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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比特幣

發布時間: 2023-03-19 03:08:12

① 互聯網金融犯罪 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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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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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② 幣圈重磅!百億巨頭創始人「跑路」,更大危機還在後面

Luna幣的崩盤成為壓垮幣圈的導火索。多米諾骨牌一個個倒下,短短兩個月,曾經的「幣圈大佬」們風光不再,有的資產大量縮水,有的還背上了巨額負債,有的疑似捲款跑路......

幣圈暴富神話破滅,徒留一地雞毛,和苦逼的債主們。而這,僅僅還只是開始,更大的危機還在醞釀。

1 幣圈百億巨頭轟然倒下

最近,幣圈雷曼危機還在持續蔓延,暴雷的一個接著一個,但其中影響力最大的,莫過於三箭資本。

自成立以來,三箭資本一直專注於加密貨幣領域的投資,除了直接投資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貨幣之外,也投資DeFi、NFT等各類加密項目。三箭資本在全球新興市場的外匯交易中占據重要地位,一度占據全球新興市場外匯交易量近8%的份額。今年3月,三箭資本管理的資產一度超過100億美元,是加密貨幣領域最活躍的投資機構之一。

但這家一度掌管100億美元資金的幣圈對沖基金,在穩定幣TerraUST及其姊妹幣Luna崩盤後引起的一系列「蝴蝶效應」中,快速經歷了流動性危機、申請破產清算、再到被傳跑路,堪稱戲劇性。

事件的導火線還要追溯到5月。代幣stETH價格暴跌、ETH & stETH脫錨引發了連鎖反應,重倉stETH的三箭資本深陷其中。

Luna的崩盤讓三箭資本的雪上加霜。此前深藍 財經 在文章《這個韓國人,讓全球炒幣者血本無歸》曾指出,Luna幣和穩定幣TerraUST的崩盤,或將絆倒了多位「幣圈大佬」,其中就有的三箭資本,今年2月Luna Foundation Guard籌集的10億美元中,有超過2億美元的投資來自三箭資本。但如今,這部分投資早已蒸發殆盡。

隨後,加密貨幣交易員Moon Overlord爆料,三箭資本開始大量傾銷stETH,償還他們的債務和未償還的借款。

Luna崩盤引起加密貨幣市場接連下跌,在6月中旬,三箭資本被傳出正遭遇追加保證金通知(Margin Call)。同時,三箭資本還陷入了流動性危機。據其透露,三箭目前有總額超 20 億美元的未償債務,但只有2億的流動資產。

接著又有匿名人士爆料,三箭資本挪用客戶資金是常事。爆料稱,三箭一直為新加坡、中國大陸和香港的客戶提供服務,但他們沒有合規許可或受到監管。貸方包括小型交易平台、個人和公司,三箭在和對手方交易的時候總是熟練地挪用客戶的錢,就像他們是在用自己的錢一樣。並表示,Zhu Su在新加坡至少有3.5億美元資產,建議債權人去查查。

債務壓力之下,很快,第一個債主向三箭資本催債了。數字資產經紀公司Voyager Digital突然發難,表示已經向三箭資本出借15250個比特幣和3.5億美元的穩定幣USDC。按當時的價格計算,貸款總額超過6.75億美元,要求三箭資本在6月24日前償還2500萬美元,在27日前償還全部未結清貸款。

但直到27日,三箭資本依舊沒有還上貸款,沒幾天三箭資本就傳出申請破產保護的消息,其創始人Zhu Su也在推上發文稱,「我們正在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並完全致力於解決這個問題。」疑似回應該傳言。但7月1日,三箭資本申請破產得到了「實錘」。

借款方申請破產,6個多億美元的債收不回來,悲催的債主Voyager也只能含淚破產。在宣布暫停平台所有交易後不到一周,7月5日,Voyager也宣布已申請破產保護。

2 賣豪宅、轉移資產、下落不明 清算期間疑似「跑路」

三箭資本破產清算期間,也是插曲不斷,相繼傳出創始人賣豪宅、轉移資產、下落不明,疑似跑路的消息。

三箭資本成立於2012年,兩位創始人Zhu Su和Kyle Davies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其中Zhu Su曾在瑞士信貸和香港的德意志銀行擔任衍生品交易員。

