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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對方佔用比特幣

發布時間: 2023-04-07 19:26:06

1. 比特幣被騙能立案嗎

法律分析:比特幣被騙能立案。刑事立案的條件如下:1、有犯罪事實;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屬於自己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 我委託朋友幫忙轉下比特幣,現在他說丟了,找不回來了,他說和他沒有關系,我要報警或者起訴成立嗎

你與朋友構成委託合同關系,即便是無償的,在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現在無法弄清丟失原因,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建議先報警處理。
如果警方不予立案,再考慮民事追償。

3. 一審判決判決公布 長電科技追討比特幣廠商逾8000萬欠款獲支持

A股封測龍頭長電 科技 與昔日礦機晶元廠商芯動公司的互訴案件迎來進展,上市公司主要訴請獲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另一方面,長電 科技 起訴同行、擬上市公司甬矽電子「竊密挖人」。

追討比特幣廠商8716萬元欠款

1月5日晚間,長電 科技 披露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芯動公司起訴長電 科技 的加工合同糾紛案件被駁回;另一案件中,芯動公司作為被告須向長電 科技 支付加工費共計1325萬美元和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

在芯動公司主動起訴案件顯示,2018年3月,芯動公司與長電 科技 簽訂了《委託晶元封裝設計及加工合同》,但是長電 科技 向其提供晶元封裝服務,由於封裝質量不合格,造成晶元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損失共計250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75億)。據此,芯動公司索賠上述金額及訴訟費用。

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駁回芯動技術公司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由芯動技術公司負擔。

另一件由長電 科技 起訴芯動公司案件中,2017年開始芯動公司方面委託長電 科技 提供晶元封裝加工服務,但長電 科技 完成封裝加工、發貨後,對方拖欠132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8716萬元)。據此,長電 科技 請求判決支付上述等額金額的加工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及訴訟費用。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述訴請獲支持,芯動技術公司被判決向長電 科技 支付加工費共計1325萬美元和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

此前發布的聲明中,長電 科技 稱,芯動公司自2017年8月起委託長電 科技 控股子公司STATSCHIPPACPTE.LTD.(以下簡稱「星科金朋」)為芯動公司的比特幣礦機提供晶元封裝服務,至2018年6月,應付服務費增加至1325萬美元。但後芯動公司以星科金朋封裝測試的晶元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全部服務費1325萬美元。

長電 科技 指出,芯動公司在2018年3月遭遇礦機市場經營困境時為拖延貨款提出所謂「質量問題」後,屢次迴避拒絕星科金朋提出的關於停止生產,澄清質量問題的要求,反而提出希望加快生產出貨,致使拖欠貨款增長。

2019年4月,長電 科技 發布資產減值准備顯示,公司未比特幣礦機生產商提供的封測物業出現客戶拖欠貨款現象,截止2018年底單項金額重大並單項提取壞賬准備9096.69萬元,直接影響2018年當期歸屬母公司的凈利潤。

對於本次判決影響,長電 科技 表示,公司作為原告的案件所涉及的加工費已於2018年度全額計提減值准備,如後續收回上述款項,將會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另外,2021年12月,長電 科技 還披露了子公司長電先進起訴瑞章 科技 獲二審判決支持,截止2021年12月24日,長電 科技 累計收到全部封裝加工費1612.47萬元,公司將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起訴競爭對手「泄密挖人」

除了追討欠款,長電 科技 也正在起訴競爭對手、擬上市公司甬矽電子,稱後者侵犯商業機密,導致人才和技術流失。

據介紹,甬矽電子僅有的38位專利發明人中,多達32位原任職單位為長電 科技 ,佔比84.21%。長電 科技 認為甬矽電子存在專利不穩定、源自長電 科技 擁有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針對甬矽電子獲授權的部分發明專利,長電 科技 向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發起無效宣告請求。此外,針對甬矽電子及部分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的上述不當行為及其不利法律後果,長電 科技 已向包括證監會在內的相關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和申訴。

資料顯示,甬矽電子董事長王順波自2011年8月至2017年9月,任職於江蘇長電 科技 ,曾任集成電路事業中心總經理等職務;2017年11月至今,任甬矽電子董事長。

2021年6月23日,甬矽電子科創板上市申請已經獲受理,目前已經獲二輪問詢,其中與長電 科技 的客戶重疊、產能安排協議等關系也被監管問詢。

在回復中,甬矽電子承認了於長電 科技 的客戶存在重疊,主要是由於長電 科技 為全球主要封測企業之一,市場佔有率較高,多供應商體系是集成電路行業慣例,且國內先進封裝市場集中度較高,能提供先進封測加工的企業較少。另外,長電 科技 或長電 科技 任職人員未協助甬矽電子獲取客戶資源,甬矽電子全部客戶均系自主獨立開拓取得,長電 科技 與甬矽電子不存在對主要客戶分配封測產能的協議安排。

從營收、利潤規模來看,甬矽電子與長電 科技 存在較大差距。數據顯示,2020年長電 科技 實現的營業收入約265億元,凈利潤約13億元;甬矽電子2020年實現的營業收入約7億元,凈利潤為2785萬元。

