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如何收繳比特幣
A. 國家為何不查處比特幣騙局
主要是政府介入很難抓到罪魁禍首,一些運行團隊的信息都是不公開的,在互聯網上難以查找,大多是國外伺服器,查處難度太大。目前,打著比特幣幌子進行傳銷詐騙的傳銷幣很多,跟比特幣沒我任何關系。國家明確表示比特幣交易是非法的,國內根本不承認這種貨幣,投資者不要上當。
B. 比特幣騙局國家為什麼不制止
比特幣騙局只要不是影響特別惡劣,政府一般都是採取民不告,官不咎,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政府即使進入也很難抓到罪魁禍首,一些運營創世團隊的信息都是不公開的,在互聯網上難以查找,有的還是在國外,破案難度較大,有一些罪魁禍首轉身一變也就成了受害者。還有就是參與比特幣傳銷騙局的,很大一部分受害者也是最大的幫凶。
C. 國家有權利沒收我的比特幣嗎
以下只是理論。
實際上看你的骨頭有多硬了。
比特幣是無處不在同時又是不存在的。
國家如何沒收一個不存在的東西?
你放在國內比特幣交易所裡面的比特幣不算,交易所裡面的比特幣可以被國家沒收。
D.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E. 目前那些國家承認比特幣,那些國家不承認比持幣,那些國家不承認比特幣
德國
2013年6月底德國議會決定持有比特幣一年以上將予以免稅後,比特幣被德國財政部認定為「記賬單位」,這意味著比特幣在德國已被視為合法貨幣,並且可以用來交稅和從事貿易活動。
美國
2013年8月,美國德克薩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馬贊特在一起比特幣虛擬對沖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貨幣,應該將其納入金融法規的監管范圍之內。
合法地位
比特幣目前依然可以認為是合法的,在世界范圍內,比特幣都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比特幣不能被法律正式確認為一種貨幣,那麼可能會給接受它的商家和個人帶來稅收申報上的不便,因為接受比特幣的商家將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這類交易在稅收申報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煩一些。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佔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存儲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通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在歐洲, 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法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取得PSP資格。 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該報告中寫道:「本報告是為討論虛擬貨幣體系提供基礎的第一次嘗試。盡管這些體系可能在金融創新和為消費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它們顯然也會產生風險。」該報告補充道:「由於虛擬貨幣體系的規模小,除了這些體系的用戶,這些風險不會影響到任何人。」該報告回顧了比特幣的歷史,評論了其基本特徵,包括貨幣方面和技術操作方面。
F.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6)國家如何收繳比特幣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G. 國內三大比特幣交易平台開始收取交易服務費,你怎麼看
中國的金融市場,本身來說是一個發展時間不長的金融體系,如果我們國家在整體的發展中,不好好的進行改革和管理,那麼我國的金融市場就會會更加的混亂。中國股票市場、期貨市場現在的情況已經慢慢的好轉,投資的環境有了一些改變,當然作為理財師,我還是建議大家三年左右不要進入股票市場,畢竟未來三年是經濟轉型,風險很大。
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是很正常的金融市場的一部分,但是我很納悶的是現在中國的比特幣竟然也有一個市場,這種比特幣明顯就是騙局,而且坑害的人無數,早就應該進行取締了,但是最近有新聞說比特幣竟然要收所謂的服務費,這點真是叫人不理解,難道國家允許著一定騙局繼續下去嗎?
我們需要指出的一點是中國的比特幣交易起步本身很晚,早就度過比特幣的好時機,現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禁止比特幣市場,而且很多發達國家是有專門的文件的,因為比特幣帶有一定的欺詐性,更多的是通過一種虛擬的東西來吸引大家,很容易造成老百姓的損失,國家早就應該堅決制止了。
國內三大比特幣交易平台,本身就是一種不正規的平台,對於國家來說保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最應該做的事情,現在所謂的比特幣平台要開始收取交易服務費,這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為什麼這樣的不正規的東西,可以在中國招搖過市,說明我們國家的監管力度不夠,需要繼續加強,才可以。
建議國家政府,應該盡快的取締此類非法交易,不要讓老百姓受到誤導,在這些欺騙中遭到損失。比特幣是日本人發明的,但是就連日本似乎都不允許比特幣交易了,所以中國應該迅速做出反應,將這些不正規的市場,直接剔除,為老百姓創造一個和諧的金融投資市場,這才是最要緊的事情。
H. 比特幣是傳銷嗎,現在國家怎麼處現
比特幣不是傳銷。比特幣在我國完全是合法的。在2013年年底的時候,央行等五部委發布了比特幣風險通知,在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公民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央行行長周小川則把比特幣比作是一種可交易的資產。比特幣之家網有相關的報道。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比特幣也大都採取冷處理的態度,不肯定也不去否定。比特幣只是一直小范圍的社會化大實驗。比特幣雖然不是騙局,但打著比特幣進行傳銷詐騙的活動卻是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