6月底,在三箭資本傳出申請破產消息的同時,有媒體曝出Zhu Su正以3500萬美元緊急出售他在新加坡的一套房子。這套房子位於新加坡富人區武吉知馬的雅舞路,佔地近3000平方米, 是Zhu Su在2021年12月以4880萬美元價格買入,到手還不到一年。

隨後在7月8日提交給紐約破產法院遞交的文件又披露,三箭資本的兩位創始人一直不配合清盤,且下落不明。並且清盤人前往其在新加坡的辦公室,發現辦公室大門緊鎖,電腦也不在運行,郵件塞在門口地上,早已人去樓空。

同時有外媒報道, 由於不明原因,屬於三箭資本NFT基金Starry Night的NFT已經被轉移到一個新的錢包中。據金色 財經 報道,三箭資本持有的NFT收藏價值約730萬美元。

7月12日,失聯一個月的Zhu Su終於在推特上再次出現。他發文表示他們與清算人合作的「誠意」努力「遭到了誘導」。

三箭資本此前的策略一直是從同行借錢,投資到新生的加密貨幣項目中。而這意味著,被三箭資本借錢的同行們,將面臨巨大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Voyager 就是三箭資本破產下,倒下的第一塊多米諾骨牌,而這僅僅只是開始,危機之後還會繼續向三箭資本和Voyager的債權人們蔓延。

僅Voyager 一方,其債權人就超過10萬人,資產在10億至100億美元之間,負債在相同范圍內。另一位債主BlockFi,據其聯合創始人Zac Prince透露,與三箭資本直接相關的損失約為8000萬美元,這還只是「其他人報告的損失的一小部分」。

而三箭資本由於缺乏透明度,整個行業沒有人知道誰對他們持有敞口,以及他們的情況究竟有多糟糕。

3 一切都僅僅只是開始 幣圈雷曼危機持續蔓延

今年5月中旬,就有業內人士表示,LUNA幣歸零引起的「蝴蝶效應」將不亞於2008年的雷曼兄弟破產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三箭資本只是其中一塊極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多米諾骨牌而已,更多的骨牌早已倒下,還有更多的骨牌正在掉下。

穩定幣TerraUST崩盤後,幣圈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比特幣、以太坊價格的持續走低,而後,各大加密貨幣交易平台開始掀起「裁員潮」。6月中旬,美國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Coinbase宣布裁員,裁員比例達到18%、涉及員工超過千人,緊接著,BlockFi、加密貨幣交易平台Crypto.com、Gemini、交易所Buenbit陸續宣布了大規模裁員計劃,其中交易所Buenbit裁員甚至達到了近一半比例。

有些投資者自我安慰,裁員而已,這並不會影響到自己的資產,但很快就被打臉,「浪潮」拍向了幣圈投資者。各大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相繼裁員的同時,有「幣圈銀行」之稱的加密借貸巨頭Celsius,突然宣布凍結提款,防止擠兌。

Celsius並不是什麼無名小輩,它在幣圈的地位不容小覷。據Celsius官方宣稱,其擁有170萬客戶,截至5月17日,公司擁有價值118億美元的資產。此外,他們還幾乎參加了所有主要「去中心化金融(DeFi)」協議。

這意味著,如果Celsius被要求停止運營,那麼相關數十個DeFi項目、加密貨幣和其他數字資產都將「一損俱損」。

值得注意的是,幣圈最大的穩定幣Tether的發行商正好是Celsius的股東,這讓不少人擔心,Tether是否會被拖下水。如果Teteher也出現問題,可能還會導致幣圈更大的崩盤。美國大學金融專家Hilary Allen表示:「Tether是加密生態系統的命脈,如果它暴雷,會導致整面牆倒塌。」

