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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服務標准區塊鏈

發布時間: 2023-05-03 19:53:54

A. 保險行業區塊鏈應用

回答這個問題還是先介紹下區塊鏈的核心技術介紹以及目前保險行業的問題吧。
區塊鏈核心技術簡介
區塊鏈主要解決的交易的信任和安全問題,因此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了四個技術創新:
第一個叫分布式賬本,就是交易記賬由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多個節點共同完成,而且每一個節點都記錄的是完整的賬目,因此它們都可以參與監督交易合法性,同時也可以共同為其作證。不同於傳統的中心化記賬方案,沒有任何一個節點可以單獨記錄賬目,從而避免了單一記賬人被控制或者被賄賂而記假賬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於記賬節點足夠多,理論上講除非所有的節點被破壞,否則賬目就不會丟失,從而保證了賬目數據的安全性。
第二個叫做對稱加密和授權技術,存儲在區塊鏈上的交易信息是公開的,但是賬戶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在數據擁有者授權的情況下才能訪問到,從而保證了數據的安全和個人的隱私。
第三個叫做共識機制,就是所有記賬節點之間怎麼達成共識,去認定一個記錄的有效性,這既是認定的手段,也是防止篡改的手段。區塊鏈提出了四種不同的共識機制,適用於不同的應用場景,在效率和安全性之間取得平衡。以比特幣為例,採用的是工作量證明,只有在控制了全網超過51%的記賬節點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偽造出一條不存在的記錄。當加入區塊鏈的節點足夠多的時候,這基本上不可能,從而杜絕了造假的可能。
第四個技術特點叫智能合約,智能合約是基於這些可信的不可篡改的數據,可以自動化的執行一些預先定義好的規則和條款。以保險為例,如果說每個人的信息(包括醫療信息和風險發生的信息)都是真實可信的,那就很容易的在一些標准化的保險產品中,去進行自動化的理賠。
投保人風險管理
在現在的保險經營中,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糾紛時有發生,要麼是投保人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騙保,要麼是理賠的時候對於免責條款的認定發生分歧。而這些問題的關鍵都在於對投保人的個人信息缺乏一個真實可信的數據採集和存儲手段。
而隨著諸如醫療信息數字化、個人徵信體系等國家系統性工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權威數據源出現,如果能夠將這些數據引入並存儲在區塊鏈上,將成為伴隨每一個人的數字身份,這上面的數據真實可信,無法篡改,實時同步,終身有效,對於投保人的風險管理將帶來莫大的益處。
第一,是將不同公司之間的數據打通,相互參考,從而及時發現重復投保、歷史理賠等信息,及時發現高風險用戶。
第二,是將不同行業的數據引入區塊鏈,可以提高核保、核賠的准確性和效率。舉一個重疾險的例子,如果能在區塊鏈上查詢到投保人所有的就診記錄,甚至直系親屬的就診記錄,對於投保人當前的身體狀況、患病史、家族病史就有了一手的資料,有效地杜絕帶病投保。
例如,目前國內首個運用區塊鏈技術為核心的網路互助平台同心互助,在傳統互助平台基礎上,藉助區塊鏈技術,實現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創新實現全面透明化運作,為大眾搭建一個公平、公正、公開、安全高效的開放性互助信息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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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什麼是區塊鏈

2021年5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關於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信發〔2021〕62號),文件中對區塊鏈定義如下:
區塊鏈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分布式網路、加密技術、智能合約等多種技術集成的新型資料庫軟體,通過數據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決網路空間的信任和安全問題,推動互聯網從傳遞信息向傳遞價值變革,重構信息產業體系。
區塊鏈是構建信任的基石,是實現信用傳遞,價值傳遞的可信網路。可靠的區塊鏈基礎設施,讓企業、政府快速、高效的搭建區塊鏈網路及行業應用,實現資金流、物流、信息流的可信快速流動,高效可信協同,助力降低協作成本,提升效率
目前區塊鏈+行業的運用,主要有這幾個方向:
區塊鏈+保險行業,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區塊鏈上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降低風險,對購買保險的客戶有充分客觀全面的數據了解;
區塊鏈+供應鏈,實現供應鏈各個環節上的信息能夠實時更新和共享,方便各個環節人員了解最新信息,做出正確,客觀的業務判斷。
區塊鏈+醫療行業,區塊鏈信息不可篡改,讓醫療數據正確性與唯一性得到保證;建立患者電子健康病例,記錄患者健康真實數據,通過私鑰獲得授權查看,即保護了個人敏感數據,也方便醫生做出更准確的治療方案。

