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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金融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 2023-06-26 12:43:37

區塊鏈技術對現行法律的影響有哪些

區塊鏈技術對現行法律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1、區塊鏈技術將沖擊物權法的現有規則。現行物權法第二條規定,該法中的物包括了動產、不動產和法律規定的財產權利。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信息數據、虛擬財產、數字貨幣或數字票據等對傳統物權法提出了挑戰,現行物權法難以對其所有權給予確定,其未來是否可以得到明確的權屬,並且在金融領域實現交易,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另外,去中心化的區塊鏈中的這些虛擬財產的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如何設立、變更或消滅與現行物權法的規定也難以相匹配。此外,區塊鏈技術如果用於房產、車輛、船舶等物權登記也將改變現有物權登記的規則和方式。 未來物權法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梳理和明確。

2、區塊鏈技術將重塑合同法。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智能合約將會改變現行合同法的規則,智能合約的意思表示方式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訂立意思表示的方式會有極大的差異,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達成等問題需要合同法對其進行明確。另外,智能合約可以自動執行,或者可以說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約的行為,那麼現行合同法下契約履行的相關規定或許已經不能適應智能合約的需求,合同法的規則可能要進行改變,甚至重塑。

3、區塊鏈技術可能導致公司法規則的改變。區塊鏈技術在公司工商登記方面的應用會將有利於簡化公司工商登記的流程並提高其可靠性。 智能合約的應用將導致股權變更的去人工化。公司股東、董事的選舉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也可以寫入區塊鏈進行可靠的記錄。公司法需要對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工商登記以及記錄公司決議等方面的效力進行確認。

4、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將導致證券法、貨幣法、外匯管理法、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金融法規則的改變,有些需要作出根本性的變化和體系重構,有些則需要根據區塊鏈技術的具體應用進行調整。

㈡ 區塊鏈有沒有合規風險

是的,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可能會涉及合規風險洞扮悄。
首先,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政府或監管部門可能對數字貨幣和其他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資產採取不同的立場,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合規和政策納渣風險。例如,有些國家限制或禁止使用數字貨幣和其他比特幣或區塊鏈衍生產品。因此,在選擇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范圍時,需考慮當地法律和監管環境。
其次,私鏈或聯盟鏈中存在參與方之間的信任問題,信任機制的構建也存在合規風險。例如,在金融領域,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使用區塊鏈技術時需要考慮使用哪種信任模型以符合社會倫理和缺隱法律要求。對於和錢相關的交易,還必須滿足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等法律要求。
此外,由於區塊鏈技術不可更改和公開的特性,它可能無意中泄露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機密信息,造成隱私數據泄露和安全風險。
因此,企業和技術公司應該認真評估潛在的合規風險,並制定適當的合規安全措施,如遵守法律和監管要求、建立健全的私密保護機制、多維度加強隱私數據保護等,來確保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合規性和數據安全性。

㈢ 數藏策劃離職後如果平台後面出問題能牽扯到么

近期,多家數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運營」,原因暫時不明,且說辭各異,對購買前述平台銷售的數字藏品的用戶而言,平台關閉則意味著其所購買的藏品將真的成為一張圖片,對數字藏品產業而言,這無疑是嚴重的信任危機。而趕在「靴子落地」前撤離又能否真的倖免於監管,本文將從平台「格式條款」切入,探討數字藏品平台方在退出市場時有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 免責條款可以免責嗎?
我們分析了幾家已經發布關閉公告和網傳有「暴雷」可能的幾家數字藏品交易平台,有的已停止訪問,有的還在處理用戶退款。其中,現在仍可查明的用戶協議均規定「免責條款」,其原因包括設備故障、技術問題、政策變更、業務發展需要等,對免責的范圍劃定包括變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務,刪除用戶數據且無需事先通知。但平台方真的可以依託用戶協議中的免責條款逃脫責任嗎?