6月底,有外媒報道稱,Celsius CEO曾試圖逃離美國,並計劃前往以色列,但被當局阻止。再一消息再次引起市場的恐慌。

幣圈「銀行」「券商」「對沖基金」相繼倒下,行業「大佬」都要破產跑路了,那些個山寨幣、空氣幣就更不用說了。其中一個名為DOR幣的空氣幣項目方,還沒開盤就被曝跑路,臨走前還「誠懇」表示,由於DOR私募資金過大,實在抵不住有貨,項目方決定集體移居新加坡。要怪就怪你們讓我們私募了太多。

只留下一群受害者,苦苦維權。

當潮水退去,幣圈暴富神話不再,剩下的,只有一地雞毛。

本文源自深藍 財經

數字貨幣5000億引資是真的嗎

假的不可信
隨著P2P企業基本清場,民間的金融狂飆終於快要落幕了。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如火如荼地發展,各種亂象也接踵而至。非法集資、不良貸款以及網路傳銷等等新型陷阱,已將「魔爪」伸向了普通老百姓。

眾多平台暴雷,清盤、跑路的事件數不勝數,讓涉足其中的人們陷入了恐慌。

這場「洗牌」風暴一直持續至今,而「暴雷潮」還未有終止的跡象。許多貸款機構損失了大量儲蓄,而那些把畢生積蓄付諸於此的出借人更是被逼上了絕路。


▲圖片來源於網路,侵權必刪

在這些騙子公司中,有一家吸金5000億——這就是在國內臭名遠揚的MBI(馬來西亞恩必愛集團)。

④ 蘇州市民報警稱兒子小劉買比特幣投資被騙了10萬多元,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才16歲就借10萬塊“這真是天文數字,膽子真大”一位蘇州媽媽看著自己的兒子,再也抑制不住情緒吼了出來,男孩知道自己做錯事了,站在一邊也不吭聲,稚氣的臉上愧疚又委屈。

作為未成年人,對社會有美好的想像之餘,也要多一分謹慎和小心,這個世界好人很多,但,也有一些心思叵測的人,拿不定主意時多跟父母交流,他們是這個世界上唯一對你不要求回報的人。春節臨近,騙子伺機而動,多份謹慎,歡樂過中國年。

⑤ 很多人都說張振新其實就是個騙子,他到底是怎麼詐騙的

網信可以說是成功是P2P,失敗也是P2P。7月23日發布聲明,說將「全力以赴地開展各項工作,竭盡全力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護每一位員工的權益」。因為他以前的投資經驗以及輝煌的事跡,投資者們和員工們都選擇相信他,沒想到他自從發布聲明後,就杳無音信,也沒有具體處理事務,而且投資者們當時還不清楚他公司已經欠下巨額欠款。他就是這樣詐騙的。

10月5日,先鋒集團發布訃告,稱董事長張振新在英國家中猝死。這起猝死事件可疑的點很多,而且先鋒集團並未向投資人透露張振新的死因報告以及死亡證明。到10月7日,網傳有網信出借人和倫敦切爾西和威斯敏特醫院取得聯系,9月18日至19日期間,醫院並沒有接收過名叫張振新的病患。從一代金融大佬,到現在的生死難辨,張振新這個經歷了大風大浪的男人,給世人留下了一個巨大的問號。

⑥ 張小雷犯什麼法了

7月27日,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下架計劃類理財產品及打擊逃廢債行為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近期網貸行業流動性風險和項目逾期事件頻發,嚴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影響行業穩健發展。協會為加強網貸業務合法合規管理,降低項目流動性風險,要求網貸機構全面下架「鎖定期+自動債權轉讓」模式的計劃類理財產品。

區塊鏈疫苗帶火易聯眾 股票三漲停引監管關注

日前,易聯眾宣布已與螞蟻金服通過區塊鏈技術在疫苗溯源方便展開合作,此後,股價連續三漲停,引來監管關注函。易聯眾認為,疫苗溯源技術是藉助區塊鏈數據不可篡改、可回溯的特點,保證疫苗從生產、質檢、入庫、出庫、流通、接種等各環節信息真實有效,讓數據有跡可循,增加數據造假成本,讓疫苗使用更加安全。

