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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兌付

發布時間: 2023-04-18 11:54:31

『壹』 投資比特幣風險有多高

比特幣因為不受到法律保護,所以沒有銀行第三方存管,也就是你要投資比特幣,你的資金是存放在比特幣平台賬戶里的,一旦比特幣平台出現了兌付風險隨時會捲款跑路。

即使不捲款跑酷你也很難有足夠的依據來判斷比特幣漲跌,虧損的概率更大。
綜上所述,沒有一條理由值得你拿血汗錢去博!

『貳』 比特幣ETF與比特幣ETN有什麼不同

比特幣ETN是指比特幣交易所的交易票據,通過整個市場的追蹤價格走勢,讓用戶參與整個投資過程,無需考慮比特幣的安全問題,但需要在在一段時間內的價格漲跌,來兌付當初的資金承諾。

當時我也不太了解這個信息,後來朋友去過盈富財經學院的培訓課程,聽他們講課說比特幣ETF更像是面對普通投資的一種,以一個固定的價格指數而設立的,同樣也是採用信託模式組建。一共分為發起人、受託人和保管人等三個主體,簽訂合同後,就各自履行相應的職責。

如今首批比特幣ETF獲批發行,將極大改變公眾對加密資產監管風險的整體看法,從而對比特幣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

『叄』 比特幣有什麼風險

有,而且非常巨大,比特幣的振幅很大,容易爆虧爆賺。比A股市場還爛還危險。如果重倉高位被套,後果不堪設想。其他的空氣幣更是地獄級操作難度的。
比特幣的風險是很大的。因為比特幣雖然可以用於真實的商品交易,但仍然有不少限制,所以它的使用價值是有限的。
而且比特幣還存在著一定的政治和法律風險。如果未來比特幣被法律禁止,那麼你投資給比特幣的錢可能就都打水漂了。
除此之外,平台的安全性也很差,比特幣的儲存和交易都存在著很大的風險。畢竟比特幣僅靠源代碼來儲存,所以一旦失竊,是基本無法挽回的。有不少交易平台都先後遭到黑客的攻擊,損失了不少比特幣。
而比特幣的數量也有限,極易受到價格波動的影響,它大幅度波動的匯率就正說明了它的不穩定性。畢竟它缺乏一個強有力的金融體系做支撐。

『肆』 比特幣閃電交易靠譜么

比特幣閃電交易是不靠譜的。
名比特幣亞洲閃電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亞閃」)已經出現兌付危機,該家公司已經疑似跑路了。
比特幣滋生了很多詐騙網站,比特幣交易者一定要選擇正規的平台,避免上當。

『伍』 比特幣ETF與比特幣ETN有什麼不同

什麼是比特幣ETN?比特幣ETN是比特幣交易所交易票據(債券)

ETN,即交易所交易債券或交易所交易票據,是一種無擔保債權,由發行機構承諾在債券期滿向投資者按一定金額向持有者償付,償付金額基於特定市場指數,減去必要費用,並不支付固定利息,且不保障本金。

比特幣ETN是比特幣交易所交易票據(債券),通過追蹤比特幣價格走勢來讓用戶參與投資,用戶所持有的是在一段時間內依其價格指數漲跌兌付資金的承諾,同時它還是非常高效的對沖工具。

投資者購買比特幣ETN後,不需要直接持有比特幣,公司將代表投資者持有比特幣,這樣就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它大大擴寬了機構投資者進入加密貨幣投資的渠道。

比特幣ETN、ETF傻傻分不清?

那麼,比特幣ETN與比特幣ETF一字之別,兩者有何異同呢?

