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限制區塊鏈
Ⅰ 以區塊鏈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有哪些
「以互聯網金融名義實施金融犯罪的情況日趨嚴重。」北京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主任、檢察官姜淑珍告訴記者,近年來,假借P2P名義搭建自融平台,通過發布虛假的債權轉讓項目為自身融資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來愈大。另外,以虛擬貨幣和區塊鏈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也開始出現。
姜淑珍分析說,金融犯罪案件目前還存在調查取證難、法律適用爭議多等問題。如非法集資案件,取證量大、跨地區取證難,罪與非罪、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等爭議。
另外,金融法律規范對金融新業態如互聯網金融等規制相對滯後。姜淑珍舉例,如近期出現諸如「華強幣」、「五行幣」等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違法犯罪活動,央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及時提醒公眾警惕代幣發行融資和交易的風險隱患,起到良好效果,但代幣的含義如何,具體以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哪一種違法行為予以規制,尚缺乏執法規范。針對互聯網金融、區塊鏈等新業態中暴露的問題,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內容來源 紅星新聞
Ⅱ 新加坡基金會是什麼和區塊鏈有何關系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新加坡基金會屬於海外主體,從性質上來說,新加坡基金會屬於非盈利組織
其中新加坡非盈利組織有三種:
1)公眾有限擔保公司
2)社團
3)慈善信託
如果您是用於做區塊鏈項目的,就是上述的第一種,也就是公眾有限擔保公司。
名稱應該是XXX FOUNDATION LTD.或是XXX FUND LTD.
就是常說的新加坡XX基金會或XX基金。
當然注冊公司的形式有以下兩種:
新加坡注冊公司有兩種類型:
1,新加坡基金有限公司,以PTE.LTD結尾 ,有限責任公司類型
2,新加坡基金會,以LTD結尾,公眾公司類型
公司的性質不一樣,有限公司是股份制,基金會是不含股份,是公眾擔保類型
區塊鏈 數字貨幣的運營需要注冊哪種類型基金會呢?
我們眾所周知的比特幣、火幣、比原鏈這些注冊的都是非盈利基金會,可信度會更高。
做區塊鏈需要發幣的話,需要有專業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才可以,普通有限公司不能滿足這個條件,只有基金會才可以,普通公司也不能滿足這個要求。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哦~
Ⅲ 如何看待三家協會發布公告,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
不管什麼虛擬幣都是有風險的,需要自己的判斷,不要頭腦一發熱就交易了。
Ⅳ 國內區塊鏈交易所
自從2017年9月4日起,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公告指出,將ICO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關閉了國內所有區塊鏈交易所,目前有說是在國內的交易所,都是違法的,XT.com交易所總部位於香港,完全合規合法,XT.com交易所運營人員都有7年行業經驗,是目前全網交易深度第一的交易所,單一個交易所域名就價值數千萬
Ⅳ 區塊鏈94是什麼
區塊鏈94是指2017年9月4號,央行聯合七部委全面叫停區塊鏈中的ICO事件,同時把ICO定義為非法集資。當初火幣、幣安、bitai、OK、比特AI等搬到國外去了
Ⅵ 區塊鏈交易所合法嗎
目前,我國政府還未承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2017年9月,央行、銀監會等多個官方部門發布了文件,禁止數字貨幣(代幣、虛擬貨幣)在中國交易和流通。因此,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所謂「數字貨幣」都是非法的,一定不能去投資。區塊鏈技術只是一種科學手段,如果有人利用區塊鏈進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那麼必定會受到法律制裁。從現狀來看,打著「區塊鏈」旗號的投資項目,幾乎都處於灰色地帶,往往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必須提高警惕,不要被不法公司和人員的花方巧語迷惑。
Ⅶ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Ⅷ 火幣網資訊封號沒
北京8月24日,自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對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ICO)開始整治後,國內相關虛項目轉入到地下運作。近日,騰訊封停10餘家區塊鏈微信公眾號。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大舉封號,就是沖著這地下生意去的。
同一時間,在後台看到永久封停消息的號主們同樣震驚和不解
值得一提的是,火幣集團旗下的「火幣網資訊」也被封號了。
另外,一位業內人士表示:「一些由媒體孵化出來的區塊鏈號,還有那些科普類的公眾號幾乎都避開了雷區,從微信官方給出來的封號信息來看,我猜想可能是因為這些號(封停的號)被判定涉及到ICO了。」
2017年8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關於進一步開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清理整頓的通知》,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的清理整治納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涉嫌金融違法犯罪活動,要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進行清理整頓。
這在圈內被稱為 「94風波」。
而在微信封殺部分區塊鏈自媒體公眾號之前,一些地方金融辦也進一步劃清了區塊鏈和金融的界限。
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社會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8月17日向商場、酒店、賓館、寫字樓下發《關於禁止承辦虛擬幣推介活動的通知》。
江蘇省金融辦則全面梳理省內各類金融風險,向13個設區市政府分別發函,提示包括特定風險點在內的風險,督促逐一建檔、逐項處置。虛擬貨幣、ICO、校園貸在整治范圍之內。
監管將繼續嚴打
實際上,「94」政策之後,大量交易平台紛紛移至海外躲避監管,繼續「割韭菜」。而一批紮根在國內的區塊鏈「媒體」則成為區塊鏈的狂歡之地。
