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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gox比特幣賠償

發布時間: 2022-09-25 11:53:06

比特幣大跌歸罪於誰

本來就是垃圾

Ⅱ 比特幣歷史上發生哪些被黑事件

2011年6月,賽門鐵克公司發出警告,僵屍網路正在參與到比特幣"挖礦"中。 這會佔用受害者的計算機運算能力、消耗額外的電力並導致主機溫度升高。當月晚些時候,澳大利亞廣播公司發現一名雇員用公司的伺服器進行挖礦。
一些惡意軟體也大量利用顯卡的並行計算能力。在2011年8月,比特幣挖礦的僵屍網路被發現了, 被木馬感染的Mac OS X也被發現進行比特幣挖礦
2011年6月19日,Mt.Gox(Magic: The Gathering Online Exchange的縮寫)比特幣交易中心的安全漏洞導致1比特幣價格一度跌至1美分(雖然其它交易沒有受到影響)。原因是一個黑客從感染木馬的電腦上盜用了該用戶MtGox的證書,從而把比特幣轉到自己的帳號上並拋售,產生了大量該價格的「ask」請求。幾分鍾後MtGox 關閉並取消了黑客事件中的不正常交易,使比特幣價格反彈回到了15美元。 最終比特幣匯率回到了崩潰前的情況。相當於超過8,750,000美元的帳戶受到影響。
2011年7月,世界第三大比特幣交易中心Bitomat的運營商宣布:記錄著17,000比特幣(約合22萬美元)的wallet.dat文件的訪問許可權丟失。同時宣布決定出售服務以彌補用戶損失。
2011年8月,作為常用比特幣交易的處理中心之一的MyBitcoin宣布遭到黑客攻擊,並導致關機。涉及客戶存款的49%,超過78000比特幣(當時約相當於80萬美元)下落不明。
2012年8月上旬,Bitcoinica在舊金山法院被起訴要求賠償約46萬美元。2012年,Bitcoinica兩度遭到黑客攻擊,被指控忽略客戶資金的安全性以及偽造提款申請。
2012年8月下旬,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被所有者關閉,並留下據稱約560萬美元的債務。同時導致其被指控操作龐氏騙局。2012年9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開始調查這一案件。
2012年9月,Bitfloor交易中心也被黑客入侵,24,000比特幣(約相當於25萬美元)被盜。Bitfloor因此暫停運營。同月,Bitfloor恢復運營,它的創始人說,他已經就盜竊事件上報FBI,而且他正計劃賠償受害者,但賠償的時間表尚不清楚。
2011年6月,有黑客將25000比特幣轉進自己戶頭,其相當於50萬美金。整個交易無法被追蹤,雖然比特幣的擁有者在網上公布了這起失竊,但卻沒用,這個黑客也成了比特幣的第一個偷竊者。
2012年,由於網站託管供應商Linode的伺服器超級管理密碼泄露,價值228,845美元的46703比特幣失竊。超過4.3萬的失竊比特幣屬於一家比特幣交易平台Bitcoinica,另外3094比特幣為捷克程序員Marek Palatinus所有,比特幣首席程序員GavinAndersen也失去了他的5比特幣。

Ⅲ 今天,比特幣在中國的價格是3430RMB一個,國外Mt.Gox平台比特幣暴跌50%至113美元,合人民幣才600多一個。

不是中國的比特幣騙子,而是門頭溝的是騙子。他們的比特幣現在都無法提現,就是說,你錢進去了,但是拿不出來,人人都怕門頭溝跑路,所以都沒人買,而都是賣的人,這樣價格就下來了哦!--代幣網論壇提供