被寄予厚望的比特幣ETF申請再度被拒 比特幣跌破8000美元

Winklevoss兄弟的比特幣ETF申請昨日再次被拒,美國證監會SEC仍然顧慮市場操縱問題。這意味著第一個比特幣ETF產品的面世再度被推後。受此消息刺激,比特幣跌超200美元,跌破8000美元;其他主流數字貨幣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在對ETF產品過審的期待下,比特幣近日漲回兩個月高點。

央行嚴監管壓頂 今年支付罰單已超55張

第三方支付行業強監管態勢仍在延續,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18年以來,央行對支付機構共計開出了超過55張公開處罰清單。7月以來,支付機構被罰金額接近230萬元。7月25日,濟南人行公布兩則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其中,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通金服」)因違反支付結算業務規定,被濟南人行罰沒款逾189萬元。

比特幣分叉中國首案開庭 OKcoin平台誠信遭質疑

2018年7月12日,比特幣分叉引發投資者訴交易平台的案件在北京開庭。2016年11月以來,本案的原告馮先生在OKCoin幣行購買了38.748個比特幣。2017年12月,馮先生按照領取公告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發現該網頁「領取」按鈕消失,多次與OKCoin幣行溝通無果,馮先生該幣行的所有人北京樂酷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本案件暴露出來的比特幣交易平台誠信問題也引發關注。

投之家暴雷陷羅生門 珈偉股份大股東灝軒投資詳述被「騙」經過

7月26日,珈偉股份發布關於深交所問詢函回復的公告,公告稱,2018年6月初,阿拉山口市灝軒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因為短期流動資金緊張,找到一出借方上海芯璽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出借方借款的同時,要求灝軒投資幫第三方新疆天富藍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代持「投之家」的股權。但明確表示灝軒投資僅為代持,不參與任何投之家的經營管理、不享受任何股東權益、亦不承擔任何股東責任。

