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100詐騙
『壹』 比特幣世紀騙局嫌疑人年僅17歲,比特幣的魅力在哪
近期,美國佛羅里達州坦帕市檢察官宣布,一名17歲青年男子克拉克(GrahamIvanClark)涉嫌策劃了7月15日震驚全球的比特幣騙局,現在改名男子已經被捕,檢察機關對他提出了三十多項重罪指控。
比特幣一詞,由其英文名Bitcoin音譯來的,也是一種網路虛擬電子貨幣的代表。比特幣沒有物理形態,根據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不受任何國家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比特幣的獨特魅力就是它的供給需求曲線,其供應是恆定的,需求是隨著價格的上升而上升的,這超出了經濟學理解的范疇,也看不到合理價格的邊界。因此,比特貨幣是具有自然壟斷特性。
『貳』 比特幣是龐氏騙局嗎
不是,但好像也很難簡單幾句解釋,下面這篇 ARK 的文章一起研究一下吧
揭穿常見的比特幣神話
比特幣自創立以來已超過11年,正努力獲得廣泛的機構認可。盡管建設性的批評是健康的,但ARK認為,一些有影響力的金融研究機構正在根據陳舊的信息,前後不一致的論點和有缺陷的分析來駁斥比特幣。
鑒於高盛(Goldman Sachs)最近對比特幣的立場,ARK正在重新考慮最普遍的誤解,這影響了其接受度。我們期待參與有關比特幣的健康和教育性辯論,以及我們認為比特幣在多元化投資組合中應發揮的重要作用。
ARK認為,一些有影響力的金融研究機構正在根據過時的信息,前後不一致的論點和有缺陷的分析來駁斥比特幣。
聲明:比特幣波動太大,無法充當價值存儲。反訴
:比特幣的波動性突出了其貨幣政策的信譽。
批評人士經常指出,比特幣的波動性是「價值存儲交易破壞者」。為什麼有人會想將資產的價格存儲在每日價格如此劇烈的波動中?
我們認為,這些批評家不理解為什麼比特幣會波動,為什麼比特幣的波動性可能會降低。
比特幣的波動雖然分散了反對者評估其作為價值存儲工具的作用的注意力,但實際上卻突顯了其貨幣政策的信譽。不可能的三位一體是宏觀經濟政策的兩難選擇。如下圖所示,三難困境假設,制定貨幣目標時,決策者可以滿足三個目標中的兩個,而不是三個,因為第三個目標與前兩個目標中的一個相反。
資料來源:方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
三難三角形的每一側都是彼此排斥的。例如,選擇固定匯率並允許資本自由流動的貨幣當局無法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增長。同樣,選擇固定匯率和控制貨幣的貨幣當局不能容納資本的自由流動,選擇容納資本的自由流動和控制貨幣供應的貨幣當局也不能確定匯率。
基於三難困境,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波動是比特幣貨幣政策的自然結果。與現代中央銀行相反,它沒有優先考慮匯率穩定性。相反,基於貨幣的數量規則,比特幣限制了貨幣供應量的增長,並允許資本的自由流動,放棄了穩定的匯率。結果,比特幣的價格是需求相對於其供應的函數。它的波動性不足為奇。
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流逝,比特幣的波動性正在減小,如下所示。隨著採用率的提高,對比特幣的邊際需求應占其總網路價值的較小比例,從而減少價格波動的幅度。在所有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例如,具有100億美元的市值或網路價值的10億美元的新需求,對比特幣的價格的影響應大於具有1000億美元的網路價值的10億美元的新需求。重要的是,我們認為波動性不應排除比特幣作為價值存儲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因為它通常與價格的大幅上漲同時發生。
資料來源:方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資料來源:Coinmetrics
長期以來,比特幣的購買力已大大提高。例如,自2011年以來,比特幣的價格以每年約200%的復合速度增長,盡管發生了年內重大變動,但自2014年以來,比特幣的價格按年最低價逐年升值。的一年。
資料來源:方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資料來源:Coinmetrics
聲稱:比特幣泡沫中。反訴
:比特幣是全球貨幣角色的競爭者。
