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手區塊鏈
㈠ 區塊鏈接是什麼東西,合法嗎
區塊鏈技術源於比特幣,是比特幣底層支撐技術。區塊鏈是一種技術,可以讓交易突破傳統的信任交易模式和集中化架構,實現非安全環境下的交易安全。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嗎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
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中央對手區塊鏈擴展閱讀:
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央行表示,央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央行還提示,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實際上,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就是所謂數字貨幣的代表。而央行在2016年曾表示,正在研究中國的法定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此前對媒體表示,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原型方案已完成兩輪修訂,未來有望在票據市場等相對封閉的應用場景先行先試,但推出暫無明確時間表。
㈢ mgs是什麼幣
MGS是去中心化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的代幣,屬於虛擬貨幣。MGS是由新加坡Morelink基金會項目開發的區塊鏈項目,發行量為13億。我國不允許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境內居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知: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互相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明確指示,機構和個人不得宣傳有關虛擬貨幣項目或平台,不得開展虛擬貨幣業務銷售或交易,不得向投資者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或變相交易業務,不得從事或代理從事境內外虛擬貨幣發行交易活動。
區塊鏈資產交易平台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法定貨幣,提供區塊鏈資產和法定貨幣的交易兌換服務的交易平台;另一類是純區塊鏈資產之間交易的平台。
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㈣ 為什麼微信、支付寶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
10月10日,國內兩大支付巨頭支付寶和微信同時發聲,禁止將平台使用於虛擬貨幣交易。支付寶、微信為何會同時發聲,記者了解到,這或許與近期某虛擬交易平台的一則動態有關。
支付寶、微信:一旦發現,堅決予以清退
國內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提供服務
實際上,一直以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多次要求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明確,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同樣的,央行營業管理部2018年1月發布通知,要求轄內各法人支付機構在本單位及分支機構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㈤ pinetwork是什麼違法嗎
不合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對此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但現實中很多人在炒作,他僅僅是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目前全球僅各別國家認可,還不屬於我國法律認可的法定貨幣。
π幣又叫pi幣是一種虛擬數字貨幣。說pi幣是否合法,其實還為時尚早。為何,很簡單,因為pi幣是免費挖礦,不需要你付出金錢,人人都可以挖,而且沒有主網,也沒開始交易。大家都沒拿出錢來,也基本沒有人因為這個被騙。但是大家應該明白,只要開始交易了,涉及金錢了,肯定會有人因為這個被騙,被收割,到那時候是否合法,就值得商榷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是騙局。pi幣」的數字貨幣,有不少人在購買,不知道是不是所謂的互聯網傳銷,打著「區塊鏈技術」、「數字貨幣」等概念的口號開始非法吸金,騙取投資人的錢。中毒深,還是沒有蘇醒,pi幣的誘惑實在太大!
法律依據:
(2013年12月3日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銀發〔2013〕289號)《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㈥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㈦ 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截至2020年5月,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
第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7)中央對手區塊鏈擴展閱讀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規定:
第十一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後,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並予公告。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
㈧ 區塊鏈範式下的風險控制:降低戰略風險,可預見型風險
馬爾科·揚西蒂(Marco Iansiti) 卡里姆·拉哈尼(Karim Lakhani),《哈佛商業評論》中文版2017年1月,《區塊鏈真相》一文
在技術創新領域的研究經驗告訴我們,只有消除在技術、政府管控、組織和 社會 等多方面的障礙,才有可能真正發生區塊鏈革命。若不清楚區塊鏈將如何佔領高地,貿然開始區塊鏈創新就是個錯誤。
