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特幣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㈠ 關於比特幣的說法不正確的是什麼
1、比特幣的長期投資者正在轉變為短期投資者;
2、價格暴漲的背後是財富的轉移;
3、比特幣的絕大部分交易來自於交易所,也有大量的用於實體經濟;
4、比特幣大佬持有大部分比特幣;
5、銀行不願意與加密貨幣公司、交易所進行合作,許多操作是合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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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方法:
用戶可以買到比特幣,同時還可以使用計算機依照演算法進行大量的運算來「開采」比特幣。在用戶「開采」比特幣時,需要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就行;
然後通過反復解謎密與其他淘金者相互競爭,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用戶的電腦成功地創造出一組數字,那麼就將會獲得25個比特幣。
由於比特幣系統採用了分散化編程,所以在每10分鍾內只能獲得25個比特幣,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幣上限將會達到2100萬。換句話說,比特幣系統是能夠實現自給自足的,通過編碼來抵禦通脹,並防止他人對這些代碼進行破壞。
㈡ 關於比特幣的說法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2008年爆發全球金融危機,同年11月1日,一個自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網站上發布了比特幣白皮書《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6] ,陳述了他對電子貨幣的新設想——比特幣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幣創世區塊誕生。
和法定貨幣相比,比特幣沒有一個集中的發行方,而是由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誰都有可能參與製造比特幣,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買賣,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並且在交易過程中外人無法辨認用戶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機構控制的比特幣誕生。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由計算機生成的一串串復雜代碼組成,新比特幣通過預設的程序製造。
每當比特幣進入主流媒體的視野時,主流媒體總會請一些主流經濟學家分析一下比特幣。早先,這些分析總是集中在比特幣是不是騙局。而現如今的分析總是集中在比特幣能否成為未來的主流貨幣。而這其中爭論的焦點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幣的通縮特性上。
不少比特幣玩家是被比特幣的不能隨意增發所吸引的。和比特幣玩家的態度截然相反,經濟學家們對比特幣2100萬固定總量的態度兩極分化。
㈢ 關於比特幣敲詐者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2015年1月份首次現身中國的「比特幣敲詐者」病毒如今呈指數級爆發,騰訊反病毒實驗室日前發現,該病毒瘋狂變種,僅5月7日當天新變種數就已達13萬,不僅敲詐勒索用戶,甚至還能盜取個人隱私。
騰訊反病毒實驗室分析,從攻擊源來看,這是由黑客控制的僵屍網路以網路郵件為傳播載體發起的一場風暴。
根據騰訊反病毒實驗室監測,「比特幣敲詐者」的攻擊源大部分來自美國,其次是法國、土耳其等。從IP來看,這些攻擊源來自一個黑客控制的僵屍網路,黑客利用這個僵屍網路發起郵件風暴。郵件內容大多是接收發票之類,誘導用戶去點擊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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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Locker」病毒主要通過郵件附件傳播,因敲詐金額較高,該類木馬投放精準,瞄準「有錢人」,通過大企業郵箱、高級餐廳官網等方式傳播。中木馬後,雖然可以使用殺毒軟體殺掉該木馬,但加密文件沒有任何辦法還原。如果超過96小時未支付,木馬不再彈窗,加密文件也隨之被永久鎖定。
敲詐者木馬是全球很多地方爆發的一種軟體勒索病毒,只有繳納高額贖金(比特幣)才能解密資料和數據,英國多家醫院中招,病人的資料受到外泄威脅,同時俄羅斯,義大利,整個歐洲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
在中國很多高校爆發,國內部分高校用戶反饋,他們的電腦被攻擊,文檔被加密,需要支付比特幣才能解密。
㈣ 比特幣是不是貨幣
比特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網民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特幣還是一種交換工具,更是一種證券化的產品。
