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投資的法院判例
Ⅰ 一審判決判決公布 長電科技追討比特幣廠商逾8000萬欠款獲支持
A股封測龍頭長電 科技 與昔日礦機晶元廠商芯動公司的互訴案件迎來進展,上市公司主要訴請獲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另一方面,長電 科技 起訴同行、擬上市公司甬矽電子「竊密挖人」。
追討比特幣廠商8716萬元欠款
1月5日晚間,長電 科技 披露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芯動公司起訴長電 科技 的加工合同糾紛案件被駁回;另一案件中,芯動公司作為被告須向長電 科技 支付加工費共計1325萬美元和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
在芯動公司主動起訴案件顯示,2018年3月,芯動公司與長電 科技 簽訂了《委託晶元封裝設計及加工合同》,但是長電 科技 向其提供晶元封裝服務,由於封裝質量不合格,造成晶元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損失共計250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75億)。據此,芯動公司索賠上述金額及訴訟費用。
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駁回芯動技術公司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由芯動技術公司負擔。
另一件由長電 科技 起訴芯動公司案件中,2017年開始芯動公司方面委託長電 科技 提供晶元封裝加工服務,但長電 科技 完成封裝加工、發貨後,對方拖欠132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8716萬元)。據此,長電 科技 請求判決支付上述等額金額的加工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及訴訟費用。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述訴請獲支持,芯動技術公司被判決向長電 科技 支付加工費共計1325萬美元和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
此前發布的聲明中,長電 科技 稱,芯動公司自2017年8月起委託長電 科技 控股子公司STATSCHIPPACPTE.LTD.(以下簡稱「星科金朋」)為芯動公司的比特幣礦機提供晶元封裝服務,至2018年6月,應付服務費增加至1325萬美元。但後芯動公司以星科金朋封裝測試的晶元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全部服務費1325萬美元。
長電 科技 指出,芯動公司在2018年3月遭遇礦機市場經營困境時為拖延貨款提出所謂「質量問題」後,屢次迴避拒絕星科金朋提出的關於停止生產,澄清質量問題的要求,反而提出希望加快生產出貨,致使拖欠貨款增長。
2019年4月,長電 科技 發布資產減值准備顯示,公司未比特幣礦機生產商提供的封測物業出現客戶拖欠貨款現象,截止2018年底單項金額重大並單項提取壞賬准備9096.69萬元,直接影響2018年當期歸屬母公司的凈利潤。
對於本次判決影響,長電 科技 表示,公司作為原告的案件所涉及的加工費已於2018年度全額計提減值准備,如後續收回上述款項,將會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另外,2021年12月,長電 科技 還披露了子公司長電先進起訴瑞章 科技 獲二審判決支持,截止2021年12月24日,長電 科技 累計收到全部封裝加工費1612.47萬元,公司將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起訴競爭對手「泄密挖人」
除了追討欠款,長電 科技 也正在起訴競爭對手、擬上市公司甬矽電子,稱後者侵犯商業機密,導致人才和技術流失。
據介紹,甬矽電子僅有的38位專利發明人中,多達32位原任職單位為長電 科技 ,佔比84.21%。長電 科技 認為甬矽電子存在專利不穩定、源自長電 科技 擁有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針對甬矽電子獲授權的部分發明專利,長電 科技 向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發起無效宣告請求。此外,針對甬矽電子及部分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的上述不當行為及其不利法律後果,長電 科技 已向包括證監會在內的相關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和申訴。
資料顯示,甬矽電子董事長王順波自2011年8月至2017年9月,任職於江蘇長電 科技 ,曾任集成電路事業中心總經理等職務;2017年11月至今,任甬矽電子董事長。
2021年6月23日,甬矽電子科創板上市申請已經獲受理,目前已經獲二輪問詢,其中與長電 科技 的客戶重疊、產能安排協議等關系也被監管問詢。
在回復中,甬矽電子承認了於長電 科技 的客戶存在重疊,主要是由於長電 科技 為全球主要封測企業之一,市場佔有率較高,多供應商體系是集成電路行業慣例,且國內先進封裝市場集中度較高,能提供先進封測加工的企業較少。另外,長電 科技 或長電 科技 任職人員未協助甬矽電子獲取客戶資源,甬矽電子全部客戶均系自主獨立開拓取得,長電 科技 與甬矽電子不存在對主要客戶分配封測產能的協議安排。
從營收、利潤規模來看,甬矽電子與長電 科技 存在較大差距。數據顯示,2020年長電 科技 實現的營業收入約265億元,凈利潤約13億元;甬矽電子2020年實現的營業收入約7億元,凈利潤為2785萬元。
Ⅱ 國家對虛擬幣的法律規定
案情介紹2021年4月18日,陳某珍開始投資YFC幣(即虛擬貨幣)。同年4月25日,陳某珍又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簽訂共同出資5萬元投資YFC幣的保障協議,並約定利潤分成。但鄭某君等四人因暫缺資金,經內部協商向陳某珍借款5萬元,並出具四人共同簽字捺印的借條一張。此後陳某珍便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形式,將足額款項轉予黃某鑣。因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四人內部意見分歧導致上述《借條》款項遲遲未歸還陳某珍。陳某珍經多次催討仍無果後,遂將四人一並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事活動受法律保護。本案陳某珍主張民間借貸,雖然提供了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四人共同出具的《借條》,但並未提供其支付貨幣主管部門認可的貨幣的相關證據。陳某珍提供的虛擬貨幣交易記錄及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簽訂的《YFC數字資產合夥人協議》《購買YFC幣的保障協議》等可以證實,當事人從事的是虛擬貨幣投資、交易。
庭審現場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陳某珍主張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據此,永安法院裁定駁回陳某珍的起訴。該案後經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裁定。
1
參與投資虛擬貨幣違法嗎?有什麼
法律風險?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如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而且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可能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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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別投資的貨幣、金融產品項目
是否合法?
