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算力簡介 » 去中心化組織案例分析

去中心化組織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6-08 07:53:46

1. 組織行為學 案例分析。給力啊!!!

工作人員作風疲懶原因淺析

不少單位或多或少都存在「待遇上相互攀比,工作上相互推諉」現象,確實存在責任感缺失、工作缺位的問題,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三點:

(一)、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取向缺失使少數工作人員自我迷失。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觀和價值取向,隨著改革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周圍發生的翻天覆地的變化毫無例外地對工作人員產生著影響。絕大多數幹部在紛繁復雜的變化中,能夠堅守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並與時俱進。少數人則迷失了自我,在工作中一切以「我」為中心。其一,對待自己的工作缺乏責任感和職業道德。對自己應該乾的工作和領導交辦的任務能對付就對付,能糊弄就糊弄,在辦稅實際操作過程中不按規定的程序,憑經驗和所謂的慣例辦事,甚至濫用自由裁量權,只講利益不講原則。其二,因循守舊,官僚主義思想嚴重。對其他人的態度冷、橫、生、硬,可辦可不辦的事情盡量拖著不辦,必須辦的事情也要將事情復雜化,設法「卡」他人,極個別的人接受吃請賄賂,與不法人員講江湖義氣、兄弟情誼,對不法行為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其三,集體榮譽感和團隊精神差。處處以我為中心,熱衷於搞小團體搞「哥們」關系,對集體活動不關心、不參加、不參與,對他人的工作不協調、不配合,影響基層的團結和和諧。

(二)、競爭意識和奮斗目標缺失讓少數人工作懈怠。眾所周知,很多單位曾經的寬進嚴出的人事制度已經實行了好多年,帶來了兩個結果,一是近親繁殖,二是人員老齡化。這兩個因素直接導致整體上的進取心不強。縱觀所謂的「近親繁殖」群體,絕大多數具有踏實肯干,積極上進的工作作風,不少幹部還通過自身的努力走上了領導崗位。但其中工作得過且過者也不乏其人,由於自認在單位深有「後台」,工作中不注意小節,上班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視勞動紀律為無物;大事幹不了,小事不願干;提工作精神萎靡,講關系神情亢奮。「老年人常思既往,少年人常思將來」,有些單位年齡老化使得少數人年齡偏大的人前進方向不明,奮斗目標缺失。國企系統尤其是基層年齡偏大人員有如下心態:45歲以上人員,他們在基層摸爬打滾了20多年,方方面面的關系都熟悉,雖然不適應新的征管方式和方法,但工作經驗豐富,工作勉強能夠過得去,有的已經占據有一定的職位,再向上希望渺茫,對工作已無激情和熱情,少干點工作少出點錯,不思進取、不圖創新。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平平安安混完餘下的十幾年,以期有一個安寧的晚景。35-45歲之間的,往前看,位置都有人占著,升職的希望不大;向後看,上有年邁的雙親要照顧,下有子女上學就業等問題要操心,生活壓力大,且不如把一門心思全放在家人身上,工作說得過去就行了。於是整天昏昏噩噩,打牌喝酒混日子。35歲以下的,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對工作也有熱情,充滿著機會和希望,但如果消磨的時間長了,年輕人的激情和沖勁就會被消磨掉,一旦邁過35歲的門檻,就會在慵懶中沉淪。

