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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挖比特幣新聞

發布時間: 2023-01-29 03:04:47

⑴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⑵ 比特幣挖礦機出口海關會查嗎

1、比特幣挖礦機出口海關會查的,杭州海關查獲比特幣「挖礦機」違規入境,杭州海關日前在義烏航空口岸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入境的比特幣「挖礦機」3套。這是杭州海關首次在義烏航空口岸查獲比特幣「挖礦機」。
2、據悉,去年12月16日,一名外籍旅客身背黑色大背包、手拉大號行李箱,行色匆匆地從義烏口岸入境,引起了海關關員的注意。旅檢關員在對這名旅客的行李物品進行查驗時,發現他的行李箱內有3套類似電腦機箱的電子設備,上面焊接了很多晶元和介面。經過進一步核查,最終確認這批電子設備均為比特幣「挖礦機」,價值不菲。目前,海關依法暫扣了這3台比特幣「挖礦機」,並做進一步調查。
拓展資料
一、1、比特幣是由電腦軟體計算產生的虛擬貨幣。通常,獲得比特幣的辦法有兩個:一是下載軟體「挖礦」,二是在交易平台買入。隨著比特幣兌換美元比率不斷攀升,且電腦挖礦獲得比特幣耗時過長且成功率低,促使大多數玩家選擇更為「專業」的比特幣「挖礦機」來獲取比特幣。2017年9月30日,比特幣中國已停止所有比特幣交易業務。
2、中國挖礦行業低潮期讓加密貨幣礦工轉向加拿大魁北克 ,加密貨幣挖礦是能源密集型流程,高溫對設備損耗太大,而加密貨幣市場的不穩定性也要求以穩定的政治局勢來讓風險最小化。所以在監管風口的加密貨幣挖礦企業開始向電費低、溫度低、政局穩定的加拿大魁北克轉移。其中不乏全球排名前列的挖礦公司,而且這些客戶的需求量已經占據很大比重。
3、據了解,比特幣主網上線的時間是在2009年,名為創世紀的第一個比特幣區塊被啟動,中本聰通過挖礦的方式獲得首批50個比特幣,標志著比特幣網路開始出現,比特幣正式誕生。
二、比特幣挖礦有兩種方式:
1.購買礦機自建礦場,這需要較高的成本,主要是一些打算大規模投入挖礦的大戶,由於目前國家對礦場的監管政策,所以自建礦場的難度也就增加,一些小型的礦場已經關停。
2.尋找專業的挖礦公司購買礦機進行託管業務,此類公司主要是以礦場託管來作為盈利點,但礦機所有的管理維護,場地電源都是他們所提供,只需要購買礦機與繳納相應的電費即可,這相對於第一點來說受眾群體較廣,畢竟大戶佔少數,這就相當於是散戶集中挖礦,同時雙方分攤風險,有一定的可行性。

⑶ 一周幣聞:吳忌寒和詹克團同時卸任比特大陸CEO,王海超或將接任

要聞:

吳忌寒和詹克團或將卸任比特大陸CEO

12月28日有媒體報道,吳忌寒和詹克團不久或將同時卸任比特大陸 CEO ,接任者或為王姓人士。該王姓人士原是圈外人,進入比特大陸已有一段時間。「還沒板上釘釘,目前處於過渡期。」 接近比特大陸的消息人士稱。

五六 財經 評論: 據分析,兩人同時卸任之後,王海超很有可能成為信任CEO,目前王海超任比特大陸產品工程總監。也有人猜測此王姓人士可能是華為前董事會成員王勝利。這兩個是可能性較大的猜測。

可以確定的一點是,比特大陸內部確實存在權力斗爭。比特大陸的雙CEO,詹克團希望比特大陸能香AI方向發展,吳忌寒則偏向區塊鏈,繼續生產礦機和新的晶元,兩人早有分歧。兩人同時卸任可能是內部爭斗的結果。

幣圈動態:

