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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骨賢妻比特幣先生

發布時間: 2021-09-30 15:39:22

Ⅰ 傲骨賢妻第三季里關於比特幣的是哪一集

好像裡面提到的不是比特幣,而是和比特幣很相似的一種山寨幣。個人感覺就是在暗指比特幣。那裡面的一些情節和比特幣圈的現實很相似。是一部不錯的電視劇,建議從頭開始看下。具體哪一集提到的我也不是很清楚,好像好多集都提到了。

Ⅱ 那些讓你追到底的美劇有哪些

小謝耳朵,真心喜歡,那種溫馨,有愛的氛圍,百看不厭,只可惜就一季,看不夠

Ⅲ 徐明星如何「結緣」區塊鏈

徐明星是偶然一次機會,在一部美劇《傲骨賢妻》中了解到了比特幣的概念,正是來自電視劇中的一個橋段啟發了徐明星,他開始了對區塊鏈技術的探索,沒想到一發不可收拾,這竟然也成為了自己事業成功的起點。

Ⅳ 《傲骨賢妻》里Peter的扮演者還塑造了哪些經典角色

飾演《傲骨賢妻》的皮特是克里斯·諾斯,除此之外,能入得了眼的,也是他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就屬《慾望都市》里邊的Mr.Big,並且他憑藉此劇中的表演於2000年獲得了金球獎最佳電視劇男配角的提名。可謂成績不俗。並且還繼續參演了此劇的電影版,只是反響平平。

以及《荒島餘生》這部電影非常火,只是主演並非克里斯·諾斯,是我們的湯姆漢克斯,克里斯只是在里邊有短暫的表演,不過也很精彩。

作為演員,克里斯雖然作品不多,但是他的愛情卻不比電影遜色,他與愛人在紐約酒吧工作邂逅,兩人曾合演獨立電影Frame of Mind,在電影《慾望都市》電影版還在開拍時,他們的愛情結晶就已經出生,兒子出生後,克里斯卻並未表示要結婚,跟《慾望都市》里的比格先生一樣,克里斯也是一位情場浪子吧?

Ⅳ 傲骨賢妻alicia有和她先生復合嗎

我希望他們能在一起 一直都希望 就算是現在沒有單純的愛情有怎麼樣 想他們這種人物的婚宴里 包涵里怎麼可能只有愛情 這又不是韓劇 不過就算是老A和別人好了 那也只能是她的選擇啦