(三)、有效的激勵機制缺失使少數人失去工作的激情和熱情。激勵是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重要因素,在當前工作人員中,工作責任性不強、辦事效率低、服務態度差等現象還客觀存在。這些現象既讓人思想上安於現狀,工作中得過且過,又使人意志消沉,精神萎靡不振。究其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進、出」和「上、下」渠道不暢,尤其是「出」和「下」的渠道不暢。渠道不暢通就會淤塞,只進不出使機構越來越臃腫,隊伍越來越龐大,人浮於事,相互攀比,相互推諉扯皮;少數人捧著「鐵飯碗」,吃著大鍋飯,大家都有的自己肯定少不了,大家沒有的爭也爭不到,因此安於平庸,丟失了工作的膽氣和豪氣;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只要不踩上「高壓線」反正也不會把我怎麼辦。二是考核激勵機制對多數而言並沒有多大的約束性和激勵性。由於崗位目標不夠明確,職責分工不夠具體,考核指標難以量化,基層各部門之間、部門內不同崗位之間的考核內容和標准無法統一,考核結果的可比性並不強,使得考核流於形式,考核結果是「你好、我好、全都好」。同時,年終考核評選中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不平衡,物質激勵往往是象徵性的,缺乏實質的刺激性,因而,少數部門出現優秀等次「輪流坐莊」的現象。現實的考核評選結果大多比較溫和,只要不犯原則性的錯誤,不稱職的人幾乎沒有,使得幹部職工普遍缺乏危機感,失去了奮斗的目標和動力。三是職級工資激勵機制對基層人員還缺乏足夠強的吸引力。由於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就不同,而職級工資是按照個人的職務和級別來確定的,相同職級的人工資大致相同,拿著相同的工資,誰還會主動去接受責任大、任務重的工作呢?四是責任追究不到位。責任制流於形式,發揮作用不大,致使責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現為三種傾向:其一是重查輕究。一些單位的領導對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態度堅決、支持有力,而對責任追究則往往態度曖昧,使應負連帶責任的領導打不到「板子」。還有的責任追究重責輕究,輕描淡寫,流於形式,做做樣子,不能真正追究到位。其二是應究未究。考慮「家醜不可外揚」,不願實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成了一句空話。其三是久拖不究。有的基層領導出於種種考慮,對責任追究進行「冷處理」,待事過境遷,再淡然處之,甚至不了了之。由於在責任追究上存在以上幾種傾向,致使責任追究難以落實,監督管理失之於軟、失之於寬,有責任無追究或責任與追究不對稱,導致監督乏力,管理弱化,難以將「兩權」監督落到實處

三、基層人員工作作風疲懶對策

在基層人員的作風建設上,首先要對他們進行共產主義的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增強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展現有朝氣、有銳氣、有膽氣、有豪氣的精神面貌,使他們在工作中有新的思想境界、目標追求、工作思路、措施辦法和業績成果。其次改變目前的用人制度,暢通人員的進出渠道,打破 「論資排輩」現象,打破「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的弊端,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為單位不斷補充新鮮血液。第三,切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德、勤、能、績」的全面、公正的綜合評價和考核,將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獎懲、工資增減、職務升降的依據,從而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進取的激情,徹底改變「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乾壞一個樣」的現象,做到「一流崗位有一流的人才」、「一流業績享受一流的待遇」。第四,通過開展民主評議、優秀員工評選、「爭創文明機關,爭做文明稅務工作者」等一系列活動,樹立一批愛崗敬業、專業文化知識強、能夠全心全意服務納稅人的優秀人物,激勵廣大幹部職工以先進為榜樣,完善自我。同時,鼓勵崗位競爭,為基層人員搭建展示才能的廣闊的舞台。第五,建立有針對性針約束與監督機制,包括明確責任制度,加強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切實實行責任追究,以用好一人,鼓舞一片;罰對一人,教育一群的效果,保持單位基層改變隊伍高效服務和廉潔自律。

2. 管理學組織設計案例分析

首先我看不到組織架構圖。因為沒有懸賞,只說我個人思路。
討論1-2問,根據公司戰略和外部市場需求來確定市場部有無。
2,組織架構確定後,然後就是部門職責和授權體系。用這兩個方向去平衡部門分配不清的情況。
討論框架,1-2問,案例中出現的管理問題的話就是從管理學中幾個模塊進行思考就行,戰略,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等等。
3問,比較簡單。組織問題的話,就是組織機構不明確,職責不清,權責體系不明之類的。
4問,不同問題有不同的模塊,也有不同的工具,組織有組織設計,組織優化,可上網查查流程,有很多。
眾達朴信 高級顧問 白子晗