C. 火熱的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體系中到底有什麼應用

區塊鏈應用中心imApp2.0版本已正式上線
區塊鏈應用中心imApp2.0版本已正式上線。imApp是全球首款全民分紅的區塊鏈應用商店,旨在打造區塊鏈行業的超級入口,讓用戶更輕松的使用區塊鏈應用。 imApp2.0版界面上更加簡潔美觀,功能上增加了快訊,DAPP,內容上豐富了猜猜游戲。用戶通過IMAPP瀏覽,轉發,下載,更新,打開應用均可獲得IMAPP生態通證IA。imApp官方已與比特幣鑽石基金會達成戰略合作,生態通證IA可按一定比例兌換比特幣鑽石BCD。

D. 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 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業務不能碰

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外,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發布保險產品廣告,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合規?
近期保監會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網路平台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託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格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
因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早已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台進行了明確的角色分工:(1)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2)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持輔助服務。若要開展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在實踐中,第三方網路平台容易僭越「網路技術服務」的角色,充當互聯網保險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確禁止的幾類保險銷售行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網路平台從事互聯網中介業務常採用的模式。
這一通知的下發釋放的不僅僅是對車險的整治信號,也對第三方網路平台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發出了警告。

監管收緊,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還禁止了「保險機構委託第三方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意味著以往第三方網路平台通過在網頁上註明「XX服務由XX保險機構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政策進一步收緊。
然而在《通知》下發前,我國《保險法》《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互聯網保險銷售等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的認定標准和表現形式並沒有明確,而且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相比傳統保險中介服務呈現出了跨地域經營、程序化運行、線上交流等新特徵,對於本身就融合了技術服務與信息中介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來說,合法與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過近一年對非持牌機構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排查,此次保監會在《通知》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三方網路平台在其網頁上開展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活動為保險銷售活動。
該通知下發後,有很多第三方網路平台負責人咨詢我們,除了「保費試算、報價比價、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銷售活動」,還有哪些業務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第三方網路平台還能發布保險產品廣告嗎?提供保險產品排名服務、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免費贈送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是否屬於互聯網保險中介活動?筆者針對上述問題主要從保險中介業務內涵來分析第三方網路平台哪些行為屬於違規從事互聯網保險中介業務。

保險中介業務內涵
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雖然三者立場不同,但共同特徵在於介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機構。而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的定義,保險中介指通過任何媒介招攬、協商、銷售保險合同的行為。
因此保險中介業務內涵很廣泛,圍繞保險合同訂立產生一系列中介服務基本都可以被納入保險中介范疇。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認定
互聯網保險中介服務本質仍然是保險中介服務,並非網路技術服務。根據最新監管趨勢及《保險法》《辦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筆者認為若第三方網路平台以介於保險機構和投保人之間的第三方的身份,負責在保險合同訂立前、中、後提供包括咨詢與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活動就是從事保險中介服務,應取得保險中介經營資格。通過上述分析,針對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疑問,筆者觀點如下:
1
第三方網路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險機構委託發布廣告、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保險機構對廣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則不屬於保險中介行為。
2
第三方網路平台對保險產品進行排序、評價、比較的行為或以網路問卷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的形式給予投保建議或者觀點,往往有向用戶推介保險產品的主觀意圖,應屬於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3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只有人身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贈送人身保險,贈送保險的行為視為保險銷售行為。因此若第三方網路平台向用戶贈送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等,應視為保險中介服務中的保險銷售行為。

第三方網路平台合規與創新
互聯網保險業務興起於2011年,2012年-2015年進入高速增長階段, 「互聯網+保險」開啟了保險銷售與產品的創新時代。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加入到保險行業的盛宴中,為保險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隨著互聯網保險規模爆發、業務不斷擴張也帶來了種種風險。事實上,大部分互聯網企業對保險業務和經營規則並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創新為名實質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斷觸及監管邊界。2016年10月保監會聯合14個部門發布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加強風險排查,對借創新之名實行違法違規活動的機構予以查處。其中無牌機構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整治工作的重點之一。
鑒於互聯網保險中介行為內涵廣泛,並且監管呈現不斷從嚴趨勢,若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質,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為保險機構提供網路鏈接、界面搭建等網路技術輔助服務和非推介性質的廣告服務,不能進行保費試算、咨詢、報價比價、投保方案建議與制定、業務推介、資金支付等保險中介業務,不能對保險信息做任何主觀分析、加工、處理。
因此第三方網路平台若想繼續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分一杯羹,要麼爭取通過申請或收購方式成為持牌機構,要麼只能轉型為專業技術公司,用核心技術降低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風險,提升業務轉化效率和用戶體驗。
在互聯網保險強監管時代,如何在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創新與發展已成為互聯網企業需要重點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E. 保監會下發的互聯網保險規范性文件有哪些值得從業者注意的內容

