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過戶是去房產中心還是公證處
❶ 法院判決書下來後,還用去公證處過戶嗎還是直接去房產交易大廳自行辦理 是這樣的,我母親
你好,法院已經判決,就是法律文書,你可以直接攜帶判決書申請過戶即可
❷ 房產過戶和公證處公證有什麼區別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過戶一個程序:轉移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手續流程,就叫過戶。
公證不是房屋買賣的必定程序。 而過戶是必定程序。 如果不進行公證,可以雙方當事人直接到房產交易中心進行過戶。
❸ 房子過戶,需要到公證處公證,是到大連市公證處呢,還是到房屋所屬地
我前幾天剛去過大連公證處,我看他們房子過戶都是在那裡。地址是:西崗區黃河路263號,就是在聯惠家居旁邊。電話:83613910.你問問吧,現在公證好貴的。老多人了。
❹ 我買一套房子現在無法過戶,想到公證處公證可以嗎
一、房屋買賣只公正不過戶可以
二手房交易時選擇房屋公證,而不直接過戶的行為,通常是想少交營業稅,還可能是因為房屋本身還沒有辦下房產證或有其他問題。一般希望做公證的多數是房屋中介、炒房者或房屋本身有問題的,如辦不下房產證的人,他們為了讓購房者安心,就進行房屋公證,但事實上,這種做法並不保險,對房屋交易也沒有保障。
我國規定不動產權是登記注冊制,沒有產權證,就仍沒有所有權。所以,做了房屋公證後,房子還是賣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證之後,撤銷委託書或補辦房產證。因此,建議購房者買二手房時還是直接過戶比較保險,不要一味貪圖便宜。辦理房屋公證後,房屋產權仍處於不穩定狀態,買房者承擔著很大的風險。那麼房屋買賣只公正不過戶有什麼風險呢?
二、房屋買賣只公正不過戶有什麼風險
第一種,為了想要逃避營業稅,暫不過戶。這樣的房子雖然有了產權,看上去很保險,但仍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由於房屋整體出於增值趨勢,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於購房者。
第二種,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於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樣的房子,將承擔很大風險,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於無效。
第三種,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第四種,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後,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並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第五種,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屋後,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劃,政府可以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
第六種,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類型房產。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不齊全時,開發商可能會推遲給買受人發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一手賣房人再賣出後,風險就轉嫁給了二手購房者。
❺ 房子過戶是不是非要到公證處,麻煩各界朋友幫忙解答!
希望你的問題能補充一下。
公證處
是無權辦理
房產交易
過戶的,公證處只是在產證姓名不變的情況下證明此房的權益歸他人所有(公證裡面還分很多,比如全權委託公證及部分委託公證等)。你要是想過戶就必須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❻ 房屋公證和過戶是一樣的嗎房產過戶一定要經過公證處嗎
答:您好,隨著2016年《司法部、住建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廢止,表明房產繼承、房產贈與等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已無強制公證的要求。從此以後,辦理房產過戶公證,不是所有房產過戶的必經程序。
❼ 沒辦房產證,想過戶,可不可以先去公證處公證,再辦理房產證
雖然沒辦房產證,但已經在房管局備案。所以想過戶必須辦理原產權人的名子。之後再正常過戶。去公證處做公證,只能證明,原房主把房子轉給你。到房管局,是不會直接給現在的授受方出證的。
❽ 房屋過戶在公證處可以辦理嗎
辦理住房過戶手續,需要房主首先取得住房產權,有住房的房產證,契稅證明,土地證。
然後買賣雙方一起到住房所在地區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不是在公證處辦理住房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