Ⅵ 傲骨賢妻第一季的分集劇情


第3集
由於還要照顧兩個小孩,Alicia無法像剛出社會、野心勃勃的Cary那樣,完成律所規定的工作小時數。當Alicia愁苦著如何平衡家庭和工作時,以前一戶鄰居的孩子Kenny來到了律所,表示自己需要一名律師。原來Kenny的朋友因為持有大麻而被逮捕,Kenny自己身上也有大麻,他覺得自己遲早要被抓住,於是來找Alicia幫忙。為了幫助Kenny,Alicia不得不回到以前住的社區,面對那些翻臉比翻書還快的所謂鄰居。誰知當警察到來時,逮捕Kenny的理由不是購買大麻,而是重罪謀殺。最終,Alicia幫助Kenny成功脫罪,同時也用最大的善意給了在她最困難時遠離她的鄰居們最沉重的一擊。Alicia這位好妻子用她的行動告訴我們,有時候最好的復仇方式就是釋然、原諒。
第4集
即便Alicia多麼不想回憶丈夫招妓那段回憶,她也無法逃脫被人一遍又一遍的詢問,因為Peter就要開始上訴了。無論她心中有多少怨恨,理智都告訴她為了這個家,她得抑制住自己的情緒。於是,她只能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工作上,以便暫時忘掉所要面對的煩心事。這一次的當事人Ray是一名鐵人三項運動員,由於吃了名為Zennapril的葯片,Ray中風並成為了下半身癱瘓的殘疾人。這宗案子對律所十分關鍵,如果打贏了,會讓律所獲得源源不斷的集團訴訟案件。
第5集
律所最大的對手之一Patti在這一集隆重登場。這位要不然懷著孕要不然就帶著孩子上戰場的媽媽律師,不僅口才了得,而且手段也是快准狠。雙方的第一次過招是一起火車撞毀事故,律所的當事人是火車的駕駛員,而Patti則是跨國貨運公司的代表律師。另外,Alicia與Peter的關系也正在發生改變,兩個人的孩子成為最好的粘合劑,或許他們之間仍然有希望。
第6集
這集的當事人Clarence因在搶劫一家雜貨店時,殺死了一個下班警察,而被判六年緩刑。法律援助組織認為這一判決有失公允,於是找了Lockhart & Gardner律所為其上訴。在調查過程中,Alicia通過當事人妻子得知當事人有可能是被陷害入獄,這讓案子的性質發生了大轉變。
第7集
由於經濟不好,Stern Lockhart & Gardner律所面臨裁員,久未露面的冠名合夥律師Stern終於要出現了。但沒有鋪墊就不叫大人物,她在出現前先丟給律所一件麻煩事——幫他愛闖禍的女兒打官司。已皈依東正教的Anna原與丈夫幸福的生活在一塊,誰知以為女士在他家門前摔倒,要求索賠120萬美元。
第8集
Peter開始出現在媒體上,為自己的脫罪爭取輿論力量。Alicia對Peter想改變的說法並沒有那麼相信。這一集的當事人Whitton教授被指控放火燒毀了自己的實驗室。Peter的聽證會一切順利,他可能很快就能被保釋。Alicia對丈夫即將出獄一事,心情十分復雜。雖然她一向理智,但卻無法抑制心中因丈夫出軌所受到的傷痛。
第9集
Peter的保釋沒有成功,更雪上加霜的是,那名與他上床的妓女Amber出了書敘述Peter不為人知的性癖好。Alicia在上班時看到了Amber接受采訪的片段,所有積壓已久的悲傷都向她涌了過來,但是她仍然堅持繼續工作。這一次當事人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的Stern先生,一年多沒出現在律所的他因酒駕被告回來了,Will則想把他從律所除名。
第10集