因為當前金融衍生產品很多,部分群眾也希望通過參與一些金融產品投資改善經濟條件,如合法的外幣匯差等。建議投資前向金融機構詳詢或登陸相關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切勿盲目聽信他人介紹的貨幣或金融投資項目。同時,由於中老年人的識騙、防騙意識和能力較弱,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對象」,為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關心身邊的中老年人,科學引導他們通過合法正規的投資渠道理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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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現親友參與投資虛擬貨幣,應如
何及時止損?
對於親友參與虛擬貨幣交易,要及時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可能面臨的經濟損失。對於他人採取誘騙、虛構事實等手段導致違背個人真實意願參與投資,造成財產、人身損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Ⅲ 比特幣成洗錢犯罪新手段,都有哪些經典案例
互聯網上有關比特幣的搜索一直在不斷進行,其價格一直在波動和上漲,並先後突破了3萬美元,4萬美元和5萬美元等多個壁壘。它已經成為虛擬貨幣圈中最受歡迎的投資合同,但是由於市場波動,出於更大的原因,幾乎每個交易日都會進行清算。涉及的巨額資金使一些投資者完全無法平靜下來。當然,對於那些多次獲得利潤的交易者來說,他們自然會賺很多錢,他們的個人財富也會越來越多。因此,在投資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時,當市場急劇波動時,會出現一些快樂和悲傷的現象。
此外,盡管當前比特幣的價格一直在不斷上漲,但在市場上仍然存在很大爭議。許多金融機構持消極態度,認為它是投機性資產,而不是貨幣,因為它缺乏實用性。價值支持,並同時發出了一些警告。此外,印度即將實行加密貨幣禁令,其他國家對虛擬加密貨幣的前景並不十分樂觀,一些罪犯使用其隱藏的洗錢犯罪,因此未來市場趨勢存在許多不確定性。
Ⅳ 夫妻投資比特幣失敗後殺女跳海,法庭是如何宣判的
之前一直備受案件關注的夫妻投資比特幣失敗後殺女跳海的事件一直都備受很多人的關注,很多人都想知道時隔半年法院到底是如何宣判的呢?丈夫是不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020年12月16號,夫妻投資比特幣失敗後殺女跳海的案件正式開庭,不過當天法院並沒有直接給出宣判結果,法院表示擇日會宣布最終審判結果,我覺得法院肯定會依法給出合理的宣判結果,畢竟這個男子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我覺得不管法院最後將會如何宣判,男子所犯的罪行都會讓他感到深深的愧疚,我也希望今後不會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最可憐的還是孩子。
Ⅳ 美國聯邦法院判決比特幣是合法幣,比特幣是什麼
簡單來說,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像股票一樣,它可以進行投資和買賣。專業術語來說呢,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
但是畢竟比特幣的性質和模式與其他貨幣不同,未來可能會繁榮發展。也可能會像經濟泡沫一張破滅,這一切都是未可知的。如果大家進入比特幣市場一吵二空,那麼其都不會變成真正的貨幣,因為價格的波動浮動是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的,有盈即有虧。所以,比特幣的投資需謹慎,沒有充分的把握不要輕易去嘗試。
本文以「虛擬貨幣『挖礦『」為關鍵詞,時間條件設置為2021年9月24日之後,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中執行高級檢索,再對不具有主題相關性的部分案例予以刪選,最終得到37篇案例。
該37篇案例的審理結果代表了自2021年9月24日多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後,全國各地法院對虛擬貨幣「挖礦」糾紛的審理態度。
在圖1中可以看到,此類案件多分布於四川、廣東和上海,廣東和上海地區經濟流動頻繁,出現虛擬貨幣「挖礦」糾紛多尚可理解,四川地區的此類糾紛居於全國之首,說明此地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可能相對較頻繁。
Ⅶ 比特幣投資被騙屬於什麼案件
法律分析:投資被騙,數額較大的可以被認定為犯罪,屬於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Ⅷ 比特幣洗錢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判決確認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根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交易特點收集運用證據,查清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轉換過程,要按照虛擬貨幣交易流程,收集行為人將贓款轉換為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定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等證據,包括比特幣地址、密鑰,行為人與比特幣持有者的聯絡信息和資金流向數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