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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中心報告不公平去哪裡告

發布時間: 2021-04-16 13:54:29

① 不公平的鑒定結果。

你這個叫人如何回答啊...

② 鑒定中心岀的報告不能推翻嗎如果被告找的鑒定機構,里邊有親戚關系,這鑒定也合法嗎如果不服鑒定機構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5-04-13 16: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2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監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結合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進行投訴,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投訴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被投訴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

第四條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分級受理、依法查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和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受理范圍、投訴處理機構的通訊方式等事項,並指定專人負責投訴接待工作。

第六條 司法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

第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司法鑒定協會實施行業懲戒;司法鑒定協會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二章 投訴受理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二)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三)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五)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託的;

(六)司法鑒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託的;

(七)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八)司法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

(九)其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投訴人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司法鑒定協議書、司法鑒定文書等相關的證明材料。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投訴人委託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後,應當即時填寫《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姓名(名稱)、投訴事項、投訴請求、投訴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目錄,投訴的方式和時間等信息。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後發現投訴人提供的信息不齊全或者無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補充。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案,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對人民法院採信鑒定意見的決定有異議的;

(三)僅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

(四)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及司法鑒定技術規范有異議的;

(五)投訴事項不屬於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審查投訴材料,對屬於本機關管轄范圍並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范圍或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或者應當由司法鑒定協會給予行業懲戒的投訴,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投訴人尋求救濟的途徑和辦法。

第十四條 對涉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者其代理人。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受理決定的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投訴人補充投訴材料所需的時間和投訴案件移送、轉辦的流轉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後,應當進行調查。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工作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託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被投訴人為司法鑒定人的,其執業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配合調查。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可以要求被投訴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閱被投訴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可以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製作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蓋章;不能簽字、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被投訴人應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提供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隱匿、毀損、塗改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終止投訴處理工作,並將終止理由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被投訴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被投訴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三)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被投訴人不作處理,並應當將不予處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對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通報被投訴人住所地或者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鑒定協會。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記入被投訴人的司法鑒定執業誠信檔案。

第二十五條 被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被投訴人履行處罰、處理決定,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有違法、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改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上報糾正情況。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對於涉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檔案,並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③ 車損鑒定中介機構不公平我哪裡去起訴他 我車全責,只是刮對方車保險

不是有保險公司賠他嗎,這個不用你打官司,要是不合理保險公司也不讓

④ 鑒定單位所作出的鑒定報告,承不承擔法律責任

鑒定單位所作出的鑒定報告,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鑒定的內容;
(二)委託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司法鑒定的工作規程》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人員因拘私舞弊,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錯誤導致錯案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其他鑒定人因鑒定結論錯誤導致錯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鑒定機構工作不認真,弄虛作假,作出鑒定結論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⑤ 司法鑒定的結果很不公平,我們應該怎樣獲得應有的公正

你好:
你的問題回復如下:
你可以提出你的疑問,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建議委託律師進行。
如有問題,可與我聯系。

⑥ 法醫鑒定機構做出錯誤的鑒定報告該如何維權

在訴訟過程中,認為法醫鑒定報告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⑦ 司法鑒定報告不論哪個部門都在網上查不到吧

這個不是必須上網的
又不是判決書
可能還涉及個人隱私問題

⑧ 車禍傷殘鑒定鑒定機構拖著不出報告哪裡投訴

向當地司法局投訴。
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鑒定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30個工作日,但應告知委託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委託進行傷殘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拖著不出鑒定意見書的,超過法定時間的,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投訴,有司法局責令改正,進行處罰。

司法部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有違反司法鑒定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司法鑒定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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