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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公告區塊鏈

發布時間: 2021-09-03 11:23:00

Ⅰ 為何最高法要明確區塊鏈存證效力范圍完善證據真實性審查標准

6月17日,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並召開新聞發布會,在深入研究區塊鏈技術特點,全面總結相關司法實踐規則基礎上,確認了區塊鏈存儲數據上鏈後推定未經篡改的效力,明確了區塊鏈存證的真實性審查標准,以及上鏈前數據的審查規則,為今後的維權案件提供可量化的規則指引,《規則》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區塊鏈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記賬、加密可溯源等顯著優勢,可以很好地保證上鏈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一旦被篡改或偽造即可被發現,同時,由於區塊鏈具有分布式記賬的特點,即使刪除個別節點上的數據,其他節點仍然能完整地保存數據,保證整個區塊鏈存證系統的正常運轉。 基於以上優勢,區塊鏈天然適用於電子數據數據存證。引入區塊鏈存證,可以有效解決電子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問題,使電子數據存證過程具有更高的可信賴性。未來的行業趨勢將會基於「區塊鏈+」的模式發展。易保全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很好地解決電子數據從產生、存證,到公證、舉證等全鏈路可信問題:上鏈時,利用區塊鏈保障存證數據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上鏈後,利用保全鏈上的各司法節點保障數據的可信性與安全性;訴訟時,證據直通互聯網法院提高維權效率。

Ⅱ 區塊鏈是變相傳銷嗎

區塊鏈是新技術並不是變相傳銷,只是由許多傳銷組織聲稱為「區塊鏈」,實際上並未有任何技術,只是打著「區塊鏈」的名頭行傳銷之實罷了,國家已經多次發布公告打擊此種傳銷行為。以下為新華網報道區塊鏈傳銷:

區塊鏈不等於虛擬貨幣,亦存在安全性風險,火爆背後有「別有用心」的誇大造勢。只有去除華而不實,區塊鏈才能回歸真正的應用價值。

投資8萬元,三個月後變80萬元?深圳警方破獲了一起特大集資詐騙案。在區塊鏈概念、10倍收益等幌子的蒙騙下,數千名投資者深陷其中,涉案金額高達3.07億元。在區塊鏈的「神秘面紗」下,不法分子借機動起了歪腦筋,區塊鏈淪為詐騙、傳銷等經濟犯罪的「招牌」。

為何區塊鏈屢屢被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歪用」?除了「不明就裡」,區塊鏈技術本身「功用」如何?今年以來,隨著監管力度加大,炒幣風氣的降溫給區塊鏈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如今區塊鏈商業「應用」落地情況如何?《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近日對此進行了調查。

當交易平台承諾的三個月「資金釋放期」屆滿而工作人員卻開始在QQ群「踢人」的時候,家住深圳市寶安區的唐海燕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

此前,唐海燕在同學的介紹下,投資8萬元買了一種名為「普銀幣」的虛擬貨幣。「對方說這個貨幣是當下最先進的區塊鏈技術,有藏茶作為抵押物,還給我看了『技術白皮書』,我也不懂區塊鏈,就沒仔細看。」

雖然對於區塊鏈、虛擬貨幣都不了解,但高額的投資收益令唐海燕充滿了期待。她告訴記者,發行「普銀幣」的公司會定期對該虛擬貨幣按1比10的比例進行拆分,這意味著,每次拆分就會使投資者手中「普銀幣」的價值擴大10倍。只要經過一次拆分,她投資的8萬元,就相當於買到了價值80萬元的「普銀幣」,在交易平台上賣出即可獲得巨額收益。

按照交易平台的規則,剛購買的「普銀幣」不能馬上交易,必須在平台上凍結三個月之後才能迎來「釋放期」。然而,當三個月時間過去之後,唐海燕不僅沒有等到翻倍的資產,凍結在平台上的8萬元也無法用於交易了。