像努里爾·魯比尼(Nouriel Roubini)這樣的一些經濟學家認為,比特幣處於泡沫之中,會突然消失。推理路線是,比特幣沒有內在價值,它的升值取決於投機行為,例如一場熱土豆或鬱金香游戲,以及「更大的傻瓜」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他們認為,比特幣不是可投資資產。
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消除了比特幣隨著時間積累價值的原因。沒錯,比特幣的行為不像傳統的可投資資產。[1]權益價值通過折現預期現金流量確定。鑒於基於增長和/或投資資本收益的未來現金流量較高,股票獨立於股東基礎而升值。
然而,諸如比特幣之類的貨幣資產是非生產性的,其升值取決於其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何有效地保持或提高價值。從某種意義上說,價值主張是循環的:貨幣資產會隨著更多人的需求而升值,而如果它是有效的貨幣資產,就會有更多的人對其求值。換句話說,「金錢是一種共同的幻想」和「金錢是有價值的,因為別人認為它是有價值的」。
聲稱貨幣的價值完全取決於共同的幻覺,然而,這表明貨幣的形式是任意的。實際上,根據貨幣歷史,最常見和可持續的貨幣具有維持其需求的質量。例如,幾千年來,由於其稀缺性,可替代性和耐用性,經濟學家已經將黃金視為最成功的貨幣形式。
我們認為比特幣通常被稱為數字黃金,它不僅具有許多黃金的特徵,而且還可以改善它們。比特幣雖然稀少耐用,但也具有可分割性,可驗證性,可移植性和可轉讓性,其一系列的貨幣特徵賦予了卓越的效用,有可能推動需求,並認為它即使不是優越的也適合全球數字貨幣的作用。
我們認為,作為首批全球數字貨幣的合適競爭者,比特幣至少應吸引與黃金相似的需求。然而,與聲稱處於巨大泡沫中的說法相反,比特幣的網路價值(或市值)不到黃金的2%,如下所示。
預測本質上是受限制的,因此不能依賴。
資料來源:方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資料來源:Coinmetrics
聲明:比特幣將失去「叉子」和數字副本的價值。反訴
:比特幣的價值不能僅通過軟體來復制。
在數字領域,商品是無形的,可以很容易地復制而不會破壞原始商品。個人可以在保留原始副本的同時,例如通過電子郵件廣泛發送Word文檔。同樣,成千上萬的人可以同時且重復地聽一首歌,實際上提高了原著的價值,尤其是當其他詞曲作者模仿其獨特聲音時。
比特幣的軟體也不例外。它是免費和開源的。個人可以復制軟體,「創建網路分支」並創建自己的版本。然而,持懷疑態度的人仍然質疑,如果比特幣基於可以無限復制的開源軟體,那麼比特幣將如何稀缺?
首先,分叉比特幣網路不會創建新的比特幣單位,就像膨脹委內瑞拉玻利瓦爾不會給美國貨幣基礎增加美元一樣。相反,分叉比特幣會創建一個具有新單位或硬幣的新網路。雖然現有的比特幣持有者有權使用新的硬幣,但分叉的網路在一組由唯一利益相關者支持的獨立規則下運作。開源軟體不會稀釋原始網路的貨幣供應量,它不僅鼓勵廉價的實驗和新的網路,而且還鼓勵新的代幣和競爭激烈的市場。
比特幣的稀缺性對其網路至關重要。如今,比特幣的數量已達到1800萬個,以數學方式計量後達到2100萬個,如下所示。每個比特幣一次鏈接到一個錢包,並且不能被復制。重要的是,控制用戶比特幣的唯一方法是可以訪問其關聯的私鑰。
資料來源:方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資料來源:Coinmetrics
那麼,當它分叉時,是什麼讓比特幣網路中的2100萬個單位比比特幣現金(BCH)等比特幣(BTC)分叉中的2100萬個單位更有價值?將比特幣現金的價值等同於比特幣的價值,等同於假設Facebook的源代碼可以「分叉」並自動復制其26億用戶和50,000名員工的價值。它們的價值源於比特幣和Facebook的網路效應,而不僅僅是它們的存在。
就比特幣而言,我們認為網路效應不僅包括致力於保護區塊鏈的哈希率,還包括比特幣的流動性以及支持其採用和使用的基礎設施。如果是稀釋性的,那麼分叉將不得不分擔比特幣的算力,用戶和流動性。如下所示,比特幣現金和其他分叉似乎未能使比特幣的網路效應脫軌。
資料來源:方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資料來源:Coinmetrics
聲稱:比特幣是為罪犯准備的。
反訴:比特幣具有抗審查性。
批評家仍然指責比特幣由於其早期的邪惡活動而允許犯罪活動。在最初的幾年中,比特幣為絲綢之路(Silk Road)提供了資金,絲綢之路是一個以銷售非法葯物而聞名的在線黑市平台。
