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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和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5-08-22 23:03:26

⑴ 請問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區塊鏈領域的投資發生哪些情況可納入維權程序維權的正確方式應該是怎樣的

針對區塊鏈領域的投資行為所涉相關民事、刑事領域等問題在此不再贅述,關於維權的正確方式具體分析如下:
1.可通過合法途徑理性的直接與侵權者交涉。
基於相關合同、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口頭、交易行為記錄等)等約定內容,與之談判、和解。必要時,可委託律師出具律師函等非訴訟途徑相關方式予以交涉。
2.可向有關管理部門報案、投訴、申訴、調解。
通過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申請仲裁、訴訟途徑。①民事訴訟;②刑事訴訟;③行政訴訟。
如通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尋求維權。
投資者根據合同約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必要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保障案件在審結後能得到順利執行。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法院等調查取證,並提供有效財產線索,以便能盡快的對跑路等侵權者/機構相關資產進行查封、凍結,有效避免維權期間藏匿或轉移財產的行為。
聘請專業律師求助,聘請律師介入協助調查收集證據、配合公安機關、法院等推進案件進展。
3.北京、杭州均設有互聯網法院逐步完善相關在線審理平台為權利人提供維權途徑。
通過在線審理,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即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互聯網上完成。這一規定有助於推動審判方式、訴訟規則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最大限度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適應互聯網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⑵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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