這集當事人是個因被欺負而把對方打傷的青少年。Alicia一開始要為他爭取無需監禁的緩刑,但法官卻不打算輕易放過這個小孩,決定判他9個月監禁。Alicia在調查中發現,這個法官對白種小孩的輕判率遠高於有色人種,他們決定從法官個人偏見入手打這個案子。
第11集
Zack和妹妹仍想靠自己的力量找出在他家門口放照片的人,所以一直沒有告訴Alicia。本集當事人是一個年輕的母親Cheryl,她因被懷疑殺掉自己親生女兒而自殺,Will等人負責幫其家屬控告電視台不負責任的報道。Childs的妻子為了與丈夫離婚來到律所,並告訴Alicia,Childs去年曾竊聽他家電話。
第12集
Zack與他那大兩歲的女朋友因被發現關著門在房間,而被Alicia禁止在房裡用電腦。Alicia為了上班時有人照顧孩子們,便找了一個保姆。律所新簽了北紀念醫院這筆大生意,醫院就出了問題。一名大學新生在參加橄欖球比賽時突然暈倒,到醫院沒多久就去世了。醫院方面擔心被控玩忽職守,讓Alicia等人趕到醫院處理。Childs看中Kalinda的工作能力,邀請她為自己幹活,但Kalinda另有自己的算盤在打。
第13集
Peter的聽證會再度開庭,Alicia一邊焦急等待結果,另一邊又要為殺了自己妻子的Colin Sweeney辯護。Sweeney因剁碎自己妻子喂狗而出名,Alicia雖然很討厭他,卻也得接下這個案子。畢竟律所自從Stern帶走三分之一的生意後,便處境困難。
第14集
Peter終於回家了,不過必須攜帶電子監控器,以防他離開家的范圍。律所正迎來很重要的一個案子,當事人是Diane的朋友Sonya。Sonya在回家之後發現保姆死在她家,而事發之時她與丈夫Jason都不在家。在Peter案子的法庭上,Kalinda終於開始運用她之前與Peter想好的對策,成功讓Peter的案子得到重審。
第15集
Peter回家了,場面雖然略有些尷尬,但畢竟一家人又團聚了。Zack決定把一直調查的那些照片拿給父親看。本集當事人是一個被發現出現在兇案現場的嫌疑人。Will與Alicia之間的曖昧沒有因Peter回來而減少,相反還增加了許多。Peter不斷想營造家的感覺,並把Zack的發現告訴Alicia。Alicia發現一對子女很依賴父親,她心中的矛盾不斷加劇。
第16集
由於Stern帶走了公司三分之一的業務,Diane和Will只好請來專業人員幫助律所削減開支,渡過難關。Will打電話找Alicia,結果卻是Peter接的電話,兩個男人之間的尷尬終於擺到了檯面上。Alicia和Cary來到Dorfman的律所,跟他談合並政府案子的事情。誰知警察突然闖進來,以一級謀殺罪名逮捕了Dorfman。Alicia和Cary也就莫名其妙成為了他的律師。原來Dorfman是芝加哥著名的毒販LeMond Bishop的代表律師,警察懷疑Dorfman把原告的證人名字告訴了毒販,導致這名證人被殺身亡。Alicia等人不僅要幫Dorfman無罪釋放,而且還需要接管所有他被關押期間的案子,其中也包括大毒販Bishop的案子,這讓Will和Diane很糾結,因為這很有可能給律所惹上更多麻煩。
第17集
當事人是一對急需給孩子做心臟手術的父母,他們要求安生保險公司盡快付保費,但是安生保險卻用各種方法拖延時間,這對於一個即將去世的人是一件最可怕的事情。律所的宿敵之一Patti再度登場,讓這個本來需要緊急宣判的案子難度越來越大。Will希望把與Alicia之間的曖昧情愫說清楚,但是Alicia有太多的包袱,她既不願意背叛她的婚姻,但又擔心如果拒絕了Will會影響她的工作。