上述平台均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後,因此,對用戶協議的條款審查將適用《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審查標准。《民法典》第496條明確規定,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民法典》第497條則列舉了三種情況明確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

(一) 訂入審查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此為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民法典》擴大了提示及說明義務的射程范圍,將「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均納入提示及說明範疇,並將違反提示及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明確為「合同相對方可以主張不成為合同內容」。

根據《民法典》對用戶協議格式條款的立法思路,司法審查用戶協議格式條款時應先進行訂入審查。而訂入審查的核心在於若格式條款提供方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該格式條款不納入合同內容。

對其理解可以從提示說明義務范圍和履行標准兩個方面予以把握。

根據《民法典》規定,提示說明的義務范圍包括「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相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結合該條文結構來看,對「與相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理解應參照該條列舉的「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予以確定。因此,提示說明義務的范圍應限定在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與免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因設備故障、技術問題、政策變更、業務發展需要等原因而「變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務「,」刪除用戶數據「,且」無需事先通知」顯然屬於平台減輕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而對購買數字藏品的用戶而言,數藏交易平台關閉則意味著其所購買的藏品或將成為一張圖片,無疑是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

如何判斷數藏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則需結合形式與實質兩方面進行判斷。

在形式層面,格式條款提供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進行提示」並「按相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在實質層面則要求「能夠引起相對方注意並且理解」。

首先,在實質層面,格式條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應「能夠引起相對方注意並且理解」。一般認為,「能夠引起相對方注意和理解」需達到社會中絕大多數人均可以理解的標准。但也有觀點表示,這一標准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和締約主體應呈現差異。相較於針對商事主體,針對民事主體則往往涉及「消費者保護「。

其次,在形式層面,格式條款提供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進行提示」並「按相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而合理性標准標准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提示時間是否充裕。對於用戶權利減少的版本更新是否提前一到三個月通知,從而使用戶有繼續接受合同或退出的准備時間;

2. 提示文件是否正式。以鏈接的方式展示用戶協議還需考慮展示的主動性和用戶獲知的便利性;

3. 提請注意的方式是否明顯。對於限制用戶權益的內容是否採取個別提醒的方式並採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等對格式條款予以明示;

4. 提示語言是否准確。對於格式條款應採用易於理解的語言與表達,避免語焉不詳。

(二) 效力評價
《民法典》第497條具體規定了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其中,第1項規定的是符合合同一般無效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在此不做展開;第497條第2-3項規定了格式條款特有的兩種無效情形,包括:

1. 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2. 格式條款提供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若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對前述數藏平台用戶協議中免責的條款進行合理性審查並判斷其效力。若免責條款被認為存在上述情形,達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將被法院認為無效。

而在條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上,現有司法實踐往往從該格式條款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利益是否嚴重失衡或顯失公平等角度出發進行判斷。具體到個案中,平衡用戶協議條款雙方的利益需要綜合多方因素進行判斷,包括格式條款提供方(即數藏平台)納入該條款的目的正當與否,格式條款提供方在締約時是否於強勢的市場支配地位,用戶享受的服務是否有償,用戶的權利受到限制時有無得到替代給付等。對於預先免除平台經營商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不合理的風險分配或轉嫁條款」、「概括免責條款」、「自我矛盾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被認定為「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條款」進而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同時,《電子商務法》第32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數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電子商務平台的基本屬性,在無特殊規定時參照《電子商務法》。因此,對於數藏平台用戶協議免責條款的效力審查還需考慮公平原則。此外,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構成電子商務經營者,其部分服務終止應遵循《電子商務法》第16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即該等無需通知即可終止服務條款還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 對格式條款的行政處罰
除了進入司法程序,行政機關也有權利對格式條款進行管理。

自國家工商總局(現為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工商總局令第51號)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工商總局令第 73號)以來,因格式條款而遭到行政處罰時常發生,尤其是當產生消費者糾紛後。同時,工商總局也是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94公告)的發文主體之一。因此,數藏平台的免責條款有較大可能遭遇行政執法。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數藏平台用戶協議對於中斷、終止服務協議的免責聲明,若非是基於維護網路安全、社會秩序等原因,或是因遭受行政處罰而中止、終止服務,而是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中斷服務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

二、 清退後平台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
(一) 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刑法》第225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平台是否涉及非法經營罪,核心在於是否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

從目前來看,數字藏品的鑄造存在三種方式:批量創設、分割所有權、一物多發。當前國內各數字藏品交易平台幾乎普遍採用「一物多發」,在這種模式下,同一數字藏品共用同一個聯盟鏈地址或者合約地址,以固定標價限量發售N份,盡管每份藏品具有不同的哈希值或者鏈上標識,但持有者擁有的均是同一份作品,數字藏品非同質化的特徵大大削弱。其餘兩種鑄造方式也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數字藏品的不可復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