我們認為,批評比特幣促進犯罪活動就是批評其基本價值主張之一:審查制度。作為一種中立技術,比特幣允許任何人進行交易,並且無法識別「犯罪分子」。它不用依靠集中的許可權來通過名稱或IP地址來識別參與者,而是通過加密的數字密鑰和地址來區分參與者,從而賦予了比特幣強大的審查審查能力。只要參與者向礦工支付費用,任何人都可以隨時隨地進行交易。一旦獲得擔保,就無法輕易撤消交易。
如果可以在比特幣網路上審查犯罪活動,那麼所有活動都可以得到審查。相反,比特幣使任何人都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和未經許可地交換價值。這並不是使其成為一種固有的犯罪工具。電話,汽車和互聯網在促進犯罪活動方面不亞於比特幣。
也就是說,似乎只有一小部分的比特幣交易是出於非法目的。根據Chainalysis的說法,與非法活動相關的比特幣交易數量仍低於1%,這可能是對比特幣透明度的貢獻。任何用戶都可以在網路上查看交易的完整歷史記錄,這表明實物現金是進行非法活動的較好手段。的確,如下所述,就絕對和相對而言,現金交易在非法活動中所佔的份額要比加密貨幣交易所佔的份額大。
資料來源:方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數據來源:https://go.chainalysis.com/rs/503-FAP-074/images/2020-Crypto-Crime-Report.pdf
聲稱:比特幣浪費太多能量。
反訴:比特幣的能源消耗比黃金和傳統銀行的能源消耗更高。
比特幣評論家經常斷言,采礦消耗的資源比能源創造的更多,尤其是能源。但是,批評家認為計算效率低下且無法擴展,擁護者不僅考慮了預期的權衡,還考慮了其基本功能。正如Bit Gold創始人和比特幣先驅Nick Szabo所強調的那樣,「大量的資源消耗和差的計算可擴展性釋放了實現獨立,無縫全局和自動化完整性所必需的安全性。」
ARK認為,比特幣具有以分散(或信任最小化)方式提供結算保證的獨特能力,因為專用的專用硬體可以透明地證明計算機已執行了昂貴的計算。
比特幣使權衡變得很明確:通過為采礦分配大量的現實世界資源,我們相信該網路可確保彼此之間實現結算。在解剖的工作證明,Chaincode實驗室居民雨果阮解釋說,「在幕後,校對的工作礦業轉換動能(電)到總帳模塊。通過將能量附著在一塊上,人們賦予它「形式」,使其在物理世界中具有真正的重量和後果。」
易於量化,比特幣的能源足跡容易受到表面批評。但是,僅從電力成本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在全球范圍內比傳統的銀行和金礦開采要高效得多。傳統銀行業每年消耗23.4億千兆焦耳(GJ),黃金開采業每年消耗5億吉焦耳,而比特幣消耗1.84億吉焦耳,分別不到傳統銀行業和黃金開採的10%和40%。此外,比特幣采礦的估計每GJ支出的美元成本比傳統銀行業務高40倍,比黃金開采業務高10倍。
資料來源:方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資料來源:https://medium.com/@danhedl/pow-is-ficient-aa3d442754d3
與共識思維相反,我們認為比特幣開采對環境的影響微乎其微。可再生能源,尤其是水力發電,在比特幣的能源結構中占很大比例。正如Castle Island Ventures的合夥人Nic Carter指出的那樣,在尋找最廉價的電力形式時,礦工將繼續湧向提供大量可再生電力的地區,從而釋放擱淺的能源資產,使其成為「最後的電力購買者」。 ,無論位置如何,都能夠為任何能夠以低於當前生產者的價格生產的電力來源提供高度移動的基本需求。」結果,從氣候角度來看,比特幣的開采可能會帶來積極的影響。
結論
比特幣的復雜性不應阻止金融機構對其進行深入分析。在本文中,我們討論了對比特幣的一些最常見的反對意見,希望引起機構投資界的討論和辯論。隨著比特幣網路的不斷成熟,我們相信它將鞏固比特幣作為新興貨幣資產的作用,並且金融機構將認真對待它。
『叄』 比特幣是什麼屬於什麼資產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
比特幣是一種全球通用的加密電子貨幣且完全交由用戶們自治的交易工具。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比特幣可以用來兌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肆』 比特幣8年漲754萬倍,它究竟是騙局還是時代趨勢
2017年,一種全球流行的虛擬貨幣,不停地刷著人們的眼球。
先是肆虐全球的「勒索」病毒爆發,黑客公然宣稱,要想不被「勒索」,就要上交一定數量的比特幣。
然後,中國央行宣布禁止比特幣在中國的交易,比特幣價格暴跌。
什麼是比特幣?