3. 企業組織設計的一個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了組織結構的設計要有一定的原則,1、優化原則。任何組織都存在於一定的環境之中,組織的外部環境必然會對內部的結構形式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企業組織結構的重新設計要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使企業組織結構適應外部環境,謀求企業內外部資源的優化配置。2、重點原則。隨著企業的發展,會因環境的變化而使組織中各項工作完成的難易程度以及對組織目標實現的影響程度發生變化,企業的工作中心和職能部門的重要性亦隨之變化,因此在進行企業組織結構設計時,要突出企業現階段的重點工作和重點部門。3、適應原則。企業組織結構的重新設計要適應企業的執行能力和一些良好的習慣,使企業和企業員工在執行起來容易上手,不能脫離企業實際進行設計,使企業為適應新的組織結構而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等。
企業「做大」,有兩種理解,一是追求規模,二是追求利潤。企業的規模大並不一定能帶來好的效益,九十年代有許多企業不顧成本盲目地擴大生產,致使整個企業的利潤率下降,最終導致破產,而且隨著規模的擴大,管理上也會遇到許多問題,能否解決則關繫到企業的生死存亡。所以管理者在作出決策前一定要從企業、消費者、合作者、社會等幾方面著手,思考整個社會大環境如何,發展市場會不會給現有的合作者造成影響,現在的消費者會有什麼反應,可口可樂八十年代為了和百事可樂競爭更改產品口味遭到了眾多消費者的抗議,不得不公開向道歉,並改回原口味,勞民傷財,這就是沒考慮消費者的反應的結果。當然,管理者在組織變革時,還要考慮企業自身的既定戰略。常見的企業戰略有低成本、差異化及交叉組合戰略。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王小旺主張採用差異化戰略,他的產品是憑借著與眾不同的口味在市場中取勝的,所以他要保持這種優勢,加大質檢部的權利,以滿足老客戶的需求。而周大龍則主張發展多種經營,利用已有的品牌優勢,合理擴展生產線,已實現最大利益。由於兩位的思想觀念不同,以至於對組織結構的設計就不同。若我是管理者,我會對現有戰略進行調整「在滿足現有客戶的基礎上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畢竟企業經過發展已有了擴展的實力,企業發展的秘訣只有創新,加大對開發部的投入,根據消費者的偏好開發新的產品,擴大消費群,同時保持產品質量,不能因規模的擴展忽視了質量,不經質量是產品的生命。

4. 營銷組織結構的改革案例

案例如下:
1
組織文化與組織變革案例
案例1 上海汽車工業銷售總公司組織結構的變革
上海汽車工業銷售總公司(原名為上海汽車工業供銷公司),是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下屬生產企業的物資供應和產品銷售的專業公司,是國家計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全國小轎車經營單位,它主要承擔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桑塔納的國內總經銷.
隨著上海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上海汽車工業銷售總公司已從原來的只從事單純的供銷專業公司,逐漸轉向為一個集整車銷售、配件經營、儲運分流、材料供應、組織串換、采購協調、庫存管理、財務核算以及汽車租賃等為一體的大型綜合性物資流通公司的方向發展.該公司在1992和1993年的銷售額均居全國物資流通企業的百強之首.僅在1993年,該公司的銷售收入就達134.9億元,實現利潤6.25億元,上交營業稅1.03億元.1994年,該公司以汽車大市場為活動舞台,發展桑塔納小轎車大流通,在全國主要的中心城市中相繼建立了20多個合資、獨資的銷售分公司,與全國400多家經銷商建立了長期穩定的業務關系,在全國形成了一個縱橫交錯和分布合理的銷售大網路.與此同時,公司在儲運分流上也加快了發展的步伐,逐漸建立了一個布局合理而高效的以滾裝船、火車專列和公路大型駁運車等先進運輸和中轉分流機制;在管理上,公司致力於現代化的科學管理,已採用美國著名的IBM公司的AS/400系列小型計算機進行業務管理,與上級公司和全國各分銷公司聯網,實現了卓有成效的現代信息網路化的管理.
隨著公司的快速發展,公司的高層領導已逐漸意識到,原來的組織機構暴露了許多弊端與不足,如不對原來的組織機構進行變革,則必會嚴重影響公司的有效運轉和進一步發展.為此,公司領導組織各部門的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根據公司的現狀和未來的發展,研討公司組織機構的變革與創新問題.
一、公司組織結構變革的原因
經過分析,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管理人員以及專家們一致認為,基於下面三個主要原因,必須對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變革與創新.
(一) 公司的目標有了變化
上海汽車工業供銷公司原是上海汽車工業總公司所屬生產企業的物資供應和產品銷售的專業公司,性質比較單一,僅負責總公司系統內的材料采購和產
2
品銷售.但自從成為桑塔納銷售的全國總經銷後,公司的經營業務范圍已大大地擴大了,僅桑塔納整車的銷售業務量就大大增加,在1995年要實現銷售桑塔納整車15萬輛,1997年要達到30萬輛;除此之外,還要經銷國內外各種型號的小轎車,公司在浦東新建立的一個小分公司還被指定為「走私罰沒車」的專門經銷點;另外公司還要經銷數以萬計的轎車零部件,以及管理與銷售相匹配的儲運倉庫、全國儲運系統和運輸體系等等.公司已由原來經營單一的供銷公司變為一個大型的綜合性的集整車和零部件銷售和儲運為一體的企業公司.原來的上海汽車工業供銷公司改名為上海汽車工業銷售總公司,這一名稱的改變,不僅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深刻地反映出該公司目標的變化和業務擴大的真實內涵.