第18集
Will不希望逼Alicia做決定,他給了她一周的時間考慮。Alicia回家以後看到Peter時,不知是突然做出了選擇有了興致,徑直走進了Peter的房間。本集當事人是一個年輕女性Bianca Price,她因被控謀殺她的閨蜜而上了法庭。Will仍是堅持不懈地追求Alicia,但是她卻始終不肯鬆口,並在電話中表示兩個人之所以至今仍對對方有感情,正是因為沒有在一起過。
第19集
本集當事人是一家報社,其執行總編在在上班時被一顆扔進編輯部的自製炸彈當場炸死,死者的妻兒要求報社賠償經濟精神損失。當雙方基本同意賠償35萬美元時,死者妻子突然間改變主意,並聘請了Stern作為自己的新律師,決定向報社索取更高的賠償金。Stern此次來,不僅是要在這個案子上擊垮Will和Diane的律所,而且還要來把好的律師全部挖角。Peter跟Alicia仍然存在許多沒有解決的問題,Alicia覺得Peter仍是在不擇手段往上爬,Peter則開始懷疑Alicia與Will的關系,兩人不歡而散。Alicia堅持要外出跟朋友見面,Peter決定冒著被抓回監獄的危險走出家門的警戒線。
第20集
Alicia決定與Will約會,誰知Peter突然沖了下來,警報立刻響了起來。為了救父親,Zack決定砸壞警報器,將一切責任攬到自己身上。當警察趕來時,Peter的律師Elsbeth Tascioni也到場了,並用她看似天馬行空實際卻句句中的的方式幫Peter解了圍,Alicia對這個女律師頓時刮目相看。Alicia本想下樓跟在Peter警報器響起這件事上幫助了他們的房東的兒子Amal道謝,卻發現Amal正在被警察問話。原來Amal被警方懷疑是盜竊組織成員,Alicia決定幫助Amal擺脫嫌疑。
第21集
律所開始緊鑼密鼓的進行縮減開支的行動,並已經進展到每個律師的去留問題。David掌管著現在律所唯一賺錢的家庭法部門,他也借機向WIll、Diane獅子大開口。為了留住David,Will和Diane只能下定決心開始裁員。Eli來到律所,希望和Alicia達成共識,一起幫助Peter競選州檢察官。本集的當事人Caroline是著名歌手Max Wilder的妻子,因為他們婚前約定沒有做好,所以Caroline可能分不到Max的唱片稅收,因此她來到律所找David和Alicia。
第22集
Alicia靠著Peter的關系,為律所爭取到了一個新客戶,最終獲得了Will和Diane的肯定,得到了繼續留在律所的資格,但這就表示Cary必須離開。Alicia心情十分復雜,Kalinda帶她到酒吧里散心,兩個人的友誼進一步升溫。Will的脫罪之旅還未真正看到曙光,一段檢舉Will涉嫌內部交易的證人視頻足以讓他之前所有努力前功盡棄。當Alicia正在盡情狂歡的時候,Will打來電話,一個律所的客戶出事了,但他現在無法走開,而這個客戶又恰巧是Alicia最討厭的Colin Sweeney。原本Alicia是打算前往Sweeney住處與他重新簽訂一些合約,但卻看到一具女屍躺在他的書房裡。
第23集
Jack是庫克郡聯合特偵組成員,他在其他成員逼迫下參與了一些非法行動。他決定站出來指證這些違法的公職人員,但需要獲得FBI的證人保護才願意。Peter與家人一同到餐廳吃飯,為他們服務的女服務生給Peter留了電話,但他很乾脆地決定拒絕她,因為他知道現在的這一切實在來之不易。Jack仍然是被他的同事們設計幹掉了,Alicia等人決定幫他的妻子討回應得的賠償。

