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買賣合同
❶ 兩人買比特幣合同有效嗎
有效
比特幣屬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和法定貨幣相比,比特幣沒有一個集中的發行方,而是由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誰都有可能參與製造比特幣,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買賣,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並且在交易過程中外人無法辨認用戶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機構控制的比特幣誕生。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由計算機生成的一串串復雜代碼組成,新比特幣通過預設的程序製造。
❷ 秒合約交易什麼規則
秒合約交易規則比較簡捷,簡單來說,首先必須選擇要交易的數字貨幣。交易時間區間短為1min、3min、5min,長為60min;然後風險控制,在我們可以控制的風險范圍內設定交易金額,設定盈餘止損,最重要的是進行貨幣方向走勢的技術分析。也就是說,在我們設置的交易區間內的漲跌方向,根據分析下單。
什麼是秒合同交易系統?
2020年年初以後,密碼貨幣市場開始慢慢回升,特別是一些主要貨幣連續上漲,從冬眠中開始覺醒。令人感嘆貨幣圈速度之快。到交易開采、IEO、模式貨幣,短短幾個月比特幣全年暴漲,牛市似乎已經准備就緒。在貨幣圈賺錢的機會絕不缺乏,但一眨眼就會消失。IEO和模式貨幣剛剛告一段落,下一個賺錢的機會就來了。隨著數字貨幣期貨的迅速發展,大眾持有的各種方式的資產不斷增加,虛擬貨幣的交易方式也變得多種多樣。人們也越來越追求迅速高效的交易結算方式,因此,秒合同也得到了非常高的評價。
損益的計算方法:
合同交易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合同的損益計算。以火幣網為例,與傳統的商品期貨不同,每個火幣合約固定的不是固定數量的數字資產,而是固定數量的美元。也就是說,一張合同的美元價值始終不變。一張BTC合同代表100美元的比特幣,相對於其患者貨幣,一張合同的面值為10美元。由於合約交易存在杠桿作用,投資風險也非常大,合約價格向不利於投資者的方向波動時,容易發生強制平倉,即爆倉。
秒合約的價格計算只是一個點和設定的時間到期的價格,也就是說結算前的價格變化與最終結果無關。電子期權的收益和風險是相對固定的,1%波動的收益和10%波動的收益是一樣的,我們最大的風險是損失它的投資,沒有套牢或者更大的損失。平台在設定的時間段到期後,將按時結算。
❸ 比特幣合約玩法規則
交易時間
合約交易是7*24小時交易,只有在每周五16:00(UTC+8)結算或交割期間會中斷交易。合約在交割前最後10分鍾,只能平倉,不能開倉。
交易類型
交易類型分為兩類,開倉和平倉。開倉和平倉,又分買入和賣出兩個方向:
買入開多(看漲)是指當用戶對指數看多、看漲時,新買入一定數量的某種合約。進行「買入開多」操作,撮合成功後將增加多頭倉位。
賣出平多(多單平倉)是指用戶對未來指數行情不再看漲而補回的賣出合約,與當前持有的買入合約對沖抵消退出市場。進行「賣出平多」操作,撮合成功後將減少多頭倉位。
賣出開空(看跌)是指當用戶對指數看空、看跌時,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合約。進行「賣出開空」操作,撮合成功後將增加空頭倉位。
買入平空(空單平倉)是指用戶對未來指數行情不再看跌而補回的買入合約,與當前持有的賣出合約對沖抵消退出市場。進行「買入平空」操作,撮合成功後將減少空頭倉位。
下單方式
限價委託:用戶需要自己指定下單的價格和數量。開倉和平倉都可以使用限價委託。
對手價下單:用戶如果選擇對手價下單,則用戶只能輸入下單數量,不能再輸入下單價格。
系統會在接收到此委託的一瞬間,讀取當前最新的對手價格(如用戶買入,則對手價為賣1價格;若為賣出,則對手價為買1價格),下達一個此對手價的限價委託。
倉位
用戶開倉成交後,即擁有了倉位,同種合約同一方向上的倉位會合並。在一個合約賬戶中,最多隻能有6個倉位,即當周合約多倉、當周合約空倉、次周合約多倉、次周合約空倉、季度合約多倉、季度合約空倉。
下單限制
平台對單個用戶某個周期合約的持倉數量、單筆開倉/平倉的下單數量會做出限制,防止用戶操縱市場。
比特幣合約玩法是什麼?通過以上介紹,相信大家對於比特幣合約玩法有所了解,比特幣合約單純來講並不復雜,比特幣合約的主要作用有兩個,一是對沖未來的風險,也就是常聽到的套期保值。另一個是比特幣合約因為有杠桿的作用,所以可以以小博大,放大收益,當然若是投資者判斷失誤,也會放大損失。
一、什麼是合約交易?