來自鳳凰網

⑦ 普天金服老闆改行做比特幣交易所了嗎

照你這么說的話,肯定是轉型了啊,他那個不好做,然後就做比特幣交易所了唄

⑧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內容:
支付產品
第三方支付工具是我國出現最早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形態,以阿里巴巴的支付寶和騰訊的付通為代表,它誕生於銀聯超級網銀發布之前,目的是為了幫助用戶在互聯網平台進行交易的時候可以用任意銀行的銀行卡進行結算,而商家無需在每一個銀行中設立帳號。
典型產品
支付寶主要提供支付及理財服務。包括網購擔保交易、網路支付、轉賬、信用卡還款、手機充值、水電煤繳費、個人理財等多個領域。
第三方支付是一個典型的利用現代化技術解決金融問題的例子,第三方支付產品出現後,不僅簡化了用戶的支付流程,也讓小商戶在不和銀行發生深度合作的情況下將支付行為整合進自己的產品中,帶來更優質的體驗。
互聯網化理財產品
現階段,互聯網化的理財產品分為兩個部分:
P2P 網貸
P2P 是英文 peer to peer 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網路信貸起源於英國,隨後發展到美國、德國和其他國家,其典型的模式為:網路信貸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撮合成交。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並承擔風險;資金借入人到期償還本金,網路信貸公司收取中介服務費。
在中國落地生根後,又衍生了依託網貸建立的資金池理財計劃,即用戶將資金寄存在網貸平台的某個近似於基金的資金池中,由網貸平台對項目進行篩選、投標。這一模式與銀行的放貸吸儲模式十分相近,因此許多 P2P 網貸平台被算作影子銀行的一部分,遊走在現行法律邊緣。
典型產品
積木盒子是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將有融資需求的借款人和有富餘理財資金的投資人進行在線信息配對,幫助投資人尋找到風險收益均衡的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本質上,P2P 網貸仍然是一種借貸行為,任何保本保收益的承諾都是不可能的。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網貸平台,應注意核查擔保公司的資質和實力。
互聯網化基金
互聯網化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讓行業人士又愛又恨的「余額寶」,我們不妨用余額寶的機制在這里說明互聯網化基金的運作方式:1. 用戶將閑置資金存放在阿里巴巴的虛擬帳號支付寶中;2. 用戶授權允許阿里巴巴使用這些資金進行基金化運作;3. 阿里巴巴將這部分資金投入之前簽有合作協議的基金中;4. 獲得收益,阿里巴巴返還用戶收益。
典型產品
把錢轉入余額寶中,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支持支付寶賬戶余額支付、儲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資金轉入。不收取任何手續費。通過「余額寶」,用戶存留在支付寶的資金不僅能拿到「利息」,而且和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
眾籌
不是所有的眾籌都能被叫做互聯網金融,下面我們來簡單的介紹一下眾籌的兩個方向:
回報式眾籌 :回報式眾籌不屬於互聯網金融,是一種商品預購行為,用戶在商家製作出或開發出商品之前繳納一部分或全部的購買費用,在商品製作完成後商家兌現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商家可以能夠精準的進行生產和開發,提前知道准確的市場反應避免盲目生產。一般在回報式眾籌中,商家會設置一個總額下限,如果到一定周期(如 30 天)沒有籌集夠預訂的資金,那麼商家往往會放棄眾籌。在國內,早前的點名時間、Jue.so 和後來的中國夢網、京東眾籌等都是回報式眾籌。
典型產品
點名時間將眾籌模式引入中國。網站創立初期(2011年7月),無論是出版、影視、音樂、設計、科技,甚至公益、個人行為的項目都可以在點名時間發布。2012年初,積累了半年的運營數據後發現,網站整體項目的支持率、轉化率超過很多電商平台,項目籌集資金開始突破50萬,點名時間開始引起業界的關注,眾籌模式開始在中國萌芽。
股權式眾籌 :股權式眾籌屬於互聯網金融的一部分,因為股權眾籌在國內並不是真正的「眾籌」,因為面向不特定用戶的集資行為是有政策風險的。在股權眾籌中,項目通過平台向一部分經過審核的投資人公開自己的融資信息,並出讓自己的股權。在國內,以天使匯 AngelCrunch 為例,只有平台上認證的投資人才能夠看到企業的融資信息。天使匯會挑選優秀項目進入快速合投,促成項目在 30 天內迅速完成融資。
典型產品
天使匯 成立於 2011 年 11 月,是國內首家發布天使投資人眾籌規則的平台。天使匯旨在發揮互聯網的高效、透明的優勢,實現創業者和天使投資人的快速對接。
目前主要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形態就這三種類型,但是隨著信息化的深入和政策的開放,未來所有的金融服務都有可能互聯網化。那個時候,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之間的界限也會消失。

⑨ 互聯網金融公司是什麼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公司
四大商業銀行推出的網上銀行,騰訊推出的微信聯合人保財險的手機端支付,淘寶聯合天弘基金開發的余額寶,還有包括:易付寶、百付寶、快錢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這都是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服務公司主要做什麼的?
互聯網金融(IT FIN)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

當前互聯網金融格局,由傳統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組成。傳統金融機構主要為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創新以及電商化創新等,非金融機構則主要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金融運作的電商企業、創富貸(P2P)模式的網路借貸平台,眾籌模式的網路投資平台,挖財類的手機理財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我是去年畢業的上財金融碩士,有什麼想要了解的可以接著問,希望可以幫到你。

互聯網金融都包括什麼?具體分幾類?
傳統金融互聯網化,目前已發展已經歷了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個人貸款、企業融資。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眾籌創富通寶等模式。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有什麼區別?
謝邀!請大牛拍磚!