4. 有朋友讓我投錢做比特幣合約然後他錢不給我了我這個能不能請求訴訟

如果說你的朋友讓你投資去跟他合夥做生意,比如說賺錢,就像你說的投資比特幣,但是現在他錢都不給你了,可能是投資失敗了,這個是你心甘情願的,如果說他賺到錢不給你,至少也應該把本錢還給你,要有證據才好打官司。

5. 杠桿借幣不還會怎麼樣

會被起訴。比特幣杠桿簡單的來說是一種保證金制度,雖說能夠帶來一定的便利,但也增加了投資人的風險,不少人也遇到過將比特幣杠桿借幣最後虧損了的情況。
拓展資料:
比特幣曾在中國經歷過高速發展。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幣發行)市場上的暴利融資模式吸引了大量追隨者。然而,比特幣投資也存在種種亂象,使其飽受詬病。比如涉嫌洗錢、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早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2017年9月,央行、中央網信辦、證監會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遏制過熱的金融投機行為,將ICO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國內比特幣場內交易渠道被叫停。包括火幣網、比特幣中國、OKCoin三大平台在內的交易平台紛紛停止交易業務。隨之,多種虛擬貨幣價格呈現全線大幅下跌的狀態。比特幣的高收益、高風險特徵使其容易引發糾紛。
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一起比特幣玩家起訴火幣網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因用戶協議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2013年11月21日他在火幣網注冊賬號,於2014年9月通過火幣網上的鏈接圖標進入www.bitvc.com並注冊賬號。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間,陳先生累計向火幣網付款321966元,自火幣網提現104772元,虧損217194元。虧損的部分均是通過bitvc網站上的賬號進行20倍杠桿的比特幣、萊特幣交易所致。因bitvc網站不接受人民幣充值,只接受虛擬貨幣充值,故其在該網站上的交易均是通過在火幣網上充值現金購買比特幣、萊特幣,然後將購買的虛擬貨幣轉移到bitvc網站的賬戶中進行的

6. 遇到比特幣交易平台詐騙是通過法律追討好還是報警好

2013年10月22日,東陽人喬某在網上搜索比特幣交易平台gbl公司,並通過第三方支付在該交易平台充值9萬元用來買賣比特幣。10月26日,喬某發現該網路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員不在線,一些正常的交易程序也無法實施,隨後向東陽市公安局報案。
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立即著手偵查後發現,遭受損失的遠不止喬某一人,專案組民警經過努力,確定了gbl交易平台管理人員身份,並及時實施了追捕,轟動一時的國內首起比特幣交易平台詐騙案件告破。
律師分析: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高級特約研究員、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張延來律師認為:虛擬貨幣並不是新概念,q幣、網路游戲幣等早已經為人們所熟知,然而比特幣的出現卻再次讓人們認識到虛擬貨幣的威力。與傳統的q幣等相比,比特幣最大的特點在於它沒有統一的發行機構,比特幣的產生完全依賴計算機演算法,任何人都可以參與到比特幣的發行中來。
這就使得比特幣的源頭是難以追蹤的,也正是因為這個特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虛擬貨幣。比特幣的匿名性、跨國界性等互聯網基因讓人們看到未來社會可能會流通的一種新型貨幣形式,於是對比特幣的追捧和使用也在2013年度持續走高。一些外國政府已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在我國,一些網店開始使用比特幣交易,北京已經出現接受「比特幣」消費的餐廳,國內首個「比特幣」投資基金也正在募集當中,雅安地震後壹基金已獲得共計65比特幣的捐助,市價約5萬元人民幣。
問題當然會隨之而來,洗錢、詐騙、賭博等等相伴而生。本案就是一則打著比特幣交易旗號行詐騙之實的典型案件。作為我國首例比特幣詐騙案,公安機關也對比特幣相關的專業知識進行了深入學習和了解,最終破獲了案件。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首先明確比特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同時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央行認為比特幣交易存三大風險:較高的投機風險;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未來,比特幣的前景尚不明朗,尤其在主權國家對貨幣這種涉及金融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領域一定會採取審慎保守的態度,所以社會公眾也應當對此提起足夠的風險意識。

7. 詐騙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嗎如比特幣之類的

1、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8.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通訊員 史曉霞 黎鏵

編輯/朱葳

9.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

10. 比特幣去哪個部門投訴

1.與平台溝通,不要局限在書面或者電話溝通,直接去平台的運營公司要求解決,至少能問清楚賬戶被凍結的原因,以便進一步操作。
2.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起訴,如果不是由司法機關的手續,起訴後拿回錢的可能性是極高的,當然程序相對專業,最好還是委託了解行業的律師。
3.報警基本沒用,警察立案的可能性極低,本人長期在數字貨幣行業從事法務相關工作,因此對他們的尿性還是比較了解的。
總之,即便暫時要不回來錢,也務必把原因弄清楚,而只要原因不是司法機關的通知,那麼要回錢來只是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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