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心化法律陪審團
❶ 求陪審團對法律無視的經典案例,越多越好。
你這是什麼問題啊,英美法的原則是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適用法律,陪審團本來就不管法律的。陪審團只是認定控方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發生。
❷ 為什麼中國的法律不實行陪審團制度
原因如下:
1、陪審團制度早已在英美國家開展多年,特別是英國,陪審團的權力甚至大於法官,他們行使事實認定權,即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行使法律適用權,對嫌疑人適用法律量刑等進行判決。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認定,法官不得輕易推翻。
2、在中國,推行人民陪審團確實沒有給予陪審團實質性的裁判權,但是推行這項工作最重要的意義是讓更多公民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審判。不僅僅是道聽途說、無障礙旁聽、瀏覽網上文書、看視頻直播,而是真正參與進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3、人民陪審團制度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內在要求,是人民群眾理性表達民意、有序參與司法的有效途徑,這樣一來能夠有效彌補現行人民陪審制度的缺陷與不足。人民陪審團制度具有增強社會法治意識、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的重要作用。

(2)去中心化法律陪審團擴展閱讀
陪審團制度的相關情況
1、陪審團的作用是釐清事實,對法官進行監督,預防司法腐敗,避免公民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侵犯,更加權衡地對待證據,從而就有可能做出更加公正的判決。
2、至於陪審團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①陪審團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是作為某種隱蔽的社會偏見者的容納者,所以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給判決帶來偏見;
②但瑕不掩瑜,就社會正義來說,陪審團本身可被看作是一個重要平衡器,就是說陪審團的人民性使陪審團能夠通過證人證據以及自己的潛意識來有意識地觀察世界所發生的事實,從而站在警察或社會大眾所要求的角度上來作出解釋。
❸ 西方法律體系中的「陪審團制度」有何優劣之處
西方法律體系中的「陪審團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陪審團制度有利於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審團制度通過分權制衡,審判監督,堅持讓公眾分享司法權力,保證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還使普通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於保障司法獨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權利的影響,防止了其他部門對司法權的干涉和影響維護了司法獨立,促進公平的司法。
3、防止權利的濫用和司法的腐敗。在審判的當天,通過隨機的方式人民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賄賂12個臨時確定的而且處於隔離狀態的陪審員是很困難的。同時12個陪審員之間相互制約又達到防止權力濫用的效果。
4、促進整個人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在陪審團制度下,是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參與到司法審判的活動中來,整個過程是一個非常生動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潛移默化中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
陪審團雖然有以上的優點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於:
1、陪審員缺乏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很難做出公正的判決。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審員不是依據法律而是個人知識和民眾意識,並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過高。陪審團制度導致訴訟程序復雜,訴訟成本提高。如陪審團打不成一致意見,倒是訴訟結果懸而未決,同時還要准備新的陪審團重新審理,拖延了時間,總價了成本。
❹ 關於美國法律陪審團的兩個個疑問:1.美國選出的陪審團人員是如何隔絕外界信息的 2.被選出來的陪審
