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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一團伙造比特幣

發布時間: 2023-03-15 04:55:58

① 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在這背後人們該思考什麼

比特幣是我們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幣帶來的風險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值得我們去思考,為什麼比特幣賬戶裡面的錢會被轉走,犯罪團伙是怎麼知道我們的賬號密碼等等都值得我們去思考。

網路交易是現在十分普遍的一種交易方式,但是在這樣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風險,一旦發生資金流失對受害人就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在現在虛擬賬號也有很多,非接觸式詐騙可以說是層出不窮。

三、遇到這樣的事情怎麼辦

在我們發現財產受到損失並且確定是違法犯罪分子盜竊,詐騙等,一定要及時聯系公安機關,保留自己的相關證據,將自己的經歷如實告訴公安機關,因為對於我們來說所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打擊,法律對於我們是公平的。

② 首起比特幣跨國網路傳銷案告破,為什麼涉案金額那麼大

這一起比特幣網路傳銷案件,在今年7月30日正式破案,這是一個盤踞在境內外的特大跨國網路傳銷組織,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系復雜,上下層級多達3000餘層。涉案金額總數高達400多億元,算得上是所有破獲的傳銷案件中涉及地域最廣,參與人數最多,犯案金額最大的一起案件。這起案件相對於以往的傳銷詐騙有著很大的不同,幾乎可以算是一種新型的傳銷方式。它的最大的特徵就是藉助了互聯網進行傳銷,把隱藏在暗處的傳銷組織從地下搬到了大眾的目光當中。

③ 現在在財經大講堂推比特幣的文遠是個一人騙子嗎

文遠,又名韓澤等人是一夥窮凶絕惡網路詐騙的團伙,他們喪心病狂地騙人錢財,以講股薦股為名騙取股民信任,最後以股票難炒為由推薦讓人在偽造的投資平台上購買數字貨幣,騙光股民錢財後玩消失,這伙吸血鬼再重開講堂,重設平台再詐騙下一撥善良的股友,如此循環往復

④ 黑客團伙盯上虛擬貨幣,男子巨額虛擬貨幣被盜刷,虛擬貨幣如何製造出來的

其實虛擬貨幣的產生,也是需要專業的開發團隊來開發,不能自己發展和產生的。虛擬貨幣的開發技術已經成熟,技術上沒有困難,但虛擬貨幣的定位是最大的問題,而且虛擬幣的產生需要大量硬體設備進行挖掘才可以獲取。

它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關性的表現,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它是一種個性化貨幣。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稱作信息貨幣。其共同之處在於都是表示不確定價值、相對價值的符號。在這種情況下,貨幣的傳統意義已經被打破。最初意義上的貨幣,只是一種新的更廣義的貨幣的特殊情況。金錢既可作為一般等價物,又可作為一組相對價值的符號。

⑤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⑥ 比特幣世紀騙局嫌疑人年僅17歲,比特幣的魅力在哪 

近期,美國佛羅里達州坦帕市檢察官宣布,一名17歲青年男子克拉克(GrahamIvanClark)涉嫌策劃了7月15日震驚全球的比特幣騙局,現在改名男子已經被捕,檢察機關對他提出了三十多項重罪指控。

比特幣一詞,由其英文名Bitcoin音譯來的,也是一種網路虛擬電子貨幣的代表。比特幣沒有物理形態,根據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不受任何國家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比特幣的獨特魅力就是它的供給需求曲線,其供應是恆定的,需求是隨著價格的上升而上升的,這超出了經濟學理解的范疇,也看不到合理價格的邊界。因此,比特貨幣是具有自然壟斷特性。

⑦ 30人販賣6億條個人信息獲利800餘萬被抓,他們是通過什麼手段犯罪的

網路既帶來了便利,也讓我們的信息被暴露得一覽無余。鎮江的警方成功偵破一起用境外軟體交流、用比特幣交易的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案件。

本次偵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共有6億個人信息被交易,涉案金額達800萬元,涉及了國內10多個省市地區,本次案件共抓獲了30多名犯罪分子。

有網友算了一筆賬,6億個人信息,非法所得800萬元,平均每個人的信息還不到1分錢,真的太廉價了。而這些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這些個人信息,實行各種各樣的詐騙,讓公民防不勝防。網路改變了我們的生活,但也給我們帶來了很多煩惱,我想,是時候對網路實施更大力度的監管了。

