支付工具等應用。
中國社科院國際金融研究所發布報告稱,比特幣市場價格由供需狀況決定,公眾預期則發揮了重要作用。 比特幣交易網2014年4月10日稱其已經收到中國農業銀行杭州科技城支行的電話通知,將於4月15日停止使用公司賬戶進行比特幣相關業務的結算,如逾期未停止,4月15日將凍結公司的銀行賬戶。
比特幣交易網站牛幣網也已經陸續收到中國工商銀行杭州九連支行、中國建設銀行杭州華星支行以及中國農業銀行杭州科技城支行的電話,表示因接到上級運營管理部的通知,將停止為牛幣網提供服務,並在4月12日之前完成銷戶。但仍有包括中國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在內的其他8家銀行暫未受到影響。 2014年6月,加州州長 Jerry Brown簽署了一項法律,去除了對非美元貨幣的限制。加州舊的企業法107條款禁止企業或個人發行非美元的貨幣,也就是虛擬貨幣和獎勵點數如Amazon Coins和Starbucks Stars從技術上說都是非法的。新的法案廢除了這一條款,法案提起人Roger Dickinson指出,法律忽略了日益增長的替代貨幣的現實,因此已不切實際。
2014年《每日郵報》消息,繼以比特幣為基礎的電子簽名在周二發布後,英國財務大臣喬治-奧斯本(GeorgeOsborne)放出信號表示英國意欲將比特幣或其他類似的貨幣系統作為數字貨幣合法化。

9. 比特幣的發展現狀是怎樣的

目前德國、法國、英國美國等歐美國家對比特幣作為合法私有財產持積極態度,全球接受比特幣支付的商戶超過100000家。在國內還只能在火幣一類的平台上進行交易,還不能作為通用貨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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