比特大陸將在本周末前解僱近一半員工

據CNN報道,比特大陸將在本周末前解僱近一半員工。北京公司今天裁掉了一個開發比特幣現金客戶端的團隊。當Blockstream首席戰略官和BTCC前首席運營官Samson Mow在推特上發布消息時,這條消息立即引起了軒然大波。Mow稱:「Bitmain已經悄悄地裁掉了他們整個哥白尼團隊,只有1周的通知。有些人剛剛加入公司,裁員剛好趕上聖誕節」。

日元超越美元,成為比特幣場外交易量最大法幣

12月24日,根據Coinhills的數據顯示,日元的市場份額為48.03%,而美元為44.38%。日元已超過美元,成為比特幣場外市場上交易量最大的主權貨幣。據五六 財經 了解,日本在數字貨幣法律法規、投資融資等領域有較為友好的環境。

華爾街正悄然走出加密市場

彭博社報道稱,華爾街正在悄然離開數字貨幣市場。根據報告,華爾街在市場上的安靜退出有兩個原因:市場低迷以及缺乏數字貨幣監管框架。第一個原因相對簡單。對於數字貨幣市場來說,2018年已經瘋狂,總市值暴跌80%以上。區塊鏈公司出現裁員和倒閉潮。在監管方面,缺乏清晰的監管規定,會繼續阻止金融業大機構進入該行業。

中國政法大學成立世界通證研究中心

12月24日,據中華網報道,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成立了世界通證研究中心暨全球首家「通證經濟與法律國際智庫」。該中心的宗旨是開展通證理論研究、拓寬通證實踐領域、 探索 通證應用場景、創建以維護全球共同利益為導向的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

鏈圈動態:

麥肯錫報告:區塊鏈技術能夠助力銀行也提效降成本

12月24日,今天,麥肯錫在一份報告中指出,從2008年到在現在,銀行業面臨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機器學習等新技術的沖擊。

報告強調,如果銀行業加速數字化進程,到2015年銀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將回升至9.3%。事實上,一些銀行加速數字化轉型之後的業績表現,也證明了它的可行性。數字化和金融 科技 轉型可以有效地幫助銀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業績並且增加投資人的信心。

中國首家電子時間銀行運用區塊鏈等創新技術

12月24日,據中國證券網報道,中國平安集團表示,其旗下全國首家以電子社保卡為載體的電子時間銀行近日在青島正式啟用。該電子銀行平台以中國平安旗下平安醫保 科技 的「城市一賬通」APP為獨家技術平台,通過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創新技術,為志願服務搭建「時間交換」平台。與電子時間銀行簽約的志願者,通過申領「城市一賬通」App電子社保卡進行實名認證,開通本人時間銀行賬戶後,即可實現志願服務時間的記錄、存取、查詢、轉讓等功能。

杭州市長、副市長近日調研嘉楠耘智

12月19日,杭州市市長徐立毅和副市長陳衛強等人參觀調研了嘉楠耘智。徐立毅表示:「區塊鏈技術很好,你們要用區塊鏈解決人工智慧的安全性,做好一顆大家都用得起的晶元。區塊鏈和人工智慧的融合是未來,非常看好你們。」

人民日報刊文:利用區塊鏈等技術做到崗位匹配最優化

人民日報刊文《讓改革催動基層治理創新》。文章指出,身處 科技 創新時代,要善於利用大數據、區塊鏈技術,特別是運用「數據說話」「精準發力」「平等共享」等「互聯網+」思維,重組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努力做到崗位匹配最優化、分工設置最合理、資源配置最高效。

交易所動態:

Binance趙長鵬:將添加以XRP為報價貨幣的交易對

12月24日,趙長鵬剛剛在推特宣布,幣安將很快推出以XRP為報價貨幣的交易對,並將ETH市場更名為ALTS市場。

火幣:人員優化確實是有,但火幣仍在新進員工

12月25日火幣相關負責人回應裁員表示,人員優化確實是有,現在正在做末位淘汰,不過和單純減員不同,火幣仍在新進員工,主要集中於核心業務和新興市場。對於2000道考題,火幣從2018年初即開始籌備區塊鏈從業資格考試,目的是為加強員工的職業化和專業度,以提高公司整體運營效率,和人員優化沒關系。但熊市不言底,適當減員,做好過冬的准備。