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發行交易是金融產品、證券產品的典型特徵。若平台將數字藏品分割所有權,由多人共同擁有,同時設置二級市場,為買家創造流動性和利潤預期,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屬於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的非法金融活動,涉嫌非法經營罪。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代幣發行以及設立數字藏品二級交易平台的行為也可能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兩種行為模式非法性見下文詳述。

(二) 涉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 176 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第 192 條集資詐騙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①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②公開性,即通過網路、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③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④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集資詐騙罪的構成條件在前述四項的基礎上再增加「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一主觀條件。在實踐中,對於數字藏品平台而言,通常會通過網路等途徑公開宣傳,同時也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開放,因而其一般滿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和「社會性」要件。值得討論的是,平台的特定行為是否觸及「非法性」和「利誘性」的紅線。

1、 虛擬幣交易(代幣發行)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明確將虛擬幣交易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制范疇。一旦虛擬幣交易滿足前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那麼相關行為人將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根據《解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涉及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對象15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字藏品具有較強的數字金融隱蔽性,數字藏品的鑄造方法和發行模式,直接決定了數字藏品是數字商品屬性,還是虛擬貨幣屬性。若平台未按照「一物一本體,可實質交付,享有財產權」的原則鑄造和發行數字藏品,則有構成虛擬幣交易的風險。如在「一物多發」模式中,發行的數字藏品數量越多,其非同質化特徵越弱,那麼數字藏品將與虛擬幣無異,則此時平台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從事虛擬幣交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而滿足「非法性」。若平台還同時通過宣傳甚至承諾高額收益等方式引誘用戶購買,即「利誘性」,則此時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 寄存代售、承諾商品回購/原價退款保護機制
根據《解釋》,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並符合前述「四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目前存在部分數字藏品平台為買家提供委託代售的服務,買家在平台購買數字藏品後,委託平台代為展示、銷售,平台提取部分服務費後將新買家的剩餘貨款交付原買家。甚至還有平台承諾用戶購買的藏品在一定期間內如果不能以高於發行價賣出,可以申請原價退款或者由平台回購。這類行為可能會讓監管部門認定平台並非以銷售商品為真實目的,而是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真實目的。

另外,根據《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以下簡稱《倡議》),平台如果為數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則有構成「變相違規設立交易所」非法金融活動的法律風險。雖然法律未明確禁止數字藏品二級交易,但現階段國內主流平台均嚴格限制藏品流通。因而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服務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動。且平台承諾回購、原價退款保護機制實際上就是一種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滿足「利誘性」。綜上,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承諾商品回購或者設置原價退款保護機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上述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同時,如果平台還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存在詐騙行為,如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投資資格等,則該行為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行為在下文也會進一步展開。

(三) 涉嫌詐騙罪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集資詐騙和詐騙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對象,集資詐騙的對象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詐騙的對象為特定主體。《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中重點提示了四類利用元宇宙概念進行非法集資或詐騙的行為,包括:

1. 編造虛假元宇宙投資項目,翻炒與元宇宙相關的游戲製作、人工智慧、虛擬現實等概念,虛假宣傳高額收益,借機吸收公眾資金。

2. 打著元宇宙區塊鏈游戲旗號,誘導參與者通過兌換虛擬幣、購買游戲裝備等方式投資,伺機捲款跑路。

3. 意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營造搶購假象,引誘進場囤積買賣。

4. 變相從事元宇宙虛擬幣非法謀利,誘導公眾購買投資。

如果平台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通過自買自賣、虛假交易等方式炒高藏品價格,再以投資NFT交易平台、虛擬資產等為名直接騙取用戶款項、交易傭金等的,顯然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

(四)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四大特徵:入門費、拉人頭、高額返利、商品價格虛高。因此如果數字藏品平台商業模式符合上述特徵,合法營銷和非法傳銷只有一線之隔。

在實務中,存在相當數量的涉區塊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在2020年底審結的陳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中,陳某等人設立Plus Token平台,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數字藏品的價格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其交換價值基本取決於用戶的數量和共識,其更易成為傳銷的載體和工具。目前國內不少平台採用邀請注冊制,為鼓勵老用戶邀請新人,採取根據老用戶邀請新人的數量和頻率獎勵數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這種行為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五) 涉嫌洗錢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國內平台接入鏈以聯盟鏈為主,但還是存在少數平台採用使用以太坊、Polygon、火幣生態鏈等境外區塊鏈技術「上鏈」數字藏品。接入公鏈後,理論上可在境外虛擬幣交易平台上用虛擬幣交易、抵押、置換數字藏品。這意味著,有人可通過人民幣購買數字藏品後,兌換成虛擬幣,再在虛擬幣交易合法的國家和地區兌換成外幣,存在利用數字藏品洗錢的風險。此時平台除了受到行政處罰之外,還將涉嫌構成相應共犯(洗錢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㈣ 區塊鏈安全性怎麼樣區塊鏈風險有哪些


