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案件可以去深圳法律援助中心
⑴ 深圳法律援助中心是不是免費的需要交錢請律師么
是免費的,不需要花錢的。
依據《深圳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經受援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訴訟費、仲裁費的決定。
司法行政、人力資源保障、市場監管、檔案、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需要查閱、調取、列印檔案資料、出具證明所涉及的費用及相關材料的復制、復印費用,應當予以免收。
(1)什麼案件可以去深圳法律援助中心擴展閱讀:
深圳市法律援助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請國家賠償和工傷賠償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法負有賠償和支付義務的單位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承辦的法律援助人員。
2、受援人通過輔助性法律援助獲得收益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所獲凈收益總額的百分之八;調解、和解結案的,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所獲凈收益總額的百分之五。
3、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且有勝訴可能和執行可能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或者沒有勝訴可能和執行可能的,不予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⑵ 在深圳是不是大小案子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都可以申請,不過申請了不一定批的。
刑事案件,不看案由,只要經濟條件狀況符合規定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要看案由和經濟狀況二項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接的。
⑶ 什麼樣的案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①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②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④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⑤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⑥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法律授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除此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2)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②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③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應予以注意的是,經查證後如公民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但是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小貼士公民經濟困難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如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准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准執行。
⑷ 哪些條件能夠符合深圳免費律師的法律援助服務條件
深圳市增加了四項民事法律援助事項: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和請求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三種情形的刑事案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對以下案件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⑸ 哪些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參考《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准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