火幣合約於本周五上線EOS合約

火幣合約(Huobi DM)26日發布公告稱,將於新加坡時間12月28日(本周五)18點上線EOS合約。

OKEx合約限制買價,爆倉頻發

12月26日上午,OKEx的多個合約出現問題,限制買入價,空倉無法平倉。同時,在限價的情況下,出現多倉爆拉的情況。最終,很多空軍被爆倉。據五六 財經 不完全統計,光ETH的季度合約,爆倉單有3萬ETH以上。

此外,據用戶爆料,EOS合約出現同樣問題。

徐明星:OKEX「拔網線」是胡說

12月24日,徐明星接受界面采訪時稱,在OKEx數字貨幣合約中,OKEx「拔網線」的說法純屬胡說八道。此外,他本人不再是OKEx股東、法人代表和董事。

政策:

廈門市人民政府《意見》:對從事區塊鏈等領域企業給予研發費用補助,每年最高100萬元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的意見》近日發布,《意見》指出,鼓勵企業加大數字經濟項目投資。對年度新增研發費用超過100萬元,從事大數據、雲計算、網路安全、數字創意、區塊鏈等細分領域,或從事純軟體產品研發的企業,在現行企業研發費用補助政策基礎上,再按研發費用較上年新增部分的1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日本金融廳將「虛擬貨幣」更名為「加密資產」的方針遭反對

日本金融廳將「虛擬貨幣」更名為「加密資產」的方針遭到了國內業界團體的反對。日本加密貨幣商業協會(JCBA)會長奧山泰全表示,更名違背了初衷。區塊鏈促進協會(BCCC)代表理事平野洋一郎稱,「貨幣」不依賴於國家或銀行即可進行價值轉移,反對使用「資產」一詞。精通虛擬貨幣的律師增島雅和表示,「虛擬貨幣」一詞具有非常強的訴求力,政府似乎很討厭這個稱呼,但在生活中決定稱呼的不是政府,而是我們普通市民。此外,很多企業已經用「虛擬貨幣」進行了注冊,此時更名不可避免會導致各種問題。

韓國金融委員會主席:明年1月之內將發布ICO調查情況

近日在韓國第四次產業革命特別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針對政府正在進行的ICO情況調查,金融委員會主席崔鍾久表示:「實態調查本身已經基本完成,但還需要進行分析和收尾工作,所以可能會在1月份之內完成。我們將全面討論,並調查其他國家的做法,以便在明年1月之內更加明確地表明立場。」

觀點:

Binance趙長鵬:一旦價格穩定下來,一切都會恢復

Binance首席執行官趙長鵬在最近的一次采訪中評論說,他認為加密的未來會是一個巨大的繁榮和增長。他對比特幣及其山寨幣表兄有信心,並且知道一旦價格穩定下來,一切都會恢復。並稱,「對於社區的定價來說,2018年是艱難的一年,我們看到很多項目都沒有在今年實現,所以這是一個修正年,但技術將保持不變,我們希望2019年開始爆發所以我認為業內人士對未來仍然充滿信心。所以,不用擔心這一點。」

萊特幣創始人李啟威:比特幣獎勵減半不會對價格產生巨大影響

針對社區中認為比特幣和萊特幣獎勵減半會對價格產生巨大影響的觀點,萊特幣創始人李啟威認為:獎勵減半與價格沒有直接關系。如果礦工們對於代幣存在信仰,獎勵減半後挖到的代幣仍然會惜售,也許會對價格稍有提振,但我不認為它對價格會產生巨大影響。