「其他投資者開始在QQ群里質疑這項投資的真實性,結果公司工作人員竟然把這些投資者一個一個踢出去了,我就感到不妙了。」她說。

事實也證明了唐海燕的直覺。2018年3月底,深圳警方偵破一起特大集資詐騙案,詐騙資金高達3.07億元。在這起案件中,涉案的深圳普銀區塊鏈集團有限公司正是以「區塊鏈+藏茶」的模式發行虛擬貨幣,套取公眾存款,唐海燕是數千名受害者中的一位。

深圳警方調查發現,該公司宣稱,投資人可將「普銀幣」放到虛擬交易平台「聚幣網」上買賣,以此賺取差價

。實際上,其買賣價格的變動是該公司使用投資人的投資款進行幕後操作,並一度將「普銀幣」的價格從0.5元拉升至10元,讓投資者嘗到一些甜頭。當大量投資人進場之後,該公司通過惡意操縱「普銀幣」價格走勢不斷套現,最終導致投資人手中的「普銀幣」毫無價值。

2018年以來,打著區塊鏈的旗號從事詐騙、傳銷,已經成為了新型犯罪手法中常用的「套路」。2018年4月,濟南警方端掉了一個打著「西部開發」「國家扶貧」「原始股」「區塊鏈」「電子商務」為幌子的傳銷團伙,抓獲主要嫌疑人十餘人,凍結涉案賬戶百餘個,查獲涉案資金3億余元。

濟南警方介紹,惠樂益電子商務公司以國家正在大力發展大數據產業為由,在網路上設計了假的虛擬盤,並發布所謂的「寶幣」「貴幣」等多種虛擬貨幣。

他們先是以贈送為幌子,向新加入的傳銷人員贈送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每枚價格在幾十元,然後通過人為操縱將虛擬幣一路升值到100多元甚至幾百元,吸引不明真相的人員加入,最後再通過所謂虛擬幣「貶值」的周期波動進行「割韭菜」,周而復始,最終達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西安,當地警方日前也成功破獲了一起打著區塊鏈旗號的特大網路傳銷案。據警方介紹,犯罪嫌疑人鄭某出高薪組織網路平台管理員張某、李某等9人,自2018年3月28日起以聚集性傳銷、網路傳銷為手段,以每枚3元的價格在「消費時代」網路平台銷售虛擬的「大唐幣」,並操縱升值幅度;

同時在國內外多個城市召開推介會,吸納會員,根據會員發展下線情況,設置28級分管代理,僅僅18天,該團伙就共發展注冊會員13000餘人,目前已經查明該案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涉案資金高達8600餘萬元。

騰訊安全聯合實驗室發布的《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稱,近段時間以來,各類境外資金盤、虛擬幣、ICO(區塊鏈項目首次公開發行代幣融資)項目層出不窮,其中隱藏了非法發行、項目不實、跨境洗錢、詐騙、傳銷等諸多風險,造成大量資金流向境外,一旦崩盤、跑路或者失聯,投資者往往投訴無門,損失難以追回。比如百川幣、馬克幣、貝塔幣、暗黑幣等。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在廣東、山東、上海等地采訪了解到,大多數人知道區塊鏈概念很火,但是「不明就裡」,對於區塊鏈的具體功能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是用來「投資理財」「買賣貨幣」的,也有人認為是「和蒸汽機同等量級的重大發明」,一些創業者更是摩拳擦掌,要抓住這「千載難逢的致富機會」。

不少業內人士表示,正是由於人們對區塊鏈的認識存在諸多誤區,才導致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渾水摸魚誤導廣大投資者。

其一,區塊鏈不等於虛擬貨幣。截至去年底,國內ICO參與人數和交易總量已實現翻倍增長,大量數字貨幣交易所出逃海外,代投模式將更多普通百姓捲入高風險投資。

許多行業自媒體、名嘴大咖與發行方、數字交易所等結成利益同盟,為「空氣幣」項目站台背書、製造輿論。去年12月,人民銀行等九部門將ICO定性為「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采訪中,不少人對本刊記者表示,代幣的存在為區塊鏈技術發展構建了一套權益機制,這套機制對激勵區塊鏈應用繁榮是不可或缺的。「過去5年的市場實踐證明,沒有權益機制的區塊鏈應用,就像沒有連上互聯網的電腦、沒有貨幣的市場經濟,應用場景和發展速度都大打折扣。」上海的一位投資人說。