⑧ 首起比特幣跨國網路傳銷案告破,繳獲資金應當如何處理

近日,按照公安部部署,公安機關立案偵辦“Plus Token平台”網路傳銷案,先後將潛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該案82名骨幹成員抓捕歸案,徹底摧毀了這一盤踞境內外的特大跨國網路傳銷組織。該案系公安機關偵破的首起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網路傳銷案,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系多達3000餘層,涉案數字貨幣總值逾400億元。

⑨ 中國人詐騙老外會被抓嗎比特幣詐騙外國人的團伙

中國人詐騙老外會被抓嗎
中國法律定罪,是根據事實和社會影響的.如果外國人擴大了影響,就可能定罪偏重.
因為你朋友是中國人.假意受害人也是中國人.雖然行為地是在國外,可是按沖突法則,我國有管轄權.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該國法律規定了在第三國購回盜版讀物屬犯法行為,那麼他就一定被指控的.

廣州團伙詐騙老外被抓
為什麼算違規?警察不論地區的好吧,
一般基本不可能 因為理論上我國警察在國外的沒有執法權的(國外到我們這里也是這樣) 此時是沒有權利進行抓捕的 而專門派員配合當地警方專項抓捕,3.7W的金額很不現實
想要開庭審理詐騙案件,就需要一槌定音,當天開庭當天審判.想要當天審判就需要大量確切證據來支持,因為這種詐騙案件的操縱方法不同加上受害人群的不確定性,還有中間的各種灰色地帶和利益糾葛,導致盤根錯節的東西很多,法律執行部門沒有掌握大量直接證據之前是不會輕易開庭的.還有你要郵寄東西過去是可以的,但是要經過層層審查,回以保證你所郵寄的東西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嫌疑人造成傷害.現在人的法律意識比幾十年答前強太多了,看守所里一般不會發生口角
比特幣詐騙外國人的團伙
智商高的人用智商從世界上到處圈錢的.
你好!自動出來的.如有疑問,請追問.
模擬是什麼意思 直接炒不是更好么 購買比特幣推薦haobtc 很專業的平台
騙老外買比特幣犯法嗎
不是騙局,是真實存在的一種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不過其特點是不接受任何監管,最大限度的保護用戶隱私,比方說國外的一些政治捐款,一些不想留下痕跡的財務操作,都會使用到比特幣,因為有很多老外是不信任他們自己的國家,從他們的電影就能反映出來,因此比特幣受到一些老外處於保護隱私的目的受到追捧.逐漸的成為了一種理財投資的工具.不過不得不說正因為比特幣使用的隱蔽性高,成為了不少犯罪分子的工具,比方說之前肆虐的「想哭」病毒正是通過比特幣收取贖金,當然還有其他諸如勒索、綁架等犯罪也有可能用比特幣收取贖金,對於警察而言是非常頭疼,因為無法追查去向,所以一些國家就禁止了,但是一些國家覺得追查還有其他方法,所以沒有禁止.
買賣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3年12月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如果該國法律規定了在第三國購回盜版讀物屬犯法行為,那麼他就一定被指控的.
詐騙外國人違法嗎
如果該國法律規定了在第三國購回盜版讀物屬犯法行為,那麼他就一定被指控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按中國法律處理.
這屬於詐騙行為.是違法的.如果再騙了老外的錢,那更是違法行為.

⑩ 一個朋友弄了比特幣讓我注冊了一個賬號,用我的支付寶收錢然後轉錢給他,有什麼壞處犯法嗎

比特幣是非法的,涉嫌非法集資。投資虛擬貨幣更多的是一種投機行為,投資者應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在未確認對方身份的情況下,不要涉及金錢往來,不要輕信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產品,尤其不要隨意加入未經核實的投資理財群,這些往往是電信網路詐騙分子精心設計好的圈套。

投資比特幣,聽起來是不是很高大上。殊不知,背後很可能是詐騙團伙精心設計的一個圈套。日前,經寧波寧海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寧海法院對一起電信網路詐騙案宣判,3名男子設比特幣騙局獲利15萬余元被判刑。

2018年4月初,劉某和陳某、毛某一起謀劃比特幣交易生意。劉某先通過網路購買網站源碼,再請人製作了「Btc Club」平台,搭建了伺服器。同時製作廣告在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上發布,招攬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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