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的問題與規制
㈠ 比特幣的法律風險
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同時,比特幣也是區塊鏈技術的第一個應用。隨著2008年第一枚比特幣的誕生至今,比特幣的發展趨向成熟,不斷獲得投資人的青睞。同時,比特幣的價格也充滿起伏。我國法律允許比特幣的存在,但禁止比特幣交易。
拓展資料:
我國范圍內有比特幣存在,單純持有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只是我國已經限制了比特幣的交易,一般只能在個體之間交易轉讓,不允許公開向公眾發售。
但是比特幣投資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著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因為比特幣僅僅是一種技術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騙局的說法,但不同的比特幣投資根據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騙局,更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首先,由於其缺乏監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證券的發行、上市類似,並且存在設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行為。其交易流程,交易結果等不透明,遇到問題難以規制。而且其價格形成機制不透明,交易價格大起大落,容易讓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
其次,其本身未經過央行認可,在國內不能當做貨幣使用,一旦遭遇政策監管,很可能遇到無人接盤價格一落千丈的風險,物權法也沒有明確保護數字幣的相應條款,因此,炒作比特幣相當於在寒冬中裸奔,是非常危險的。
最後,比特幣雖然不違法,但也不排除其作為監管之外的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
因此建議慎重參與比特幣投資,以免造成難以挽回的風險。
㈡ 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
法律分析:我國目前對比特幣的管制態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
2.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3. 國家禁止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等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對照《通知》要求,加強對比特幣相關業務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機構所開展的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不得繼續開展該類業務,並穩妥做好該類業務的市場退出工作。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切實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三、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關閉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
㈢ 比特幣為什麼遭遇多國監管高壓
近日,德國財政部長彼得·阿爾特邁爾和法國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在巴黎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將在今年阿根廷舉行的二十國集團峰會中聯合推動全球對比特幣的監管,將警告這一世界最流行的加密貨幣正在被非法團體利用。
比特幣的監管問題很有可能成為今年二十國集團峰會的新議題。勒梅爾就多次表示,他將提議在二十國集團峰會上討論比特幣的問題,對於投機風險,成員國都需要一起討論管理比特幣的規制。美國財政部長姆努欽日前也表示,他將與二十國集團合作,防止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成為匿名瑞士銀行賬戶的數字等價物。
專家建議,二十國集團和一些國際性的金融機構應加快制定相關原則和准則,為各國建立相協調的監管政策提供案例和遵循。同時在監管方面實現全球協同,共同打擊非法的加密貨幣交易和犯罪。
㈣ 比特幣面臨的問題和未來的發展方向是怎麼樣的
面對的問題有監管問題,交易平台問題,交易風險問題,交易者身份,合法性。
未來的發展,首先,在世界經濟發展良好的大背景下,人們的收入較前幾年有了可觀的提升。因此人們手中也擁有了更多的閑置資金,對投資理財的需求也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在當今世界金融投資市場上存在著理財渠道和水平供需不匹配的情況。
供給水平滿足不了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尤其是在世界通用的虛擬市場上,這類虛擬產品投資品更為匱乏。因此,比特幣的出現極大地彌補了世界金融投資市場產品的空白。所以比特幣在未來發展中會更加具備虛擬市場投資品的職能。
其次,比特幣也扮演者金融市場動盪的保值品角色。當今世界經濟的絕對值雖隨著生產力的進步在持續增長,但世界金融市場也越發動盪,所以保值品功能的存在給比特幣帶來了巨大市場。
比特幣的總數有限恆定,大約只有2100萬個,其自身的總量有限導致了其與人類不斷擴大的價值產出之間難以滿足和匹配,因而比特幣身為通縮性貨幣,其有限性可使得它成為金融市場動盪的保值品。
此外,比特幣也能夠作為一類應用更為廣泛的交換媒介而存在。自比特幣出現並發行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認可其存在的價值,確定比特幣作為國際虛擬貨幣的地位並開始重視它所產生的影響。
由於比特幣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以及其不存在政府監管、做虛假賬日可能性在內的諸多優點,均使得比特幣較其他金融產品交易而言有機會發展得更為廣泛,因而比特幣在未來金融市場發展中能夠成為更具認可度的交易媒介。
㈤ 比特幣的四大弊端你知道嗎
論述題:請回答比特幣有哪四大弊端?並論述目前有哪些技術能彌補這些不足?