系統性風險。 說到系統性風險,就不得不提及像2008年到2009年的金融危機之後的信貸緊縮這樣的全球經濟戲劇性衰退。對於大部分公司來說,那是一個無法預測也無法控制的外部事件。全球監管者重塑了金融世界,以避免類似的危機,其戰略中很重要的一步是增強了中央對手方(CCP)的角色。CCP是在一項金融交易中插入交易雙方中間的一個實體。在雙方都同意進行交易之後,CCP就成為對任意買方的賣方和任意賣方的買方。在此過程中,CCP通過結網降低交易對手信用和流動性的風險暴露,減少了當一方違約時交易雙方的直接接觸的風險,但這么做的風險仍然集中。CCP的主要角色是:1.管理結算運行任務,降低結算風險;2.通過會員身份批准和實行保證金(最初的和變化的)監控個人的信用風險,提供透明的風險管理;3.處理違約方;4.監督市場上的系統風險。
在以區塊鏈為基礎管理的金融市場中,許多CCP的原則可能會被淘汰。可以設想到的是,CCP的功能1和2將會被智能合約替代。DAOs的設計使交易雙方發生關系,一旦植入在智能合約中的某些條款被觸及,應收款項就能自動從一方轉到另一方。CCP的功能3和4也可以被區塊鏈技術提高,但它不太可能完全實現自動化,因為其對定向性程度和大型場景分析能力要求較高。相關區塊鏈創業公司如Digital Asset Holding和D-Pactum正在與CCP展開合作,在不改變最近法律法規給予CCP的角色基礎上,朝著分布式賬本和智能合約的方向重新設計他們的技術。這可能會發展成為增加金融系統復原力的根本性措施。在分布式賬本上,可以設計出透明、標准化的交易流程,資本和保證金的相互關系可以自動發生,因此降低了中間管理者的風險負擔。通過把各個參與方簽訂智能合約編碼,管理危機事件的規則可以做到盡可能的確定性。
網路風險。 這是我們要分析的最後一個外部風險,但並非最不重要。的確,對於網路風險或關鍵基礎設施故障(如控制系統、能源、交通、電信和金融基礎設施)相關風險的不理解或不重視,有可能對國家經濟、多個經濟部門和全球企業造成深遠影響。進行風險評估和設置風險管理系統的責任現在落在了每個企業身上,但它們內部實踐和流程千差萬別,風險管理系統不成熟的小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更易遭受網路攻擊。
區塊鏈是一種可行的解決方案嗎?毫無疑問。數字貨幣的發展延伸了密碼學的安全使用,並且創造了一種商業模式,針對網路攻擊有了新型的復原力。在分布式賬本上的一套完整系統可以提供比公司標准防火牆技術更高級別的網路安全。因為分布式賬本是自動化的,並且由於信息共享的原則和共識協議的魯棒性,賬本 歷史 是無所不在且無法更改的。因此在該系統中,高 科技 網路攻擊可以在發生之前被阻止。
然而,在分析外部風險的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數字貨幣的出現第一次創造了一種與國家、跨國政府決策或是任何實體經濟都不相關的流通貨幣。實際而言,數字貨幣價值的波動幅度巨大,但其方向和時間與市場不同,從而保持了與某國貨幣或股票市場非相關性。因此,比特幣被稱為「數字黃金」,和黃金一樣,數字貨幣已被用作避險資產,限制宏觀經濟風險的影響。
總之,在深入挖掘區塊鏈在風險管理方面的驚人效用之前,要明白區塊鏈不是萬能解葯。它應該被看作是構建下一代風險管理基礎設施的眾多技術之一。
㈨ 低價賣usdt騙局
中間商賺取差價是非法金融活動。
3月22日,根據某頭部交易所自選交易區顯示的信息,不同商家在收款渠道、交易額度、交易價格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中,USDT的賣價主要在6.32 -6.34元區間,而USDT的買價大多在6.33 -6.36元。
「這樣的USDT至少能賺1-4毛錢,當市場劇烈波動時,差價會更大。對於一些想趕上行情的玩家,會有人想賣到6.5元。USDT的價格也會變化,但在持有貨幣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本金上不會有損失。」王力指出。但王力對這種交易模式的月利潤守口如瓶。
對於這類幣圈商戶的貨幣模式,聞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指出,兌換虛擬貨幣、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行為,都是監管部門認定的非法金融活動,依法嚴格禁止、堅決取締。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在C2C交易模式下,用戶需要先把錢轉到商家賬戶,然後商家再在平台上「放錢」。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區塊鏈技術與使用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表示,在這種模式下,不排除有人利用詐騙來收錢,而不是「放錢」,讓買家遭受資金損失。
早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號文,明確指出任何所謂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2017年底,三大頭部交易所相繼推出C2C交易模式。各地用戶可以通過當地法幣買賣虛擬貨幣,平台不再觸及用戶資金。C2C的本質是「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價格和交易形式都是用戶自己選擇的。C2C也成為用戶進入市場變現的必要環節。
在C2C交易中,法幣資金的轉移主要依靠銀行等渠道,各類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對這一交易實施了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凍結、封堵風險交易賬戶。
「現在基本都是存至少7天的資金,還要查平台交易流水和信用等級,才能確定真正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王麗指出。
交易活動不受保護,自己的權益很容易受到損害。
在監管的壓力下,幣圈的交易活動更加隱秘,C2C交易模式因為沒有被監管明確叫停而處於灰色地帶,為幣炒提供了便利。但根據央行要求,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虛擬貨幣」提供開戶、注冊、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許多銀行和支付機構也明確禁止賬戶用於虛擬貨幣交易。2021年5月,某銀行明確公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該銀行賬戶充值、提現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資金,不得買賣相關交易充值碼,不得通過該銀行賬戶劃轉相關交易資金。
「在中國,監管部門反對虛擬貨幣的交易。虛擬貨幣的C2C交易採用直接轉賬給個人用戶。雖然很容易規避監管,但也面臨兩個問題。」李亞指出,第一,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法適用中國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只能直接面對損失。其次,如果虛擬貨幣C2C交易涉及交易所和中介,將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面臨被取締和
相關問答:USDT是什麼貨幣?要怎麼兌換人民幣?