實際上,以比特幣為代表的代幣僅僅是最早驗證區塊鏈技術的一種產品,兩者之間並不能劃等號,而且代幣的存在已對區塊鏈的發展產生顯而易見的負面作用。

網路區塊鏈總工程師肖偉對本刊記者說,ICO暴富神話動搖區塊鏈技術人才研發定力,動輒幾百倍回報的炒幣暴富神話考驗著區塊鏈技術研發人才的耐心。「圈內曾經一起做區塊鏈技術研發的『戰友』很多轉去發幣了,現在還能堅持做技術研發和應用的少之又少。」

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黨委書記許澤瑋說,在中國禁止ICO的背景下,國內很多宣傳做區塊鏈應用的初創公司都是「掛羊頭賣狗肉」,將原本毫無價值的代幣經過概念包裝圈錢融資。「ICO污染了創新創業良好氛圍,創造了一種可投機的產品,不少年輕人不好好琢磨創業,都在琢磨發幣,這讓大家有了一夜暴富的幻想。」

目前,越來越多的業內人士開始思考,區塊鏈的發展是否一定要依靠發行代幣來實現激勵。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秘書長郭大剛告訴本刊記者,所謂激勵機制僅僅是項目方為自己發代幣找的理論依據而已。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長霍學文也認為,區塊鏈如果不擺脫發幣困境,就永遠找不到合法落地的機制。

其二,區塊鏈並非萬能,安全性存在風險。區塊鏈通常被認為可以實現三個方面的功能:

第一,保存在區塊鏈上的數據不可篡改、不可偽造,數據的公信力和可信度高;第二,交易全過程可溯源,可實現責任精準追蹤;第三,區塊鏈內嵌的智能合約可以基於契約自動執行,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違約風險。業內普遍認為,區塊鏈在金融、物流、貿易等領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事實上,區塊鏈並非萬能,其功能也存在不少的局限性。一般認為,根據其密碼學的特性,在區塊鏈上要想篡改或造假,理論上需要掌控超過51%的節點才能實現。當區塊鏈中的節點足夠多時,這種大眾廣泛參與的信任創設機制就難於篡改。

然而在現實中,數字貨幣交易所頻頻被攻擊甚至失竊。2018年6月20日,韓國Bithumb交易所在官網發布公告稱,交易所遭受黑客攻擊,被盜走價值350億韓元、約合320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

被稱為中國第一代「黑客」的季昕華說,區塊鏈會不斷面對攻擊,數據上傳到鏈的過程容易發生信息泄露。也有業內人士擔心,量子計算的超強運算能力一旦實現,也將對區塊鏈產生直接沖擊。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特約研究員趙鷂對本刊記者說,學術界早在2013年就證實了區塊鏈並不是完美的,存在不少「作弊」的策略。只要有足夠的經濟激勵,控制超過51%節點的攻擊不只存在於理論上。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曾光說,區塊鏈技術本身並不具備不可替代性或顛覆性。「一些不法分子誇大區塊鏈的作用,以此來說明區塊鏈具有巨大的投資價值,這是值得廣大投資者警惕的。」

其三,區塊鏈火爆程度並不完全真實。數據顯示,自2017年底到2018年初超過300家主要關注ICO項目的自媒體出現,成為一個值得注意的非正常現象。

「這些自媒體大多數獲得交易所負責人、幣圈投資人的資金支持,其報道的客觀獨立性很難保證,大部分是鼓吹ICO和炒幣,過度拔高數字貨幣前景,為問題項目的非法集資創造了輿論傳播的便利。」許澤瑋說,一些區塊鏈自媒體投資人本身就是ICO項目投資人,其盈利模式是收取軟文費用和項目推廣費用,成為代幣發行的輿論幫手,還有個別媒體發展成代投機構,從中牟利。


(2)最高法發布公告區塊鏈擴展閱讀: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一則風險提示,提醒廣大公眾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原文如下:

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並遠程式控制制實施違法活動。

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二、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請廣大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

Ⅲ 區塊鏈到底違法不違法

區塊鏈本身不違法,但是違規使用的話就違法。

重慶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副局長李斌說,區塊鏈作為大數據智能化領域一項具有顛覆性的創新前沿技術,重慶市政府高度重視積極布局,市政府和渝中區政府共同打造區塊鏈基地,政府去年下半年出台了《加快區塊鏈產業培育及創新應用的意見》,正式啟動了區塊鏈戰略創新之地的建設。

在積極鼓勵區塊鏈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的要求,堅決禁止區塊鏈技術的違規違法使用。

目前,我國區塊鏈技術及應用持續創新,逐步在供應鏈金融、徵信、產品溯源等領域開展應用,發展空間巨大。作為一項新技術,區塊鏈要想真正實現大規模實際應用,必須加強產學研用等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推動技術和應用不斷發展與成熟。

2017年以來,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引發了政府、企業等各界的深度關注,區塊鏈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點吸引著投資者們紛紛加碼這一全新的技術領域。對於此前區塊鏈技術的熱炒,IT及投資界的認知已日趨理性。

(3)最高法發布公告區塊鏈擴展閱讀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三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視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信息內容,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未在其網路平台上標明其備案編號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服務,直至整改後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准相關要求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Ⅳ 區塊鏈是怎樣應用於法律領域的

用區塊鏈技術做電子證據的存證和出證,這是區塊鏈技術在法律領域應用的基礎。

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在電子數據的生成、收集、傳輸、存儲的全生命周期中,對電子數據進行安全防護、防止篡改、並進行數據操作的留痕。

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電子證據的保全,將需要存證的電子數據以交易的形式記錄下來,打上時間戳,記錄在區塊中,從而完成數據保全及存證的過程。在數據的存儲過程中,多個參與方節點共同見證,共同維護一個分布式的賬本,從而極大降低了數據丟失、被篡改、被攻擊的可能性。

區塊鏈與電子數據存證的結合,可以降低電子數據存證成本,方便電子數據的取證及證據認定,提高訴訟效率。

Ⅳ 最高法推出「新規」,點名「電子數據」意味著什麼

點名電子數據意味著這電子數據在現實生活中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Ⅵ 最高法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司法應用有哪些結論

2020年隨著在線訴訟機制的推廣以及互聯網法院對區塊鏈電子證據應用的推動,涉區塊鏈電子證據判例數大幅增長。一線互聯網公司和各行業頭部企業因為對新技術的敏感度,在日常法務工作中普遍大量使用區塊鏈電子證據服務。最高人民法院共設立14項重大課題,其中,《互聯網時代電子訴訟規則研究》課題調研組重點圍繞「電子訴訟的基本原則;線上立案、在線庭審、電子送達的條件、范圍和方式;電子化材料的效力以及裁判生效標准」等重大問題,研究形成完整系統的電子訴訟規則草案,為最高法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釋等提供建議。
自2018年起,隨著互聯網法院的成立以及電子證據平台機構緊跟區塊鏈技術發展,隨著聯盟鏈技術的發展完善,部分創新電子證據平台企業率先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到電子證據領域,比如易保全等區塊鏈電子證據平台。
易保全被最高法調研組納入「區塊鏈電子證據平台典型案例」,標志著易保全的區塊鏈技術和存取證證據廣受司法認可。而在此之前,易保全就已被內蒙高院、無錫中院納入「區塊鏈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被法律名家講堂選入「區塊鏈平台典型案例」,被中商情報網選入「2020中國區塊鏈企業投資圖譜」,資質實力備受認可。
區塊鏈電子證據絕不是簡單的「使用了區塊鏈技術就是區塊鏈電子證據」的法律邏輯和理論框架。利用區塊鏈技術保障電子證據在上鏈前、上鏈時到上鏈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才能保證把普通的電子數據轉換為司法可信的區塊鏈電子證據。
在技術層面,採用區塊鏈、CA、時間戳、加密演算法等技術,對平台用戶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簽署數據進行區塊鏈存證,從而形成記錄全過程關鍵細節的全證據鏈,生成不可篡改的HASH加密文件,從而保證數據上鏈前的真實可靠和上鏈時的完整不被篡改。
上鏈後,易保全通過保全鏈開放平台,把相關數據同步存儲到公證處、仲裁委、互聯網法院、版權保護中心、司法鑒定所等機構的伺服器上;還可在公證處、仲裁委、司法鑒定所、首都知產協會等官網進行可視化區塊鏈查驗。確保全流程可溯源,全數據可核驗,全鏈路可信舉證。