Weiss Rating:Tether在沒有完成合規審計前,其它證據都不足以完全信任

12月26日,Weiss Rating推文稱,盡管彭博聲稱目睹了銀行對賬單,證明Tether確實擁有支撐USDT的相應美元儲備,但這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再說一遍:Tether還沒有完成正式合規審計,沒有它,所有這些說法都不足以得到真正的支持。

⑷ 一年暴漲1300%!比特幣的狂熱還能持續多久

比特幣的走強,個人認為存在三個大背景。

1、全球貨幣超發。自2008年次貸危機後,全球加大了人為干預經濟的力度;2020年疫情後更有美國的無限量寬松貨幣政策。這直接引起了流動性過剩,通貨膨脹,紙幣貶值,資產升值。

需要說明的是,受制於現有CPI計算方法,實際的通脹未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明顯呈現。熱錢大量進入了房市、股市等資產,尤其是近期常提的「核心資產」。各國都有「蓄水池」,美國有美股,中國有房市。中國政府近年推行「房住不炒」,各城市加大房市抑制力度,房市走不高,熱錢去哪呢?看看A股的表現便知,尤其看看茅台等「核心資產」,如此高的市盈率,是不是有些看不懂?

2、全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加大。承接上文,隨著人為干預手段的逐次加大,干預效果卻逐次走弱。美元越寬松,經濟刺激效果越弱,而以美元為主要中心的國際貨幣結算體系,隨著美元指數不斷走弱,系統性風險不斷加大。換言之,以前美元作為中心貨幣,美元指數較為穩定,這也讓持有美元本身成為「避險」手段,但現在富人們越來越信不過美元了。

美股與美元指數是高度相關的,如若有一天美元信任度暴跌,美股便也失去了避險屬性。

3、比特幣的市場信任度增加。第3點與前兩點是相輔相成的,比特幣由於其去中心、無法超發的特性,從根源上避免了人為干預與流動性過剩貶值的風險。當富人手中的錢買無可買,比特幣成了新的「避險資產」,所以它有時被稱為「數字黃金」。

比特幣的致命缺點是缺乏政府信用背書,因而它需要來自越來越多的人的信任,否則它只是一個電子 游戲 ,亦可稱之為新龐氏騙局。通常叫「幣圈」,何時它會出圈呢?隨著部分大企業接受比特幣支付、ETF基金成立等,比特幣越來越與現實經濟發生關聯加強,這是其受信任程度增強的體現。

因此,比特幣遠期能否走強,需結合以上3點綜合分析:

1、若全球央行降低人為經濟干預,減少貨幣超發,比特幣作為新的「避險資產」會走弱;

2、若美元指數走強,美元信任度增加,全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減小,比特幣大概率走弱;

3、若比特幣受全球主要政府打壓,或認定比特幣交易「非法」,信任崩潰,比特幣崩盤。

比特幣漲也只是一個數字,只能眼看著高興,就是套不了現。玩這個比特幣的人,還是有點相信,天上掉餡餅的好事情。

早幾年在我們鎮上有人開了一個工作室,開展比特幣的業務。錢多錢少都可以,上到10萬8萬,下到一千兩千。我沒有買,但也加入了他們的群。

在群裡面,他們經常講比特幣漲漲多少?今天到泰國 旅遊 ,明天到韓國 旅遊 ,個個都像賺了好多錢。鎮上好多人去買,老人也不少,每天談論的都是比特幣的漲和跌。就這樣過了一年多,買的人都虧掉了,什麼也沒有撈到,很多老人把棺材本都賠掉了。

我有一個同事,他是另外一個城市的,他太相信這個皮特幣了。跟我講每天賺個1000多塊錢,他買了4萬多到後來他說都賠了,但現在他在杭州又開始買了。前段時間說一個月賺了2萬,我也不知道是真假。但他的錢好像提不出來,只是一堆數字。看著就興奮。

