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抵押借款合同
A.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通訊員 史曉霞 黎鏵
編輯/朱葳
B. 比特幣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可以的,沒有問題的,他的比特幣還是可以做抵押的。
C. 借給別人幾個比特幣,欠條上寫的是比特幣數量,討債受不受法律保護
其實這個問題關鍵是:比特幣欠條是什麼性質?而非比特幣是什麼性質,兩者差別很大。借比特幣不像借鋤頭、笊籬那麼簡單,比特幣欠條也絕不僅僅是借了某東西,以後歸還的證明,它可有如下性質:
回到比特幣欠條性質問題,由於它只有投機、洗錢、逃稅等「價值」,所以關於它的欠條,絕不是拿來生產、生活用的,而有的法院支持了這個欠條,會讓更多人動歪腦筋,使用比特幣欠條進行套期保值、對賭牟利、按揭購買等不當行為,如果這種勢頭不斷蔓延,必將引起法院審判的改變。
毫無疑問,法律規范對於現實生活而言,具有一定滯後性,現在有的法院把比特幣當作一般虛擬財產,對於比特幣欠條,適用傳統物權糾紛法律,這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院認可比特幣欠條的相關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變相認可了它存在某種價值。我就問一句,你借比特幣,到底拿著干什麼?除了投機(賣就是一種投機)、洗錢、逃稅,你還能做什麼?
D. 比特幣抵押借貸合法嗎
合法。因為比特幣也是一種貨幣,只不過是屬於虛擬貨幣,所以也是可以進行抵押借貸的,但是因為國家沒有立法規定保護這樣貨幣,所以一般情況都沒有人願意這種抵押貸款。
E. 比特幣合約是什麼意思
比特幣合約,是指無需實際擁有比特幣也可進行交易的合約。 它與必須實際持有數字貨幣才可進行的幣幣交易有很大不同。
比特幣合約使你能夠預測比特幣的價格走勢和對沖風險。 這種交易方式,意味著你投資的是價格趨勢,而非資產本身。
在交易比特幣合約時,你可以決定做空還是做多。 選擇做多,表明你預計比特幣價格將會上漲。 另一方面,選擇做空表明你預計價格將會下跌。
杠桿交易
可以選擇高杠桿率進行交易,是比特幣合約的一項特性。 使用杠桿, 意味著你在進行合約交易時,不必投入100%的交易金額。 相反,你只需要存入初始保證金,而保證金額度僅占合約總價值的一小部分。
杠桿交易讓你在風險管理的同時,用少量的資金佔有較大敞口。
永續合約
雖然合約有許多不同類型,本文主要關注永續合約。 顧名思義,這些合約沒有到期日。 使用永續合約做多或做空的交易者,可以無限期持有頭寸,除非合約爆倉,這意味著他們遭受的虧損不會超過初始保證金。
永續合約中,比特幣的定價以特定的指數價格為基礎。 指數價格基於多個幣幣交易市場上比特幣的平均價格。
比特幣合約已成為一種非常流行的交易工具。 許多傳統投資者尚未准備將資金分配到數字資產上,但仍希望從誘人的價格波動中受益,而合約交易為他們打開了大門。
如要開啟比特幣合約交易,需要找到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 AAX平台,在合規和安全的環境中,為你提供比特幣合約交易服務。
F. 什麼是比特幣合約
比特幣合約的基礎
比特幣合約,是指無需實際擁有比特幣也可進行交易的合約。 它與必須實際持有數字貨幣才可進行的幣幣交易有很大不同。
比特幣合約使你能夠預測比特幣的價格走勢和對沖風險。 這種交易方式,意味著你投資的是價格趨勢,而非資產本身。
在交易比特幣合約時,你可以決定做空還是做多。 選擇做多,表明你預計比特幣價格將會上漲。 另一方面,選擇做空表明你預計價格將會下跌。
杠桿交易
可以選擇高杠桿率進行交易,是比特幣合約的一項特性。 使用杠桿, 意味著你在進行合約交易時,不必投入100%的交易金額。 相反,你只需要存入初始保證金,而保證金額度僅占合約總價值的一小部分。
杠桿交易讓你在風險管理的同時,用少量的資金佔有較大敞口。
永續合約
雖然合約有許多不同類型,本文主要關注永續合約。 顧名思義,這些合約沒有到期日。 使用永續合約做多或做空的交易者,可以無限期持有頭寸,除非合約爆倉,這意味著他們遭受的虧損不會超過初始保證金。
永續合約中,比特幣的定價以特定的指數價格為基礎。 指數價格基於多個幣幣交易市場上比特幣的平均價格。
比特幣合約已成為一種非常流行的交易工具。 許多傳統投資者尚未准備將資金分配到數字資產上,但仍希望從誘人的價格波動中受益,而合約交易為他們打開了大門。
如要開啟比特幣合約交易,需要找到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 AAX平台,在合規和安全的環境中,為你提供比特幣合約交易服務。
G. 比特幣期權與合約有什麼區別
期權較優於合約。
比特幣合約就是期貨,期貨與期權本質上都是比特幣的一種衍生品,而且也是現貨的對沖工具,但是總體來說,期權要優於期貨。
比特幣期權是指期權購買者通過支付一筆期權費給期權出售方,換取在未來某個時間以某種價格買進或賣出基於比特幣指數的標的物的權利。
合約即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期權其實質就是一種合約,只是通常不說期權合約而已。
H. 65-北京仲裁委認為比特幣合同合法有效,元芳你怎麼看
最近,北京仲裁委處理的一樁委託購買比特幣糾紛案件,引起了區塊鏈圈、法律圈和幣圈的關注。北京仲裁委的結論中,有兩個觀點吸引眼球:一是認為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正確名稱:加密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二是認為委託購買比特幣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人認為,北京仲裁委的這個判決,意味著加密貨幣的春天來了。其實,這是誤解。某件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異常。習以為常的事情,不會引起大家注意。輿論關注什麼、強調什麼,往往意味著 社會 缺乏什麼。很多人腦子里對加密貨幣的認識,恐怕會跟違禁品劃等號。北京仲裁委突然給比特幣在內的加密貨幣發了一張「好人牌」,確實讓大家喜出望外。