直接融資,說白了就是缺錢的人直接跟有錢的人借錢,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資方式,你買了股票相當於就是借錢給了企業,然後他每年給你分紅,債券也是,你買了一個企業的債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間接融資就是有錢的人或者企業不直接借錢給缺錢的人,而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是誰呢?最典型就是銀行,我們大量的人把錢存到銀行,銀行統一對資金進行調度和安排,發放給缺錢的人或者企業。我們獲得了存款時候銀行給予的利息,而銀行獲得了放貸款時候,企業給予的利息,兩者差額就是銀行的盈利。(信用貨幣的流轉有兩個特徵的,一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二是這個分離的過程是有報酬的,一般體現為利息或者股息。)

而互聯網只不過是把人類底層的結構再往上重新實現了一遍而已。所以說最基本的金融交易也是有放在網上的潛能的,無非是現在大家的操作習慣允不允許這件事產生而已。(這里說下余額寶,它只不過是對接了一個貨幣基金,使交易本身更加便捷了,並不算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金融創新)

國內最早提出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謝平教授,曾經提出過區別於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方式,即「互聯網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數人對這個模式的理解。他的定義是: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並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他把互聯網金融作為第三種融資方式來看待的,當然你也可以把任何通過互聯網技術來實現了這個融通的行為都看做互聯網金融。包括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為,都可以定義為互聯網金融。

其中最關鍵我認為是要明白互聯網金融的核心意義是實現去中介化,即所說的金融脫媒。 希望能夠利用互聯網會讓信息不斷的透明化,讓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對稱所掌握的信息優勢,讓社會的各種參與主體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壓縮了由於專業化分工所帶來的金融中介機構的專業化優勢讓大量金融機構的職能不斷的分化甚至消失。

【互聯網金融or金融互聯網?】業內有種觀點認為:互聯網企業,介入了金融領域,才是互聯網金融。金融企業使用互聯網手段,則不是互聯網金融,而是金融互聯網。我認為這樣生生把他們倆割裂對立開來似乎不太可取,用金融的思維做互聯網,或者用互聯網的思維做金融,無非爭論的是誰服務誰的問題。

而我所認同的互聯網金融不僅僅是把原來線下的金融產品放到網上去販賣,更多的是用互聯網的「精神」來做傳統金融行業做的事,而傳統的互聯網精神是什麼?是開放,是乎手笑平等,是協作,是分享,是去中心化,是客戶體驗至上!!從短期來看,中國歲含的互聯網金融行業,核心點還是金融屬性,互聯網還只是工具而已,大體遵守的還是金融規則。你看在國外最具有互聯網金融屬性的P2P在中國卻因為沒有有效的風控被做成金融互聯網模式,p2p公司直接介入交易,成為交易的一方,使得本來應該是金融脫媒的互聯網金融,成為了還是無法脫媒,需要他自身信用附加的模式,本質上成擔保公司,部分的P2P,甚至成為了銀行,利用構建資金池,讓自己成為了一個沒薯腔有牌照的銀行,這種變形,其實是已經典型的背離了互聯網金融應該有的模式了。他們的本質其實就是金融機構。這兒就不舉例了。

相關文章鏈接如下,大家有興趣可以讀一讀:)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主要模式如下:

眾籌

眾籌大

意為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的本意是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創業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

展示他們的創意及項目,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眾籌平台的運作模式大同小異——需要資金的個人或團隊將項目策劃交給眾籌平台,

經過相關審核後,便可以在平台的網站上建立屬於自己的頁面,用來向公眾介紹項目情況。[3]

P2P網貸

P2P[4] (Peer-

to-Peer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P2P網貸是指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需要借貸的人群可以通過網站平台尋找到有

出借能力並且願意基於一定條件出借的人群,幫助貸款人通過和其他貸款人一起分擔一筆借款額度來分散風險,也幫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較的信息中選擇有吸引力的利

率條件,比如貸貸巴等。

兩種運營模式,第一是純線上模式,其特點是資金借貸活動都通過線上進行,不結合線下的審核。通常這些企業採取的審核借款人資質的措施有通過視頻認證、查看銀行流水賬單、身份認證等。第二種是線上線下結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線上提交借款申請後,平台通過所在城市的代理商採取入戶調查的方式審核借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等情況。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狹義上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藉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

根據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給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定義,從廣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

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已不僅僅局限於最初的互聯網支

付,而是成為線上線下全面覆蓋,應用場景更為豐富的綜合支付工具。

數字貨幣

除去蓬勃發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貸款模式、小貸模式、眾籌融資、余額寶模式等形式,以比特幣為代表的互聯網貨幣也開始露出自己的獠牙[5] 。