合約交易其實非常簡單,就是雙向交易,可以買漲(做多)也可以買跌(做空),隨買隨賣,上一分鍾買進,下一分鍾單子盈利都可以平倉,只要方向對了都可以盈利的,合約交易機制比較靈活,也是當前數字貨幣投資中的趨勢。
二、什麼又是永續合約,和普通交割合約的區別在哪裡?
永續合約是一種創新型金融衍生品,該合約與傳統的期貨合約相似,最大的區別在於:永續合約沒有到期日或結算日,用戶可以無限期持有倉位。
另外,永續合約引入了現貨價格指數的概念,並通過相應機制,使永續合約的價格回歸現貨指數價格,因此與傳統期貨不同,永續合約的價格在絕大部分時間不會偏離現貨價格太多。
試想一種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比如黃金。在傳統期貨市場中,這些合約標記著黃金的交割日期。即是說,黃金應在期貨合約到期時進行交割。由於傳統期貨市場中,要求一方實際持有黃金,這會導致期貨合約的「持有成本」。
永續合約跟交割合約本質是一樣的,不同的是交割合約有交割日,到了交割日不管你的單子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會被強制賣出,永續合約本質上是可以一直持有,您想什麼時候賣出都行,沒有交割日。
三、操作永續合約的優勢在哪?
永續合約不受限於時間,沒有交割日。交易者可長期持有,以獲得更大的投資收益。同時永續合約提供高達100倍杠桿,交易者可以根據交易需求,開倉後靈活調節,平台提供彈性風險保障的同時,確保交易者最佳交易體驗。
自動減倉機制確保交易者利益,用來確定誰承擔強制平倉,有效確保交易者的利益免受由高風險投機者所造成的巨額損失影響。並且採用雙套價格機制,用標記價格作為強平的觸發價格,標記價格實時參考全球主流交易平台的現貨價格。
永續合約可以做到只用幣的市場價值的1%的資金參與交易,這是囤幣做不到的,佔用資金極小。也就是說按BTC10000美元左右的價格,在永續合約上面100美元左右就可以交易一個BTC了。操作合約最重要的就是買賣的方向和點位,最為重要,在正規交易所永續合約平台操作可以享受到每天一對一指導操作,幫助把握市場最大行情,規避反向操作的風險。
❹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❺ 比特幣交割合約有什麼規則需要注意
比特幣交割合約都是系統操作,這個不用去擔心,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保存好比特幣錢包代碼,這是識別自己比特幣的唯一通行證。
❻ 比特幣合約是什麼意思
比特幣合約,是指無需實際擁有比特幣也可進行交易的合約。 它與必須實際持有數字貨幣才可進行的幣幣交易有很大不同。
比特幣合約使你能夠預測比特幣的價格走勢和對沖風險。 這種交易方式,意味著你投資的是價格趨勢,而非資產本身。
在交易比特幣合約時,你可以決定做空還是做多。 選擇做多,表明你預計比特幣價格將會上漲。 另一方面,選擇做空表明你預計價格將會下跌。
杠桿交易
可以選擇高杠桿率進行交易,是比特幣合約的一項特性。 使用杠桿, 意味著你在進行合約交易時,不必投入100%的交易金額。 相反,你只需要存入初始保證金,而保證金額度僅占合約總價值的一小部分。
杠桿交易讓你在風險管理的同時,用少量的資金佔有較大敞口。
永續合約
雖然合約有許多不同類型,本文主要關注永續合約。 顧名思義,這些合約沒有到期日。 使用永續合約做多或做空的交易者,可以無限期持有頭寸,除非合約爆倉,這意味著他們遭受的虧損不會超過初始保證金。