所以說,比特幣能起多遠,有貪念的人越多,它就能走得越遠。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加密貨幣無法發行,你可以把網路比作一座礦山,電腦就是挖礦機,比特幣越往後越難挖,要的運算量就越大,同樣它也是有上限的。比特幣這玩意說清楚了就是地下世界的黃金儲備,不可監控性天生就是為違法交易誕生的,有多少非法交易就有多大的需求。比特幣和別的東西不同不要指望它會崩盤。它是有上限的不可再生的東西。舉個例子17世紀中期時,鬱金香從土耳其被引入西歐,當時量少價高,被上層階級視為財富與榮耀的象徵,投機商看中其中的商機,開始囤積鬱金香球莖,並推動價格上漲。1635年,炒買鬱金香的熱潮蔓延為全民運動,人們購買鬱金香已經不再是為了其內在的價值或作觀賞之用,而是期望其價格能無限上漲並因此獲利。1637年2月4日,鬱金香市場突然崩潰,六個星期內,價格平均下跌了90%。鬱金香事件,是人類史上第一次有記載的金融泡沫經濟,此事間接導致了作為當時歐洲金融中心——荷蘭的衰落。說白了鬱金香是可以無限產出的產品,只要能產出的東西早晚都會崩盤的。比特幣漲跌只會有一個個周期,有漲就肯定有跌,比特幣遲早會到十萬一枚,它是不會崩盤的請放心購買。



都是做局割韭菜

比特幣毫無價值,就是一串沒什麼用的代碼.

中國目前已經全面禁止了挖礦比特幣,和一切相關的虛擬貨幣交易。

一、 挖礦比特幣,非常耗電,只會浪費資源,沒有任何意義。

二、 比特幣作為虛擬資產,又具有匿名交易和去中心化等特點,存在監管風險,容易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幣洗錢。

三、 比特幣不是政府發行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只是一種炒作出來,並且沒有任何意義的代碼,永遠也不可能取代傳統貨幣。

四、 瘋狂的比特幣交易,會產生嚴重的市場泡沫,帶來極為嚴重的金融風險。我國站在國家戰略層面考慮,通過封殺金融機構的比特幣相關業務,來防治一切不可預知的金融問題,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 所謂的比特幣交易市場,本質上就是一個大型賭場,比特幣就是籌碼。讓無數人夢想著一夜暴富,荒廢生產,義無反顧投入到這種毫無意義的交易當中,簡直害人不淺。

綜上所述,比特幣已經觸犯了我國政府的底線,當然會被全面封殺。

現在除了中國和少部分國家限制,證明其餘國家都不限制,不限制就代表可以。既然可以,那就是事實,既然事實是這樣,事實讓他存在,那他就存在。

⑸ 挖比特幣在中國違法嗎

不違法、但基本上挖不到

⑹ 神秘的5.6萬台礦機,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這場爭端再升級


一場變故突然襲來,華鐵應急被舉報財務造假、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
這邊,華鐵應急向杭州公安局報了案,並召開新聞發布會,深夜反擊!

而那邊的億邦通信 科技 發文稱「華鐵應急『三宗罪』證據確鑿,不容抵賴」,還拿出了錄音等19頁圖文證據。

雙方爭論的焦點5.6萬台礦機去哪了,已然成謎。但毫無疑問,這場對抗已經隨著雙方的回應再次升級!

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8月8日下午,美股礦機巨頭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對外發聲:

已於8月6日向浙江證監局實名舉報華鐵應急涉嫌 嚴重財務造假、嚴重信息披露違規 以及實控人胡丹鋒及其 配偶潘倩涉嫌巨額職務侵佔掏空上市公司資產 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華鐵應急支付託管費金額、礦機及比特幣資產歸屬等重重疑問。

這位礦機大佬的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2018年,億邦國際子公司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億邦 科技 」)與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新疆華鐵」)簽訂了 總價4.032億元、8萬台「礦機」銷售合同,如今這筆合同的貨款交付產生了糾紛