摘要 親,USDT是在比特幣區塊鏈上發布的基於OmniLayer協議的數字資產。USDT最大的特點是,它與同數量的美元是等值的,在交易平台上可以互相贖買。USDT可以看成與比特幣類似的代幣,人們能夠通過錢包轉移、貯存和消費。USDT作為美元在數字網路上的復製品的衡前設計,使之成為波動劇烈的加密貨幣市場中良好的保值代幣。 兌換方法一:直接平台兌換RMB,11月6日,國家隊已入駐的中比特開通USDT兌換人民幣業務,相當於將以USDT作為媒介繞個彎,讓大家繼續開心玩耍!(簡單粗暴)操作教程:簡單的說,注冊賬號,實名認證,綁定銀行卡,然後把usdt充到中比特,最後到C2C交易區兌換人民幣就行![微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2-05-25 USDT是什麼貨幣?要怎麼兌換人民幣? 您好,親,很高興為您服務,我會對您的提問進行解答,請耐心等待一下哦 親,USDT是咐圓清在比特幣區塊鏈上發布的基於OmniLayer協議的數字資產。USDT最大的特點是,它與同數量的美元是等值的,在交易平台上可以互相贖買。USDT可以看成與比特幣類似的代幣,人們能夠通過錢包轉移、貯存和消費。USDT作為美元在數字網路上的復製品的設計,使之成為波動劇烈的加密貨幣市場中良好的保值代幣。兌換方法一:直腔鍵接平台兌換RMB,11月6日,國家隊已入駐的中比特開通USDT兌換人民幣業務,相當於將以USDT作為媒介繞個彎,讓大家繼續開心玩耍!(簡單粗暴)操作教程:簡單的說,注冊賬號,實名認證,綁定銀行卡,然後把usdt充到中比特,最後到C2C交易區兌換人民幣就行![微笑] 親,以上就是我的回復內容 您看還沒有沒有需要解答的問題?[微笑] 有平台可以操作嗎 親,需要你自己下載注冊的呢,操作流程,打開火幣APP,點擊「首頁」-「快捷買幣」,如果要用RMB買入USDT,就選擇「我要買」,如果要把USDT賣出換成RMB,就選擇「我要賣」,然後幣種選擇「USDT」即可[微笑] 親,以上就是我的回復內容 您看還沒有沒有需要解答的問題?[微笑]㈩ 以太坊是合法的嗎
合法的。因為虛擬財產在我們國家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力度還是不夠的,這也使得投資虛擬貨幣存在較大的風險,所以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
此外,中國的區塊鏈服務提供商將負責維護平台上所有內容的六個月記錄,這些記錄將由管理區塊鏈公司所在特定區域的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定期檢查。這些理事機構由中國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任何被發現違反這些新規定的公司都將被處以罰款甚至起訴。
以太幣是以太坊的一種數字代幣,被視為比特幣2.0版,採用與比特幣不同的區塊鏈技術以太坊,開發者們需要支付以太幣來支撐應用的運行,而以太幣是目前非常火的數字貨幣,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挖礦的行列,但是由於現在數字貨幣的漲幅不定,已經引起銀行的重視。
以太坊(英文Ethereum)是一個開源的有智能合約功能的公共區塊鏈平台,通過其專用加密貨幣以太幣(Ether,簡稱「ETH」)提供去中心化的以太虛擬機(Ethereum Virtual Machine)來處理點對點合約。
以太坊的概念首次在2013至2014年間由程序員Vitalik Buterin受比特幣啟發後提出,大意為「下一代加密貨幣與去中心化應用平台」,在2014年通過ICO眾籌開始得以發展。
截至2018年2月,以太幣是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僅次於比特幣。
法律依據: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一、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