Ⅶ 傲骨賢妻第一季第一集 疑問

哈哈,我看到第五季啦!1、sustain就是反對有效,overruled就是反對無效。2、控方檢查官提出異議,法官說反對有效的話,另一方律師就不能提出此問題,或者要換一種說法來達到自己的目的,當然對另一方律師是不利的,因為另一方律師率先提出的問題都是精心准備或者直指要害的。但是律師辯護往往有備選方案,所以你可以看到,即便法官說反對有效,律師也馬上能提出第二個問題來達到自己的目的。3、不管哪一方提出反對都要遵循一定的規則,所以你可以看到在objection,隨後就會有提出反對方闡明是依據哪一規則提出的。下面是一篇詳細說明cross-examination交叉詢問及其規則的論文,很好,你可以參考。--------------------------交叉詢問規則研究劉立霞【學科分類】訴訟制度【出處】《河北科技大學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摘要】交叉詢問是對抗式庭審的重要特徵,本文著重論述交叉詢問規則的內涵並探求規則背後的理論根源,這些規則包括:交叉詢問的階段、順序規則、相關性規則、合法性規則、禁止誘導性詢問規則、意見證據規則、反對復合式及其他混亂性問題的規則、異議規則等。 【關鍵詞】交叉詢問、主詢問、反詢問、誘導性詢問、證人【寫作年份】2003年【正文】 交叉詢問是指對抗制庭審中由當事人主導的從相對立場對證人進行的詢問,包括主詢問、反詢問、再主詢問、再反詢問等。證人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法系國家有差異。在英美法系國家,證人包括當事人,鑒定人及知曉案情而向司法機關陳述的第三人,范圍廣泛。在大陸法系國家,證人專指知道案件情況而向司法機關陳述的第三人,不包括當事人和鑒定人等。我國法律對證人范圍的規定與大陸法系國家相同,也不包括當事人和鑒定人等。本文的證人使用的是英美法系國家證人的概念。 交叉詢問藉助兩種有效認識方法去發現事實真相。其一,多角度觀察的方法,即當事人從不同角度去搜集證據,從而搜集的證據最全面,證明的案件事實最接近事實真相;其二,質疑的方法,即當事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從相對的立場尋找對方證據中的毛病。由於當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實真相,所以常常能擊中要害,使對方證據中的虛假之處暴露無疑。因此,交叉詢問被一些英美學者譽為發現真實的最有效的方法。 我國在立法及其解釋中基本確立了交叉詢問制度的總體框架。規定庭審交叉詢問的主體為:原告人、被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訴訟參與人;被詢問的主體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當事人、一般證人、鑒定人等。庭審交叉詢問的規則有:交叉詢問的階段、順序規則、相關性規則、禁止誘導詢問規則、保護證人規則、異議規則等。但以上規則內容簡略,可操作性較差。我國庭審交叉詢問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證人出庭較少,導致庭審中被交叉詢問的對象范圍較窄;在庭審有限的交叉詢問中,還缺少對抗性。我國庭審制度向對抗制轉化,已成大勢所趨和立法的依然選擇。建立以詢問證人為中心和主線的庭審調查方式,物證、書證等在詢問證人中附帶提出,是對抗制庭審模式的特徵之一。目前,加強和完善交叉詢問規則,已成為進一步推進我國對抗制庭審改革的當務之急。本文以公正和效率的理念為指導,吸收英美法系交叉詢問規則的合理因素,結合我國的庭審實踐,著重論述交叉詢問規則的內涵並探求規則背後的理論根源,希望能起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交叉詢問的階段、順序規則 1、交叉詢問的第一階段,即主詢問 主詢問(examination–in–chief)亦稱直接詢問(direct examination),即申請傳喚方對其證人進行的詢問。其目的為:清楚無誤地引導證人向法庭作出,對申請傳喚方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有利的陳述。一般是利用問答的方式進行詢問,有時為了節省時間,在證人認可的情況下,也可以用庭前詢問的書面證言來代替口頭詢問,該書面證言在證據展示中已交換給對方,其內容已為對方所了解。 2、交叉詢問的第二階段,即反詢問 反詢問(cross - examination)亦稱質詢,是在主詢問結束後,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對該證人進行的詢問。例如,在刑事訴訟中,在控方的主詢問結束後,辯方對控方證人的詢問稱為反詢問。為了提高庭審的效率,反詢問的范圍應限於與主詢問的內容有關的問題以及和證人誠信有關的問題。