單純看億邦國際與華鐵應急的這筆貨款交易本身,並不復雜。

2018年5月30日, 《合同補充協議》對貨款支付的時間節點做了調整 ,約定華鐵應急於2018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總計4.032億元款項:其中約定5月7日支付8064萬元;5月30日支付 1008萬元,安排2萬台礦機上線;6月15日支付2520萬元,安排5萬台上線;6月20日支付504萬元,安排1萬台上線;10月20日前支付剩餘2.8224 億元。

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表示,8萬台礦機交付上線至今,新疆華鐵仍有2.8224億元餘款未支付。

對此,華鐵應急公開回應,「截至2018 年12月底, 新疆華鐵實際收到雲計算伺服器2.4萬台……億邦 科技 未對新疆華鐵履行剩餘5.6萬台雲計算伺服器的供貨義務,新疆華鐵不存在相應的支付義務,從而主張解除合同 」。

華鐵應急深夜召開媒體會

4400餘枚比特幣澄而不清

8月9日晚間,華鐵應急(603300.SH)在杭州勝康路68號公司總部召開媒體說明會,公司實控人胡丹峰、董秘郭海濱、公司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陳加曹等人參與了情況說明。

公司已於當日向杭州公安局報案, 認為億邦國際及其董事長胡東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有關不實言論導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給公司及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對於8月8日億邦國際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 在媒體說明會現場一一否認

第一,如針對涉嫌財務造假的指控,華鐵應急稱,億邦方面已經多次對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相關部門已經進行了核查

第二,而對於事件爭議焦點——5.6萬台礦機設備,華鐵應急稱,未付款的剩餘5.6萬台設備的實際買受人並非浙江琪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更名後主體), 而是第三方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億邦方面此前認同簽收單改由紐博簽收,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

「(5.6萬台礦機設備)是億邦方面的銷售張浩簽字,陳寶清簽收確認,就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拿走的,不是公司拿走的」,華鐵應急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加曹在現場解釋。

此外, 華鐵應急否認了和浙江紐博實業的關聯關系 ,「對方的錄音中說浙江紐博實業是我姐姐的公司,是斷章取義,十年前,我姐姐在浙江紐博的確有入股,後來股份轉掉了,和我們華鐵應急沒有關聯關系。」

第三,針對公司實控人胡丹鋒及其配偶潘倩涉嫌侵佔4400多個比特幣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僅表示,「浙江證監局此前也對公司作了專項核查,比特幣礦池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機注冊賬號,查看設備是否在運行的狀態,而比特幣挖出來是直接到錢包賬戶, 這是(對方)混淆了概念,兩個賬戶不是必然關聯,相關部門的核查證明我們是不存在問題的 」。

不過,現場多家媒體對於該問題進一步追問,華鐵應急並沒有在現場予以回復。

在媒體說明會最後,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也坦承,「2018年,公司離開主業做的一些決策,付出了重大代價,的確是深刻的教訓,給我們上了一課。」

胡丹峰強調,此前其在2019年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將由本人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紐博實業,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此前,華鐵應急此前曾在法庭上表示,雙方存在爭議的5.6萬台礦機的實際收貨方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與自己無關。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紐博實業成立於2010年7月,注冊資金1.47億元,經營范圍包括實業投資,建築機械設備上門安裝,建築機械設備租賃,與華鐵應急經營范圍相近。 紐博實業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其中,胡月婷出資2700萬元,陶中華出資300萬元

2011年4月, 胡月婷從紐博實業股東名單中消失,新增了呂東紅等7名股東 。值得注意的是,在華鐵應急的招股書上,實控人胡丹峰姐姐的名字恰巧也叫「胡月婷」,兩者是否為同一人,是讓人好奇的。

而胡月婷已經在2011年退出了紐博實業的股東名單,其明面上與華鐵應急在業務上又沒有明確的關系。

所以,在億邦國際未能證實紐博實業與華鐵應急存在關聯關系之前,所提到5.6萬台礦機貨款的追償問題是否由華鐵應急承擔還無法下結論。

陽謀:將上市公司列為成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子公司拖欠貨款,億邦國際發起法律訴訟非常正常,但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作法讓很多人感到意外。

