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去行政服務中心
1. 起訴離婚去哪辦理
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及復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2. 辦離婚是去民政局還是便民服務中心
去民政局。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途徑:
1、登記離婚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2、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2)起訴離婚去行政服務中心擴展閱讀
1、登記發證原則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
2、《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離婚的基本要求有四個方面:
一是在時間上,離婚只能發生於配偶雙方生存期間,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則不存在離婚。
二是在主體上,離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提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系提出離婚主張。
三是離婚必須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未經登記的事實婚姻,或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結婚證的違法婚姻,都只能通過申請撤銷、宣告無效程序來救濟,而不能通過離婚來解除。
四是離婚作為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履行法定離婚程序,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3. 女方起訴離婚去哪起訴,需要什麼手續
起訴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身份證、結婚證、財產方面的材料(銀行存款記錄、房產證等)、子女身份信息的材料(戶籍、出生證等)。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要看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4. 起訴離婚應該去法院的什麼部門
提起離婚訴訟,要寫起訴狀,准備原告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分割共同財產的證據、撫養子女的證據,向法院立案庭立案,由民事審判庭調解或開庭審理判決,或向法院設在鄉鎮的人民法庭立案,並由法庭調解或判決。
5. 離婚在哪辦理,是在行政審批中心民政窗口還是在民政局
協議離婚在行政中心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服務窗口。起訴離婚在轄區法院立案離婚
6. 起訴離婚因該去什麼部門,需要些什麼手續
只要你的對方願意離婚就到你本地的婚姻行政處辦,就是你領結婚證的地方。如果不同意的就得到法院起訴了,只要分居兩年或有你要離婚的充分理由和證據就可以。
7. 離婚也是行政服務中心這里辦的嗎
行政服務中心通常無離婚登記辦理,民政局單獨設有辦理大廳。
8. 有關起訴離婚的問題去什麼部門咨詢
應當向人民法院咨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及復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