比特幣ETN與ETF的產品相似之處在於:投資者都可以通過不直接持有比特幣而投資比特幣;第二,鑒於加密貨幣價格波動的特點,兩者都解決了投資者在投資加密貨幣時的這一憂慮;其次,兩者都能有效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帶來更多的資金流入;同時,兩者都有傳統金融機構的信用背書,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兩者也有不同點:

第一,與ETF不同,ETN是債券類交易工具,由發行人擔保,沒有其他資產支撐。發行人通常是銀行而不是資產池,它更像是一種由銀行或任何其他有公信力的發行機構支持的債務工具。

第二,比特幣ETN通過追蹤價格走勢來讓用戶參與投資,用戶所持有的是在一段時間內依其價格指數漲跌兌付資金的承諾。而比特幣ETF是以某一市場中的比特幣價格指數為目標指數而設立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類似黃金ETF。除了作為信託受益人的ETF投資者外,還包括發起人、受託人和保管人等三個重要主體,他們將簽訂信託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三,不同於 ETF 採用一籃子股票申贖,ETN採用現金申贖,還會受到一些限制導致時效性不高。這種非實物申贖特性決定了其套利效率不如 ETF,因此 折溢價率一般高於 ETF。

ETN產品成功進入美國市場,能夠使持有美元的投資者更方便地進行比特幣相關產品的投資,這無疑增加數字貨幣作為投資資產的吸引力。

監管交易所上市加密貨幣ETN,充分表明官方認可了比特幣作為一種合法的資產類別,另外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它大大擴寬了機構投資進入加密貨幣投資的渠道。

ETN入場後, 比特幣市場反響如何?

大家一度認為,ETF通過並有大量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時,比特幣價格會一路飆升。ETN被認為是大眾夢寐以求的比特幣ETF的「軟性」替代品,ETN讓美元持有者可以在不持有比特幣的情況下投資比特幣,按理說,這應該是一個能帶動市場的大事件,但實際上引起的市場反響並不大,並沒有引來很多的美國投資者以及他們爭取的華爾街資本,這是個奇怪的現象。

KKM Financial的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Jeff Kilburg解釋說,比特幣價格會持續波動下去,直到ETF的申請有了最終答復,ETN並沒有太大影響力。

全球投資市場巨頭——薩斯奎漢納國際集團數字資產部門負責人巴特史密斯對此持樂觀態度,他說ETN已經對市場有了一定牽動力,但是遠不及ETF的爆發力。

也有觀點認為,想讓ETN產品具有更多的競爭力,投資者們就需要說服他們的經紀賬戶供應商在其平台上提供比特幣ETN服務。據不少投資者反應,他們的經紀賬戶供應商表示目前還不支持CXBTF(Bitcoin Tracker One的交易代碼)的交易,又或者是需要執行更加復雜繁瑣的步驟來進行交易。

ETN並不受SEC監管,也不在SEC登記注冊,所以其影響力遠不及ETF那麼大。

雖然美國投資者現在可以通過ETN 以及一些機構交易所進行比特幣投資, 但比特幣仍未達到新的高度。大多數的加密貨幣市場投資者仍希望監管機構能批准比特幣ETF進入美國市場,因為他們認為這將促進比特幣被華爾街在內的更多主流資金採用,並且將引起大規模的價格上漲。加之SEC繼續考慮各種比特幣ETF的申請,因此對於可能通過的ETF,還有很多的炒作點和興奮點。

『陸』 投資比特幣的風險

你的朋友應該是投資的比特幣挖礦,投資比特幣風險是比較大的,投資挖礦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個是比特幣網路算力增長太快,現在每天回籠700多,兩個月後可能就一天只能回籠幾十塊錢了,因此你計算出5個月,這個時間有有些問題的,第二,價格變化非常快,5個月後肯定不是現在這個價格了,可能會大漲或者大跌。
個人建議,要了解行情,不要盲目投資。

『柒』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捌』 比特虛擬幣的充值和交易有什麼區別

先鋪結論:Ripple並不是貨幣,是一種支付網路;網路內使用的XRP幣才是一種貨幣。和比特幣相比,前者是支付體系,後者是貨幣,並不是同一類東西,所以沒有可替換性。

