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戒賭康復中心讓我去尿檢不去可以嗎
Ⅰ 社區戒毒,打電話叫我去尿檢,能不能不去自己已經沒有吸毒
如果
不配合社區戒的監督檢查,可以按照嚴重違犯社區戒協議而直接強戒2年處罰的,雖然沒有吸了。即使不抓,將來動態管控,身份證信息報警也無法取消的,駕照更談不上考取了,對今後的工作生活影響很大,還是盡量配合為好
Ⅱ 我接受社區戒毒了,為什麼3個月了都沒人通知我去驗尿
你接受戒毒了,三個月後沒人通知你去驗尿,你可以自己去驗啊。你一定會成功的。
Ⅲ 我是社區戒毒人員,我沒有按時去尿檢,會被強戒嗎
一般是以尿檢結果說話的,毛發檢測很少作為證據使用。
Ⅳ 社區戒毒期間,如果不去按時尿檢,會不會被強制戒毒
種情況算嚴重再通知要按強制進行檢查願沒吸查吸說強制隔離戒
Ⅳ 社區戒毒打電話來叫我去尿檢不去可以嗎
如果只是社區打來的電話,你當然可以不去,因為不是強制性的。
Ⅵ 社區戒毒不去會怎麼樣,又沒吸毒,我又不躲不藏,要尿檢不管在哪個城市隨時隨地可以通知我去。搞個不去社
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Ⅶ 社區戒毒3個月沒去尿檢,抓到時候驗尿沒驗出來,直接給人送強戒所去了,這樣做合理嗎
沒有證據,怎麼可以行政執法。
收集證據,起訴維權必勝無疑
Ⅷ 我以前吸毒,現在出來了又要簽社區戒毒三年,社區工作人員叫我每個月都要去尿檢,如果不去請問有什麼嗎
建議你最好還是去檢測一下比較好,人家叫你去檢測也是想看看你還有沒有再次吸毒,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Ⅸ 如果你是一名禁毒志願者面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不願意去尿檢你如何對其進行思想宣傳教育
應不耐其煩的進行說服,禁毒志願者必須要有兩個心,耐心和愛心。
Ⅹ 第一次吸毒被拘留出來以後沒有收到社區戒毒通知書也沒有人打電話叫我去尿檢的還要不要主動去社區
第一次吸毒被拘留出來以後沒有收到社區戒毒通知書也沒有人打電話叫我去尿檢的可以主動去社區接受社區戒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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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
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