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比特幣違法嗎
⑴ 「比特幣」在我國違法嗎我國法律上對於「比特幣」有哪些規定
提到比特幣,很多人對其印象並不是十分深刻。但近幾年比特幣的價格突然上漲,讓很多人感到疑惑。為什麼自己許多年前連看都不看一眼的比特幣在今天卻被炒到了天價?為什麼當初炒比特幣賠的血本無歸的人,現在還要堅持對比特幣進行購買呢?
而且比特幣在世界任何角落都不受管控,換句話說,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銀行。這也受到了很多不法分子的喜愛,選擇在網上進行比特幣交易,也導致近些年來比特幣被炒到了天價。比特幣在很多投資者眼中就像股票一樣進行投資,當有一天價格漲高之後將其拋售出去,但是在有一些不法分子眼裡成為了逃脫法律管控的方式。每一個人對於不同的事物都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但是切記法律是一切行為的底線,不要做觸犯法律底線的事情。
⑵ 在國內持有比特幣並進行交易違法嗎
寄語
每一天都是新的開始,在這個投資市場上,大多投資者開始的時候都是抱著賺錢的心態入市,可是虧損的原因日益加重,對賭的心態,不服輸的心態,慢慢滋生。開始為了賺錢做單,後來只為解單做單,丟掉初心,心態怎能平靜下來,這個 社會 一直在淘汰有學歷的人,但是不會淘汰有學習力的人!
持有比特幣並交易違法嗎?
持有或交易比特幣並不違法
在法律層面比特幣在國內其實早有定論,2013年12月關於防範比特幣的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表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被當做商品,既然是商品無論是否有形在法律上我們都把它稱為物品,既然是物品那買賣和持有虛擬商品都不違法,但是其中的交易風險需要自己承擔, 不禁止但是盈虧自付 。
但是如果使用比特幣來洗錢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那是一定要打擊的,包括現在一些不法分子用USDT來跑分藉助虛擬貨幣進行傳銷活動等,這些都是重點打擊的對象。
比特幣的特性決定了它難以監管
去中心化的特性讓它難以監管,區塊鏈的特性就是如此我們可以知道發生了一筆交易卻不知道誰做了這筆交易,我們常說存在即合理。
比特幣的真實價值
以委內瑞拉為例,委內瑞拉是一個石油國家通過向歐洲亞洲出售石油獲得了巨額財富,靠著石油紅利大行 社會 福利,但是這同樣也埋下了弊端。經濟結構過於單一,在石油普遍低迷的情況下經濟出現了崩盤,他們的法幣玻璃瓦爾出現了 超級通脹。
看看他們的法幣能夠買到的物品
當共識崩塌,即使有國家背書法幣同樣不堪一擊。 面對日益縮水的錢包,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 要知道委內瑞拉的政府早就關閉了兌換美金的窗口,也就是說你錢包里的錢今天可以買輛自行車明天就只能買一包紙, 你如果什麼都不做,你的財富將會被掠奪是選擇躺平還是抗爭?
當你了解比特幣,知道如何獲取比特幣後你就有了對抗通脹的武器。實際上很多人,都通過比特幣保住了財富,那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呢?
再看看現在的伊朗,伊朗國內的礦工挖比特幣已經把電力系統弄得不穩了, 國家被迫出來叫停挖礦。
為什麼伊朗這么多人挖比特幣?
其實伊朗的法幣同樣出現貶值嚴重的情況,而且伊朗常年受到制裁可以說比特幣在伊朗絕對是硬通貨。實際上比特幣比很多小國的法幣更具有公信力。
總結
我們必須認識到比特幣是一種波動十分劇烈的資產,就在上周比特幣迎來了最大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回撤。5月21號國家金融改革委員會會議中強調打擊比特幣與交易的條例。其實很多小白,並沒什麼控制風險的思維,他們是一股不可控的力量。 歷史 無數次證明,去中心化的東西是很難徹底封殺的,這就是去中心化的核心競爭力。
看完這篇文章,你對比特幣的看法有什麼改觀嗎?不跟風不盲從。
我們最值得自豪的不在於從不跌倒,而在於每次跌倒之後都爬起來。讓跟隨者與信任者獲利,將是兌現承諾最好的方法,但在這個過程中,悅姐現在肯定也會面對不同行情的挑戰。如果你抱著搏一搏的心態,那麼失敗是必然,穩中求勝一直是悅姐強調的,而如果你想穩中求勝,那就和悅姐好好聊聊!