新年伊始炒的最火熱的話題就是區塊鏈了,不過還有不少人對其的安全性及風險抱有懷疑的態度,那麼區塊鏈安全性怎麼樣?區塊鏈風險有哪些?下面我們將為大家一一作出解答,希望大家看完後能夠有所幫助。
區塊鏈安源裂全性怎麼樣?
首先,區塊鏈是一種分布式資料庫技術。分布式技術主要指的是存儲架構。區塊鏈採取的分布式架構不僅將賬本數據存儲在每個結點上,灶纖而且每個結點都必須包含整個賬本的數據。這種徹底的分布式架構帶來的是極高的安全性,沒有人可以同時摧毀所有的結點。
其次,區塊鏈技術可通過「區塊」和「鏈」實現防篡改。區塊鏈存儲數據的單元是區塊,每個區塊生成時,都必須包含上一區塊的唯一「特徵值」(可看成是區塊的身份證),每個區塊嚴格按生成時間的順序排好隊,形成一條「鏈」。
安全是區塊鏈技術的一大特點。但從隱私保護的角度講,區隱裂仿塊鏈強調的是公開、透明,任何結點都有權利按共識演算法進行操作,因此並不適合需要保護數據隱私的場景。
區塊鏈風險有哪些?
1、技術風險:如以太幣的推出曾經風光一時,但因其是帶智能合約的數字貨幣,由於智能合約可能存在的漏洞而帶來黑客攻擊的風險。以太幣最大的眾籌項目THEDAO被黑客攻擊損失超過6000萬美元。
2、法律風險:數字貨幣發行的合法性問題、公證確權、以及舉證的合法性問題,包括智能合約、數字票據、記賬清算、股權眾籌的合法性問題,目前在我國以及世界其他國家在法律上依然是空白。
3、犯罪風險:利用發行數字貨幣然後攜款潛逃,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違法賭博,利用其設計的智能合約、數字票據騙取利益,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匿名性犯罪等等,由於目前的監管空白,因而有可能產生巨大的犯罪風險。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區塊鏈安全性怎麼樣?區塊鏈風險有哪些?的全部內容。

㈤ 區塊鏈的業務員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雖然在資本和人才湧入的推動下,區塊鏈行業迎來快速發展,但是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其安全漏洞頻繁示警的狀況引發了人們對區塊鏈風險的擔憂。

國家信息技術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俞克群指出,對於隱私暴露、數據泄露、信息篡改、網路詐騙等問題,區塊鏈的出現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期望。但區塊鏈的安全問題依然存在諸多的挑戰。

俞克群表示,目前區塊鏈還處在初級階段,存在著密碼演算法的安全性、協議安全性、使用安全性、系統安全性等諸多的挑戰。

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運行部主任嚴寒冰也指出,區塊鏈如果要在全球經濟佔有重要地位,必須首先解決其面臨的安全問題。

嚴寒冰指出,區塊鏈安全問題包含多個方面。比如說傳統的安全問題,包括私鑰的保護,包括應用層軟體傳統的漏洞等。另外,新的協議層面也有一些新的協議帶來的漏洞。

去中心化漏洞平台(DVP)提供的數據也顯示區塊鏈安全問題的嚴峻性。DVP負責人吳家志透露,自7月24日來的一周內,DVP就已經收到白帽子所提供的312個漏洞,涉及175個項目方。其中包括智能合約、知名公鏈,交易所等一系列項目。高危漏洞達122個,占所有漏洞的39.1%,中危漏洞53個,占所有漏洞的17%。

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主任助理李斌分析說,當前區塊鏈分為公有鏈、私有鏈、聯盟鏈三種,無論哪一類在演算法、協議、使用、時限和系統等多個方面都面臨安全挑戰。尤為關鍵的是,目前區塊鏈還面臨的是51%的攻擊問題,即節點通過掌握全網超過51%的算例就有能力成功的篡改和偽造區塊鏈數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外部惡意攻擊風險,區塊鏈也面臨其內生風險的威脅。俞克群提醒說,如何圍繞著整個區塊鏈的應用系統的設備、數據、應用、加密、認證以及許可權等等方面構築一個完整的安全應用體系,是各方必須要面臨的重要問題。

