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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比特幣交易的金融規範文件

發布時間: 2021-10-07 11:48:32

『壹』 比特幣交易管理辦法是假的

今天(8月26日)坊間流傳一份《比特幣交易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辦法」),該文件比特幣平台應當在央行備案,同時需要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服務。央行相關人士今天對記者表示,上述報道並不屬實,央行並沒有發布這份文件


早在2013年,央行等部委已經發布通知,明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截止今日12點15分左右,比特幣價格在29000左右徘徊。

假消息就不要相信了。

『貳』 比特幣有沒有相關的國際標准和規范



比特幣的結構設計不可能做到完全開放,因為完全開放的分布式驗證體系,將無法避免惡意參與者。後者可以設立大量垃圾節點,來操控比特幣的驗證。為避免垃圾節點,比特幣要求參與者必須提供「辛勤付出的證據(proof-of-work)」。同時,辛勤建立驗證節點的人,會被獎勵一筆比特幣或交易費用──這個過程就是大家通俗說的「挖礦」。

這還只是走向封閉的第一步。真正讓體系變得封閉的原因是:比特幣發行速度必須保持穩定,因此,「辛勤付出」只能被設定為相對的。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參與挖礦的人多,發行的比特幣就會越來越多。相反,挖礦的人越多,成立新節點的計算能力就會需要越多。

『叄』 傳央行禁止金融機構為比特幣交易提供服務,要求牛幣網終止與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賬戶交易是真的嗎

這些央行都在管的,很多都是在禁止的,比特幣是央行不承認的貨幣

『肆』 中國政府是否承認比特幣

中國央行於2013年12月5日下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央行在這一通知中稱比特幣不是貨幣,只是一種虛擬商品,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通知一出,比特幣在中國的交易平台上旋即暴跌,三周時間已跌去60%。這才是比特幣被中國央行限制的開始。2014年,中國央行於3月中旬向又央行各分支機構下發了一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比特幣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該文件要求各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4月15日前關閉15家境內比特幣平台的交易賬戶。這表明,在中國金融機構為比特幣網站平台的交易賬戶開戶不合法,除非現金交易,比特幣的投資者無法在中國境內為交易進行銀行轉帳、第三方支付。

『伍』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5)針對比特幣交易的金融規範文件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陸』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內容解釋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
針對比特幣交易市場的現狀,五部委在《通知》中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投機風險、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按照《通知》要求,比特幣服務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比特幣或迎來「實名制」時代。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

『柒』 金融委: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是給比特幣定性了嗎

金融委要求加強對比特幣挖礦以及比特幣炒作的打擊力度,這個也不算是定性吧,就是針對這些虛擬貨幣要降低它的市場熱度,並且把它定義到一個不是正常的投資的程度上,自己覺得這是有必要的,因為虛擬貨幣現在熱度太高了,高到那種不應該是現在這么高的程度上,它已經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正常投資。

因為投資虛擬貨幣它會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把越來越多的活躍的錢轉移到虛擬貨幣上面,它對於實體產業的發展是沒有任何幫助的,金融行業的發展它一定是依賴於實體產業的,沒有實體產業的支持,那金融行業的發展,它只是空中樓閣,就是泡沫終究有一天這個泡沫會破裂,至於說會炸碎多少人的美夢,那就不一定了,尤其是現在的虛擬貨幣泡沫很嚴重,現在的比特幣已經跌到34,000美元左右了。

『捌』 國務院金融委嚴厲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比特幣在中國是不是要涼

我們國家能夠有越來越強烈的意識,而且我們國家也能夠出台更多的政策打擊虛擬貨幣在我們國家的運行,而且我們國家也能夠抵制虛擬貨幣,能夠對更多挖礦行為予以懲處。

我們國家的相關機關能夠履行相應的職責,而且也能夠對更多的虛擬貨幣予以更加嚴厲的譴責。國務院金融委嚴厲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比特幣在中國是不是要涼?我認為比特幣在我們國家的確要涼,之所以這么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比特幣在我們國家將會毫無市場。

我認為比特幣的確會涼涼,因為我們國家能夠有更加嚴厲的監管行為,而且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比特幣一定會在我們國家消失。比特幣最終會變得毫無市場。如果我們仍然想要投資比特幣的話,我們應該讓自己也更加清醒地認識,比特幣一定會更加涼涼,不會受到我們國家的重視。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大家有什麼想法嗎?

『玖』 國務院金融委出手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比特幣挖礦都有哪些內幕

國家金融委出手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的相關行為,就是要讓這個東西真正熱度降下來。比特幣挖礦消耗了大量能源,消耗了大量的資源,然後交易的過程中它也誘發了整個市場的不穩定性,增加了市場上的投機風險,所以也要對這個東西有所控制。

還有就是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這個怎麼說呢?簡單理解就是原來市場上買股票買基金它固然有一定的風險,但是都是可控的,那不會出現一夜暴富的情況,但比特幣不一樣,這些虛擬貨幣不一樣,你今天要花1萬塊錢買的,一個月之後看有沒有可能漲到2萬塊錢完全有可能,但他也可能就虧的只剩下三四千塊錢,這個風險太高了,而且很多人看到這東西賺錢了,就把資金都轉移向這些方面,就影響了金融市場穩定性了。

『拾』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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