5. 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1.被告人楊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學生。2009年8月29日楊某到同學家玩,因同學出去了,感到無聊,想找本書看,無意中發現抽屜里的小口徑步槍及子彈數發。由於好奇,隨即拿起槍並裝上子彈,恰好這時候他看到樓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嚇唬他一下。楊某用槍瞄準他前面的水泥地擊發,結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經搶救無效而死亡。楊某後來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試問:(1)楊某應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上有關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的過失犯罪規定應如何進行處理?

(2)楊某行為時的主觀罪過是什麼?

1.答:(1)楊某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我國刑法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於過失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楊某的行為的主觀罪過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被告人趙某,女,30歲,系被害人孫某的妻子。因新婚,決定考驗妻子是否忠貞,故謊稱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孫某潛回家中,於是上床睡覺,其妻以為是歹徒,忙拿起枕邊的鐵錘朝孫某頭上猛擊,孫某當場死亡。事後查明被告人枕邊的錘子是為防備歹徒而准備的。

試問:(1)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

2.答:(1)被告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趙某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意外事件。即主觀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

(2)被告人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被告人趙某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因為實際上並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誤認為是不法侵害,所以趙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下,趙某並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主觀上沒有故意,而且趙某的認識錯誤在那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她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也沒有過失。

3.被告人錢某,男,25歲,司機。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與李某為其舅父拉鋼材,因手續不符規定,鋼材收購小組負責人王某責令其卸下鋼材,被告人不肯。於是王某將汽車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圖強行拉走鋼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卻加速行駛,將保險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試問:被告錢某對王某的死亡是何種罪過形式?

3.答:被告人錢某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錢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但是為了將鋼材強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於不顧,即對被害人是死是傷持一種放任態度。因此,被告人錢某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4.被告人張某,男,28歲,某礦務局警衛。2009年3月12日凌晨,張某與同伴執行任務時,發現有盜竊分子,他們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過程中,張某在三人圍毆的情況下,身上多處受傷。他曾發出警告:再打我就動刀子了,可無人理會,張某在此情況下將一人刺傷,一人刺死。

試問: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為什麼?

4.答: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徵。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連續三天到工商銀行某中心支行門口尾隨著去銀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員,伺機用磚頭打傷交款員後搶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員巡邏,未敢下手。

試問: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請簡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為屬於搶劫罪的預備,而不是搶劫罪的未遂。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預備是行為人尚未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是為了實施該種犯罪行為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犯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隨交款員的行為,屬於為搶劫犯罪准備條件的行為,尚未著手實施搶劫行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是犯罪預備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婦有一個兒子,今年12歲。一天晚上,岳某夫婦帶著兒子到事先觀察好的一無人在家的住戶陳某家中偷盜,岳某本人進入房間行竊,兒子進行運送,其妻在門口望風,結果竊取大量的財物。

試問:此一家三口是否構成盜竊罪的共犯?為什麼?

6.答:岳某夫婦的盜竊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而其12歲的兒子卻不能認定為共犯。

這是因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婦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2)在客觀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3)在主觀方面,他們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盡管一個入室實施偷盜行為,另一個在門口望風,沒有直接實施偷盜行為,但是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響他們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歲的兒子因為並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岳某夫婦帶著他去偷盜,事實上是把他當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萬元,李四有一母,兒子剛參加工作,女兒乙讀中學,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遺物中發現其親筆書寫、簽名的一份遺囑,並註明年月日,其中寫明,在其死後將5000元留給女兒乙讀書用。李四死時,其妻懷有身孕四個月。問:(1)遺囑是否有效?(2)5萬應如何繼承?