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

代表的互聯網貨幣爆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比其他任何互聯網金融形式都更具顛覆性。在2013年8月19日,德國 *** 正式承認比特幣的合法「貨幣」地位,

比特幣可用於繳稅和其他合法用途,德國也成為全球首個認可比特幣的國家。這意味著比特幣開始逐漸「洗白」,從極客的玩物,走入大眾的視線。也許,它能夠催

生出真正的互聯網金融帝國。

比特幣炒得火熱,也跌得慘烈。無論怎樣,這場似乎曾經離我們很遙遠的互聯網淘金盛宴已經慢慢走進我們的視線,它讓人

們看到了互聯網金融最終極的形態就是互聯網貨幣。所有的互聯網金融只是對現有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提出挑戰,將來發展到互聯網貨幣的形態就是對央行的挑

戰。也許比特幣會顛覆傳統金融成長為首個全球貨幣,也許它會最終走向崩盤,不管怎樣,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幣會給人類留下一筆永恆的遺產。[5]

大數據金融

大數據金融是指 *** 海量非結構化數據,通過對其進行實時分析,可以為互聯網金融機構提供客戶全方位信息,通過分析和挖掘客戶的交易和消費信息掌握客戶的消費習慣,並准確預測客戶行為,使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平台在營銷和風險控制方面有的放矢。

基於大數據的金融服務平台主要指擁有海量數據的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的金融服務。大數據的關鍵是從大量數據中快速獲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從大數據資產中快速變現利用的能力。因此,大數據的信息處理往往以雲計算為基礎。

金融機構

所謂信息化金融機構,......>>
互聯網金融有哪些職業
一般一個互聯網金融平台公司會設立如下職能部門:

一、市場拓展部

1、負責完成公司市場銷售、市場拓展、費用控制等年度目標任務,並負責將目標責任制分解落實,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得以實現。

2、對營銷政策、市場及同業營銷動態等方面進行調研分析,及時調整營銷策略和計劃,制訂預防和糾正措施,確保完成營銷目標和營銷計劃。

3、負責拓展、管理銷售渠道,協調維護商業合作夥伴及客戶關系,建立強大的銷售體系與客戶關系。

4、指導營銷人員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協助人力資源部完成員工績效考核。

5、建立和管理銷售隊伍,規范銷售流程,完成銷售目標;

6、掌握市場動態,積極適時、有效地開辟新的客戶,拓寬業務渠道,不斷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佔有率;

7、負責業務談判、業務合同和協議的草擬。

二、產品研發部(有的單獨設立運營部)

1、參與公司平台產品事項決策,協助CEO制定產品發展戰略,實現企業產品管理目標;

2、根據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綜合市場需求,開發設計適合平台的貸款產品、業務流程、制定營銷策略和營銷方案;

3、全面負責公司金融信貸板塊的相關體系、制度、流程建設,為CEO決策提供相應專業方案,並組織實施;

4、依據公司產品需求,負責平台軟體模塊的需求分析,概要設計和詳細規劃,制定運營策略、方案並組織執行;

5、統計、分析平台各類數據,提出改進方案,進行平台的維護,推廣及升級;

6、對用戶體驗,業務流程等進行全面的分析和改進,並參與平台的品牌、產品、市場的規劃,實現公司既定目標任務;

7、規劃平台的風格、架構、功能、負責建設、培訓和日常工作開展等;

8、制定平台的中長期運營目標和規劃;

9、關注行業市場及同行運營策略;

四、風險控制部

1、建立風控系統,擬定風險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設計風險管理崗位的工作指引和運作流程等;

2、對各類貸款項目進行實質風險審查,與業務團隊經理溝通,充分了解項目風險情況,並監控各類業務風險的分析及防範措施的制定,建立企業風險資料庫和跟蹤檔案;

3、負責公司項目的風險評估,並執行相關風險評估程序;

4、撰寫風險評價報告,對業務操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點進行風險提示,出具風控建議與風險程度,分析風險來源和影響,提供解決方案;