「區塊鏈行業就是被一些胡搞的人給玩壞了,讓整個行業口碑都變得特別差,讓行業外的人聽見區塊鏈就覺得是一幫騙子。」劉芹認為,自己的號被突然封殺,完全是給那些「胡搞的人」背鍋。
今年3月,曾有業內的一場對罵揭穿了彼時大多數區塊鏈的騙局,認為「投機和忽悠才能成功」。這場罵戰,也被稱作區塊鏈的第一次「清洗」。
而現在,胡搞之人是誰?大家都不願意說通透。實際上,多位號主都再三拒絕中新網記者的采訪,原因是「不想在這個敏感的時候出風頭」。
他們都在擔心,說錯了話就是下一個被清理的對象。
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進一步採取針對性清理整頓措施,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具體而言,對124家伺服器設在境外,但實質面向境內居民提供交易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網站採取必要管控措施;加強對新摸排的境內ICO及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網站、公眾號等處置;從支付結算端入手持續加強清理整頓力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嚴格落實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要求。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Ⅸ 怎麼實現企業鏈改鏈改的作用是什麼
一、何為幣改
廣義上來說,幣改指的是商業模式的通證化改造,即企業通過發行通證使用戶獲得某些具體商業應用場景中的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支付或收益,即將傳統經濟模式與通證經濟進行結合。而通常來說,幣改中涉及的通證屬性大體上分為三類:
二、何為鏈改
根據現有區塊鏈技術發展程度,區塊鏈技術進行鏈改即用區塊鏈中的部分技術原理和機制來改造業務系統中的技術部分,以創造更高效,或者更有公信力的業務系統,甚至還包括利用區塊鏈上發行的各類積分、Token來重新分配業務系統中關於股東、員工、客戶之間的利益,間接的改進業務系統背後的生產關系。
幣改」、「鏈改」作為業內近期熱議的話題,受到了全面的關注。幣改、鏈改究竟有怎樣的實質意義,是噱頭還是創新,本文將結合社會、法律背景進行探討分析。
一、何為幣改
廣義上來說,幣改指的是商業模式的通證化改造,即企業通過發行通證使用戶獲得某些具體商業應用場景中的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支付或收益,即將傳統經濟模式與通證經濟進行結合。而通常來說,幣改中涉及的通證屬性大體上分為三類:
債務屬性,即承諾返本付息。該類虛擬代幣的發行模式通過吸收公眾存款,以達到融資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因此在中國境內,未取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而發行債務屬性的通證涉嫌違反我國現有法律。
債券屬性,即虛擬代幣代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即代幣發行方同投資人之間形成資金借貸關系,投資人成為債權人,發行方承諾一定期限內返還相應本金及利息。債券屬性幣改同債務屬性幣改的不同之處在於,債券屬性的幣改有明確的回報期,而債務屬性幣改的還本付息時間取決於項目情況。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企業發行債券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且相應的企業債券發行應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債券的轉讓亦須在經批准可以進行債券交易的場所進行。因此在中國境內,債券屬性的幣改有悖於我國法律的監管要求。
股權屬性,即虛擬代幣代表投資人對企業的所有權憑證,代幣持有人憑借持有的代幣獲得相應的權益,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與風險。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在中國境內,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對於我國監管環境來說,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因此,如果「幣改」模式仍以發行代幣進行募資,則為我國政策所明令禁止;如以境外主體形式在境外從事相關活動,則仍要符合境外法律對於代幣性質的限制規范。
二、何為鏈改
根據現有區塊鏈技術發展程度,區塊鏈技術進行鏈改即用區塊鏈中的部分技術原理和機制來改造業務系統中的技術部分,以創造更高效,或者更有公信力的業務系統,甚至還包括利用區塊鏈上發行的各類積分、Token來重新分配業務系統中關於股東、員工、客戶之間的利益,間接的改進業務系統背後的生產關系。
我國政府部門對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持正向的鼓勵態度,全國各地相繼出台區塊鏈鼓勵政策以支持區塊鏈項目的落地,而在鏈改中,不管是資產上鏈、引入通證經濟,都應當基於區塊鏈與傳統經濟結合的必要性出發,符合政策的要求。
三、幣改、鏈改的價值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看出目前關於幣改、鏈改的探討仍停留在傳統經濟和區塊鏈經濟的結合層面,而除了實現技術合規以外,要突破一些現有的發展瓶頸:
第一,從我國法律合規層面上來說,通證經濟要突破早期的代幣融資模式,真正賦予通證的使用價值,界定通證的屬性和使用模式,避免與已有監管框架沖突。
第二,由國家層面出台行業標准,推動傳統經濟和區塊鏈技術的各個方面的融合落地,比如資產上鏈、數據公信力等。
第三,現有區塊鏈行業的推動力量多為「市場」自發形成,亟需由政府層面主導、主持的行業探索,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市場」的力量更需要正向的引導,才能在大膽的嘗試或者試錯後產生成果。
無論是幣改、鏈改,最終都是傳統思維向區塊鏈思維的轉變,通過利用包括區塊鏈技術、區塊鏈經濟學在內的整套機制,形成一套新的商業邏輯和場景,最終在政府、市場的推動下迅速產生價值。
Ⅹ 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截至2020年5月,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
第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10)2017年9月4日限制區塊鏈擴展閱讀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規定:
第十一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後,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並予公告。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