永續合約中,比特幣的定價以特定的指數價格為基礎。 指數價格基於多個幣幣交易市場上比特幣的平均價格。
比特幣合約已成為一種非常流行的交易工具。 許多傳統投資者尚未准備將資金分配到數字資產上,但仍希望從誘人的價格波動中受益,而合約交易為他們打開了大門。
如要開啟比特幣合約交易,需要找到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 AAX平台,在合規和安全的環境中,為你提供比特幣合約交易服務。
❼ 借給別人幾個比特幣,欠條上寫的是比特幣數量,討債受不受法律保護
其實這個問題關鍵是:比特幣欠條是什麼性質?而非比特幣是什麼性質,兩者差別很大。借比特幣不像借鋤頭、笊籬那麼簡單,比特幣欠條也絕不僅僅是借了某東西,以後歸還的證明,它可有如下性質:
回到比特幣欠條性質問題,由於它只有投機、洗錢、逃稅等「價值」,所以關於它的欠條,絕不是拿來生產、生活用的,而有的法院支持了這個欠條,會讓更多人動歪腦筋,使用比特幣欠條進行套期保值、對賭牟利、按揭購買等不當行為,如果這種勢頭不斷蔓延,必將引起法院審判的改變。
毫無疑問,法律規范對於現實生活而言,具有一定滯後性,現在有的法院把比特幣當作一般虛擬財產,對於比特幣欠條,適用傳統物權糾紛法律,這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院認可比特幣欠條的相關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變相認可了它存在某種價值。我就問一句,你借比特幣,到底拿著干什麼?除了投機(賣就是一種投機)、洗錢、逃稅,你還能做什麼?
❽ 65-北京仲裁委認為比特幣合同合法有效,元芳你怎麼看
最近,北京仲裁委處理的一樁委託購買比特幣糾紛案件,引起了區塊鏈圈、法律圈和幣圈的關注。北京仲裁委的結論中,有兩個觀點吸引眼球:一是認為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正確名稱:加密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二是認為委託購買比特幣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人認為,北京仲裁委的這個判決,意味著加密貨幣的春天來了。其實,這是誤解。某件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異常。習以為常的事情,不會引起大家注意。輿論關注什麼、強調什麼,往往意味著 社會 缺乏什麼。很多人腦子里對加密貨幣的認識,恐怕會跟違禁品劃等號。北京仲裁委突然給比特幣在內的加密貨幣發了一張「好人牌」,確實讓大家喜出望外。
咱們國家的仲裁委屬於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組織分類可閱讀《53-民事主體的類型:民法眼中的孩子們》一文。嚴格來講,仲裁屬於民間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委的主要職責是解決民事經濟類爭議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讓仲裁委幫助解決糾紛,仲裁委才能介入。仲裁員一般由資深律師、法學教授、學者擔任,他們均具有較高的法學造詣。與法官的審判工作不同,仲裁員對案件的裁決,不會受到司法體系中「類案同判」規則的限制,仲裁裁決結果往往帶有仲裁員鮮明的個人研究特色。北京仲裁委的以上比特幣糾紛案例,就是獨任仲裁員自我意見的表達。沒毛病!
