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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司法區塊鏈

發布時間: 2021-04-30 13:00:16

『壹』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分公司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司法解釋嗎有的話能否提供司法解釋的全名》

首先,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然後回答你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希望對你有用。

『貳』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你接到電話說是中獎等,那都是騙子,說你不兌獎,承擔違約金之類的,他們多為冒充司法部門騙人,打電話的那就是騙子的伎倆,中獎不領他們巴不得,就成他們的啦,還用起訴你?不領獎起訴你,這不是逼著你中獎、領獎么,有這等好事?不覺的可笑么?法院不用電話通知人,是直接送達文書。當事人簽字。記住,不回復、不聯系、不轉帳。至於什麼信息沒關系,沒有身份證原件什麼都幹不了.不理他就行啦。

『叄』 國家對區塊鏈版權存證承認嗎

2018年9月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指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以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的電子數據真實性作出司法解釋,由此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得到確認。
目前,國內涌現出了多個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第三方版權存證平台。原創者可以在第三方版權存證平台進行版權存證,在發生版權糾紛時,使用平台提供的電子數據作為電子證據。

『肆』 區塊鏈是怎樣應用於法律領域的

用區塊鏈技術做電子證據的存證和出證,這是區塊鏈技術在法律領域應用的基礎。

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在電子數據的生成、收集、傳輸、存儲的全生命周期中,對電子數據進行安全防護、防止篡改、並進行數據操作的留痕。

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電子證據的保全,將需要存證的電子數據以交易的形式記錄下來,打上時間戳,記錄在區塊中,從而完成數據保全及存證的過程。在數據的存儲過程中,多個參與方節點共同見證,共同維護一個分布式的賬本,從而極大降低了數據丟失、被篡改、被攻擊的可能性。

區塊鏈與電子數據存證的結合,可以降低電子數據存證成本,方便電子數據的取證及證據認定,提高訴訟效率。

『伍』 怎麼能夠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對外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

《關於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法司〔200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司法行政裝備處: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來電來函請示關於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鑒定的有關事宜。經研究,再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鑒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鑒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鑒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鑒定機構能鑒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鑒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鑒定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二、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鑒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鑒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陸』 最高法發布全球首部互聯網司法白皮書,代表著什麼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法院的互聯網司法》白皮書,同步發布互聯網司法典型案例。體現了國內互聯網司法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規模效應初步形成、改革成效逐步顯現。

其中,「電子簽名」和「區塊鏈電子存證」,分別作為「創新互聯網司法便民利民機制」和「完善互聯網司法在線訴訟機制」的典型案例之一,被直接點名。

當前,互聯網司法的總體發展呈現4大特點:

  • 應用領域由司法公開向全流程全方位拓展

  • 平台載體由單一維度向多元化系統化延伸

  • 訴訟模式由線性封閉向集成開放智能轉變

  • 工作重心由機制創新向推動依法治網演進

在上述要點的詳細內容中,裁判文書網、司法信息化、電子證據、區塊鏈、互聯網法院等與電子簽名強相關的內容均被提及。

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的典型載體,目前在司法信息化的大風潮下,已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

互聯網業務風險由於其具有無形性、隱蔽性、強破壞性、范圍廣、影響人數多等特點,至今缺乏行之有效的風險化解和糾紛解決方式。

經過多年的累積,互聯網業務風險已成為一個不容小覷的問題,在各行業已爆發出的風險所造成的影響、破壞可見一斑。然而,把傳統線下司法處置直接搬到線上的機械化模式,已無法真正應對互聯網上日益增加的民事糾紛。

系統化地對司法處置方式進行技術改造以適用於互聯網生態系統,已成為現階段互聯網法律系統實現自身價值的當務之急。

「實槌」保全系統在我平台電子合同系統的基礎上,完成了在線司法處置通道的塑造,在司法服務的垂直領域中,為互聯網業務糾紛提供集成化的解決方案,在合規范圍內,為用戶提供最高效的電子證據保全和司法處置服務。

『柒』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查詢

可以打開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進入以後點擊菜單欄的裁判文書按鈕,然後輸入需要查詢的相關條件就可以進行查詢了。具體的查詢方法如下:

1、網路搜索最高人民法院,找到官方網站以後點擊進入。

『捌』 最高人民法院對互聯網哪些司法文件是承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6〕19號)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范。

第二條 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台。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台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鏈接。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並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復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

第十二條 辦案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不宜在互聯網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負責本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

(二)監督、考核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三)協調處理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公開的投訴和意見;

(四)協調技術部門做好技術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信息技術將裁判文書公開納入審判流程管理,減輕裁判文書公開的工作量,實現裁判文書及時、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依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裁判文書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中的筆誤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在互聯網公布補正筆誤的裁定書。

辦案法官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術處理的規范性負責。

第十六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並在糾正後重新公布。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本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為社會各界合法利用在該網站公開的裁判文書提供便利。

中國裁判文書網根據案件適用不同審判程序的案號,實現裁判文書的相互關聯。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玖』 如何用好司法區塊鏈,消除「文抄公」

2020年起,區塊鏈技術正從概念逐漸走向落地,應用場景多點開花,商品溯源、供應鏈金融、電子證照、版權保護等都是區塊鏈應用的熱門方。2021年,涉及徵信、數字資產、數據追溯等方面相關的產業將加快利用區塊鏈技術並從中受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出,開放司法區塊鏈平台,支持網路著作權人上傳作品、保存證據,預防和懲治網路抄襲。區塊鏈技術儲存的數據不可篡改,特別適用網路著作權保護。用好司法區塊鏈這一利器,讓「文抄公」原形畢露,將有效解決網路抄襲防治難,有利於營造尊重原創、崇尚創新的創作環境。
自2018年起,隨著互聯網法院的成立以及電子證據平台機構緊跟區塊鏈技術發展,隨著聯盟鏈技術的發展完善,部分創新電子證據平台企業率先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到電子證據領域
易保全區塊鏈電子證據平台利用區塊鏈技術保障電子證據在上鏈前、上鏈時到上鏈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在技術層面,採用區塊鏈、CA、時間戳、加密演算法等技術,對平台用戶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簽署數據進行區塊鏈存證,從而形成記錄全過程關鍵細節的全證據鏈,生成不可篡改的HASH加密文件,從而保證數據上鏈前的真實可靠和上鏈時的完整不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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