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讓去辦案中心
A. 取保候審之後又讓去辦案中心問筆錄會不會不讓走了
不會
除非你又犯了什麼罪或者是做了什麼妨礙偵察或違反取保紀律的事情。不然直到正式判決下來前都不會被抓。
叫你問筆錄一定要去,配合調查
B. 取保候審快一年了,現在讓我去辦案單位,不知道有沒有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 ,期限為十二個月。在取保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
因此 ,期限屆滿前,一個是正常的了解案件情況;再就是按規定撤銷取保候審。
C. 取保候審後辦案單位又讓去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後,公安局還要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D. 辦了取保候審並已經開過庭辦案派出所打電話通知讓去什麼意思
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傳訊被告人的,主要是掌握被告人的動態。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應當隨傳隨到,否則,可能會沒收部分保證金或全部保證金,嚴重的會取消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 我被取保候審快兩年了,今天辦案單位給我電話說讓我去解除取保手續,應該沒有什麼事情了吧
一、因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並且辦案單位讓當事人去解除取保手續,就說明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二、根據你的情況判斷,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你的取保候審已經結束,先變更強制措施,可能改為監視居住,或不予處罰結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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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F. 取保候審3個月了辦案民警突然打個電話叫我去派出所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期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如果案件沒有撤銷,那就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再到法院審判,最後執行! 如果在取保候審的一年期限內,公安機關還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如果在此期限內,偵查得到相關有罪證據,會按照以上程序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G. 取保候審14天到期了辦案單位打電話讓我去派出所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的人也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岀於某些原因而未被收押而已。但其的動態辦案單位和轄區派出所都是有權掌握的。取保期到了叫去派出所也是例行公事。
H. 我取保候審一個月後,辦案單位通知我去,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期間隨傳隨到,你敢不到做棄保在逃處理。
不想成逃犯就按時去,為了什麼你自己清楚。
I. 取保候審後辦案單位讓回去再做筆錄是怎麼回事
取保候審後辦案單位讓回去做筆錄是正常,取保候審期間應當做到隨傳隨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J. 因尋釁滋事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 開庭前一天通知我帶著手機去辦案中心干什麼
我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了,取保候審了,現在法院不執行判決了,我的取保金,是不是也要退回,求專業知識我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了,取保候審了,現在法院不執行判決了,我的取保金,是不是也要退回,求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