吳家志也分析說,作為新興產業,區塊鏈產業的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較為缺乏,導致目前的區塊鏈相關軟硬體的安全系數不高,存在大量的安全漏洞,此外,整個區塊鏈生態環節眾多,相較之下,相關的安全從業人員力量分散,難以形成合力來解決問題。迎接上述挑戰需要系統化的解決方案。

㈥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市場上各類NFT業務平台應當立足於「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業務宗旨,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1

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埋首洞倡議,明確表示堅決遏制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通證)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此次倡議,既肯定了NFT的積極作用,即「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又對NFT相關金融風險進行了提示,提出要警惕NFT存在的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這對於「正當紅」的NFT來說,是及時和必要的。

NFT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化憑證,具有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用來標記特定資產的所有權。理論上來說,現實世界的任何物品,包括一首歌曲、一張繪畫、一段文字、一件游戲道具等,都可以製作成為NFT,其應用范圍取決於人們的想像力。

正因為發展空間充滿想像,近兩年全球颳起一股NFT風潮,國內互聯網企業也相繼推出NFT平台,多個產品一經發布即售罄。與此同時,一些非法金融活動也隨之滋生。比如,不少機構打著NFT的旗號,變相進行非法虛擬貨幣和代幣融資交易;有的NFT底層商品暗藏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還有個別NFT平台與海外公鏈結合,將NFT提到數字錢包再到海外平台銷售,以達到洗錢目的,長此以往極可能引發資金外逃、外匯管理體系被架空等問題,將影響金融秩序和經濟社會穩定。

NFT的價值核心是為現實世界提供一個上鏈渠道,充當物理世界和數字世界的連接橋梁。當前一些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無疑偏離了正軌,破壞了行業生態,倘若任由發展,勢必將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對行業的芹頌健康和長遠發展不利。

好經不能念歪了。NFT不是行騙的招牌、炒作的噱頭,NFT行業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撈一把就走」的歧途。有關部門還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填補監管空白,為NFT健康發展「排雷」。

要以法律法規明確NFT相關活動本質屬性,從定性上將NFT去金融化,並制定準彎枯入門檻和行業標准,規范NFT發行、交易、保存等流程。同時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方法,嚴厲打擊利用NFT洗錢、非法集資等行為,以規避可能的金融或法律風險。

任何創新都應以合法合規為前提,對企業和平台而言,應踐行科技向善理念,加強基礎研究,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並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有充分支撐,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

代表著區塊鏈技術應用新方向、被賦予「萬物皆可數字化」美好願景的NFT,既需要市場的繼續探索、努力開拓,也需要監管部門的包容審慎、規范引導。消費者也應堅守正確的.消費理念,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遠離NFT相關非法金融活動,謹防上當受騙。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2

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質化通證)潛藏的金融風險正備受重視。

日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以下簡稱「倡議書」)。記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一些平台在打擊相關風險炒作。例如,微信封禁或下架了一批數字藏品平台公眾號;螞蟻鯨探(螞蟻集團旗下數字藏品平台)也發布了違規用戶處罰公告,下架違規賬號超180個。

禁止「交易」是關鍵詞

具體來看,倡議書提到「堅守行為底線,防範金融風險」。其中明確表示,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包括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等。另外,倡議書強調,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對《證券日報》表示,NFT對文創行業有促進作用,藝術品數字化和藝術創作數字化是大勢所趨。但是,NFT在售賣過程中,出現了金融化的傾向,尤其是二級市場的開放,進一步刺激了消費者的炒作心理。本次提出倡議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組織而非文化類組織,這就說明數字藏品金融化的問題已經凸顯出來並被監管部門關注到了。

另外,針對三家協會的倡議,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合夥人虞磊珉律師解讀認為,本次三家協會發布的倡議書中關於「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

上述交易方式都具有典型的金融交易特徵,意在提醒現在市場上各類NFT業務平台應當立足於「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業務宗旨,避免開展交易所業務,斬斷違規NFT業務呈現出來的金融證券化「苗頭」。

業界普遍認為,目前國內數字藏品呈現幾個特點:第一,削減了NFT自帶的金融屬性;第二與虛擬幣劃清楚界限。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表示,NFT的風險並非技術層面,NFT在確權藝術品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去中心化的特點,這就給洗錢和詐騙提供了土壤,有人利用人們對於NFT的誤解,來進行投機。