咱們國家的仲裁委屬於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組織分類可閱讀《53-民事主體的類型:民法眼中的孩子們》一文。嚴格來講,仲裁屬於民間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委的主要職責是解決民事經濟類爭議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讓仲裁委幫助解決糾紛,仲裁委才能介入。仲裁員一般由資深律師、法學教授、學者擔任,他們均具有較高的法學造詣。與法官的審判工作不同,仲裁員對案件的裁決,不會受到司法體系中「類案同判」規則的限制,仲裁裁決結果往往帶有仲裁員鮮明的個人研究特色。北京仲裁委的以上比特幣糾紛案例,就是獨任仲裁員自我意見的表達。沒毛病!
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類似法院那種「二審」程序。一裁終局制度還能排除法院的管轄權,意思是:一旦仲裁委作出裁決,當事人基於同一爭議事實不得再到法院起訴。
不過,考慮到,仲裁委裁決的威力很大,所以法律特別規定:仲裁工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問題,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委的裁決。比如偽造證據、違反程序、索賄受賄、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等。
恰恰是這個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如果這個案例的當事人申請法院撤銷北京仲裁委的裁決,法院很有可能以「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國家行政監管部門,對加密貨幣的貨幣屬性及其金融活動,持否定態度,主要理由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面對具體的加密貨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肯定能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歡迎。然而,任何人都明白,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認可,顯然不是司法機關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但筆者注意到,涉及加密貨幣買賣合同、委託合同糾紛的很多判決案例,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在較少的涉及加密貨幣不當得利糾紛案例中,法院認可了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很顯然,在加密貨幣的問題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監管部門這一邊。
加密貨幣的底層邏輯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是世界的未來,大勢所趨,不可阻擋。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屬於加密貨幣中的佼佼者,不可否認的是,它們已經形成了某種生態。其中,既有可取之處,也有值得提防的地方。我們既渴望創新的力量(技術創新、金融創新),也擔心國家安全和 社會 穩定受到威脅。我們既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契約自由和財產權,也擔心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最終反噬群眾利益。
如何在各種利益選擇中,尋求最佳平衡狀態,既是政策難點,也是行業痛點。而這些難點和痛點,最終都會投射到司法裁判中來。
一是國家行政監管部門雖然對加密貨幣及其金融活動,表達了強烈的監管態度。但是,在任何一份文件中,監管部門都沒有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
二是今年2月7日,香港證監會表達了對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監管意向,表示任何虛擬貨幣交易所都是「受監管的虛擬資產活動」,任何尋求從事這項工作的人都必須獲得SFC的許可,該修正案或將於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給香港立法會。
如何在技術創新、金融創新、預防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護人民群眾契約自由與財產安全等矛盾沖突中,尋求最佳解決方案?我想,麵包會有的。
口水文章而已。謹以此文,拋磚引玉。
喜歡我的文章,就關注我吧。
I. 兩人買比特幣合同有效嗎
有效
比特幣屬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和法定貨幣相比,比特幣沒有一個集中的發行方,而是由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誰都有可能參與製造比特幣,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買賣,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並且在交易過程中外人無法辨認用戶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機構控制的比特幣誕生。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由計算機生成的一串串復雜代碼組成,新比特幣通過預設的程序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