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去社會矛盾調解中心
1. 國土資源局和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哪個好
國土資源局好,工作輕松。與土地打交道。現在房地產這么火。你應該知道。 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就是信訪局類似,清水牙門。天天與弱勢群體打交道,費口舌。哪來的油水。
2.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公安機關的調解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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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工作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二章第(二)條:行政調解的原則:1、自願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2、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事先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宜春市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第四條:行政調解應當堅持屬地管理、自願平等、依法合理、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則。
3. 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實習都有哪些內容急急急啊!!!!
基本上到法院,檢察院等相關法律單位實習都是很虛的
基本工作或者說內容有,列印文件,文件歸類,文件整理,整理卷宗……
偶爾會跟隨辦案人員下鄉或者走訪群總,了解下辦案過程
哦,還有一點,就是在空閑的時候,可以隨意旁聽(看你意願了,可不去)
4. 什麼是社會矛盾多元調解體系,幫忙解釋的詳細一點,謝謝!!!
就是將人民調解延伸到政法機關、行政部門和居民社區,不限制在信訪局這一單一路線,由社區民警協調組織居委會幹部、人民調解員、治安志願者等組成基層調解團隊,將矛盾糾紛化解延伸到治安派出所、居民社區、治安復雜場所,以此推動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相銜接。主要概括為三點:一是將人民調解延伸到政法機關。二是將人民調解延伸到行政部門。三是將人民調解延伸到居民社區,建立人民調解糾紛預警網路。總之有很多地方多種方法可以解決社會矛盾的體系就是社會矛盾多元調解體系。
5. 公司不認定工傷可以到社會矛盾調解化解去嗎
首先,工傷是由人社部門來認定,而不是用人單位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那麼相關工傷賠償就由用人單位來賠償,用人單位有可能為了規避賠償而不予配合勞動者的工傷認定,但是不管怎麼樣,工傷認定是由勞動者去人社部門申請或者用人單位申報
6. 為什麼要設立社會矛盾調解中心
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化需求,減緩糾紛集中到法院處理的問題。
7. 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是個什麼性質的單位
准確定性就是一個國家行政機構。
但是你問的性質是指隸屬關系的話,一般就是法制辦或者司法局的二級部門,有的地方是機關抽人聯合起來工作的辦公室。各省市都不一樣
你要是問裡面的人員,多半是公務員,也有的是參公管理人員,有的也有事業編或者聘用人員。
8. 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和綜治工作中心相同嗎
這兩個部門是完全不同的,
綜治處是把社會上的一些違法行為,糾正,處理的部門,
矛盾調和中心,是幫助,解決,鄰里之間發生的矛盾,調解家庭問題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