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類似法院那種「二審」程序。一裁終局制度還能排除法院的管轄權,意思是:一旦仲裁委作出裁決,當事人基於同一爭議事實不得再到法院起訴。
不過,考慮到,仲裁委裁決的威力很大,所以法律特別規定:仲裁工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問題,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委的裁決。比如偽造證據、違反程序、索賄受賄、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等。
恰恰是這個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如果這個案例的當事人申請法院撤銷北京仲裁委的裁決,法院很有可能以「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國家行政監管部門,對加密貨幣的貨幣屬性及其金融活動,持否定態度,主要理由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面對具體的加密貨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肯定能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歡迎。然而,任何人都明白,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認可,顯然不是司法機關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但筆者注意到,涉及加密貨幣買賣合同、委託合同糾紛的很多判決案例,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在較少的涉及加密貨幣不當得利糾紛案例中,法院認可了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很顯然,在加密貨幣的問題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監管部門這一邊。
加密貨幣的底層邏輯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是世界的未來,大勢所趨,不可阻擋。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屬於加密貨幣中的佼佼者,不可否認的是,它們已經形成了某種生態。其中,既有可取之處,也有值得提防的地方。我們既渴望創新的力量(技術創新、金融創新),也擔心國家安全和 社會 穩定受到威脅。我們既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契約自由和財產權,也擔心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最終反噬群眾利益。
如何在各種利益選擇中,尋求最佳平衡狀態,既是政策難點,也是行業痛點。而這些難點和痛點,最終都會投射到司法裁判中來。
一是國家行政監管部門雖然對加密貨幣及其金融活動,表達了強烈的監管態度。但是,在任何一份文件中,監管部門都沒有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
二是今年2月7日,香港證監會表達了對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監管意向,表示任何虛擬貨幣交易所都是「受監管的虛擬資產活動」,任何尋求從事這項工作的人都必須獲得SFC的許可,該修正案或將於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給香港立法會。
如何在技術創新、金融創新、預防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護人民群眾契約自由與財產安全等矛盾沖突中,尋求最佳解決方案?我想,麵包會有的。
口水文章而已。謹以此文,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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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比特幣合約和現貨的區別是什麼哪個更值得投資
簡易舉例說明表明現貨屯幣獲利的方法,比如現在比特幣價格要在12000美金一枚,如果感到這也是底點,付款12000美金購買一枚比特幣,隨後等著比特幣增值,假如市場行情確實發生拉漲,例如漲至13000美金時售出,純利潤便是1000美金,這也是現貨的唯一獲利方式,低位買進,上位售出,和股票類似。那樣合約交易的獲利方式是什麼呢,簡單點說就是在現貨的獲利方式上,加了容許看空的機制,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比特幣價格波動很小,市場對於現貨來講便處在股市熊市當中。合約交易由於存有看空的機制,因此就無所謂現貨中所講的牛市熊市。如果你有足夠的等待符合你量化交易策略的機會(多和空的方法是一樣的,相反用就可以),及時一個月起伏等級都不得超過100點,那麼在合約交易中,就可以在高位看空,低位開多,獲得雙重的交易價差盈利。只需銷售市場還存在,那麼就一直是「大牛市」,就一直還有機會。
❿ 比特幣合約交易什麼意思
類似期貨合約,是由BitStar提出的一種交易方式。
比特幣虛擬合約的杠桿表現為法幣收益層面的杠桿穩定:投入100美元,所能得到的收益=100美元*比特幣的漲跌幅*固定的杠桿倍數。
假設當前價格為500USD/BTC,某投資者以當前價格買入一BTC,本金為500USD,此時投資者可以做多50張BTC虛擬合約。
此時若BTC價格上漲至750美元,漲幅50%,投資者合約收益為3.3333個BTC,按照當前價格賣出後可以獲得2500美元,收益為其本金投入的5倍。
比特幣交易所提供的比特幣期貨通常是以比特幣進行交易的。期貨是與現貨相對的,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商品,而期貨其實不是「貨」,是承諾未來一個時間交「貨」(標的)的約定(合約)—期貨合約。
(10)比特幣買賣合同擴展閱讀:
期貨合約是買方同意在一段指定時間之後按特定價格接收某種資產,賣方同意在一段指定時間之後按特定價格交付某種資產的協議。雙方同意將來交易時使用的價格稱為期貨價格。
雙方將來必須進行交易的指定日期稱為結算日或交割日。雙方同意交換的資產稱為「標的」。如果投資者通過買入期貨合約(即同意在將來日期買入)在市場上取得一個頭寸,稱多頭頭寸或在期貨上做多。
相反,如果投資者取得的頭寸是賣出期貨合約(即承擔將來賣出的合約責任),稱空頭頭寸或在期貨上做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