若反詢問超出以上范圍,必須徵得法庭的允許。 反詢問的目的有兩個:第一,得到對反詢問方有利的陳述。即通過誘導性詢問,使對方的證人同意有利於反詢問方的某些事實或推論。美國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起訴方指控被告人咬斷了被害人的耳朵,當時唯一的目擊證人是控方所不知道的一名正直而頑固的老人。在辯方對證人進行主詢問時,證人堅持認為,他只看到被告人與被害人打架,而沒有看到被告人咬斷被害人的耳朵。證人看起來很誠實,不象在作偽證,因而被告人是否咬斷被害人耳朵一時難以認定。然而當檢察官在反詢問時問:「你說你沒看到被告咬斷被害人耳朵,那麼,你看到的究竟是什麼?」證人說:「讓我想一想,我從馬路那一邊過來的時候,對了,我看到被告口中吐出一個耳朵。」本例中控方通過反詢問得到了有利於己方的證言。 第二,破壞主詢問中證人陳述的可靠性。即通過提出證人的不良品格、過去的犯罪記錄、對一方當事人有偏見、感知能力或表述能力的缺陷、先前不一致的陳述等,質疑證人的可靠性,揭示證人陳述中的不實之處,從而達到降低主詢問中證人陳述的可信度的目的。日本曾有這樣一起案例,在一起暴動案件的審判中,證人在主詢問時自稱其親眼看到被告放火燒警察局後,將瀝青投進火中。辯方進行了如下的反詢問: 辯護人問(以下簡稱問):「你說,你能聞出瀝青的味道,是嗎?」 證人答(以下簡稱答):「是的。」 問:「不管在什麼地方,你都能聞出瀝青的味道嗎?」 答:「是的。」 問:「那麼,假定在這法庭上有瀝青,你也能聞出來嗎?」 答:「當然。」 問:「現在,由於法庭上沒有瀝青,所以你不能聞出它的味道,對不對?」 答:「對,如果有瀝青,不管放在什麼地方,我都能聞出來。」 辯護人隨即從口袋中取出一塊瀝青放在桌上,被告因此而被判無罪。這就是一個質疑對方證言可靠性的典型案例。 另外,在達到第一個目的後,也可能不再質疑證人陳述的可靠性。因為反方證人承認的對己方有利的事實的可信度,往往比用己方證人證實的同一事實的可信度更高。若攻擊反方證人的可靠性,同時也破壞了已得到的對己方有利的事實的基礎。當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時,只能選擇其一。 3、交叉詢問的第三階段,即再主詢問 再主詢問亦稱再詢問(re–examination),或稱再直接詢問(redirect examination),即反詢問結束後,舉證方對本方證人再次進行的詢問。因為反詢問多是誘導性詢問,證人、鑒定人等只需回答「是」或「不是」,對反詢問中提到的事項,沒有機會進行補充或解釋。而再主詢問就是給他們進行補充或解釋的機會。為了保障交叉詢問的效率,再主詢問的內容限於反詢問中出現的事項,未經審判人員允許,不得引進新的事項。所以再主詢問有與反詢問相對立的兩個目的:其一,對己方證人同意的有利於反詢問方的某些事實或推論進行補充或解釋,使以上陳述向有利於己方轉化。例如,在對一起強奸案的被害人的反詢問中,辯護人通過誘導性詢問,使被害人承認,她在被強奸2個小時以後才向派出所報案的事實,以此證明被害人陳述的被強奸的事實不可信。控方利用再主詢問讓被害人對此進行了解釋。 公訴人問:「你為什麼在2個小時內沒給派出所打電話?」 被害人答:「我當時考慮到自己的名聲,心裡很煩,且害怕那個男人還在我家中。」 其二,恢復被反詢問破壞的證人的可靠性。例如, 在一個涉及汽車超速的訴訟中,被告的大律師反詢問目睹汽車超速的證人,其對答如下: 問:李先生,你看見我客戶的汽車從彎路以高速沖出來? 答:是。 問:我相信你對汽車的速度估計是每小時60里。 答:差不多。 問:你能准確判斷速度? 答:還可以。 問:你自己是否駕駛汽車或摩托車? 答:不。 至此,反詢問在這一方面不再繼續下去。但精明的舉證方大律師了解對方會把最後一句話留待結案陳詞。對方會說:證人自己不懂駕駛汽車,怎能准確判斷汽車的速度呢?所以,證人的大律師欲作出補救,在知悉事實/答案的情況下,「再詢問」時問證人:「你過去與現在的工作是什麼?」證人回答:「我幹了12年的火車司機,最近才退休。」這一來,就成功地補救了,因為證人顯示出的工作經驗告訴法官或仲裁員,他具有足夠的能力去判斷車速。 4、交叉詢問的第四階段,即再反詢問 再反詢問(recross - examination)亦稱再質詢,是在再主詢問結束後,對方當事人對該證人進行的再次詢問。再反詢問的目的與反詢問的目的基本上是一樣的,即第一,得到新的對反詢問方有利的陳述。第二,破壞再主詢問中證人陳述的可靠性。但不應重復反詢問中的問題。 以上是交叉詢問依次進行的四個基本階段。但交叉詢問並非只有這四個階段,如果當事人各方還有需要詢問的事項,可以不斷重復再主詢問、再反詢問(每一方詢問完以後,都給對方一次詢問的機會。),直到當事人各方都沒有要問的為止。至於由哪方最後結束詢問並不重要。如果當事人為了由自己一方最後結束詢問,不斷地問一些重復的或無關緊要的問題,這時,審判人員有權制止該詢問。 並非所有的交叉詢問都要經過以上四個階段。