答:比特幣的四大弊端分別是:交易確認時間長、需要大量算力投入、難以承載商用場景、社區治理過於片面。目前Bitterfly——蝴蝶矩陣熵權共識演算法能彌補上述不足。
1. 交易時間縮短至15秒,賦能商業應用新生態
比特幣交易的生命周期始於交易的創建,目前比特幣系統中一般取6個區塊作為交易確認時間,即在交易被寫入區塊後再等待6個基於該區塊生成(一般是60分鍾),再實際進行該交易其他資產的交接,而這個過程所需的時間是非常漫長的。
針對這個問題,Bitterfly改進了工作量證明機制:首先,Bitterfly的共識達成發生在驗證節點之間。參與投票節點的身份是事先知道的,每個驗證節點都預先配置了一份可信任節點名單,在名單上的節點可對交易達成進行投票。其次,Bitterfly共識演算法的拜占庭容錯(BFT)能力為(n-1)/5,即可以容忍整個網路中20%的節點出現拜占庭錯誤而不影響正確的共識。因此,演算法的效率比POW等匿名共識演算法要高效,商用級的區塊鏈確認速度(5000+TPS)將交易的確認時間縮短到了幾秒鍾,完全可以滿足絕大多數的交易不受時間限制,實時進行。
2. Cloud-API雲伺服器挖礦,減少算力+電力投入
從2010年開始挖礦,隨著越來越多的礦工加入比特幣網路中,挖礦的難度急劇增大,全網每秒要進行幾萬億次的哈希計算,挖礦對電腦的硬體和礦機的性能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隨著被挖出的比特幣數量逐漸減少,礦工們為了確保有利可圖,成千上萬台礦機每天24小時挖礦,用電量消耗十分龐大。據英國《每日電訊報》報道,開采這種加密貨幣所需電力激增至每年77.78太瓦時,相當於智利的總耗電量。
Bitterfly作為一條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的公鏈,改進了比特幣的挖礦方式,首次提出雲伺服器挖礦Cloud-API的概念。Cloud-API支持多種類型計算設備,包括接入全球多個雲伺服器供應商,如亞馬遜雲、微軟雲、阿里雲、谷歌雲、IBM雲等,通過高效聚合全球算力資源,實現挖礦裂變效應,不僅大幅度降低了挖礦門檻,還能有效避免資源浪費。從投資成本角度來說,在保證礦機高性能運作下,節約電力將使傳統的專用礦機不再具有優勢甚至面臨被淘汰的境地。
3. POW+Bitterfly雙層演算法,承載商業應用之需
比特幣由於系統吞度量(TPS)每秒處理的數量過低,很容易造成網路擁堵嚴重,難以滿足用戶交易的核心訴求。在落地應用方面,由於擴展性差、交易費用高、確認時間長等問題,導致比特幣難以承載更大的商用場景。隨著「區塊鏈+」的概念不斷深入推進,用戶已從單純的關注數字貨幣價格和交易,逐步轉為更加重視其使用范圍的大小。根據市場需求提高落地應用能力是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的發展趨勢。
Bitterfly開創性地提出了POW+Bitterfly雙層演算法,即改進型 PBFT 演算法。Bitterfly通過 POW 演算法確保底層區塊足夠安全的同時,以價值儲存、去中心化數字資產兌換、支付與清算等技術,服務多種商業生態和應用。根據使用者(個人、企業、政府)、資產所有者、服務運營商、產業鏈上不同經營主體(設備供應商、在線電商、金融機構、物流企業等),以及區塊鏈業務特點,對底層進行模塊化拆分,達到應對多維度、多角色的安全防護、數據隱私保密、分布式數據存儲、可信數據資產接入和交易。
4. 21個創世節點,凝聚社區共識
比特幣社區的上層管理就算是最低門檻也是大部分人的天花板,因為比特幣的社區治理更側重於技術的升級與維護,且治理體系非常復雜,需要極強的專業能力。雖然社區「人人可參與」,只要大體上認同比特幣的核心價值並願意參與其中相關活動,就可以被認為是社區成員,但相較於金字塔頂部而言這些人缺乏認同感,流動性較大。
所以,Bitterfly從機制上首要倡導的就是讓每個節點主動推廣Bitterfly的價值觀,在理念上達成一致。其次,以「做貢獻,得獎勵」的方式促進社區共享共治,形成合力穩健發展。Bitterfly社區將不設准入門檻,不論是否擁有技術背景,均可競爭節點資格。Bitterfly總共誕生210個節點,節點會通過多種方式來幫助社區未來的發展。
近來在國外科研社交服務網站Researchgate上,一篇由哈佛大學學生發表的文章:「Bitterfly:蝴蝶熵權共識演算法」引起了廣泛關注。文章在肯定比特幣價值的同時,也指出了POW共識演算法的弊端,並表明在技術方面比特幣對區塊鏈的未來難以為繼。
在比特幣問世11年後,它能否繼續支撐整個區塊鏈行業被再一次放在話題桌上討論,