比特幣不僅僅具有貨幣的應用需求、應用場景,還有證券化的內核。所謂證券化的內核,指的就是能夠被人們炒賣的一種資產形式,這種資產形式,一方面有著價值內核,另一方面又有著追高的泡沫。
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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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可以是一般等價物,是物質存在,但也可以直接就是價值本身,價值只存在於概念和意義中,只能用物質界的物體去指代。
那麼這么看比特幣是貨幣也不是貨幣,因為比特幣作為貨幣,它的確在代表著價值;又不是貨幣,而是對貨幣的指代,因為它仍然需要物化成數字和代碼,並儲存於物質的計算機中才可以實現。但不管怎麼說,它的確被一些人作為一般等價物了。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㈤ 關於比特幣挖礦機的描述錯誤的是
任何人均可以在專門的硬體上運行軟體而讓岩喊成為比特幣礦工。挖礦軟體通過P2P網路監聽交易廣播,執行恰當的任務以處理並確認這些交易。比特幣礦工完成這些工作能賺取用戶支付的用於加速交易處理的交易手續費以及按固定公式增發的比特幣。
新的交易需要被包含在一個具有數學工作量證棗納明的區塊中才能被確認。這種證明很難生成因為它只能通過每秒嘗試數十億次的計算來產生。礦工們需要在他們的區塊被接受並拿到獎勵前運行這些計算。隨著更多的人開始挖礦,尋找有效區塊的難度就會由網路自動增加以確保找到區塊的平均時間保持在10分鍾。因此,挖礦的競爭非常激烈,沒有一個個體礦工能夠控制塊鏈里所包含的內容。
工作量證明還被設計成必須依賴以往的區塊,這樣便強制了塊鏈的時間順序。這種設計使得撤銷以往的交易變得極其困難,因為需要重新計算所有後續區塊的工作量證明。當兩個區塊同時被找到,坦野礦工會處理接收到的第一個區塊,一旦找到下一個區塊便將其轉至最長的塊鏈。這樣就確保采礦過程維持一個基於處理能力的全局一致性。
比特幣礦工既不能通過作弊增加自己的報酬,也不能處理那些破壞比特幣網路的欺詐交易,因為所有的比特幣節點都會拒絕含有違反比特幣協議規則的無效數據的區塊。因此,即使不是所有比特幣礦工都可以信任,比特幣網路仍然是安全的。
目前,挖礦已逐漸走向專業化的道路,集中挖礦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就連一向低調的南瓜張也從幕後走向台前,開始部署自己的大型礦場進行挖礦。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比特幣礦機仍然是阿瓦隆3代礦機。
㈥ 比特幣到底是不是貨幣為何經濟學家的說法不一
BTC其實只是一個在區塊鏈應用至上的第一個運用,只是一個Token罷了,它可以意味著各種各樣權益證明,可是,就是不可能成為貸幣!由於,在當代的個人信用貨幣時期,貸幣最後是需要我國授權的!BTC為代表的全部並沒有政府背書的模擬貨幣,並不是貸幣,將來是不可能作為現金來使用的。貨幣是貨幣流通行為主體信用的拓寬,只需發行貨幣的主體有足夠的個人信用,能夠用於支付,這類貸幣就是被承認的,從這樣的角度來看,BTC當然不是貸幣。反而是一般的金融衍生產品。
根據密碼演算法的設計能使BTC只能被真實擁有人遷移或付款。這一樣確保了貸幣使用權與商品流通交易的群體極化。BTC與其他數字貨幣最大的不同,則是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資源。BTC真的是虛擬貨幣的開山鼻祖,很多的國家都把他定義為一種虛擬資產,就和金子一樣,是一種項目投資產品。BTC最開始的問世背景是2008年的那場金融風暴,那時候國外不斷地公開增發美金,造成世界級的通脹從此暴發。
㈦ 比特幣是貨幣嗎為什麼
比特幣是貨真價實的貨幣而非准貨幣現在有一種說法,認為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准貨幣。
准貨幣是一種以貨幣計值,雖不能直接用於流通但可以隨時轉換成通貨的資產,主要由銀行定期存款、儲蓄存款以及各種短期信用流通工具等構成。顯然,比特幣不符合上述定義。
目前比特幣在我國不能用來購物是行政命令禁止的結果,並不是由其本身的性質導致的,如果不考慮行政命令的限制,比特幣天然是可以用於流通的,因此比特幣是貨真價實的貨幣而不是准貨幣。
先放下通縮不利於經濟增長這一假設是否正確不說,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各國貨幣雖然不再與黃金掛鉤,但黃金仍然作為重要的國際儲備貨幣被廣泛接受。因此,通縮性並不能否認比特幣作為貨幣的理由。況且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比特幣實際上仍處於一個通脹階段,目前每年的通脹率為4%左右。相信100年後的經濟學家和金融家們能想出更好的方法來解決比特幣的通縮問題。
㈧ 比特幣違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國央行2013年12月5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㈨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給目前國內比特幣熱「降溫」。央行在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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