他認為,當前很多金融機構對NFT缺乏客觀全面的認知,防範風險是有必要的。對於目前國內數字藏品平台來說,關鍵詞仍是禁止「交易」。

多家平台正加大違規懲處力度

早在今年2月份,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而此次,倡議書無疑也給NFT市場的過度炒作帶上「緊箍咒」。

事實上,數字藏品的私下交易炒作並不罕見,4月14日,《證券日報》記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嘗試檢索「數字藏品」,可以找到了不少私下交易賣家,個別數字藏品甚至標價上千元。記者嘗試與一位賣家聯系,發現最終需換平台採取私下交易方式,但私下交易的方式往往存在較大的詐騙風險。

另外,記者注意到,此前螞蟻鯨探及微信方面均對數字藏品平台相關違規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在3月21日,螞蟻鏈旗下鯨探發布的違規用戶處罰公告顯示,根據違規嚴重程度對違規賬號採取階梯式處罰,包括永久限制藏品轉增、賬號封禁等。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螞蟻鏈鯨探已經對部分違規賬號(獲取、轉增功能永久封禁)處理超180個。

鯨探方面對《證券日報》表示:開展業務之初,我們明確反對數字藏品金融產品化,加強實名認證、風控核身等技術手段,保障用戶向好友正常轉贈藏品需求的同時,抵制一切形式的潛在炒作風險,包括持續治理嚴重違規作弊的非常規用戶,並進行防欺詐提示。

據鯨探轉贈須知描述,官方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數字藏品轉賣行為。用戶購買擁有數字藏品達到180天,可以向其他實名用戶發起轉贈,為防止炒作,受贈方接收數字藏品滿2年後,可以再次發起轉贈。

3月底,微信則是大規模封禁了一批數字藏品平台公眾號,涉及的平台超十個,均為中小型數字藏品平台。微信方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僅提供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交易的公眾號,要求提供和國家網信辦已備案認可的區塊鏈公司的合作證明作為資質證明,不支持提供二級交易。

另外小程序目前則只支持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贈送,數字藏品交易和多級流轉屬於未開放范圍,如有發現繞過等對抗行為,會根據違規程度封禁能力或下架處理。

微信方面強調,後續將密切關注行業動向和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與調整規則。

歐科雲鏈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孫宇林對《證券日報》表示,「結合此前大量涉及數字藏品的公眾號和小程序以及違規賬號被封,加上此次三協會倡議的發布,預測未來該領域的監管會逐步收緊,對數字藏品平台的合規性要求也將越來越嚴格。」

NFT風險需警惕防範,積極引導市場健康發展3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呼籲會員單位,共同發起關於防範NFT(非同質化通證)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近年來,我國NFT市場持續升溫。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對此,三協會倡議,堅守行為底線,防範金融風險。一是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二是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三是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四是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五是對發行、售賣、購買主體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q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間接投資NFT,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

同時,三協會還倡議,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有充分支撐,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真實、准確、完整披露NFT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建議,投資者應充分認識NFT的價值和風險,不參與NFT非法炒作和交易。普通投資者對虛擬貨幣、ICO、NFT等難以充分了解,建議不進行盲目投資,應自覺抵制各類誘惑,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㈦ 大家都關注的區塊鏈,法律人如何看