Ⅶ 最高法發布全球首部互聯網司法白皮書,代表著什麼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法院的互聯網司法》白皮書,同步發布互聯網司法典型案例。體現了國內互聯網司法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規模效應初步形成、改革成效逐步顯現。

其中,「電子簽名」和「區塊鏈電子存證」,分別作為「創新互聯網司法便民利民機制」和「完善互聯網司法在線訴訟機制」的典型案例之一,被直接點名。

當前,互聯網司法的總體發展呈現4大特點:

  • 應用領域由司法公開向全流程全方位拓展

  • 平台載體由單一維度向多元化系統化延伸

  • 訴訟模式由線性封閉向集成開放智能轉變

  • 工作重心由機制創新向推動依法治網演進

在上述要點的詳細內容中,裁判文書網、司法信息化、電子證據、區塊鏈、互聯網法院等與電子簽名強相關的內容均被提及。

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的典型載體,目前在司法信息化的大風潮下,已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

互聯網業務風險由於其具有無形性、隱蔽性、強破壞性、范圍廣、影響人數多等特點,至今缺乏行之有效的風險化解和糾紛解決方式。

經過多年的累積,互聯網業務風險已成為一個不容小覷的問題,在各行業已爆發出的風險所造成的影響、破壞可見一斑。然而,把傳統線下司法處置直接搬到線上的機械化模式,已無法真正應對互聯網上日益增加的民事糾紛。

系統化地對司法處置方式進行技術改造以適用於互聯網生態系統,已成為現階段互聯網法律系統實現自身價值的當務之急。

「實槌」保全系統在我平台電子合同系統的基礎上,完成了在線司法處置通道的塑造,在司法服務的垂直領域中,為互聯網業務糾紛提供集成化的解決方案,在合規范圍內,為用戶提供最高效的電子證據保全和司法處置服務。

Ⅷ 關於區塊鏈,法律怎麼說

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需要找律師出法律意見書。
那麼什麼是法律意見書呢?其實法律意見書是一個統稱,他其實包含有4個方面。
1、白皮書合規
2、token非證券化證明合規
3、私募銷售條款合規
4、公募合規
主要是做這四個

Ⅸ 是否有法律明確區塊鏈存證的效力范圍

6月17日,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並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區塊鏈證據如何審核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為今後的維權案件提供可量化的規則指引,《規則》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法在深入研究區塊鏈技術特點,全面總結相關司法實踐規則基礎上,確認了區塊鏈存儲數據上鏈後推定未經篡改的效力,明確了區塊鏈存證的真實性審查標准,以及上鏈前數據的審查規則。
《規則》的出台,系統地解決了區塊鏈存證的真實性認定問題,明確了對數據在上鏈前、上鏈後的真實性審查標准,解決了當今區塊鏈知識產權案件中頗具爭議的問題,為今後的維權案件提供可量化的規則指引。
同時,本次《規則》既充分肯定區塊鏈的技術優勢,鼓勵採取區塊鏈技術解決「存證難」「認證難」的問題,又有序規范區塊鏈存證行業,有利於區塊鏈存證行業的健康發展。

Ⅹ 國家對區塊鏈版權存證承認嗎

2018年9月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指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以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的電子數據真實性作出司法解釋,由此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得到確認。
目前,國內涌現出了多個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第三方版權存證平台。原創者可以在第三方版權存證平台進行版權存證,在發生版權糾紛時,使用平台提供的電子數據作為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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