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比特幣規定
1. 中國政府是否承認比特幣
中國央行於2013年12月5日下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央行在這一通知中稱比特幣不是貨幣,只是一種虛擬商品,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通知一出,比特幣在中國的交易平台上旋即暴跌,三周時間已跌去60%。這才是比特幣被中國央行限制的開始。2014年,中國央行於3月中旬向又央行各分支機構下發了一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比特幣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該文件要求各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4月15日前關閉15家境內比特幣平台的交易賬戶。這表明,在中國金融機構為比特幣網站平台的交易賬戶開戶不合法,除非現金交易,比特幣的投資者無法在中國境內為交易進行銀行轉帳、第三方支付。
2. 這個比特幣是國家允許的嗎
沒有明確的回答,國家是一直保持中立的態度吧,但是比特幣的交易量Z b是一直很大的,貨幣都是運用區塊鏈技術,交易也很方便的
3.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
雖然比特幣依然存在著很大的風險,但經過多年的發展,隨著其應用人群的增加,應用場景的增多,應用技術的增強,已經沒有哪個國家或組織能夠將其徹底消滅。如果大家能想明白了,很可能會出現各國普遍接受比特幣,擁抱比特幣的情況。
就個人判斷,比特幣經過一段時間的繼續發展,在未來很可能成為世界貨幣,能夠發揮電子黃金的作用,成為其他主權貨幣價值的標的。從這個角度看,在各國貨幣不可避免出現通貨膨脹的未來,比特幣可以作為資產保值的手段。
4.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5. 哪些國家可以合法使用比特幣
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代碼。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比特幣缺乏穩定性,因此並不擁有「固有價值」,只是一種虛擬產品。如果承認它的合法性,則會對各國的銀行造成重大的不良影響,甚至是可以取代各國的貨幣,最終由少數人來操縱了世界上的貨幣體系,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存在。並不是貨幣,是否合法完全取決於一個國家是否承認它合法。
目前,美國、中國、韓國都認為它不是貨幣。在大國中,比特幣只被德國財政部認定為「記賬單位」,但也只是一個記賬單位,並不代表它主是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