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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無法使用了嗎

發布時間: 2022-01-05 13:55:48

A. 為啥比特幣不能成貨幣

比特幣數目太小,沒有辦法在社會大規模流通。而且它的存在並不是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而是以比特幣玩家之間的信任為基礎,那麼這種「貨幣」的信用度相對來講就非常低了。

再者,比特幣數目小,而且過於集中在幾個大玩家手裡,導致它的價格十分不穩定。這就基本上不能稱之為貨幣。因為作為通用貨幣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價格穩定,否則經濟秩序就會崩潰。

比特幣不具有價值基礎;價格劇烈波動;缺少各國貨幣當局的支持,這是比特幣成不了世界貨幣的三個基本原因。

比特幣能否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yw/pl/201401/t20140107_47595.html

從7年前第一枚比特幣誕生至今,比特幣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不少爭議。各方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中於比特幣該如何定性,它能不能成為貨幣乃至未來成為國際貨幣。

2013年,比特幣在我國備受熱捧,不僅價格飆漲,更被有些分析評價為是「對現行貨幣體系的不小的挑戰」。2013年12月初,人民銀行聯合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隨後,比特幣價格應聲下跌。

新年伊始,1月4日,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在其網站上宣布不承認比特幣為合法貨幣,還促請民眾對其存有的風險保持警惕。事實上,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韓國、泰國、印尼和挪威等國家也陸續針對比特幣交易活動表明立場,皆不承認比特幣成為市場流通的貨幣。

與此同時,有消息稱,今年1月,全球首款比特幣ATMRobocoin進入香港和台灣市場。相關公司還計劃在歐洲、加拿大和美國的更多地區推出比特幣ATM。

一方面是相關監管當局的「表明立場」,另一方面是比特幣全球布局的高歌猛進,比特幣到底該如何定性,其未來發展勢頭如何,再次引來各方關注。

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盛松成以個人名義發表署名為《虛擬貨幣本質上不是貨幣——以比特幣為例》的文章,強調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本質上不是貨幣,也難以成為貨幣。

他認為,比特幣缺乏國家信用支撐,難以作為本位幣履行商品交換媒介職能。現代信用貨幣(紙幣)代表的是國家信用,實際上代表全社會商品生產和交易。只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國家法律的強制力就能賦予公眾對本位貨幣的信任。而比特幣不僅自身沒有價值,也沒有國家信用支撐,沒有全社會商品生產和交易作為保證,因而不具有貨幣的價值基礎。此外,比特幣沒有法償性和強制性,流通范圍有限且不穩定。比特幣具有很強的可替代性,很難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

其次,比特幣數量規模設定了上限,難以適應現代經濟發展需要。他認為,比特幣有限的數量與不斷擴大的社會生產和商品流通之間存在矛盾,若成為本位幣,必然導致通貨緊縮,抑制經濟發展。數量的有限性也使得比特幣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功能大打折扣,更容易成為投機對象而不是交換媒介。

第三,比特幣缺少中央調節機制,與現代信用貨幣體系不相適應。盛松成認為,比特幣沒有集中發行方,容易被過度炒作,導致價格波動過大,無法成為計價貨幣和流通手段,需要換算成本位幣才能支付;比特幣也不受貨幣當局控制,難以發揮經濟調節手段的作用。

在文章結尾部分,盛松成還明確表示,貨幣與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密不可分,不是純粹的技術產物。只要現代經濟社會組織形態不發生根本性變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貨幣體系就將存在,比特幣以及其他虛擬貨幣就成不了一國的本位幣,從而也成不了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過是技術至上主義和絕對自由主義者的烏托邦而已」。

而對於比特幣的興盛及其意義,盛松成解釋為,「比特幣的出現某種意義上反映了人們對信用貨幣條件下通貨膨脹的憂慮。各國央行應該加強流動性管理,合理調控貨幣供應,保持物價基本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平穩發展。」

撰稿期間,本報記者就比特幣相關問題再次連線盛松成。他在采訪中再次強調:「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只能是本位幣。」

盛松成表示,「從貨幣學說史來看,比特幣並不是新鮮事兒,它的本質是貨幣發行的私有化或貨幣的非國家化,奧地利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哈耶克很多年前就提出過,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費里德曼也有過類似的建議。但他們的意見只是一種理論分析工具,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很難操作,而且現代經濟越來越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控,這次金融危機及其應對就是很好的證明。貨幣是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現代國家和政府賴以存在的基礎,又怎能私有化?所以我使用了『烏托邦』這樣的詞彙。」 「在我看來,技術取代不了國家屬性。任何數字貨幣只能是本位幣的實現形式。所以,電子貨幣會發展,虛擬貨幣是烏托邦。」盛松成表示,「只要現代國家存在,虛擬貨幣就成不了貨幣。很多人忽略了貨幣背後的國家屬性和社會屬性,還以為貨幣只是個自然體。」

對於比特幣未來的發展前景,一位接受采訪的商業銀行分析人士表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這方面還是存在很大發展空間的。目前鑒於比特幣對各國央行貨幣政策尚未產生什麼影響,而且從發行技術上看,它似乎還具啟示意義,所以不少央行對此持觀望態度。」

但至於比特幣未來能否擔綱貨幣重任、甚至國際貨幣,該分析人士表示「並不看好」。他表示,「即使有國家想把比特幣作為世界結算貨幣,但它是在私人手裡,價格又劇烈波動,成得了國際貨幣嗎?而且其成為國際貨幣的重要前提是,各國當局皆承認它的貨幣屬性,這本身就是一個難題。」

盛松成也表示,「比特幣不具有價值基礎;價格劇烈波動;缺少各國貨幣當局的支持,這是比特幣成不了世界貨幣的三個基本原因。」

B. 請問中國允許使用比特幣嗎

中國不承認比特幣的價值更不允許其流通。也就是說,一切有關比特幣的任何糾紛、維權都不會受到保護的。

C. 比特幣到底是怎麼回事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D. 為什麼說比特幣是不能破解的,用量子計算機也不行

因為加密遠比解密代價小
假設以數字+大小寫字母(共62種字元)設置密碼,某超級計算機1秒能暴力嘗試10億個密碼,那麼:
破解5位密碼需要1秒(62^5=9.2億),
破解6位密碼需要62秒,
破解7位需要1小時,
破解8位需要2.5天,
破解9位需要半年,
破解12位需要10萬年(超過人類文明史),
破解15位需要243億年(超過宇宙年齡)。
15位密碼不過比5位密碼多輸入幾位,耗時幾秒,卻導致解密代價高到了幾乎不可能的程度。
量子計算機即使帶來一億倍的破解速度提升,那也不過是抵消了比特幣256位私鑰長度中的27位而已(2^27=1.3億)。就算外星人出現,連續發生了數次一億倍破解速度提升(每次抵消27位私鑰長度),比特幣也只要簡單地把私鑰長度升級到512位即可。

E. 比特幣有什麼用

「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這是馬克思針對貨幣說過的一句話。

怎麼理解呢?其實很簡單,貨幣是人類生活發展的必然產物,在最早階段,金銀只是作為一種金屬或是一種普通商品,以物換物。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發現金銀的易分割、易保存、便於攜帶等優點,於是金銀作為貨幣的適宜性就體現了出來,自然而然的演變成為貨幣。

那麼比特幣呢?

F. 比特幣為什麼不能造假

  • 比特幣是虛擬幣,沒有發行機構。

  •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 比特幣可以用來兌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G.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7)比特幣無法使用了嗎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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