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詐騙罪的判多少年
① 網路詐騙比特幣65萬,會判刑多少年,如果賠償得到諒解,會是什麼結果
因為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央行把其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央行行長周小川認為比特幣就像郵票一樣,是一種可交易的資產。比特幣之家網有全文的解讀。如果因為關站產生的糾紛,不涉及欺詐,或無法證實是欺詐,可通過協商進行解決,返還受害者資金並進行相應賠償即可。如果有證據表明這確實是欺詐,那後果就嚴重了,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50萬以上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② 小屁孩問我受賄100000比特幣會判幾年,怎麼回答比較妥當
這個事不會判刑的,因為我是不會受賄那麼多比特幣的,如果會的話,我也會把它藏得嚴嚴實實的,我辦事,你放心,安全事時時放心中。比特幣時代,從阿瓦隆開始!
③ 馬鞍山比特幣一案怎麼判決的
近日,馬鞍山供電公司首次查獲「比特幣挖礦機」竊電案件。
3月9日,該公司接市民舉報,三台西院6棟可能存在竊電行為,造成周邊居民用電電壓偏低。反竊電人員到達現場後發現被舉報地屬於老舊小區,部分用戶已拆遷;被舉報戶建有圍牆,門窗緊閉。 3月10日,反竊電人員與警方再次來到現場,將該戶房門打開,發現裡面擺滿近200台設備,用鼓風機散熱。經確定,屋內設備為「比特幣挖礦機」,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電腦,工作時耗電量較大。經現場檢查,該戶私接380伏三相四線電源,現場實測電流達200安培,屬嚴重竊電行為。目前,該案正在後續處理中。
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等數字加密貨幣丟可能會被傳銷利用的。
④ 詐騙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嗎如比特幣之類的
1、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⑤ 我一個朋友在買比特幣的地方上班沒多久被抓了大概會判多久
這種情況看辦案機關是怎麼定性的,是按照幫信立案還是涉嫌詐騙或者是其他罪名。一個人具體刑期取決於很多因素,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前科,是否有自首立功行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參與程度如何等等都影響量刑。【摘要】
我一個朋友在買比特幣的地方上班沒多久被抓了大概會判多久
【提問】
這種情況看辦案機關是怎麼定性的,是按照幫信立案還是涉嫌詐騙或者是其他罪名。一個人具體刑期取決於很多因素,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前科,是否有自首立功行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參與程度如何等等都影響量刑。【回答】
我也聯系不上【提問】
不了解具體情況不好分析。需要他的家人委託律師會見了解情況【回答】
他自己能聯系家屬嗎【提問】
已經進去快半年了【提問】
自己肯定不能聯系啊,關進去只能通過律師溝通。這么久應該是早就通知家屬了【回答】
⑥ 女子將涉案款換成比特幣給外逃前夫花,被判刑兩年,她涉嫌哪些罪名
女子將涉案款換成比特幣給外逃前夫花,被判刑兩年,她涉嫌哪些罪名?
一、女子是怎麼做的?現在很多的犯罪分子,他們的作案手段非常的高超,沒有一定的專業能力,根本就沒有辦法去識破他們的作案手段,好在現在警方的破案手段也是非常的高科技,足以應對這些犯罪分子們的劑量。有一名男子涉嫌集資詐騙被警方立案調查,在調查的過程當中,這名男子逃到了國外,他的妻子在明知道自己的丈夫犯罪並潛逃之後,還把詐騙所得的300萬元轉到了這名男子的個人賬戶當中,以確保這名男子在境外的花銷,而這名女子,她把涉案的金錢換成了比特幣,轉給了自己的丈夫,這種做法也已經是涉嫌違法了。
⑦ 比特幣交易平台跑路量刑
以詐騙罪定罪量刑,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這里明確了量刑標准。
⑧ 如果比特幣病毒製造者被抓了,那他或者他們得坐多少年的牢啊
一般不會坐牢,這是人才,國家會重用
⑨ 比特幣詐騙 破案後 能拿回錢嗎
這個不好說,一般情況下是拿不回來的,因為錢已經被他們雜沓完了或者私藏起來了。想找回很難,但也有可能能找回很小的一部分。
建議以後大家提高警惕,以防再次上當受騙。
⑩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