比特幣已經被炒爛了,知乎上的回答接近飽和,所以就不重復勞動了,重點講講Ripple的情況。

Ripple是什麼

Ripple是一個開放的支付網路。就跟ripple這個單詞的解釋「漣漪」一樣,強調的是資金的流動和傳遞。

在生活中,熟人之間相互借錢,可能不會寫欠條。有時幾個朋友之間互相借錢、產生多角債務,還可能視親疏遠近自行調整債務債權關系。比如甲欠乙5塊,乙又欠丙5塊,甲和丙也比較熟,三個人一商量,可能就會直接讓甲還錢給丙。其實不光熟人之間,很多小店鋪小公司也會允許熟人賒賬銷賬什麼的。

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更樂意和自己信任或熟悉的人有債權債務關系,並且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網路,資金還能在其中順暢地流動。

以上是現實世界人與人之間的金錢網路,假如這一切發生在互聯網世界,就是Ripple試圖實現的貨幣流動體系。

但在這個網路中,你和你信任的熟人的關系轉換為了你與你信任的網關之間的關系。顧名思義,網關(Gateway)就是一個網路連接到另一個網路的「關口」,也就是網路關卡。從一個房間走到另一個房間,必然要經過一扇門,同樣,從一個網路向另一個網路發送信息,也必須經過一道「關口」,這道關口就是網關。網關作為網路與網路、網路與現實世界的介面,猶如銀行櫃台,將你的貨幣轉換成你賬戶里的一串數字。

在Ripple中發生的一切就和現實一樣,當你通過你信任的網關A將100人民幣換成A網關發行的FCY(我隨便取的名字,假設用來指一種貨幣單位)後,你的Ripple賬戶里就多出了100FCY的金額,你可以將這100FCY通過網關隨便轉給一個陌生人比如小明,而小明則可以通過A網關將這筆錢換成現實世界的人民幣。在整個過程中,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如下:

1、 你將100人民幣存入A網關,A網關欠你100人民幣,並給了你一張100FCY的欠條;

2、 你將100FCY的欠條通過A網關傳遞給了小明,此時A網關不再欠你錢,而欠小明100人民幣,因為欠條在小明手裡;

3、 小明拿著欠條找A網關兌付100人民幣。

整個流程中,你跟小明都只是分別於A網關建立了信任關系,而你和小明不需要建立信任關系。

XRP幣是什麼

那麼一開始說的XRP幣是什麼呢?它的主要功能是用來支付交易費用。

XRP幣本身是內嵌在Ripple系統內的一種加密貨幣。與比特幣不同,Ripple在建立之初就發行了1000億XRP幣,且總額不再增加,也就是說提前把礦都挖好了。每筆交易(比如你將100FCY轉給了小明)都需要支付少量的XRP幣,而支付的這部分XRP幣在技術上是被直接銷毀。同時XRP幣還被用來當作保證金,當你開設一個Ripple賬戶時,需要在裡面放置50個XRP幣作擔保。

Ripple的發行和維護公司OpenCoin表示,這一開始的1000億XRP幣,200億會給予投資人和創始人,500億會被免費派發(即一段時間內開設賬戶免費),另外300億將由OpenCoin持有,不定時拋售以獲得利潤。OpenCoin也坦承,持有及拋售XRP幣是其贏利的唯一途徑。

Ripple的影響

Ripple誕生之初,傳言四起,很多人聲稱Ripple更符合現實中貨幣流動的運作方式,未來必將取代比特幣。

但事實上,現在判斷Ripple體系能否成功為時尚早。Ripple剛剛開始運作,很多問題就已經暴露出來了,包括其安全性並沒有官方宣傳的那麼好。

並且一開始也說了,Ripple本身只是一個新興的貨幣流通體系或支付網路,而XRP幣的本質則是協助體系內貨幣流通的潤滑劑。如果有朝一日這個體系成功了,也只會對比特幣的流通產生正面影響。說「Ripple能取代比特幣」,其實就相當於說「支付寶能取代人民幣」一樣錯誤:前者是支付體系,後者是貨幣,並不是同一類東西,所以沒有可替換性。支付寶的出現為人民幣的支付和流動提供了便利,同樣,Ripple體系如果成功,其作用也只是便於法幣和比特幣的支付與流通。

『玖』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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