7.答:(1)遺囑有效。(2)5萬元作如下分割:①5萬元為李四夫妻共有財產,其中2.5萬元歸其妻所有,2.5萬元為遺產。②2.5萬元遺產中,0.5萬元為遺囑繼承,歸其女所有;另外2萬元為法定繼承。③法定繼承人有其妻、母、兒甲、女乙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④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時原則上均等。⑤應為胎兒保留1份,待胎兒出生後最後確定此份遺產的去向:出生時為活體的歸胎兒繼承;是死體的由法定繼承人分割;是活體而後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傢具商場購得一批新式沙發,價格為每組1880元,售貨員在製作價格標牌時,誤獎1880元寫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來逛商場,發現同樣的沙發在別的地方賣近2000元,而該商場還不到1000元,覺得價格非常便宜,便一人買了一組,由於擺放的兩組沙發均已售出,售貨員再去倉庫提貨時,發現沙發的價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發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這一情況後,商場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並終於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這二人。傢具商場要求甲、乙二人退貨或補足價款,但遭到拒絕。問:(1)商場同甲、乙二人之間的買賣行為是屬於什麼樣的民事行為?(2)應如何處理這一糾紛?

8.答:(1)商場與甲、乙二人的買賣行為屬於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商場本意是要將沙發以1880元的價格賣出,由於售貨員製作標牌的錯誤,使得每組沙發少賣了1000元,這是商場由於疏忽大意導致結果與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照標牌上的價格買下沙發,所以,商場同甲、乙二人的買賣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商場同甲、乙的買賣行為可以變更或撤銷。《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所以,只要商場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買賣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都應予以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的損失。所以,如果這一買賣行為撤銷,甲乙二人應將沙發返還給傢具商場,傢具商場返還甲乙二人的貨款,並承擔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予以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9.某運輸公司受農場委託長途運送生豬,途徑某市遇酷熱天氣,運輸公司派出的押運人員張某、楊某根據經驗決定給生豬降溫,從某農資公司購得噴霧器一架,清洗後灌入自來水即向生豬噴水降溫。運達後收貨人某肉食公司覺生豬異常,經檢驗生豬不同程度農葯中毒。後查該噴霧器出售前曾借給農戶李某使用,農葯系李某使用後殘留所致。問:(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豬?為什麼?(2)誰應該對生豬中毒負責?為什麼?(3)張某、楊某有無過錯?為什麼?(4)農場應向誰索賠?為什麼?

9.答:(1)可以,因為生豬中毒,違反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

(2)農資公司,因農資公司出售的噴霧器存在嚴重的瑕疵,這是造成生豬中毒的原因。

(3)沒有,因張、楊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噴霧器內殘留有農葯的情況。

(4)應將運輸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因農場和運輸公司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生豬在運輸途中發生問題。

10。某市商場舉辦有獎銷售。某校校長決定從該商場為黨校購買一台機器,同時得獎券100張,分給每位教師各兩張,言明如得獎金即歸持券人。同時賀某與其他幾位教師又去購物抽獎,但由教師丁某代墊款項。賀某因急事出差,只將3張獎券號碼登記下來,對丁某說:「這3張就算我的了。」但未還丁款。獎開,學校出資部分有1張獎券得1等獎,獎金5000元,持券人為丁某;個人出資部分,賀登記的3個號碼有1張中2等獎,獎金4000元。

此時賀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獎金9000元,賀某回後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給付中獎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購所持,賀某既未付款,也未佔有獎券,應歸自己享有。賀某甚怒,宣布一等獎券系學校出資,獎金應歸學校所有,丁仍不允,賀訴至法院。問:(1)學校出資部分中獎歸誰所有?為什麼?(2)個人部分中獎的獎金應歸誰所有?為什麼?(3)賀宣布一等獎歸學校所有是否有效?為什麼?(4)賀某未付丁某購物抽獎的款項,在賀某與丁某之間存在什麼性質的法律關系?為什麼?

