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傳喚是去辦案中心么
1. 警察傳喚可以不去辦案場所接受訊問嗎
正常警察傳喚是不可以拒絕的,因為每個公民都有義務配合警方調查取供地。即使他們沒有拿傳喚令,他們是可以後補的。所以我們還是要積極配合他們辦案。他們是我們社會治安的守護者。
2. 傳喚,拘傳,協助調查三者有何區別
在法律問題上,我們經常會聽到傳喚、據傳、協助調查這種詞彙,雖然聽起來很相似,但是其實在辦案過程中以及審訊過程中,這三個詞的意義都有所不同。那麼傳喚、據傳、協助調查具體有哪些區別呢?是否都具有強制性呢?接下來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知識吧。
協助調查是公民為維護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穩定社會和諧和人民生活,自願協助警方或其他部門進行調查的行為。協助調查是一種自願、高尚行為,不存在脅迫,因此,沒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來限制和規范細節。任何知道事故的人都有義務作證,調查協助只能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證義務,這是對相關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事前程序。
3. 口頭傳喚被關押到辦案大廳是違法的嗎
公安機關對你進行傳喚,是可以將你扣押24小時的,如果沒有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會在24小時後將你釋放!
4. 去了辦案中心是否就確定已立案偵察了
案件已經移交到辦案中心,並告知已經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的,就屬於已經開始立案偵查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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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 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並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並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5. 刑事傳喚一般去那關押,一般關押多久
刑事傳喚的時間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有以下主要事項: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6. 刑事案件口頭傳喚後帶到辦案區是否要辦拘傳證
刑事案件口頭傳喚後只是調查取證,一般不辦拘傳證,只辦拘留證或批捕證。
7. 公安機關傳喚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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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8. 派出所辦案是直接抓人還是先電話傳喚
看案件性質,如沒有銷毀證據或串供可能的,一般會電話傳喚;傳喚的好處是可認定為自首。
9. 關於警察傳喚的問題
警察如果是傳喚,公民必須配合,而且是強制性的,傳喚分口頭、書面、強制。當場發現的一般用口頭傳喚,大多時用書面傳喚,如果口頭、書面傳喚,公民不到,警察就會使用強制傳喚,使用戒具。
如果此事到法院,那前提是你先對你毆打他人的行為付出代價,就是被公安處理後,被害人才會去法院起訴你賠償他的損失,那就是民事訴訟了。