法律作為一種配置社會資源的機制,決定於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並直接影響著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它能夠簡化社會關系的復雜程度、節約交易成本,幫助社會成員安全、規范、有序地進行交易。
區塊鏈技術基於法律框架,通過預設自動執行的智能合約使交易信息更加安全透明、數據更加可追蹤,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執行成本,呈現出法律和技術的相互補充,法律與經濟融為一體的態勢,使法律的約束與執行逐漸走向智能化。
什麼是區塊鏈?
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在互聯網時代的創新應用模式。
區塊鏈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資料庫。其本身是一串使用密碼學相關聯所產生的數據塊,每一個數據塊中包含了多次比特幣網路交易有效確認的信息,用於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防偽)和生成下一個區塊。
外國關於區塊鏈的法律規制
由於區塊鏈技術本身尚在探索階段,也未得到大規模的應用,因此,僅有部分國家針對區塊鏈技術出台專門的立法。
美國
佛蒙特州和亞利桑那州通過法案,明確定義和支持用於公共使用的區塊鏈技術,該法案規定了區塊鏈和智能合同的使用規范,同時聲明所有與區塊鏈相關的數據都「被認為是電子格式並成為電子記錄」 這是該州予以認可的。
英國
《分布式賬本技術:超越區塊鏈》提到英國聯邦政府將會投資區塊鏈技術,來分析區塊鏈應用於傳統金融行業的潛力。
新加坡
政府對區塊鏈技術等金融科技企業持支持態度,並推出監管沙箱,為區塊鏈初創企業提供較為寬容的發展環境。
我國關於區塊鏈的法律規制
除上述針對區塊鏈本身的政策外,國際上更多是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出台一系列監管規定。
而在我們國家,除了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融資等出台的政策以外,針對區塊鏈政府也出台不少政策性規定。
2016年12月27日,區塊鏈技術被列入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的通知》中。同時,國務院也發文《我國區塊鏈產業有望走在世界前列》支持區塊鏈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中提到,研究利用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建立基於供應鏈的信用評價機制。推進各類供應鏈平台有機對接,加強對信用評級、信用記錄、風險預警、違法失信行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律師眼裡區塊鏈技術存在的法律風險
區塊鏈作為一種分布式系統,屬於技術領域的創新應用,就目前的探索成果來看,其技術理念能夠為各個行業發展帶來巨大變革。
但是,由於法律尚未針對區塊鏈出台明確的行業標准及適用規范,因此,其未來仍存在國家監管與法律規制等問題。
以比特幣為典型的數字貨幣為例,首先面臨的就是監管問題。基於區塊鏈技術發展起來的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從邏輯上來說,是去中心化、反對集中監管的。
其次,區塊鏈技術應用也不得不面臨巨大的風險。仍以比特幣為例,遺失、盜竊、攻擊、投機、洗錢以及各種風波、質疑和事件,一直伴隨著比特幣的發展歷程。
區塊鏈技術的廣泛應用,離不開智能合約,所謂的智能合約就是以數字編碼的形式定義承諾。交易的雙方無須彼此信任,一切交易都由代碼強制執行。
但智能合約的形式及其內容的效力,還沒有得到法律和司法的正式認可,其作為數字編碼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合同文本,尚無法確知,是否可以構成生效合同的要件,是否可以符合司法擬採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區塊鏈技術由於其去中心化的天性,其自身規則必然會與社會規則、國家法律規則發生沖突與矛盾,也正是有沖突和矛盾,有風險與問題,才更能激發動力與想像力,包括社會、國家和個人的動力與想像力。
基於區塊鏈技術應用發展起來的虛擬貨幣在其交易過程中,對各國的法定貨幣及金融體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並引發投資風險,甚至社會問題。

㈧ 區塊鏈有沒有合規風險

區塊鏈技術本身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和規定,因此沒有合規風險。但是,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使用區塊鏈技術山畢的企業或個人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例如,在中國,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金融交易或募集資金的行為需要符合相關法律和監管政策。此外,如在區塊鏈上保留了用戶的個人敏感信息,也必須遵守數據保護等相關法旁跡規。
因此,在領域應用中採用區塊鏈技術的企業和個人,不僅需要了解和遵守現有的法律運唯並和法規規定,還需要密切關注技術和法規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化。只有合規經營和開展業務,企業才能夠更好地發展,並獲得持久的競爭優勢。

㈨ 威海信用互助43800合法嗎

法律分析:區塊鏈投資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證明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區塊鏈的發展,但是區塊鏈投資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著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由於其缺乏監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證券的發行、上市類似,並且存在設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行為。其交易流程,交易結果等均不透明,遇到問題難以規制。而且其價格形成機制也不透明,交易價格大起大落,容易讓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

其次,其本身未經過央行認可,在國內不能當做貨幣使用,一旦遭遇政策監管,很可能遇到無人接盤價格一落千丈的風險,物權法也沒有明確保護數字幣的相應條款,因此,炒作區塊鏈相當於在寒冬中裸奔,是非常危險的。

最後,區塊鏈雖然不違法,但也不排除其作為監管之外的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洗錢的工具。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沒有法律依據區塊鏈投資是合法或者非法的,但由於法律的制定往往遲於市場,一旦監管可能導致區塊鏈投資價值不在,再加上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特點,容易被當做違法犯罪的工具,因此建議慎重參與區塊鏈投資,以免造成難以挽回的風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 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 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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