一、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和經營范圍
1.從官方層面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給予明確定義。從內容上看,應該是廣義上的互聯網保險(放心保的產品總監宋誠曾在《互聯網保險:逆襲2013 遐想2014》中有過討論,感興趣的可以自行搜索)。這就給予保險行業足夠大的想像空間,保險公司或者中介機構只要滿足文件的基本要求,都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進一步講,將為推動更為充分的市場競爭,有利於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2.對跨區經營給予明確規定。此前由於監管缺位,實務中存在很多由於跨區經營所導致的糾紛。而「網銷專屬產品」已經得到了媒體的大量關注,在此不必細說。有一點應該注意,原文為「經保監會審批為網銷專屬產品的,可以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機構經營范圍」。不能忽略了監管機構的審批,這種設定其實是從監管角度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進行產品創新。你可以放開手腳去設置自認為科學合理的「網銷專屬產品」,至於是否合規、是否通過審批,需要經過考核才行。

二、保險公司經營條件
1.互聯網保險經營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完善。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互聯網保險業務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浪潮也得以興起,包括保險公司官網、電商平台以及保險中介機構等等。可以說,魚龍混雜的現象不可避免地會而且將會存在。《通知》對相關網站的經營資質和其他要求給予明確規定,有利於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化。

2.對提供咨詢和銷售人員要求具備從業資格。這對於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都是大的挑戰,會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產生一定影響。在此之前,很多保險公司可能是直接從其他業務部門抽調一些人員,直接組成項目組或者業務部門來經營互聯網保險的,是否具備銷售人員從業資格可想而知;而諸如京東、蘇寧等電商平台更是可想而知。盡管之前一直都有強調要進行崗前、崗中培訓,但是落實力度上可能還不夠到位。如果《通知》最終得以實施,那麼這部分人員會受到很大影響,至少需要進行專門的系統化培訓。

3.對中介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收付方式進行規范。可能是受到代理人制度的啟發,《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通過合作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應實現集中收付,合作機構不得代收保費。」這會影響到部分中介機構的經營模式,不過也有部分機構在此之前已經做好此方面工作,如放心保等。因此,或許會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模式甚至市場份額產生一定影響。畢竟,互聯網行業是瞬息萬變的,能夠抓住機遇的就會迅速崛起。

三、產品與宣傳管理
1.充分考慮互聯網特點,鼓勵產品創新。簡明易懂、便於投保將會成為互聯網保險產品的一個基本特點,各種意想不到的新奇保險產品將會粉墨登場。當然,會有一些產品是失敗的,但是保險公司將敢於試錯,對於消費者而已至少是好事。

2.規范宣傳內容和方式。這方面,應該是鑒於銀保業務的監管經驗。規定「制定統一、規范的宣傳銷售文本和用語,合作機構不得進行擅自修改」,以及「分紅、投連和萬能險產品須在產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以不小於產品名稱字型大小的黑體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在此不必贅述。

3.產品促銷活動監管更符合互聯網特點。這個主要體現在贈險等促銷活動上,網上已對此有較多討論,不再贅述。促銷活動屬於附加費用,在互聯網上由於降低了相關費用,可以允許通過贈送或者折扣方式給予消費者福利。還應該說明的是,《通知》對普通保險產品和保障型、儲蓄型保險產品實行了差別化監管,也就是對其所佔產品總保費比例上限進行了不同的規定。通過這種方式來引導保險公司關注或者傾向於保險保障功能。

四、銷售管理與服務標准
1.提出互聯網保險服務標准。包括原則上即時承保、五日內退保、實時查詢、線上申請退保等服務標准,這其實是對現有經營機構的一個隱形篩選指標。不難預見,服務標准將成為產品宣傳內容之外的一項重要監管內容。

2.鼓勵簡化操作流程。保險業務的完成是一個漫長的流程,互聯網使得其能夠實現扁平化,換句話說,能夠降低業務的操作時滯,甚至可以減少部分繁瑣的操作流程(余額寶等基金對銀行理財業務的沖擊結果之一是,傳言「首次購買面簽程序將會取消」)。鼓勵以電子簽章等形式為載體的業務流程創新,可以推動保險業務的發展。

五、信息與交易安全
1.強調客戶信息的存儲與維護。這方面是保險公司以及互聯網企業的分內之事,不必特意強調。只是有一點需要注意,「保險公司通過合作機構網站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應於成交後24小時內將投保人填寫的完整投保信息導入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該規定其實對保險公司和中介平台的信息對接能力提出一定要求。

六、監督檢查
1.對互聯網業務的中止、終止等基本情況進行具體規定。特別提到了,保險公司終止互聯網新業務,在存量保單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網上服務。

綜上所述,
《通知》規范了現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方式與業務形態,有利於保險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通知》對投保人即消費者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保險需求能夠更快得到響應和滿足,使質優價廉的保險服務成為可能;對保險公司及中介機構而言,有利於調整現有業務形態,鼓勵產品研發與創新,為贏取市場機遇提供可能;對監管機構即保監會而言,提高監管制度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尊重互聯網基本特點,推動保險行業的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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