Ⅳ 比特幣國內交易平台1BTC兌換人民幣明顯沒有Mtgox.com兌換美元在兌換人民幣高呀~小白求科普

國內價格是跟BTC-E掛鉤的 你去看一下BTC-E的價格就知道了

為什麼不跟MT掛鉤的原因是MT如果賣了錢想回到國內需要至少經過2個機構 手續費也很貴 很麻煩 再說現在MT都要身份認證 提現麻煩的很 國內基本沒希望你想的那樣賺到錢
BTC-E 為什麼可以和國內掛鉤 國內有一個FX平台 交易LTC 可以把BTC轉到BTC-E網站換成LTC
LTC在FX上面賣錢 這樣獲得人民幣 不過BTC-E和FX之間的差價已經在2個月前被人家消滅了 你現在去搞賺不到錢了
望採納 可以加我QQ聊 4224 . 59155

Ⅳ mt.gox被盜的比特幣真的丟了嗎

卡佩勒斯曾表示,這主要是由於系統『脆弱』而導致。但有匿名黑客稱,他們入侵了Mt.Gox公司伺服器,發現Mt.Gox保留了部分號稱是被欺詐性盜取的比特幣,所有遭受損失的比特幣投資者都被欺騙,是卡佩勒斯等人自編自導了這場比特幣盜竊案

Ⅵ 比特幣被盜背後的財務風險分析

首先闡明下,這次事件是自己的財務問題,而不是被盜。
是mtgox自己虛報比特幣資產,利用准備金來支持整個平台的交易。他只有20w的比特幣,卻造出來80w的比特幣。很明顯是自己的偽造,它押的就是用戶不提現比特幣,願意存放。所以在某一時刻就敗露了出來。
總結就是:
1.不要偽造虛造公司的資金,這樣等於就是拆東牆補西牆(拿新用戶的錢給老用戶提現,自己交易平台收手續費賺錢)
2.財務要公開透明,因為mtgox的倒閉導致其他平台也都有重大嫌疑,但至今只有bitstawp透明了。

Ⅶ 記住,最重要的是mtgox怎麼說

關於破產也好,75萬也好,全部都是謠言

mtgox既不否定也不承認,不排除mtgox利用這次危機在做點什麼,日後可以無辜的說:又不是我說的

本人的幾個疑點:
1、75萬幣太多,甚至涉及到冷錢包,如果是真的,那mtgox毫無察覺那是匪夷所思的

2、mtgox有0.6%的手續費。如果說錢包被盜因為交易系統問題,那麼手續費這些資金也能消失,就說不通了

3、如果mtgox真有破產可能,完全沒必要拖這么久,因為在比特幣不能體現時,現金還是可以體現的。我們群里的人在比特幣停止體現後,依舊有數百萬的資金進入、體現。也就是說mtgox在市場恐慌的情況下,依舊開放提現,這只能減少平台的資金量,對破產也好,跑路也好,沒有任何幫助

Ⅷ 關於比特幣的問題

你說反了,比特幣可以提款,但美元只可以通過bank wire transfer(好像是銀行轉賬的意思?)來提取,需要約2周以上的時間。而且還需要實名認證。而且提款數額必須在75美元以上。
不管比特幣還是美元,存入都是可以的。但美元怎麼存入我還不知道。
因此我就把30美元買了比特幣轉到btc e了。

Ⅸ 支付寶與比特幣的「戰爭」誰會走的更遠

2014年2月,曾經世界第一的日本比特幣交易所Mt.Gox,被黑客盜走了約85萬枚比特幣,導致其最終被迫宣布破產。直到現在,Mt.Gox的交易者仍然沒有得到賠償。在一年半時間內,被黑了三次,這在業界也算是奇葩了,深層地反應出幣安平台的安全性存在著不容忽視的漏洞,幣安也被人笑稱「黑客提款機」。

或許認為國家監管政策無關緊要,幣安打道回國後,迅速開展了期貨交易、IEO融資等業務,在社交媒體高調宣傳、毫無顧忌聚攏投資人。此番幣安又開通了法幣交易區,引導用戶使用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購買數字貨幣,進行數字貨幣與人民幣之間交易,更是嚴重挑戰監管底線。這不僅僅是支付寶和幣安的戰爭,也是監管與幣安的戰爭。一個破壞市場正常秩序的企業能走多遠,所以我們期待支付寶的成功吧。

Ⅹ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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