億邦國際將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新疆華鐵系華鐵應急全資子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華鐵應急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成立,其注冊資本1.7億元全部由募集資金投入」,且在此次交易中,華鐵應急員工胡丹峰、董君娜起到了核心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億邦國際相關人士在8月8日的發布會上稱,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曾向其表示,「買億邦的礦機後已經虧 30%,現在只能等幣價(上漲),公司賬上沒(錢),如果要新疆華鐵拿錢,那我只能把新疆華鐵破產,上市公司是不會付這個錢,我們沒有做這筆賬。」

不過,華鐵應急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在8月9日早間的澄清公告中,華鐵應急稱,「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驗資報告》,新疆華鐵1.7億元注冊資金出資到位且資產完全獨立,與華鐵應急財產可做明顯區分。因此,兩家公司相互獨立,華鐵應急不應當為新疆華鐵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華鐵應急還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控股股東胡丹鋒於2018年年報事後審核問詢函回復中出具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如果華鐵恆安要求億邦 科技 繼續履行或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導致華鐵應急的經濟損失,胡丹鋒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有分析人士表示, 億邦國際之所以要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其目的就是為了給自己的訴訟索賠增加一個安全墊,在第一被告無力賠償的情形下向支付能力強的上市公司進一步索賠

這場爭端也波及了華鐵應急的股價,在繼昨日全天一字跌停後,8月10日,華鐵應急再度開盤跌停。

來自:21世紀經濟報道、證券時報、證券市場紅周刊、網易 財經 等

⑺ 隨著比特幣的曝光,投資騙局也隨著而來,A網(aofex)真的靠譜

隨著比特幣在全球的火爆,讓越來越多的人認識了數字貨幣這一新生事物。加之區塊鏈的技術運用,很多的大公司也相繼開發自己的技術產品。幣幣交易、杠桿交易、合約交易、期權交易等多種交易方式。其中幣幣交易和合約交易現在尤為流行。

然而,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一新概念,製造出一個又一個數字貨幣騙局,讓一些對區塊鏈不甚了解的投資人深陷炒數字貨幣被騙的陷阱里。一是「老師」帶單虧損,二是平台限制出金。這兩種方式可以說是最簡單的方式,但也是最為直接的方式,直接就讓很多投資數字貨幣的人虧損嚴重,少則幾萬多則上百萬。

近年來,虛假投資平台異常增多,在今年的5月份開始,被收割韭菜的投資人越來越多,事態也愈加嚴重,根據統計受騙金額多達數以億計。

詐騙虛假平台請謹慎!

7月12日,杭州某小區居民陳某,投資數字貨幣被騙60多萬元。

經調查,今年7月初,陳某在某博的幣圈中認識了一個相同投資愛好的幣友,隨即在幣友的極力推薦下,拉進了一個交流群,群內每天有「老師」授課講述數字貨幣投資的相關知識,並聲稱該數字貨幣回得快。巧的是,該老師同樣也姓陳,群內幣友對其稱呼為老陳,在群內每天的盈利截圖以及誘導的話術下,陳某經不住誘惑,選擇了相信,決定嘗試參與「A網(aofex)」的數字貨幣投資,並添加了分析老師老陳及助理。在助理的「熱情」下在「A網(aofex)」交易所開了戶並入金。

7月20日,陳某在「A網(aofex)」先行投入了10萬元,當天晚上就在分析師老陳的指導下購買了ETH產品,陳某獲利2000元。陳某於是對分析師老陳和該平台可以掙錢深信不疑,直至7月22日,陳某在分析師老陳的極力勸說下,分3次在「A網(aofex)」入金50萬余元。8月3日,陳某發現APP上顯示其購買的數字貨幣暴跌,8月5日,「老師」和「助理」已無法聯系,而且「A網(aofex)」交易所也限制出金,陳某確定了自己,是被騙了。