比特幣(BitCoin)是由一個叫「中本聰」的人在2009年提出的虛擬貨幣概念,它不依靠政府貨幣機構發行,而是在公開的互聯網上通過一系列復雜的程序演算法產生,並且,比特幣的總數量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再次,現在比特幣價格已經太高,成本也越來越高。僅開采一枚比特幣的電費就高達上萬元人民幣,有幾個人玩得起這種看不見摸不著,沒有實物抵押的虛擬錢幣?
綜上所述,現在說比特幣是騙局,還為時尚早,說它是時代趨勢,也未免太過牽強。
但對於我等韭菜小民,如此虛擬的貨幣,還是不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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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萊特幣是騙局嗎
萊特幣自身不是騙局,但是有很多人打著萊特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活動。萊特幣目前的知名度和認可度僅次於比特幣,在國內認可度更高。除萊特幣以外還有瑞泰幣、活力幣、狗狗幣、以太幣等優秀的幣種。
『陸』 比特幣大幅跳水,超47萬人爆倉,背後是否有人暗箱操作
這次比特幣價格的大跳水可以說直接導致很多人傾家盪產。而在這一次的暴跌背後,很多人也懷疑比特幣背後是不是有人在暗箱操作,控制著比特幣的價格。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在這一次47萬人爆倉的背後,到底有沒有暗箱操作。
第三,如何看待背後的暗箱操作?
很多人都說比特幣的交易價格是被幾個集團給控制的,他們通過控制比特幣的漲跌來讓自己手中的資金不斷的上漲。說實話這是有一定可能的,只要擁有大量的比特幣,就可以控制市場的走向。但說實話,如果單純的通過控制市場走向來實現收割韭菜的話,對於這樣大體量的資金來說,有點小題大做。
『柒』 海寧比特幣
美籍華人100億收購網路關鍵詞 海寧警方識破騙局
「就在我們辦案的時候,還有許多被害人前來公司談所謂的業務。經過我們核實,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確實是真的,但是,是花錢買來的空殼公司,網站也都是嫌疑人請人製作的。詐騙團伙實行公司化運作,業務員分成三組,每組一個小組長負責,每個組員每天必須打100個電話以上,並且找到10個意向合作對象,如果任務完成不了就扣錢。」主辦此案的鹽官刑偵隊隊長倪海傑介紹。
經初步核實,該詐騙團伙從去年年底至今,已詐騙受害人100餘萬元,案件正在加緊偵查中。
目前,王某、陳某、盧某等18名詐騙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故事背後
目前,市場上不少公司聲稱可提供多個平台進行「關鍵詞」的注冊和維護服務,一般人很難清楚了解這些公司或者平台之間的差別。同時,作為新一代的互聯網資源,「關鍵詞」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經營模式,亦欠缺系統規范的管理途徑,不法分子便是利用這一點,趁機從中牟利。要防患於未然,除去加大針對「關鍵詞」詐騙的宣傳力度外,還應健全對「關鍵詞」的管理體系,形成規范的「關鍵詞」交易市場。
『捌』 老公通過朋友介紹注冊了個所謂的比特幣網路平台輸了10多萬可以報警嗎
您好,可以報警的,但是他這屬於參與網路賭博也是犯法行為,也會被處於罰款,但是輸的錢同樣可以立案偵查。【回答】
是那個比特幣,是正規的嘛還是
【提問】
?這個報警可以立案嗎?好像沒有記錄了【提問】
您好,比特幣是正規的,但是是屬於賭博還是被詐騙您需要向公安機關提供證據進行鑒定的,肯定可以報案的,不然白白損失十萬元【回答】
沒有聊天記錄的話警察還能調出來嗎【提問】
您好,如果聊天記錄被自己刪除掉的,是可以通過走刑偵科技術找回的,您這個涉及金額巨大。【回答】
是的,是我老公刪除的,現在就是他說是朋友玩他跟著的,都是他朋友操作,具體的我也不太清楚,他說他朋友也輸了三十萬,是他朋友本身就是騙他的,還是他兩都被騙了【提問】
您好,您這個要認真詢問你老公事情經過,不管是怎樣,都可以立案的【回答】
『玖』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