而該名學生在提出問題的同時,也同樣給出了解決方案,那就是蝴蝶熵權共識演算法。蝴蝶振翅,颶風將起。Bitterfly變革世界的力量從每一次全力以赴的展翅而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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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比特幣違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代幣票券的定義雖然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法律前景也面臨不確定性。做比特幣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幣做非法的事情,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貨幣當行發行,不具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實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雖然比特幣存在很大的風險,但應用廣泛,發展多年,技術也在增強,已經沒有哪個國家或組織能將其消滅。並且在世界任何角落不受管控,也受到很多不發分子的喜愛,法律是底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使用方法,但千萬不能越線。
㈦ 我國對比特幣的監管政策
法律分析: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 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 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㈧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㈨ 比特幣如何影響一個國家現有的貨幣制度
從目前來看,比特幣的發展前景充滿了未知。一方面它創新的理念,可靠的技術吸引眾多人的目光;另一方面,由於信用的缺失,與現有貨幣制度的對抗使得它很難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
1.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據估算,目前比特幣的總值約有4000萬美元。這一數量對現有金融體系很難造成影響,因此比特幣發展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如何讓更多的人接受認同它。假如當比特幣成為被一個較大群體認可的貨幣時,那麼它會成為一個取代現有金融環境的貨幣新體系嗎?也許需要漫長的時間去演變,但一旦建立,勢必將改變現有的經濟秩序以及傳統的貨幣理論。[本文轉自:lunwen.1kejian.com]
2.政府的態度
這一點對比特幣的發展至關重要。比特幣自有的貨幣秩序,匿名分布式的特點以及對非法交易的間接保護使得其很難被政府認可。這種不受管控的貨幣流通勢必會對金融環境造成沖擊,同時其自身的風險性也會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威脅。因此,對於這種不可控的虛擬貨幣,各國政府很難展現鼓勵與支持的態度,而這又將關乎比特幣未來能否順利發展。
3.自由主義的宣言
美國互聯網創業者和博客作者Jason Calacanis和他的LAUNCH團隊在對比特幣進行了一個月的調研後得出結論說,「比特幣可能是自互聯網以來最危險的科技項目,是科技自由主義者的一次政治聲明」。[本文轉自:lunwen.1kejian.com]
的確,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第一個電子貨幣的比特幣身上有太多的反傳統:平等開放,匿名式,非中央機構發行,拒絕政策調控……因此,許多人評論說這是一次無政府主義者、自由主義者對現有權威的挑戰。無論比特幣成功與否,相信它的理念與構想將會給我們帶來許多思考。
㈩ 關於比特幣的幾個問題的研究
018年,區塊鏈技術井噴式的發展,同1997年那會兒的互聯網何其相像。筆者相信,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肯定會快過互聯網。如果再不攝入點區塊鏈方面的知識,也許你將落後一個時代。本文將回答關於比特幣的幾個問題。
問題一:比特幣怎麼誕生的?
2008年11月1日,一個自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一個隱秘的密碼學評論組(密碼朋克)上貼出了一篇研討微V-BQ爾無吧疤Y陳述,陳述了他對電子貨幣的新設想——比特幣就此面世。
問題二:比特幣如何生產?