5、負責組織貸審會的開展,且組織對公司貸款的貸前風險審核、貸中風險控制及貸後跟蹤管理工作,出具風險預警提示和風險評估報告,把項目項目要把風險控制在最低;

6、項目投資後定期審閱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相關文件,並根據需要隨時修改、完善,

五、催收(資產保全部門)

1、根據上級分配的催收任務開展工作,根據每月的工作目標,達成電話催收目標;

2、根據逾期情況,制定催收策略、目標及實施;

3、對任務內的逾期客戶進行電話催收,引導客戶正確還款意識,如發現有異常高風險客戶及時 上報;

4、按照前/中/後期的催收策略,對逾期的客戶利用電話、簡訊手段進行催收;

5、對逾期賬戶的情況進行專業管理,根據客戶實際要求做相應業務處理,及時反饋問題;

6、對逾期客戶群體進行系統分析,尋求地域,貸款類別,及所處行業的共性。並提出應對策略;

7、如實記錄催收結果,維護催收資料的收集整理,貸後管理工作。

六、法務部

1、執行合同管理辦法和管理流程,負責對公司重大項目及公司級合同文本法律審核的管理和指導,對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2、制定法律政策並為公司的法律事務提供咨詢,為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服務,出具法律意見......>>
互聯網金融理財公司有哪些?有什麼推薦嗎?
金融工場是很不錯的平台,已經上線好幾年了,運營的一直不錯
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比較泛的概念!

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金融機構的獲客渠道互聯網化,風控管理的互聯網化等等,可以稱作互聯網金融。現今在我國蓬勃發展的眾籌、融資租賃的互聯網化,P2P等形式,均可以稱作互聯網金融。

在上世紀末,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利用互聯網及數據系統提高有金融產品效獲客轉化及品牌受眾,視為最早期的互聯網金融萌芽。

而後,美國出現了第一家資金來源及流向均通過互聯網完成的公司,互聯網金融進入新的階段。現階段,我國最具代表性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基本也是照搬照抄並無創新的此模式的公司。P2P

你所問的,不知是否是最具代表性的P2P業務。

P2P起源於美國,由於最早的運作模式指在搭建借款人與出借人的直接對接平台,是終端與終端的直接對接,其資金流向及渠道有類於計算機領域的peer to peer,加之近年我國的電子商務領域出現多種比如B2B,B2C,C2C等名詞,且主要受眾多數為自然人行為,又冠以person to person.更有甚者,不明其故,覺得發生主體為個人與個人,以people to people解釋P2P概念。

當前我國的P2P公司,多以信息咨詢、資產管理、企業策劃等經營范圍實現。比如XX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XXXX資產管理咨詢有限公司、XXXX財富管理咨詢、XXXX投資咨詢等等,雖然出現金融、投資等字樣,但,不要忽視,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主體為咨詢等。

所以,您提問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概念,可以細分如以上闡述,也可以籠統的概況一句話: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業務的公司。

本人互聯網及傳媒從業四年,「互聯網金融」從業四年,近一年,專注互聯網金融的風控模式、流程研發以及產品設計,所以,十分願意與您分享並相互學習!
互聯網金融公司有哪些?
現在的互聯網金融公司有挺多的

主要分為兩大類:

第1類是互聯網型支付企業 比如是支付寶,財付通

第2類 金融型支付企業 比如 快銀 易寶 快錢

希望能幫到你
成立互聯網金融公司怎麼辦
一、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含義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具備互聯網精神的金融業態統稱為互聯網金融。是指依託互聯網、移動通信和大數據處理等技術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結算、移動支付、網路信 貸、眾籌融 資(股權)、金融產品銷售、電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務的法人企業;以及傳統銀行、證 券基 金期 貨、保險等金融機構設立的創新型網路金融機構、電商機構、專營機構和研發中心等。

二、互聯網金融服務公司注冊條件

1、前海互聯網金融服務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00萬人民幣以上;

2、互聯網金融服務公司注冊資金可實行認繳制;

3、互聯網金融服務公司的高管人員有相關從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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