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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比特幣最新處理結果

發布時間: 2022-01-12 02:26:32

比特幣 被盜 怎麼辦

這是個虛擬的貨幣,如果被盜了感覺沒有好的辦法。如果價格高可以報警,朋友應該安裝360殺毒+360安全衛士來保護你電腦的安全。

⑵ 比特幣被盜能否立案

你好,比特幣被盜自然可以立案。若是用戶發現自己數字貨幣錢包里的比特幣被盜了,立刻停止使用被盜的錢包地址,然後將剩下的比特幣轉移到新地址,接著再報警。報警之後用戶只需配合警察調查就行。不過比特幣被盜的方式繁多,有的情況能將比特幣找回,有時候卻找不回來【摘要】
比特幣被盜能否立案【提問】
你好,比特幣被盜自然可以立案。若是用戶發現自己數字貨幣錢包里的比特幣被盜了,立刻停止使用被盜的錢包地址,然後將剩下的比特幣轉移到新地址,接著再報警。報警之後用戶只需配合警察調查就行。不過比特幣被盜的方式繁多,有的情況能將比特幣找回,有時候卻找不回來【回答】
我昨天去派出所,派出所說不能立案追查,說是前天剛出的法律,比特幣屬於違法,派出所不給立案偵查【提問】
你好,國家出新規定了只能依照執行。【回答】
錢被盜了,這個應該雜追回,問平台,平台說只能報警通過警察調查,平台只能提供線索,但是現在派出所不給立案,所以我想問問還有別的辦法能追回嗎【提問】
你能幫我追回嗎,我願意拿出百分之20的資金籌謝你【提問】
你好,你自己試著從平台交易查找追回。抱歉不能幫到你。祝你順利!【回答】
我不會追查,我可以把所有資料給你,你能追回的話我可以拿出百分之20,或者30一變答謝【提問】
感覺可以的話可以加微信私聊【提問】
你好,平台不允許。請遵守平台紀律。【回答】

⑶ 盜取比特幣被刑拘 一個比特幣等於多少美元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央行表示禁止中國的銀行和支付系統開展比特幣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表示,比特幣在法律上沒有貨幣的地位,但仍然允許私人交易比特幣,但風險自負。通知規定金融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比特幣業務,但並沒有禁止私人交易比特幣。通知要求對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管理,將比特幣網站備案,並將比特幣服務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
不過按照國際行情來計算,2016年11月9日,1比特幣(BTC)=4774.40人民幣。

⑷ 比特幣被盜如何追回

好像目前無法追回 比特幣本身國家財政部就不建議公共使用,作為民間使用還是可以的 所以目前沒有多大的保障

⑸ 公司管理員盜取100個比特幣被刑拘是真的嗎

近日,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價值數百萬元。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民警介紹,盜取比特幣後,仲某本想轉到國外的網站賣掉,由於不知道哪個網站可以操作,上網搜到一個「比特幣錢包」的應用,把盜取的100個比特幣存進去,聽說還有個「核心錢包」,可以把盜取的軌跡清除掉,又挪掉10個比特幣存入。經民警工作,仲某將剩餘的90個比特幣退回給公司,而存入到「核心錢包」內的10個比特幣已找不回來。

目前,嫌疑人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已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⑹ 盜公司比特幣的員工被抓了嗎

北京市海淀區某互聯網科技公司員工仲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使用管理員許可權插入代碼以修改公司伺服器內應用程序的方式,盜取該公司100個比特幣。3月24日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

檢察官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一個新興互聯網金融概念,受到人們熱炒,央行曾就「虛擬貨幣」發布風險提示強調:我國尚未發行虛擬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公司發行,更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的「虛擬貨幣」均為非法定的虛擬貨幣。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幣被盜案件,雖然難以從法律角度對比特幣價值進行定性,但如果超越許可權,非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造成維修等經濟損失,也同樣會觸犯法律。

⑺ 盜竊比特幣,犯法嗎公安局管不管抓不抓得住。

盜比特幣當然是違法的了,公安局完全可以抓你。利用比特幣進行詐騙的案子被抓的也不少了。在我國央行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否定了其貨幣屬性,但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央行行長周小川則表示,比特幣是一種可交易的資產,就像郵票一樣。現在,你感覺盜取比特幣是不是違法的呢?

⑻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嫌疑人將面臨什麼處罰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時代是一個互聯網時代,同時也是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有非常多的人想著通過不法手段來賺取錢財,其實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們也希望每個人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嫌疑人也將會面臨非常嚴厲的處罰

我們也希望通過這次的教訓能夠給每個人引發一個警醒,如果每個人都像他們這樣的話,那麼一定會面臨牢獄之災的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術再厲害依然還會留下非常多的熱點的,終究是肉體凡胎,離不開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們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好好做人,一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注意到這一點。

⑼ 程序員盜取比特幣被刑拘了嗎

近日,海淀某科技公司程序員仲某因盜取公司比特幣被刑拘。他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價值數百萬元。

比特幣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比特幣可以用來兌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⑽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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