交叉詢問的第一階段,即主詢問是交叉詢問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但若證人無足輕重,對方當事人也可能不進行反詢問。當然,也就不會出現再主詢問、再反詢問等階段。因為質詢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他可以行使,當然也可以放棄。 二、禁止誘導性詢問規則 誘導性詢問(leading question)是指詢問者在問題中含有其想要的答案,並暗示被詢問者按其想要的答案回答的一種詢問方式。例如,主詢問方問:「那個人年紀大約40歲,對嗎?」,此詢問即為誘導性詢問。非誘導性詢問應為「那個人大約有多大年紀?」。禁止誘導性詢問的規則為:在主詢問中時,除非是為展開證人陳述所必需,否則不應使用誘導性提問。在反詢問中,一般應允許誘導性提問。 禁止誘導性詢問規則的理由是:誘導性詢問一般在問題中含有答案,被詢問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因為提出誘導性問題的詢問者已經把答案放在證人的嘴邊,如果證人有支持詢問者的傾向,這時審判人員很難判斷證人是憑記憶獨立作出的真實的陳述,還是隨聲附合隨意作出的虛假的回答 。但在主詢問中,為了探求事實真相或提高詢問的效率,也存在禁止誘導性詢問規則的例外。在下列情況中,審判人員允許的條件下,可以進行誘導性詢問: (1)、在涉及與爭議問題沒有直接關系的入門性、預備性、過渡性事實時,可以進行誘導性詢問。例如,問:「你在大華公司工作 ,是嗎?」。(2)、對敵意證人可以提誘導性問題。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審理中, 控方詢問被告的朋友有關被告酒後駕駛的問題。問:「中午你和被告一起喝了一斤白酒,對嗎?」。(3)、對理解或表述能力有限的證人,如智力低下者、兒童等,可以進行誘導性詢問。(4)、對鑒定人一般常允許提誘導性問題。(5)、對於那些其記憶已經竭盡但顯然還掌握有額外的相關信息的證人可以提出誘導性問題,以喚醒其記憶。例如 : 問:「你能記起出席你剛才提到的那個會議的其他人的名字嗎? 」 答: 「不,我記不起來了。我肯定還有其他人在場,但我現在就是想不起他們的名字了。 」 問:「你已經把你記得的那些在場者都說完了嗎? 」 答: 「對,我恐怕是這樣的。我就是有點臨時的記憶障礙。」 問:「法官閣下,我現在可以向這位證人提一個有關其他人的名字的誘導性問題嗎? 」 法官答:「可以。 」 問:「如果我猜測說莫頓·P·利什尼斯先生可能也出席了那個會議,對你能有幫助嗎 」 答:「你說對啦!我現在想起來了,利什尼斯也在場。 」 三、相關性規則 相關性證據是指傾向於證明對訴訟裁判有影響的事實的更為可能存在或更不可能存在的證據。相關性規則是指證人陳述應與案件事實具有相關性(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不具有相關性的證人陳述應予排除。 雖然證人陳述具有相關性,但是若其證明價值實質上被下列因素超過,即導致不公平偏見、混淆爭議或誤導審判人員的危險、或者考慮到不適當的拖延、浪費時間或不必要的出示重復證據,則仍然可以排除該證據。 四、合法性規則 合法性規則是指證人的主體資格,證人陳述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等必須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的證人陳述必須排除,但證人陳述只是輕微違法並能補救的除外。例如,在一起強奸案件的庭審中,被害婦女的丈夫出庭作證,證明被告人李某強奸了其妻子。被告人李某的辯護律師反詢問該證人: 問:「你妻子被強奸時你不在現場,對嗎?」 答:「對,那時我不在家。」 問:「關於你妻子被強奸的事實,你是聽你妻子說的,是嗎?」 答:「是。」 問:「經鑒定證明你妻子為精神病患者,你認為屬實嗎?」 答:「屬實。」 問:「自結婚起你妻子一直患有精神病,對嗎?」 答:「對。」 問:「你妻子被強奸時也處於精神病狀態,對嗎?」 答:「對。」 辯護律師:「審判長,我方認為該證人關於其妻子被強奸的證言應予以排除。」 審判長:「支持辯方觀點。因為控辯雙方對被害婦女為精神病患者的的事實沒有異議,所以被害婦女沒有作證資格。該證人只是轉述其妻子的話,其證言當然也應予以排除。」 五、意見證據規則 意見證據是指一般證人就他所經歷的事實進行推測的事項提供的陳述。意見證據規則是指除了鑒定人,應排除一般證人的意見陳述,但對於基於經驗事實的某些常識性的意見除外。例如,在一起被告被指控溺死自己兒子梁某的殺人案件的交叉詢問中,控方證人作證說:「我當時離被告太遠,無法確定被告當時抓著的那個孩子就是梁某。然而,那孩子看著好像是梁某。」 辯方律師:「反對!意見證據。」審判人員:「反對有效。」 意見證言排除規則的例外是指,如果證人不屬於專家,則他以意見或推理形式做出的證言屬以下情況可以採納:(a)合理建立在證人的感覺之上;和(b)對清楚理解該證人的證詞或確定爭議中的事實有益。 而且若不以意見證言的形式作證,則對所證明的事實很難表達清楚。