10.答:(1)應歸丁某所有,因學校已言明在先,所得獎金歸持券人,且獎券已實際交付個人,屬於贈與行為。

(2)應歸賀某所有,因賀某已登記獎券號碼並向丁言明此3張獎券歸他。

(3)無效,因獎券已交付,贈與行為不得撤銷。

(4)借貸關系,因丁某系替賀某墊付款項。

11.王甲和劉乙系鄰居,兩家關系很好。因業務需要,王甲被單位派往設在海口的辦事處工作,臨走拜託劉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來臨,王甲從海口給劉乙打電話,稱其在海口買了一台櫃式空調,家裡原來的掛壁空調不要了,請劉乙幫忙以合適的價格賣掉。劉乙的同事李丙聽說此事後,表示想買下這台空調,但他不願多出錢,李丙就對劉乙說:「你給王甲打個電話,就說空調的冷凍機壞了,要想快點出手就得降低價格。」劉乙覺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應會影響今後的關系,況且他有許多事要求著李丙,於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給王甲打了電話,王甲說既然冷凍機壞了,降低就降低吧。於是,劉乙就以500元的價格把空調賣給了李丙。過了一陣,王甲從海口回來,准備把櫃式空調安裝上,聽人說了賣掉掛壁空調的事,王甲非常生氣,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還空調。問:(1)劉乙、李丙買賣空調的行為是否有效?(2)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11.答:(1)劉乙、李丙之間買賣空調的行為無效。王甲委託劉乙把他的掛壁空調賣掉,在王甲和劉乙之間實質上形成了委託代理關系,劉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須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濫用代理權。《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劉乙為了和李丙搞好關系,就答應李丙的要求,謊稱製冷機壞了,以過低的價格把空調買給李丙,這實際上是劉乙和李丙惡意串通損害王甲利益的行為。所以,劉乙、李丙買賣空調的行為是無效的。

(2)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本案中,劉乙、李丙惡意串通,損害王甲的利益,劉乙、李丙應對王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王甲要求李丙返還空調,李丙應返還空調,王甲應返還李丙的500元錢,如果王甲還有其它損失,劉乙、李丙應負責賠償。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 案例分析

一、百景園餐廳經營模式非常不錯;優勢體現在滿足了各個階層、各種工作性質用餐的需求,從管理角度說,就是根據市場需求制定經營模式;
二、分層分類運營
1、便於餐廳的管理及服務工作的開展;
2、便於為客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用餐環境;
三、統一采購;
1、采購量大,在供應商的選擇上更有優勢,在價格上也會有優惠;
2、能節約人力,物力,節約成本;也便於管理工作;
3、三層部分用料由餐廳自行采購,是需要根據三層的經營狀況來決定,因為三層的經營模式是根據客戶的臨時需求來操作的,所以很多用料及物品是不可預計的。再加上如果擺大型酒席,一些物料需要又會超出計劃采購很多,所以需要自行臨時采購;物品也都是餐飲類的一些物料;比如:客戶要求吃龍蝦什麼之類的。
四、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計劃管理;
2、庫存管理;
3、效率管理;
4、采購管理;

7. 東原公司的組織問題,幫幫我吧!!案例分析

你的公司是股份公司,{家族企業},當公司起步的時候問題是不明顯的,隨著你的企業發展就會出現這樣管理上的混亂。這就是一個過程,你要打掉以前的管理模式,高薪送股請專業的管理人員。把以前家族企業不要外人管理的模式去掉。敢於用有能力的人,要不你的企業不會有太大的發展!

熱點內容
收到假eth幣 發布:2025-10-20 08:58:16 瀏覽:973
暗黑破壞神2eth打孔 發布:2025-10-20 08:42:58 瀏覽:105
BTC和CBT是一樣的嗎 發布:2025-10-20 08:42:57 瀏覽:233
華碩trx40Pro供電 發布:2025-10-20 08:33:26 瀏覽:432
曬人民幣編號的朋友圈 發布:2025-10-20 08:25:32 瀏覽:687
doge格式 發布:2025-10-20 08:02:00 瀏覽:382
以太坊會爆發嗎 發布:2025-10-20 08:01:59 瀏覽:772
一台比特幣礦機的功率 發布:2025-10-20 07:39:24 瀏覽:925
trx輔助帶 發布:2025-10-20 07:35:29 瀏覽:48
比特幣哈希值有多少位 發布:2025-10-20 07:31:20 瀏覽: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