這些數字貨幣騙局,他們所用的模式和我們經常所見的傳銷模式是非常的相似,你只要看到他們每天在宣傳一些財富夢想,財富神話,能夠帶領大家賺非常多的錢,而且是一大幫人在那裡宣傳這樣的理念的話,那麼你就應該提高警惕了,這樣的套路可以去聽,但是你不可以往裡面投錢,百分之百就是為了騙取你的錢財而已,不要以為他們會帶著你發財致富!如果不小心投入資金導致炒數字貨幣被騙那麼及保留好證據記錄,虧損明細,是可以及時通過法律途徑挽回資金損失。

⑻ 13歲男生挖到350枚比特幣,如今市值1575萬美元,他怎麼做到的

其實人的執著也是一種力量,也能成就一番事業,其實這個東西也有一種運氣在裡面,堅持、堅持,比特幣成功了,他也就成功了。

最近派幣(π幣)比較火,爆出了能易貨 汽車 等各類產品,合同式交易,以一種比價進行易貨,到時認證後能交易時支付。這些不知道是真是假?

其實我也在其中,就是每天點一下閃電。有人說傳銷、割韭菜,不投入一分錢,就是不成功就是浪費一點時間。我也不去研究他,隨便他們說啥,堅持點亮,休閑時間點一下,如果成功呢?

但是有一點,自7月份到現在有一個多月不能正常登入,眾說紛紜,不知道到底怎麼回事,只能用加速器輔助登入。

據說年底就能上主網,能正常交易,能不能成功就這100多天了,堅持一下,成功了最好,不成功也無所謂了。

比特幣的成功也是一波三折,多數人都在懷疑,就因為多數人懷疑,等到比特幣成功的是少數人,質疑的多數人後悔,看到價格懷疑了人生。

人需要執著,不知道你什麼時間運氣爆棚,你不執著不做事,你就沒機會成功或獲得什麼!

曾經的比特幣非常好「挖」,普通電腦CPU就能完成,只需下載軟體就可以自動「解題」。但是隨著幣價上漲,想要「解題」的人越來越多,挖礦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現在挖一個比特幣需要消耗的計算量普通人根本無力承擔,普通電腦就別想了。

業內人士表示,在2014年,每天50萬元電費產出100個比特幣,僅電費成本每枚就要5000元。但是到了現在,同樣的成本已經翻了一倍以上,每枚比特幣電費成本高達萬元。

在比特幣的產生機制里,挖礦獎勵是遞減的。比特幣誕生之初,每記一頁賬本,礦工就能拿到50個比特幣,後來記一頁獎勵25個,依次遞減。就像挖金子一樣,一開始挖得多,後來越來越少。每次新增獎勵減少一半的時間點,就叫做比特幣產量減半。

現在,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挖比特幣的難度,相當於1億個骰子扔出小於1億零50的數字,誰先扔出來,誰就獲得記賬權。此時,1億零50就是個哈希值,扔骰子的過程叫做哈希碰撞,而挖礦算力的單位就是每秒鍾多少次哈希碰撞。

黑客竊取得到的

⑼ 比特幣網上交易平台,平台跑路,報警不受理

要受到法律保護,你應參照如下幾個條件,看看是否能全部滿足:
1、截止到事件發生之日,該網站是合法運營的;
2、你所進行的比特幣交易是合法的,未受法律限制或禁止;
3、你所賺取的利潤是得到法律承認的,依法可以獲得分配並歸你個人所有。
如果上述條件滿足,你應當可以就此獲得法律保護,將來案件偵破,你應當可以受害人身份要求民事賠償,但不保證可以全額獲償。
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安機關立案追查的,案件經過多久都仍會受到責任追究;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的,經過5年就不再追究了。可是,法律還有規定,如果在此期間受害人提出控告,有關機關應予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間限制。你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因為公安原因未立案,本案依法應不受追訴期間限制,過多久都不會散失追訴效力。

⑽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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