比特幣網路通過「挖礦」來生成新的比特幣。所謂「挖礦」實質上是用計算機解決一項復雜的數學問題,來保證比特幣網路分布式記賬系統的微V-BQ爾無吧疤Y一致性。比特幣每10分鍾產生一個區塊,包含過去十分鍾所有的交易信息。誰能算出數字,誰就獲得記賬權。獲得記賬權後,將向全網廣播、存儲。由誰獲得記賬權是不確定的,當然,你運算能力越強,獲得記賬權的幾率越高。隨後比特幣網路會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幣作為賞金,獎勵獲得記賬權的人。
問題三:比特幣的特點?
完全去處中心化,沒有發行機構,也就不可能操縱發行數量。比特幣不需要第三方機構,彼此信任的點對點交易。信任的建立不再基於大型機構,而是基於密碼技術和代碼。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問題四:比特幣能被仿造嗎?
山寨者難以生存。由於比特幣演算法是完全開源的,誰都可以下載到源碼,修改些參數,重新編譯下,就能創造一種新的p2p貨幣。但這些山寨貨幣微V-BQ爾無吧疤Y很脆弱,極易遭到51%攻擊。任何個人或組織,只要控制一種p2p貨幣網路51%的運算能力,就可以隨意操縱交易、幣值,這會對p2p貨幣構成毀滅性打擊。很多山寨幣,就是死在了這一環節上。而比特幣網路已經足夠健壯,想要控制比特幣網路51%的運算力,所需要的cpu/gpu數量將是一個天文數字。
問題五:為什麼比特幣總量為2100萬?
2009年比特幣誕生的時候,每筆賞金是50個比特幣。誕生10分鍾後,第一批50個比特幣生成了,而此時的貨幣總量就是50。隨後比特幣就以約每10分鍾50個的速度增長。當總量達到1050萬時(2100萬的50%),賞金減半為25個。當總量達到1575萬(新產出525萬,即1050的50%)時,賞金再減半為12.5個。依此類推。根據其設計原理,比特幣的總量會持續增長,直至100多年後達到2100萬的那一天。但比特幣貨幣微V-BQ爾無吧疤Y總量後期增長的速度會非常緩慢。簡單來說,比特幣產量每4年減半,目前每10分鍾產生12.5個比特幣。事實上,87.5%的比特幣都將在頭12年內被「挖」出來。而且,2100萬也只是理論數據,現實中,由於初期比特幣不受重視,不少比特幣遺失。
問題六:比特幣礦工有哪些收益?
首先是通過運算,獲得記賬權後,直接獎勵比特幣。但按照比特幣規則,隨著時間增長,獎勵會越來越少。將來的收益,主要通過收取比特幣交易產生的手續費。
問題七:為什麼比特幣不可修改?
舉個例子,假如A和B進行交易,A需要付給B一百個比特幣。但如果A想要賴賬,只想付給B一個比特幣。按照比特幣的規則,他就必須要獲得下一個10分鍾微V-BQ爾無吧疤Y的記賬權,才能修改;同樣,他也必須要再獲得下下個10分鍾的記賬權,以此類推。所以,修改是幾乎不可能的。
問題八:比特幣交易速率?
理論上講,比特幣交易速率是每秒7筆。實際上,比特幣目前交易速度只有每秒一筆。
問題九:比特幣為什麼有如此強的生命力?
把比特幣比作一個公司,那麼他沒有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沒有嚴厲的領導,沒有HR,沒有部門經理,沒有員工,沒有經營場地,沒有收入。但比特幣公司成功運行了9年時間,從沒有出現任何問題,並且市值數千億,網路的運行時依靠一套數學演算法、激勵機制和社區來進行管理和治理。
問題十:比特幣面臨的問題?
一是交易確認時間長。比特幣錢包初次安裝微V-BQ爾無吧疤Y時,會消耗大量時間下載歷史交易數據塊。而比特幣交易時,為了確認數據准確性,會消耗一些時間,與p2p網路進行交互,得到全網確認後,交易才算完成。
二是大眾對原理不理解,以及傳統金融從業人員的抵制。懂原理的人,知道比特幣無法人為操縱和控制。但大眾並不理解,很多人甚至無法分清比特幣和Q幣的區別。「沒有發行者」是比特幣的優點,但在傳統金融從業人員看來,「沒有發行者」的貨幣毫無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