例如: (1)嘗和聞的問題—「聞起來像火葯」。(2)另一個人的感情—「他看上去非常神經質」。(3)車輛的速度—「他開得非常、非常快」。(4)聲音的認定—「我熟悉他的聲音已經15年了,在任何地方我都能分辨出他的聲音,電話里是他的聲音」。(5)酒類飲料—「那個人喝了酒」。(6)另一個人筆跡的真實性—「那是我丈夫的簽名」等。對以上的意見證言,一般不會遭到反對。 六、反對復合式及其他混亂性問題的規則 所謂復合式問題是指一句問話中包含著兩個以上的問題。例如: 問:「告訴法官當時你在何處以及你是否正和一名先生交談,他的名字叫什麼?而且,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談話的內容是什麼?」 答:「好的。他說他的名字叫王建華。請再重復一下你的問題好嗎?」 因為證人難以記住太多的問題,所以這種問題幾乎總會導致意思不完整的回答。因此,在交叉詢問中最好還是一次只問一個問題。 所謂混亂性問題是指因問話中用語不當,會導致含義不清的回答的問題,或者違反邏輯要求的問題以及假定未經證明之事實進行詢問的問題。例如:問:「被害人,你什麼時候不再吸毒?」 而事實上並未證明被害人曾吸過毒。該種問題有強迫和誘導回答的因素,所以應予禁止。另外,詢問問題時應用簡單的、明確的語言,盡量避免用生僻的專業術語。 七、異議規則 異議規則是指若一方當事人的詢問違反了交叉詢問的規則,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反對,並由審判人員裁定該反對是否有效,若裁定該反對有效,提問或回答則予以排除;若裁定該反對無效,則證人的陳述作為證據予以採納。若對方對法官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復議的請求,但復議的請求不影響庭審的繼續進行。若經過復議認為法官的裁定屬重大違法,嚴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重新進行審判。提出異議的時間應當在發問之後,證人回答之前。如果證人回答過快,以至於在證人回答之前來不及提出,則最遲應在證人退庭之前提出。為保證庭審的效率,法庭對證人退庭之後提出的異議不予支持。例如: 控方問:「被告人,你在15歲時曾偷拿商店的商品,對嗎?」 辯方律師:「反對,審判長,不相關。」 審判長:「反對有效。他在十幾歲時乾的事情不能證明現在對他的指控,那已是12年以前的事了。」 總之,交叉詢問制度的有效實施還要依靠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法官在庭審中的輔助詢問制度是對交叉詢問制度的必要補充。法官輔助詢問制度即在以當事人雙方交叉詢問為主的前提下,對一些未澄清的關鍵問題,法官可以繼續詢問證人。這種庭審詢問模式既調動了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又發揮了法官的控制和主導作用,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真相。這種模式也是我國庭審詢問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如律師代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以及庭審中以證人調查為中心和主線展開證據調查制度等也是交叉詢問制度有效實施的必要保障。總之,完善的交叉詢問制度、完備的保障制度再加上高素質的實施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是交叉詢問制度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1.Stryker : The Art of Advocacy . 1923 , p 98 . 2.[日 參見楊良宜、楊大明著:《國際商務游戲規則:英美證據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07頁。 3.戒能著:《法庭技術》,1992年版,第443頁。 4.參見(美)喬恩 ·R·華爾茲著 何家弘等譯《刑事證據大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5.參見卞建林譯《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頁。 6.參見(美)喬恩•R•.華爾茲著 何家弘等譯《刑事證據大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頁。 轉載請註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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