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失業金可以去政務中心領取嗎
⑴ 廣州市失業金領取如何辦理
一、辦理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所需材料:
1、《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身份證。
3、本市戶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本市戶籍選擇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須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
4、已辦失業登記的《就業創業證》。本地戶口的到戶口所在地的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辦理,外地戶口的可以到最後參保單位所屬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辦理或到辦理《居住證》所屬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辦理,可以2選1。
5、本人在廣州市內開設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個人結算戶存摺,如需使用銀行卡請復印「銀行卡開卡申請表」或到銀行列印「卡資料查詢」(銀行蓋章)(任選一)。
6、職工個人檔案。
7、有勞動爭議的提供裁決書或判決書;
8、失業期間死亡須提供:
(1)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填寫《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列印簡化版)》一式兩份;
(3)原領取失業待遇的存摺首頁及復印件;
(4)另外提供直系親屬存摺的還需要附直系親屬領取待遇公證書或協議書,及直系親屬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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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沒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長給付期。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在實務中,各地可能根據失業者繳費時間的長短,在同一檔次內適當拉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⑵ 在廣州如何領取失業救濟金
廣州失業保險申領條件: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備註:要申領失業保險的,申報減員時原因必須是被動失業。
城鎮戶口
l享受期限:繳納失業保險費1-4年,每滿1年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納4年以上,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享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l發放標准: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農村戶口 l連續繳費滿一年的按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0%計發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每多繳一個月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後,失業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l辦理失業保險金需在停保60天內由單位提供資料到所屬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失業待遇核定手續。
城鎮戶口:
《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停保證明 失業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工行存摺復印件
l農村戶口
申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兩份)、 身份證復印件、工行存摺復印件
祝你早日找到工作。
⑶ 廣州失業保險金在哪裡領取
1.首先你要知道自己是否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符合領取條件的話,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具體程序由於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網路,具體以當地社保機構為准。
辦理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
自2015年5月1日起,廣州市(含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增城區)失業保險金標准從原來的每月1240元調整為每月1516元。
辦理材料
1、《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須原用人單位蓋章(若屬於單位已失蹤、注銷等,或有勞動爭議可提供裁決書或判決書的,無需蓋章);
2、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有勞動爭議的可只需提供裁決書或判決書,單位失蹤、注銷等的可只需提供相關證明;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需復印個人信息頁和本次失業登記頁;
4、本市戶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本市戶籍選擇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須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
5、本人身份證明或社保卡
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一覽
辦理流程
1、原用人單位為失業人員辦理:在地稅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手續;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權利;
2、失業人員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外地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辦理地點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連新路43號
聯系電話:12333
上班時間: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廣州各區社保局電話地址一覽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期限
原則上即場辦結(特殊情況或採取受理制)
收費標准及依據
不收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廣州市失業金可以跨區領取嗎
可以跨區領取失業金,詳細原因如下:
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願的原則」,可選將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然後在戶口所在地領取失業金。
個人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分為兩種類別:
在職職工轉移失業保險關系。這類情況需要在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具體內容包括: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的單位及起止時間,以及未在當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證明。
憑此證可以作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待在戶口所在地區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時,將失業保險費年限與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失業後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這類情況需要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和職業培訓費、職業介紹費,以及應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轉移至戶口所在地,由戶口所在地發放失業保險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⑸ 廣州如何領失業保險金
員工在達到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之後,需要單位在十五天內通知社保中心之後,員工才能進行辦理,需要在社保中心窗口直接辦理。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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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在廣州市每月領取失業救濟金簽到可到任何一間社保中心服務區辦理嗎
廣州市每個月領取失業救濟金,簽到可到任何意見,社保中心可能嗯都沒有領取到這呢,可能是跟那個政策嗯,現在還沒有到位嗯,還沒有出台,有關系
⑺ 在廣州辦理了失業金領取 又找到了新工作 那失業金能領到么
只要不在新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繳納社保是可以繼續領取失業金的。
如果不想領了,在新單位繳納社保即可。
⑻ 廣州失業保險怎麼領取流程是怎樣的我打算4月份去中山工作,我辭職之後我能在廣州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參保一年多的話,如果有購買失業保險。可以領取一個月的失業救濟,到所屬的區勞動局辦理。去中山之後是購買中山的社保嗎?可以暫時不辦理轉移等退休的時候統一辦理,也可以在到中山就業後,由單位幫你辦理社保轉移
⑼ 廣州辦理失業金領取需要什麼材料
廣州辦理失業金領取需要什麼材料
網上辦理流程:
1、登錄網站,選擇受理網點,上傳相關資料並提交申請;
2、經辦機構審核參保人提交資料;
3、符合辦理條件的在業務系統辦理,不符合的退回並標注退回原因,並反饋至參保人。
受理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
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