法官通過隨機方式在本轄區居民中抽出至少60以上名額,被抽中的人無正當理由必須出庭,否則就是犯了藐視法庭罪,和當事人是親戚熟人朋友同事這些情況都被淘汰,開庭前法官會提問如你被搶劫過沒有 如果回答有,嫌疑犯被控搶劫,法官認為你對嫌犯有偏見,會取消陪審團資格,控方和辯律師 可以無理由各自淘汰10個,直到雙方當事人和律師法官都認可的留下24人,每個律師根據當事人意願各挑六人共12人組成陪審團其中12名替補不能發表任何意見,一般情況下陪審團人員開庭之前並不知道是啥案件,被告原告是是誰也不知道,如果一個案子非常重大,可判處重邢,經新聞媒體報道,已經人近皆知,法官已經認識到陪審團人員可能已經猜測到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那隻能派出警察天天跟著陪審團人員,限制接觸與案件有關的新聞或者與人討論案件。開庭前通過問話看誰愛看新聞,淘汰掉資格,盡可能讓陪審團不受媒體影響,陪審團人員12人一致同意可以判死刑,11人同意可以判終身監禁,9到10人同意可以判有期徒刑,8人同意4人反對表示審判失敗,9人以上同意也可以判決嫌犯無罪。法官根據陪審團票數判決有罪或者無罪,如果有罪法官告知陪審團可判刑期,如5年或者7年,陪審團經討論6年合適,法官宣判,陪審團工作結束回家。過幾天會收到幾十美元做為誤工費。以上為小陪審團流程。
❺ 從法律的角度論述中國合議庭和西方陪審團制度的優劣
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於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並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
我國適用人民陪審制度,此制度往往適用於一審案件、發回一審重審案件和以一審程序審判監督的案件。而且,人民陪審員是作為合議庭組成人員而出現在法庭的。在法庭審理中,他們與法官享有相同的權利。
❻ 為什麼外國法律是陪審團判決,而中國法律是法官判決
你的說法不準確。
並非所有「外國」都是陪審團判決,該制度主要實行於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而且陪審團只負責事實審,法律審是法官的職權,而且,法官有時可以推翻陪審團的裁決,例如,英國法官有時以陪審團的裁判不合法為由,否定了陪審團的裁決,而進行重新審理;美國有的州法規定,法官在陪審團沒有足夠證據作出這樣的決定時,可以作出不顧陪審團決定的判決。此外,陪審團審理的多為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適用陪審團。
我國也並非所有案件都是僅由法官審理。
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依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❼ 英國法律陪審團多少人通過
1166年,亨利二世頒布《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制正式確立下來。詔令規定,發生刑事案件後,必須由熟悉情況的12名陪審員向法庭控告並證明犯罪事實,這就是所謂的起訴陪審團,即大陪審團。但這種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證實犯罪的制度,極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險的境地,於是1352年,愛德華三世下令禁止起訴陪審團參與審判,要求另設一個12人的陪審團進行實體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小陪審團。至此,英國出現了兩個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是否對嫌疑犯提出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兩個陪審團在英國共存了幾百年,並由此構成英國陪審制的重要特點之一。
❽ 為什麼陪審團成員必須不是法律專業人士
在美國是的
在當代美國司法體制中,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大陪審團,又稱 「起訴陪審團」,其角色大致相當於「人民檢察院」。它通常由案發所在地區的23位普通公民組成,其職能並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證和物證,決定對有爭議性的重大案件是否應當立案起訴。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審團就自動解散,由檢察官接手辦案。在「拉鏈門」案中,把柯林頓折騰得灰頭土臉、狼狽不堪,並裁決立案起訴的陪審團,就是這種大陪審團。
❾ 陪審團受法律約束嗎
不受。陪審團只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不是是否構成犯罪。有犯罪行為的人如果有特殊情形而導致陪審團意見不一致,那麼被告人無罪。陪審團首先考慮的是道德方面,然後才是法律精神,但是刻意鑽漏洞惹怒陪審團依舊有罪,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不是中國的成文法。
❿ 美國法律制度有陪審團,這是干什麼的
所謂陪審團制度,是指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是否起訴嫌犯、並對案件作出判決的制度。陪審團有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之分,大陪審團可以在任期內審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審團則是一案一組。
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挑選陪審員,先由法庭用抽簽的辦法,抽出若干名有本州身份證的居民,作為候選人。之後他們每人都必須填寫一份有關本人情況的調查問卷。得到法庭通知後,再到法庭接受詢問和下輪挑選。
通俗地說陪審團就是抽簽隨機選出的符合資格的公民,他們被集中到一起,案件審理期間不得和外界聯系。他們負責投票決定對某一被告來說:一、是否起訴;二、是否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