⑶ 個人交易虛擬幣合法嗎
合法。
個人買賣虛擬貨幣是否合法的問題,本質上是法律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網路虛擬財產在個人之間進行流轉是否予以保護的問題。對於大多數人而言,虛擬貨幣和股票一樣,是一種用於投資、升值並獲取收益的衍生品,其價值的實現是通過這一財產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流轉來實現的,如果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那麼虛擬貨幣價值的實現和轉移便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沒有獲取收益的可能。
隨著《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出台以及一些列整頓代幣交易平台、取締ICO措施的背景下,虛擬貨幣的交易似乎失去了一切合法性。從司法實務來看,在《公告》出台後,以《公告》的禁止性規定為理由要求終止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礦機交易的民事糾紛案件也屢見不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個人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是合法的。
⑷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
比特幣投資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確認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比特幣的發展,比特幣僅僅是一種技術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騙局的說法,但不同的比特幣投資根據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騙局,更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由於以下原因,中國不承認比特幣為合法貨幣:
1、首先,比特幣從本質上是可以被看做是一種資產的,但是比特幣的存在是有很大的風險的。2013年8月,德國宣布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並已納入國家監管體系。德國是世界上首個承認比特幣合法地位的國家。2014年6月,日本執政黨自民黨表示,決定暫時不監管比特幣。2015年8月,Mt.Gox首席執行官被捕,日本政府考慮比特幣監管事宜。2016年5月,日本首次批准數字貨幣監管法案,並定義為財產。只有少數幾個國家承認比特幣的這種地位,且並不支持它成為主要貨幣。
2、比特幣的使用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風險:
(1)政策風險,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特性會可能對傳統貨幣體系產生威脅,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並減少財政收入;
(2)法律風險,目前比特幣僅僅作為虛擬商品而不是貨幣受到各國的法律保護;
(3)投機風險,比特幣沒有國家信用或實物資產作保障,並且價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對投資者來說風險極大;
(4)洗錢風險,比特幣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資金流向難以監測,將非常容易規避政府的監管;
(5)替代風險,比特幣還存在信用保證缺失、安全性能較差和易導致通縮等缺陷,同時還得面對各種後起的山寨幣的競爭,存在較大的替代風險。
比特幣(BitCoin)
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⑸ 比特幣違法嗎
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根據中國央行2013年12月5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⑹ 比特幣可以交易嗎,是違法的嗎
比特幣交易不被判刑。
民眾個人自己炒幣並不犯法,和買賣股票的性質是一致的,不會被判刑的。但是如果是利用倒賣比特幣之名,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就會涉嫌相應的刑事犯罪,比如賭博等等,受到刑事處罰。
【拓展資料】
央行、互金辦等各部委發的文件都沒有定性民眾個人炒幣違法,但若是在國內開設交易平台、組織群世薯眾炒幣,就涉嫌非法集資詐騙了。所以,很多從業者在國外設立法律主體,這樣可以規避中國法律限制。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和銀監會等多個部門發布公告,禁止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搜亂者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依據我國目前的規定,對於比特幣的買賣、交易,是禁止了各金融機構、交易平台的買賣行為,違反者會被下架APP、吊銷營業執照,但並未禁止個人的投資行為,投資者對其行為自擔風險。對於買賣比特幣這種行為,本身是不涉及犯罪,不涉及刑事處罰這些,但是可能涉及行政處罰。
比特幣交易是7*24小時交易,只有在每周五16:00(UTC+8)結算或交割期間會中斷交易。合約在交割前最後10分鍾,只能平倉,不能開倉。
交易類型分為兩類,開倉和平倉。開倉和平倉,又分買入和賣出兩個方向:買入開多(看漲)是指當用戶對指數看多、看漲時,新買入一定數量的某種合約。進行「買入開多」陪滑操作,撮合成功後將增加多頭倉位。賣出平多(多單平倉)是指用戶對未來指數行情不再看漲而補回的賣出合約,與當前持有的買入合約對沖抵消退出市場。進行「賣出平多」操作,撮合成功後將減少多頭倉位。
賣出開空(看跌)是指當用戶對指數看空、看跌時,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合約。進行「賣出開空」操作,撮合成功後將增加空頭倉位。
買入平空(空單平倉)是指用戶對未來指數行情不再看跌而補回的買入合約,與當前持有的賣出合約對沖抵消退出市場。進行「買入平空」操作,撮合成功後將減少空頭倉位。
⑺ 比特幣在中國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比特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不能和人民幣一樣交易使用。單純持有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只是國家已經限制了比特幣的交易,一般只能在個體之間交易轉讓,不允許公開向公眾發售,因為它存在比較大的投資管理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⑻ 比特幣是合法的嘛
不違法。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比特幣違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比特幣並不違法,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比特幣從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⑼ 玩比特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比特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